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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侵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高萱茹被 告 甲女(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相姦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女被訴相姦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軍侵訴字第11號判決被告甲女免訴,惟民事部分經原告於民國10

9 年6 月19日具狀表願意補繳裁判費用,顯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法 官 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坤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