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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附民字第 3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原 告 楊育晟特別代理人 楊松岳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趙漢威

叁成壹整合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汪 苓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91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振佑法 官 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