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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中簡字第 27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世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629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世鑫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世鑫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㈡被告固於民國104 年間,曾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3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又於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2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等案件,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8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其於105 年11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形式上構成刑法第47條「累犯」要件,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此次所犯後罪,與前案等所為之罪,罪質不同,法律效果上實無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本院審酌被告:不知以正途獲取所需,竟意圖不勞而獲,以

竊盜方式獲取本件財物,造成被害人吳永森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可責;其竊取財物之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相當輕微,且已發還被害人領回;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有其警詢筆錄人別資料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犯罪所得即三用極速充電傳輸線1 條,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3頁),依前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299號被 告 林世鑫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世鑫曾因毒品及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 月、2 月、3 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 5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詎猶未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 年11月5 日18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超商繼成門市內,徒手竊取吳永森所管領之三用極速充電傳輸線1 條(價值新臺幣499 元),得手後,藏放在外套內,未經結帳,即離去該店。嗣為吳永森發現後,追出去攔阻並報警,為警當場扣得林世鑫所竊得之三用極速充電傳輸線1 條(已發還予吳永森)。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世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永森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現場照片

6 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竊得之三用極速充電傳輸線1 條業經發還證人吳永森具領,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容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于雁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