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31號原 告 蘇柏元被 告 蘇寶蓮
蘇怡中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93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法 官 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坤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