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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附民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原 告 李政嘉原 告兼特別代理人 李賜宏原 告 陳元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被 告 留永嘉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42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何紹輔法 官 黃震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俞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