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連璋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被 告 李承宗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朱家穎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周嘉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被 告 林郁辰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被 告 賴明陞
王建智
翁瑞玄
林琪容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陳薇律師(解除委任)張居德律師被 告 王秀眞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被 告 李彩鳳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107年度偵字第22813號、108年度偵字第12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癸○○犯附表四編號1至9、11至1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9、11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丙○○犯附表四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戊○○犯附表四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四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庚○○犯附表四編號6至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6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五、丑○○犯附表四編號9、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9、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乙○○犯附表四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四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
七、壬○○犯附表四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四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
八、辛○○犯附表四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四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九、甲○○犯附表四編號1至9、11至1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9、11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十、癸○○、丙○○、庚○○、甲○○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十一、丁○○無罪。
犯罪事實
一、癸○○於民國103年起某日擔任出資金主,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設立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里銨公司),委由丙○○擔任登記負責人,丙○○、庚○○則均負責從事放貸業務,癸○○之妻甲○○負責收受丙○○、庚○○以里銨公司名義對外放款之相關資料,將里銨公司帳冊及會計憑證之製作記入帳冊,再將相關資料自行保存及提供予癸○○,並由甲○○實際保管里銨公司存摺及丙○○個人存摺,以確保丙○○均有將資金用於放貸並收取利息而未挪於己用,癸○○、甲○○並以此方式實際控制里銨公司之資金與經營。
