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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12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2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繼堃

張克中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129號、第17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繼堃告訴被告張克中過失傷害、告訴人王馨儀告訴被告林繼堃業務過失傷害、被告張克中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林繼堃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告張克中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繼堃業已具狀撤回對被告張克中之過失傷害告訴,告訴人王馨儀亦具狀撤回對被告林繼堃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對被告張克中之過失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