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3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中
楊勝富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冠中、楊勝富經檢察官分別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及同條第1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即被告二人、陳滄梓、林景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4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