二、丙○○、甲○○與癸○○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由丙○○以里銨公司之資金,乘如附表一編號1、4、8、10、11之人急需款項有急迫、難以求助之處境情形之際,約定由里銨公司借款予如附表一編號1、4、8、10、11之人款項,並約定如附表一編號1、4、8、10、11所示之利息(並預扣部分)、費用,本金則以付現或代為清償債務等方式交付之,如附表一編號1、4、8、10、11之人與丙○○簽立契約或設定抵押權給丙○○以供擔保;庚○○、丙○○、甲○○與癸○○另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庚○○以里銨公司之資金,乘如附表一編號16、17、18之人急需款項有急迫、難以求助之處境情形之際,約定由里銨公司借款予如附表一編號16、17、18之人款項,並約定如附表一編號16、17、18所示之利息並預扣部分,而以付現方式交付,本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6、17、18之人與庚○○簽立契約。丙○○、庚○○借款後,由丁○○(另為無罪判決,詳後述)負責借款之相關文書作業,甲○○則依丙○○、庚○○、丁○○所提供之資料,載入內帳。渠等即以此方式收取高額利息,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詳如附表一所示),丙○○放貸部分由丙○○從獲取之重利中取得1/3,其餘2/3則歸癸○○所有。庚○○放貸部分收取之重利則歸自己所有,未與里銨公司其他人拆帳。
三、丙○○與癸○○、甲○○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先由丙○○於105年間,將款項借予陳○娟,牟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嗣陳○娟無力還款,丙○○遂召來庚○○、丑○○,3人另基於脅迫等方式以取得重利之犯意聯絡,由丙○○先於106年2月14日對陳○娟恫以「你如果不還錢,連你爸媽都會有事情」,並於同日晚間7、8時許,與庚○○、丑○○抵達陳○娟位在臺中市北屯區住所,因陳○娟不在家中,即對陳○娟之母陳○蕊要求陳○娟還錢等語後先行離去。丙○○復傳送訊息給陳○娟:「妳真的好樣的,妳媽跟我們一起打給你,你電話都不接,不管妳媽那麼晚了都沒睡,電話也不回,丟妳爸媽在家,沒關係妳再繼續這樣下去」,同月22日又傳送「你認為不足的部分.就會這麼算了嗎?你也太天真了吧!」、「垃圾」,再於106年4月29日凌晨下午3時許,丙○○指揮庚○○、丑○○前往上址陳○娟住處及周遭張貼指稱其一家人不還錢的廣告紙,致陳○娟、陳○蕊心生畏懼,陳○娟因而搬離戶籍地居住,而未取得重利。
四、辛○○得知謝○玲因新設金紙店,有資金缺口,於105年7月間,乘謝○玲急需款項填補資金缺口而有急迫情形之際,在南投縣竹山鎮某處,約定由辛○○借款予謝○玲20萬元,本金部分,謝○玲簽立1張面額30萬元本票交付給辛○○以供擔保,故謝○玲收訖借款200,000元(實拿186,000元),利息計算以每30天為1期,每期收取14,000元之利息換算年息為91.58%(計算式:14000元/186,000元x365/30x100% =91.58%),交付借款時,先預扣30天的利息,而以付現方式交付,辛○○即以此方式收取高額利息,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謝○玲仍有資金缺口,再透過辛○○借款,辛○○於不詳日期改口稱利息計算以每30天為1期,每10萬元借款,每期收取10,000元之利息,換算年息為121.6%(計算式:10,000元/100,000元x365/30x100% =121.6%),謝○玲因此陸續借得192萬元,並簽立金額共192萬元之本票、146萬元之支票以供擔保,並先後已繳納利息約40萬9,284元。然高額利息使謝○玲於106年7、8月間已無力償還債務,辛○○遂於106年間委託丙○○追討謝○玲之欠款,並交付謝○玲借款用以擔保之本票及支票給丙○○。丙○○招徠戊○○、庚○○、丑○○、乙○○、壬○○,指揮戊○○、庚○○、丑○○、乙○○、壬○○,於106年9月13日下午6時15分許,前往謝○玲及其夫林○漳位在南投縣○○鎮○○街○號金紙店,由丙○○率領戊○○、庚○○、丑○○進入其內,對謝○玲、林○漳催討債務,復於隔日下午3時48分許丙○○等人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率領戊○○、庚○○、丑○○、乙○○、壬○○等人,前往上開金紙店,丙○○、戊○○、庚○○、丑○○進入上開金紙店,乙○○、壬○○在外把風,對謝○玲、林○漳稱:現在用總金額186萬全部處理掉等語催討債務。又於同月29日下午3時許,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由丙○○率領戊○○、庚○○、丑○○、乙○○、壬○○進入上開金紙店,丙○○等人進入其內後,由庚○○、壬○○、乙○○將謝○玲(未在場)、林○漳店內之金紙亂灑,丑○○則將金紙紙箱推倒,丙○○質問在場之林○漳及其子何時要還錢,致生畏懼。嗣因謝○玲尋找機會撥打110,丙○○等人始離開現場。嗣後謝○玲、林○漳迅速搬走,不敢再居住在南投竹山,暫住友人家中。
五、癸○○、丙○○、甲○○均明知應據實製作里銨公司帳冊及會計憑證,竟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犯意聯絡,利用非公開發行公司變動登記負責人之便利性、資訊揭露之不透明性,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稽查上之漏洞,將里銨公司從事放貸業務之收入予以隱匿,未將103年至106年間借款人匯入甲○○保管之里銨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之利息款項,包含代號「花園」利息共655,000元,代號「公司」利息共13,370,800元,記入資產負債表之營業收入項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103年度部分隱匿75,000元、104年度部分隱匿3,700,800元、105年度部分隱匿6,289,800元、106年度部分隱匿4,547,500元,詳附表二、附表三)。
