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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附民字第 3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5號原 告 周于翔(周棟德之承受訴訟人)

周芯誼(周棟德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範翔律師被 告 陳明忠上列被告陳明忠因公共危險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142 號),經原告周棟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周棟德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周于翔、周芯誼聲明承受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吳怡嫺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