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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原訴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榮均具 保 人 林庭甄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庭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榮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林庭甄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偵字第3174號卷第27至33頁)。本院於108 年12月18日進行審理程序,經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書上註記:請督促被告到庭,被告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沒入保證金等語),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6 、352 至354 、358 、 360頁);經本院囑警依照被告戶籍址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乙情,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湖警偵字第1090001075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9 年2 月9 日栗警偵字第1090003220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0 至380 、386 至 392頁),而被告目前復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