六、案經程○茵、林○宏、陳○娟、陳○蕊、林○馨、彭○榕、凃○浤、凃○謙、廖○強、施○凱提出告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證人即被告戊○○、丑○○、乙○○、辛○○,證人彭○榕、凃○浤、凃○謙、林○馨、廖○強、林○杰、施○凱、謝○玲、林○漳、陳○娟、陳○蕊、程○茵、林○宏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之證述,既經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並為完整連續陳述,復查無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事,亦無妨害其自由陳述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第2 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丙○○、庚○○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經被告癸○○之辯護人否定證據能力;證人彭○榕、林○馨、林○宏、陳○蕊、陳○娟、謝○玲、林○漳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經被告丙○○之辯護人否定證據能力;證人謝○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經被告戊○○之辯護人否定證據能力;被告庚○○以外之證人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經被告庚○○之辯護人否定證據能力;證人丙○○、庚○○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經被告甲○○之辯護人否定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60-162頁)。上開證人此部分之證據,對被告而言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於各別否認證據能力之範圍,不得用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
㈢、本案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除前述已排除證據能力之部分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同意做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㈣、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丙○○所犯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4、10、11之重利罪部分:
⒈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以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其所謂「急迫」者乃指於金錢或財務一時運用上之迫切需求,惟尚無須至必陷於危難的程度,若急需給付的原因迫及追求基本生活所需,即得認為「急迫」;「輕率」者係欠缺慎思下之草率決定;「無經驗」者係就借貸事宜之相關知識、生活經驗有所欠缺;「難以求助之處境」,係指因經濟上困窘,處於孤立無援而無其他管道得以貸得金錢之處境。且此情狀之有無,取決於借貸行為之時,縱嗣後另有和解或由他人承擔債務而給付重利,對於重利罪之成立,並不生影響。故該急迫之經濟壓力,可能與商業行為有關,如經營不善、亟需資金週轉,亦可能為一般生活上的經濟壓力,再衡酌一般人急需資金時,借款管道包括親友、銀行或地下錢莊,因向地下錢莊借款必須支付較高之利息,此為日常生活知識且為公眾週知之事實,會向地下錢莊借款者,通常係無法從正常借款管道取得資金,急迫下始甘冒支付較高利息之風險向地下錢莊借款。至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行為人倘利用其一業已存在之弱勢情狀,而為重利行為之實行,即足以構成本罪。又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其立法理由說明:「考量社會上重利案件,常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名目,取得原本以外之款項,無論費用名目為何,只要總額與原本相較有顯不相當之情形,即應屬於重利。為避免爭議,爰參考義大利刑法重罪分則第644條第3項、第4項規定,增訂第2項,以資周延。」等語。因此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時,自應綜合被害人因本件借貸所附帶支出之「費用總數」,較之一般借貸之利息,是否顯屬超額。而以現今低利率時代,金融機構除少數貸款(如信用卡、現金卡等無擔保之短期、小額之授信)之年利率高於10%外(但均未逾年息20% ),多數貸款年利率均在10%以下,及一般民間貸款頂多為月息3 分利(即月息3%=年息36%),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與現今經濟狀況及金融市場動態等情狀相較,倘對借款人收取之利息,顯較一般債務之利息有特殊之超額,應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當無疑義。
