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英美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3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英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文昌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影像照片8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拾獲之黑色皮包1 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5900元、三星智慧型手機1 支、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各1 張、信用卡與金融卡共5張、電療貼片4個等物),均屬他人所有之物,竟不交予警方處理,反將之攜回家中存放,侵占入己,所為殊值非難;惟考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將拾獲之物品返還予被害人,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酌以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資源回收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1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固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惟同條第
5 項則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本件被告侵占之皮包1 個(內有現金5900元、三星智慧型手機1 支、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各1 張、信用卡與金融卡共5張、電療貼片4個等物),業經被告提出交與警方查扣,並已由警方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彭惠美具領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9頁),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 劉念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謹股
107年度偵字第33131號被 告 林英美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英美於民國107年10月9日18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方時,見彭惠美所有之皮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5900元、三星智慧型手機1支、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信用卡與金融卡共5張、電療貼片4 個等物)遺落地面,竟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前開皮包拾起而侵占入己,騎車離去現場。嗣為警據報後循線查獲,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林英美之住處,扣得前述皮包1 個(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英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彭惠美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採證照片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請依法論處。被告竊得之財物業經發還被害人彭惠美,已據被害人彭惠美於警詢陳述明確,並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卓俊忠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參考法條:
刑法第33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