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白湘蕾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白湘蕾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白湘蕾(原名白于正)前與陸傳彬因合夥關係而生有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在不詳處所,使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以其帳號名稱「白芸喬」(該帳號之個人主頁網址:http://www.facebook.com.tw/vava311),接續於㈠民國107年6月4日上午11時51分許,張貼「哈哈哈...覺得太好笑!收到前存證信函,說把股份賣給我,錢呢?錢呢?還在誰的名下?說股份轉讓.錢匯到哪個戶頭?哪個名字?不是也是一樣您陸先生嗎?在玩文字遊戲嗎?想鬧我們就鬧大一點.再說多一點話術騙底下的人啊?再包裝好一點好阿.老婆要臨盆了,還把老婆打到鼻青臉腫滿間是血.還大聲的說老婆不聽話就用打的!大聲的拿出來說嘴,好不好笑阿你?我站的住腳.陸x彬先生,想要紅幾次?上多少次爆料?上多少次新聞?勞工局?我手上有多少留底的東西?想玩跟你玩到底!!這些店長的家人們,你們的孩子在富*多久了.現在過著什麼樣的生活.員林店長表面上領十幾萬.現在為何還在員林店2樓打地舖睡覺?連床都沒辦法買.玩數字遊戲.玩文字遊戲.吃肉不吐骨頭.可怕的老闆」等語之公開文章;於㈡同年月5日下午1時許,張貼「表面上發給底下幹部很多錢.卻用各種名目取回幹部的錢…每個月騙老婆去澳門.卻是常常帶著已婚或《今年即將結婚【勝利手勢圖示】》的幹部們.卻騙底下的人出公差,或去考察.組成炮兵團(珠海)找女人甚至養小三.在公司就老婆耍脾氣轉個頭,在員工面前就直接拿塑膠椅丟過去,並常常在開會拿出來說嘴.(打老婆很威風?)大言不慚的拿出來常常說?.在員工面前都可以這樣對待老婆.回家怎麼辦?.常常說家裡隨時準備3、5份離婚協議書!對於跟你一起拼搏事業的太太情何以堪?.小孩所有花費都老婆支出.就連老婆所有生小孩費用跟月子.沒支出幾毛錢.丈母娘每週六日從屏東北上幫你帶小孩.對家裡苛刻至極.…月月去珠海找女人玩樂.教兒子講髒話三字經.覺得很驕傲?還可以錄影上群組說覺得自己很驕傲…」等語之公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而足以貶損陸傳彬之名譽。嗣經陸傳彬發現上開貼文,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白湘蕾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4號卷第31頁)」,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於107年6月4日、5日,透過電腦網路連結至上開臉書頁面,發佈上開文字誹謗告訴人陸傳彬,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密接,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考量其明知在臉書網頁張貼公開貼文,可使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僅因前與告訴人間合夥關係所生糾紛即散布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論,以現今網路資訊流通迅速,訊息所及範圍實無法掌控,所為應予非難,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及手段,其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業務、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