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簡附民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邱明雄特別代理人 許淑芬送達代收人 李雅環 彰化縣○○市○○路○段○○○巷○○號被 告 黃萬河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14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法 官 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