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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中簡字第 11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1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ILARIO JEFFERSON AGPAOA(菲律賓籍)

ROWELL JAY CALINGAL ORIAS(菲律賓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0722 號、第107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HILARIO JEFFERSON AGPAOA、ROWELL JAY CALINGAL ORIAS 共同未經許可入國,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 列「前往香港地區,並由香港地區搭乘漁船」之記載,應補充為「前往香港地區,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船長(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共同基於未經申請許可入境之犯意聯絡,由香港地區搭乘該船長所駕漁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HILARIO JEFFERSON AGPAOA及ROWELL JAY CALINGAL

ORIAS 所為,均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被告二人與開船載送其偷渡至我國高雄某漁港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船長(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2 人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等犯行前

,即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18時30分許,主動前往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自首,此有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菲律賓籍偷渡案職務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1072

2 號偵卷第99頁),並接受法院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二人利用非法偷渡方式擅入我國覓職,危害我國

邊境安全及入出境移工之管理,所為並非可取,兼衡以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動機係為入境工作,非法停留時間約

1 年,無事證可認其在臺期間有從事其他非法犯罪行為,及其等於我國並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附卷可佐,暨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二人均係菲律賓籍之外國人,且係以非法方式進入我國

境內,其既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參酌其在我國境內並無合法之居住處所,亦無其他合法居留之權源,不宜使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司立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722號108年度偵字第10723號被 告 HILARIO JEFFERSON AGPAOA (菲律賓籍)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在押)ROWELL JAY CALINGAL ORIAS

(菲律賓籍)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在押)共 同指定辯護人 楊曉菁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理由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HILARIO JEFFERSON AGPAOA及ROWELL JAY CALINGAL ORIAS均係菲律賓籍人士,且均未經申請許可入境,竟於民國107年3 月間,先搭乘飛機前往香港地區,並由香港地區搭乘漁船抵達臺灣地區高雄某漁港附近即跳船上岸非法入境,並旋即於臺灣地區從事打零工相關工作。嗣於108 年4 月10日,HILARIO JEFFERSON AGPAOA及ROWELL JAY CALINGAL ORIAS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一同前往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自首而願受裁判而查獲。

二、案經HILARIO JEFFERSON AGPAOA及ROWELL JAY CALINGAL OR

IAS 自首並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 │所證事實 │├──┼───────────┼─────────────┤│1 │被告 HILARIO JEFFERSON│一、被告 HILARIO JEFFERSON││ │AGPAOA於警詢、偵查及羈│ AGPAOA先由菲律賓搭機前││ │押庭所為供述 │ 往香港地區,再由香港搭││ │ │ 船前往高雄,待漁船離岸││ │ │ 很近時即跳船上岸。 ││ │ │二、入台後即由真實姓名不詳││ │ │ 台籍人士以每日新臺幣10││ │ │ 00元代價雇用,且於108 ││ │ │ 年4 月10日前往自首。 │├──┼───────────┼─────────────┤│2 │被告ROWELL JAY CALINGA│一、被告ROWELL JAY CALINGA││ │L ORIAS 於警詢、偵查及│ L ORIAS 先由菲律賓搭機││ │羈押庭所為供述 │ 前往香港地區,再由香港││ │ │ 搭船前往高雄,待漁船離││ │ │ 岸很近時跳船上岸並離開││ │ │ 岸邊。 ││ │ │二、入台後即由真實姓名不詳││ │ │ 台籍人士雇用,且於108 ││ │ │ 年4 月10日前往自首。 │├──┼───────────┼─────────────┤│3 │海岸巡防署中部分署第三│一、被告 HILARIO JEFFERSON││ │岸巡隊 108 年 4 月 30 │ AGPAOA 及 ROWELL JAY ││ │日職務報告 │ CALINGAL ORIAS於108 年││ │ │ 4 月10日一同前往移民署││ │ │ 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 │ │ 隊自首。 ││ │ │二、外籍移工來臺受雇擔任漁││ │ │ 船船員隨船出港,船主需││ │ │ 先經當地區漁會代為向主││ │ │ 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 │ │ 外國籍船員證,漁工合法││ │ │ 入境後,再將許可文件及││ │ │ 護照號碼提供海岸巡防署││ │ │ 各安檢單位,登載於該署││ │ │ 安檢資訊系統內,以利進││ │ │ 出時核對船員身分。經查││ │ │ 詢該署安檢資訊系統內,││ │ │ 並無二名犯嫌之登記資料││ │ │ 及進出港紀錄。 ││ │ │三、被告二人前往移民署自首││ │ │ 時,經該署查詢無合法入││ │ │ 境紀錄及許可文件。 │├──┼───────────┼─────────────┤│4 │海岸巡防署中部分署第三│一、被告二人自首時並無攜帶││ │岸巡隊108 年5 月2 日職│ 護照等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務報告及所附被告二人身│ ,並由馬尼拉經濟文化辦││ │分證明文件 │ 事處臺中分處代為聯繫核││ │ │ 對身分。 ││ │ │二、被告二人真實年籍等資料││ │ │ 如被告欄所載。 │├──┼───────────┼─────────────┤│5 │漁民基本管理資料查詢單│經分別以被告二人護照號碼查││ │ │詢,查無被告二人合法漁工資││ │ │料。 │├──┼───────────┼─────────────┤│6 │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 │經分別以被告二人護照號碼查││ │ │詢,查無被告二人合法入境資││ │ │料。 │└──┴───────────┴─────────────┘

二、核被告HILARIO JEFFERSON AGPAOA及ROWELL JAY CALINGALORIAS 所為,均係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又被告等2 人於上揭犯行尚未被發覺前,即主動向司法機關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有員警職務報告及移送書在卷可參,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又被告等二人屬菲律賓籍,為外國人,其在我國境內犯罪,請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為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汝婉

裁判日期: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