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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訴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2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建成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賴建成因涉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其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該條文經大法官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77 號解釋,認為該條文「一律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 年時,失其效力。」本院即於108年9 月12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上開條文修正或失效。

二、嗣修正後刑法第185 條之4 於110 年5 月28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30日生效,上開條文既已修正,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奕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裁判日期: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