⒉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貸與人如自貸與金額中預
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能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其貸與之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7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於貸與人預扣利息之情形,應以貸與人預扣利息後實際交予借用人之金額,據為其借款利率之計算基準。經查,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原先記載之年利率,其計算方式關於本金部分,均係以債務人與丙○○、庚○○約定之貸款金額為基準,並未扣除預扣之利息、手續費等費用,然上開利息、費用等既未實際交付債務人,即非消費借貸契約之本金,應予扣除。是本案消費借貸契約之年利率計算方式,其中本金均以債務人實際取得之金額為計算標準。起訴書附表一關於年利率之計算,自應予修正。
⒊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程○茵部分:
⑴被告丙○○暨辯護人此部分辯護略以:不爭執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1之借款內容及收受利息,但否認程○茵當時有何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情形,且已經與程○茵和解,否認重利犯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1-515頁、本院卷六第105-123頁)。
⑵被告丙○○於警詢時供述:(問:程○茵是否有向你們公司借貸
?)有。(問:借貸情形為借50萬元,你先預收3個月3分的利息共4萬5千元,再收取6%的手續費共3萬元,最後再收取4,980元的設定代辦等費用,所以你跟程○茵簽立借貸合同後,你總共向程○茵拿取7萬9,980元走,等於程○茵實際借貸50萬元,但是拿到手上的只有42萬20元,你當天就將42萬20元的現金交給程○茵,是否是如此?)6%的手續費共3萬元是退給中間人,我這邊沒有拿。我還有幫他去處理代書設定費及他之前貸款的塗銷設定的代書費用,以及這次資款的設定費用,零零總總加起來就是這些。(問:之後你協助程○茵變賣其名下在臺中市○區○○○○○街○號○樓之○的套房,好讓程○茵的借款得以還清?是否有這個事情?)因為她後來無力償還,我本來叫她自己把套房賣掉,她說她沒有辦法賣掉,所以我才幫她變賣臺中市○區○○○○○街○號○樓之○的套房。(問:
你後來協助程○茵簽立這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將程○茵名下臺中市○區○○○○○街○號○樓之○的套房及持有的土地變賣給買家癸○○,當時簽訂的買賣價格為235萬元整,這些都有契約書的内容可以佐證,但是在簽立完契約書後,你還說程○茵尚欠89萬元的費用未還清,要程○茵再分期付款還款,是否如此?)有的。(問:警方提示「精○○○○街套房明細」一表供你檢視,内容為當初程○茵借貸50萬元,你幫程○茵清償其名下套房貸款140萬881元,搬遷費5萬元,裁判費1000元,信用卡費2萬358元,代書過戶費1萬9,504元,稅費1萬6,297元,水電費4,945元,油漆清潔費7,000元,裝修費6萬993元,一共跟程○茵收取208萬4,978元,是否是如此?)是的。我有將明細列給丁○○,請她打成電子檔供保存。(問:經警方計算,程○茵套房變賣後的價錢為235萬元,你列表幫程○茵償還的明細共208萬4,978元,顯示你應該退還26萬5,022元給程○茵,然而你卻還要求程○茵償還89萬元,為何如此?)當時因為程○茵已經沒有辦法再還款了,她自己本身的債務也沒辦法處理,所以我才會幫她找買家,因為一直找不到其他買家,所以後來是賣給我公司的金主癸○○。235萬元的價錢是我們抓的行情價,實際的金額沒有那麼高,我們也沒有轉賣掉,到現在都還是在癸○○他的名下。(問:既然程○茵套房變賣後的價錢為235萬元,為何你們當初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要在契約書上訂定這個價錢?所以這個價錢有符合行情價?)這是大概的行情價,我們抓得比較高。有符合行情償,實價登錄可以去查。(問:後續程○茵的89萬元如何償還?)後續程○茵是用一個月還1萬元的方式來償還,他是以匯款到帳戶内,主要是我名下或者是公司名下的帳戶内(見警卷一第185、186頁)。同日檢察官複訊亦表示警詢提示之借貸及收取利息部分均正確沒有意見(見偵卷三第16頁)。
