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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附民字第 7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22號原 告 汪敬超訴訟代理人 蔡羽宣

徐英明被 告 陳瀚強

陳宗賢鐘晨僑廖白梅蕭逸珊蔡淑卿林志明張富文陳侶揚上列原告因被告陳瀚強等9 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追加汪敬超為原告,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原告起訴狀。

二、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在刑事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

1 號、101 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本件被告陳瀚強等9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162號受理在案,告訴人黃志誠等人並於107 年6 月8 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由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533 號受理在案。原告汪敬超聲請追加為107 年度附字第533 號之原告,為法所不許,本件訴之追加係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法 官 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秋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