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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中簡字第 2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烽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烽哲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廖烽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向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之「環球汽車租賃有有限公司」(下稱環球租賃公司),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約定每日租金新臺幣(下同)450元,廖烽哲雖續租,然僅斷斷續續支付部分租金。嗣廖烽哲又於106年4月5日,再度至環球租賃公司,承租另1台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使用,租金亦為每日450元,約定先租用1日。詎廖烽哲於106年4月5日取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2台機車均侵占入己,供己使用而未再支付任何費用,屢經環球租賃公司負責人蕭宇蓮催討,廖烽哲均拒不返還上開2台機車或繳付租金。嗣經蕭宇蓮報警處理後,經警方協助聯繫,廖烽哲始於106年11月10日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另於106年12月7日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並查悉上情。

二、案經環球租賃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烽哲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環球租賃公司之代表人蕭宇蓮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機車出租約定切結書、環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機車照片4張、被告積欠租金費用明細表在卷可稽,再參酌被告於106年4月初繳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之部分租金,並另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後,屢經告訴人催討,均拒不返還,迄至106年10月17日告訴人至警局提出本件告訴時,仍未見返,無償使用上開2台機車之時間長達半年有餘,顯見被告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上開2台機車之犯意,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又被告係於106年4月5日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後,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同時將上開2台機車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未繼續支付租金或任何費用,並拒不返還上開2台機車,故被告上開侵占犯行,應僅論以1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侵占告訴人上開2台機車,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遭查獲後即主動返還侵占之機車,有告訴人分別於106年12月5日及同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可稽(見警卷21-24頁),並於偵查中積極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損失,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可按,而告訴人之代表人蕭宇蓮於偵訊時亦表示被告已依調解內容履行,本件不再追究,希望給被告從輕量刑等語(見偵卷第43頁),兼衡其專科畢業學歷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侵占之上開2台機車,於案發後已返還告訴人,並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損失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本案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