⑶證人程○茵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為何找丙
○○借錢?)當時因為我前男友要開一間店不夠資金,就叫我去借,他就告訴我可以怎麼去借,我就去借了,我不太知道這種借貸。(問:之前有無民間借貸的經驗?)沒有。(問:為何你前男友自己不去借而要你去借?)可能他覺得我當時有房子,比較好過,就叫我去。(問:跟你接觸的人是丙○○?)對。從頭至尾接觸的都是丙○○。(問:你實際上借多少?)我借50萬元,實際上拿到42萬20元。(問:丙○○向你收3分利、6%的手續費,4980元的設定代辦費?)是。(問:你借錢時就有說定抵押?)有,被丙○○設定,但我沒注意是設定給丙○○個人或是公司。(問:你要還錢,丙○○請你匯款至合作金庫的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是。錢都是我還他的,現在每月還他1萬元。(問:當時為何這麼做?)當時傻傻的。(問:他不是把你的房子賣掉用來清償款項?)可是還有欠,他說房子賣他,扣一扣還欠他89萬元,加加減減我不知道怎麼算的,我們剛剛做筆錄時,覺得89萬元怎麼來的,當時我覺得他對我很好,利息不用再付了,把本金89萬元還好就好了。(問:精○○街○號○樓之○這間房子的買方是誰我的?)是丙○○找的,我也不認識買房子的人,我沒有見到買方,他說就直接幫我解決掉。(問:償還掉貸款及其他費用後,丙○○還向你收208萬4978元?)就是警察幫我算全部的金額。他就是有一個明細上面寫的,我也看不懂,他就說我另外欠他89萬元,我還一直覺得他很好。(問:你借這筆50萬元,有另外簽一張本票做擔保?)對,有50萬元的部分,另外簽89張面額均為1萬元的本票,總共89萬元,繳過的本票我請他寄給我,他就有寄給我。(問:後來為何還簽了一張借據?)他最先原本有89萬元的,為了我償還較容易的,就一張一張的,就是我繳了就給我一張。(問:當時繳的利息為何?)每個月1萬5千元(見偵卷二第79-81頁)。
⑷被告丙○○對於以附表一編號1之借款內容借款予程○茵及所收
受之利息,業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並透過辯護人具狀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程○茵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程○茵與被告癸○○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見偵卷二第343-348頁、第359-364頁)、「精○○街套房明細」帳目資料(見偵卷二第349頁、第367頁)、被害人程○茵簽立之借據、本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卷二第365頁)、借貸協議書、身分證正反面、里銨公司合庫存摺封面、本票影本、設定代辦費明細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謄本等相關資料(見偵卷四第167-184頁)在卷可稽。被告丙○○與程○茵約定之借貸條件,經換算年利率高達357.74%,顯屬不相當之重利。且證人程○茵亦明確證述當時係因無經驗才會聽從男友指示向丙○○借貸,與丙○○並不相識,丙○○於借貸之初將程○茵房產設定抵押,於程○茵無力清償時將房產賣予丙○○尋找之買家(實際上即為共犯癸○○,癸○○與此部分犯行之共犯關係,詳後述),賣得款項卻又未將扣除債務後之餘款如實給付,反而又藉口程○茵另欠89萬元,將之剋扣。可資認定被告丙○○係圖後續將收取顯不相當重利,趁告訴人程○茵急迫、無經驗、難以求助之處境之際,方貸與金錢並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是此部分行為構成重利罪,已堪認定。另重利罪成立與否,係以行為時情狀認定,辯護人主張丙○○已經與程○茵與和解等語,並不影響重利罪之成立。
⒋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彭○榕部分:
⑴被告丙○○暨辯護人此部分辯護略以:不爭執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4之借款內容及收受利息,然手續費只收10萬元,利息非顯不相當,否認彭○榕當時有何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1-515頁、本院卷六第105-123頁)。
⑵被告丙○○於警詢時供述:(問:彭○榕是否有向你們公司借錢
?)有的。因為太久了我也不太記得。(問:借貸情形是否為借貸金額200萬元,你是否在與彭○榕簽約後,隔幾日後才將現金拿到彭○榕家,你只有拿新臺幣120萬元給彭○榕,你表示要先扣掉你的朋友30萬元,然後你先預收3個月3分的利息,及收取地政士、律師費、設定費…等等的手續費共50萬,所以你總共扣掉80萬元?每個月的利息約為6萬元?)大概是有的,手續費一樣是退給中間人,我沒有拿。每個月的利息約為6萬元。(問:彭○榕後續如何跟你談論還款事宜?償還利息的方式為何?繳交給何人?)我忘記了。應該也是(見警卷一第189頁)。同日檢察官複訊亦表示警詢提示之借貸及收取利息部分均正確沒有意見(見偵卷三第16頁)。
⑶證人彭○榕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你為何會
找丙○○借錢?)當時一時要買股票,要用到30萬元,我朋友就說他認識一個朋友,他是丙○○的朋友,就載我到丙○○在北屯那邊去,我本來想借30萬元,他就說你30萬元還要帶什麼費用,乾脆就借200萬元,他說放身上做週轉很快,我就借了,因為我之前有做生意,借了以後,要還的時候,他叫我不要還錢,說我的錢他用信託了,我聽不懂什麼叫信託,我拜託他很久,我想說叫警察來,但是又想說借錢就不要臉了,又叫警察,會變成很擴大,因為警察都認識,我家人都是公務人,想說借錢被知道很丟臉。(問:有無用房子做抵押?)就是用○○的房子做抵押。(問:借200萬元,你實拿120萬元?扣了什麼錢?)是。扣利息、信託費用、律師費、手續費等。(問:當天就拿到錢?)3天才拿到,是拿現金。(問:為何借200萬元,只拿120萬元?)他就說利息先扣3個月,還有信託費用、律師費、手續費。最後只能拿120萬元。(問:你之前有跟民間借貸嗎?)沒有,這是第一次。(問:他跟你說,你就相信了?)是,我想說借就借了,結果要還錢很麻煩。(問:你最後還他200萬元?)是。借了3個月,他其實要我的房子,我的房子裝潢很漂亮,一、二、三樓。(問:有要提出重利的告訴?)是。(問:在要求還錢的過程中,丙○○有無對你做恐嚇、威脅的行為?)是沒有,他一直說叫我把土地信託給他,我想說欠錢還錢就好了。(問:所以錢已還清?)還清了(見偵卷五第297-299頁);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仍證述:沒有與民間借貸經驗,因為和朋友借錢買股票要還錢,朋友帶其去臺中找丙○○借錢,朋友說利息不高,所證述與丙○○借錢之借款條件與偵查中具結後證述相符,借款的時候不知道丙○○會收到那麼多手續費、代書費等,看丙○○公司開那麼大應該不會騙人,借下去回去算想說怎麼那麼貴,房子還被丙○○設定信託,之前跟朋友借錢沒有跟我拿利息,第一次遇到要收利息就是丙○○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30-350頁)。
⑷被告丙○○雖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手續費認定有所爭執,然
其警詢、偵查中對於員警提示之手續費明細,僅辯稱交付予中間人等語,並未否認有與告訴人彭○榕為此一約定,其後續改稱手續費只收10萬元等語,應係避重就輕。其另辯稱與告訴人彭○榕約定之利息非顯不相當,但依據被告丙○○警詢之供述及告訴人彭○榕之證述,告訴人彭○榕借200萬元,僅實拿120萬元本金,手續費32萬元,利息18萬元,丙○○一共收取50萬元之利息,換算年利率高達168.98%,借貸所附帶支出之費用總數與一般借貸相較顯屬不相當之重利。另告訴人彭○榕明確證述其未有與民間借貸之經驗,原本只需要30萬元,最後卻被鼓吹下向丙○○借了200萬元,實際又只拿到120萬元。被告丙○○與告訴人彭○榕先前不相識,衡諸常情,告訴人既願負擔相當於年利率168.98%之高額利息,如非朋友逼債,一時急迫而亟需款項應急,又無其他較低利率之資金可供借貸,處於難以求助之處境,實難想像告訴人何以不另循一般銀行貸款、當鋪業者質借或其他民間借貸等途徑以取得所需資金,非必向被告借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並接受如此高利條件不可。可資認定被告丙○○係圖後續將收取顯不相當重利,趁告訴人彭○榕急迫、無經驗之際,方貸與金錢並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是此部分行為構成重利罪,已堪認定。
⒌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林○馨部分:
⑴被告丙○○暨辯護人此部分辯護略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借
款共700萬元,手續費只收35萬元,沒有收違約金,利息只收了105萬元,利息非顯不相當,否認林○馨當時有何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1-515頁、本院卷六第105-123頁)。
⑵被告丙○○於警詢時供述:(問:林○馨是否有向你們公司借錢
?)有的,我比較沒有印象。(問:借貸情形是否為借資金額600萬元,於105年7月7日在里銨公司一樓辦公室簽立合約,合約内容為本金先扣除3個月的利息54萬元、借款61萬手續費及幫林○馨償還先前的380多萬借貸加還款手續費,總共實拿105萬元,是否是如此?每個月的利息約為18萬元?)應該是吧,手續費一樣是退給中間人,我沒有拿。每個月的利息是18萬元。(問:承上,因為林○馨有某個月還款時未按時繳交,所以你要求繳交違約金約140萬元,借貸過後約6個月,林○馨要還本金時,你表示要還設定的費用新臺幣700萬元,才能塗銷房子的設定,所以加總起來一共840萬元,是否有此事?請你說明。)沒有。他當時就跑路了,後來有一個人跟我聯繫說要做代償,他是償還本金的部分600萬元,後面的利息部分我也沒有跟他計算。我沒有要他多償還240萬元。(問:林○馨後續如何跟你談論還款事宜?償還利息的方式為何?繳交給何人?)他是開立銀行本票的方式來還款。我們直接約在地政事務所,將本票給我後,我們就請代書去處理塗銷的動作(見警卷一第189頁)。同日檢察官複訊亦表示警詢提示之借貸及收取利息部分均正確沒有意見(見偵卷三第16頁)。
⑶證人林○馨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為何找丙
○○的里銨公司借錢?)我之前有信貸、車貸、其他土地的貸款都已經滿了,沒有其他借款方法,有人介紹去向他借。(問:之前有無向民間借貸?)有。有好幾個地方。(問:為何你在警詢說借好一次?)去丙○○那裡是第一次。銀行有貸款有信貸問題,還有大車的貸款。(問:房子二胎是第一次借錢?)這個案子是以土地去借款,我本來已經有借款,是二胎抵押。(問:總共借多少?)六、七百萬元。我車子有借款,還到剩380萬元左右,他替我繳掉,我實得現金105萬元。一開始是設定600萬元,他借600至700萬元。(問:借款有手續費?)他那邊都要手續費。(問:為何手續費要61萬元?事先有無跟你說手續費的部分?)每間都這樣。沒有,只有說利息多少,我拿到105萬元時,他說扣掉利息3個月的利息54萬元及手續費61萬元。後來我把土地賣掉,他有把我的土地辦信託,讓我無法做處分,後來我還是把房子賣掉,我全部給他840萬元,他說140萬元是違約費用。(問:你借6個月?)差不多。(問:每月利息收18萬元?)18萬元至18萬5千元。(問:目前已經還清?)東西在他那邊,未經他同意,他沒有把履保塗銷,就沒辦法,所以一些手續費都算在我這裡(見偵卷五第287-289頁)。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仍證述:因資金不足向丙○○借款,是透過朋友介紹,當時有還款壓力,有另一筆借款已經到期了,利息1個月18萬元,預扣3個月共54萬元,實拿105萬元,另幫忙還380萬元債務,手續費61萬元,繳了6個月的利息。利息很高但沒辦法,當時錢不夠,沒時候沒有其他管道借錢,已經跟銀行借了2000多萬元,已經飽和沒辦法再跟銀行借,里銨公司利息和手續費和外面差不多,但因為工程有急才去借。因為跳票被丙○○收取180萬元之違約金。沒有評估過里銨公司和其他家利息比有沒有比較便宜,人在錢不夠怎麼可能會想那麼多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7-62頁)。
⑷被告丙○○先前於警詢時對於員警提示與林○馨借貸之本金及手
續費均表示正確,同日檢察官複訊亦為相同表示,本院審理時改口對借款本金及手續費予以爭執,顯屬避重就輕。是林○馨向被告丙○○借貸,合計取得105萬元之現金以及丙○○代為清償380萬元之債務,本金共485萬元,被告丙○○則收取61萬元之手續費及6個月之利息108萬元,合計收取169萬元之利息,換算年利率高達70.66%,借貸所附帶支出之費用總數與一般借貸相較顯屬不相當之重利。另林○馨亦明確證述當時因債務壓力,雖有評估被告丙○○之利息偏高,但囿於以無法再向銀行借貸,急需支出工程費用等情形,錢不夠沒有想那麼多,不得不甘冒遭收取高額利息向被告丙○○借貸,可資認定被告丙○○係圖後續將收取顯不相當重利,趁告訴人林○馨急迫、難以求助之處境之際,方貸與金錢並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是此部分行為構成重利罪,已堪認定。
⒍附表一編號11,告訴人林○宏部分:
⑴被告丙○○暨辯護人此部分辯護略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部
分,手續費只有15萬元,沒有多收60萬元,否認林○宏當時有何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1-515頁、本院卷六第105-123頁)。
⑵被告丙○○於警詢時供述:(問:林○宏是否有向你們公司借貸
?)有。(問:借貸情形是否為你借款新臺幣300萬元給林○宏,你於簽約完的隔日(105年12月18日將合約内容及金錢拿到林○宏家,你拿新臺幣207萬元給林○宏,你先預收3個月3分的利息共27萬元,及收取地政士、律師費、設定費…等等的手續費共66萬,所以你總共扣掉93萬元,等於林○宏實際拿到手只有207萬元,是否如此?)應該是吧。手續費多少我忘記了,這些是退給中間人,我這邊沒有拿。我還有幫他去處理代書設定費等費用,以及這次貸款的設定費用,零零總總加起來就是這些。(問:林○宏後續如何跟你談論還款事宜?償還利息的方式為何?繳交給何人?)林○宏後來時間到就沒有再繳納,後來他有叫兄弟來你們公司說要做清償的動作,後來對方又沒有要幫林○宏還款。我後來有找仲介協助林○宏將他的房子賣掉,之後將這筆錢來跟我們做清償。因為也很久,大致上的內容是如此。(問:承上,林○宏還款時,你拿出一張抵押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叫林○宏必須要還款新臺幣360萬元,才能塗銷房子的設定,是否有此事?所以林○宏共償還本金多少錢給公司?)沒有。我沒有叫林○宏歸還360萬元,我只有要他歸還300萬元等語(見警卷一第186、187頁)。同日檢察官複訊亦表示警詢提示之借貸及收取利息部分均正確沒有意見(見偵卷三第16頁)。
⑶證人林○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你之前是
否向民間借款過?)有詢問過很多間,頂多只能借200萬元,後來親友介紹里銨公司,借我300萬元。(問:有無叫你抵押房子?)有。還有簽本票。(問:本票是否比你借的金額還多?)本票是300萬元,另外是借款時還簽一個契約寫360萬元,實際上借300萬元,簽一張本票300萬元及一張償還金額360萬元的本票,房子抵押設定300萬元。(問:你實際上借300萬元,拿到多少現金?)207萬元。(問:為何全部扣93萬元?)前3個月利息、律師費、信託費雜七雜八的,他是隔天才把錢拿去給我,並隨便寫一張紙,上面載明有什麼費用,但是我看完,他就將該張紙撕掉了,他當面拿現金給我,不要留下證據。(問:你不覺得這樣很奇怪嗎?)有。我當下說怎麼差這麼多,丙○○就說我已經簽這個契約下去了,不能反悔,這是我朋友介紹的。(問:本票、借錢的契約是在拿錢當天或是拿錢之前簽的?)拿錢之前簽的,設定也是拿到錢前一天,設定是丙○○跟我媽媽去地政事務所設定,因為房子是我媽媽的名字。(問:你借100萬元,每個月要還3萬元?)對。(問:是否已全部還清?)3個月滿了,我把我的房子託住商賣掉,把錢還掉,我還他360萬元,契約上寫360萬元。(問:你有無叫丙○○給你簽收單?)這好像太平區的住商那邊有,我要去問住商有沒有。(問:因為你沒有這種借錢的經驗?)對。當初以為前3個月的利息及設定費而已,後來才知道扣那麼多。通常借錢只有設定費及利息而已,他都巧立名目亂收。(問:你也不知道要阻擋他?)隔天跟他談,他就說簽下去了,沒辦法,我有請朋友跟他說,但是沒用。(問:你總共是借3個月?)對。(見偵卷五第53-55頁);本院審理時又具結證述:不認識丙○○,是朋友介紹,因為投資洗車廠錢不夠才向丙○○借款,急著要籌錢入股以及家用,有提供房子和本票擔保,借款時沒有預先說明預扣利息及手續費,之前有借過汽車貸款,有些人沒有收手續費。借300萬元只實拿207萬元,有跟丙○○說不要借了,但丙○○說簽約下去不能不借,後來還360萬元,也不知道為什麼多60萬元,當時房子已經有銀行貸款,向丙○○借是二胎。當時有問其他民間借款,審核後不能貸款,還了360萬元是把房子賣掉,房仲幫忙清掉的(見本院卷三第447-493頁)。
⑷被告丙○○雖否認有要求告訴人林○宏多還60萬元(即一共要求
林○宏返還360萬元),然此部分已有林○宏歷次證述明確,且依據卷內被告丙○○與被害人林○宏之母親廖○秀簽訂之抵押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借據、本票影本(見偵卷五第47-48頁),被告丙○○與林○宏借貸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為360萬元,並「全部清償完畢」後方塗銷抵押權登記,堪認林○宏證稱總共還給被告丙○○360萬元等情,並非子虛。是林○宏向被告丙○○借貸,實拿207萬元,手續費66萬元,繳了3個月利息27萬元,要還本金207萬元時,抵押物遭拍賣又遭丙○○剋扣60萬元,直至106年2月共3個月,被收取153萬元,經換算年利率高達299.76%,借貸所附帶支出之費用總數與一般借貸相較顯屬不相當之重利。另證人林○宏明確證稱,當時因急需投資及家用款項才會向被告丙○○借貸,觀察被告丙○○與證人林○宏之借款內容,手續費及後續清償本金遭額外剋扣之金錢就高達126萬元,利息實際上僅27萬元,亦即被告丙○○透過手續費等方式,巧立名目規避重利,證人林○宏若非陷於急迫處境,實難想像會答應被告丙○○所設計之不合理條件,可資認定被告丙○○係圖後續將收取顯不相當重利,趁告訴人林○宏急迫之際,方貸與金錢並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是此部分行為構成重利罪,已堪認定。
㈡、被告丙○○所犯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之重利罪部分(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⒈被告丙○○暨辯護人此部分辯護略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部分
,手續費只有40萬元,利息只有96萬元,年利率非顯不相當,否認凃○浤當時有何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情形,亦否認有恫嚇凃○浤要找其女兒或毆打凃○浤之子凃○謙之加重重利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1-515頁、本院卷六第105-123頁)。
⒉被告丙○○於警詢時供述:(問:凃○浤是否有向你們公司借錢
?)有的。(問:借貸情形是否為借貸金額800萬元,你先預收3個月3分的利息共72萬元,及收取地政士、律師費、設定費等等的手績費共72萬,所以你總共扣掉144萬元,實際給凃○浤656萬元?每個月的利息約為24萬元?)大概是有的,手續費一樣是退給中間人,我沒有拿。每個月的利息約為24萬元。(問:承上,凃○浤先繳交800萬元的3分利共1年後,因為無力償還,所以將土地賣掉,先還了500萬元,你是否有先向凃○浤收300萬元的3分利共9萬元,而這筆錢匯到你的私人帳戶?後來凃○浤又再繳300萬元的3分利共半年,是否是如此?)這個是利息,匯到我的戶頭是要繳給我的。他後來繳了多久我忘記了,不過就是繳到一段時間後就沒有再處理了,到現在依然沒有處理。(問:承上,你在這段期間,是否曾因凃○浤遲繳利息,因而撥打電話給凃○浤?且於電話中表示「如果你不繳,你試看看。」、「你女兒人在台中,要找你女兒來討債等語」?)我有打電話跟他要求還錢。凃○浤有說過要先把一個土地賣掉,問我是否可以把土地賣了,我當然說好,這樣他才能還我們本金,這個期間他利息都有正常繳,我不可能對凃○浤說要對他女兒如何等語。(問:在這段期間,你是否還有北上去凃○浤住處找他,向他要求還錢?)沒有。中間我只有打電話給凃○浤要求還錢而已。(問:在106年11月14日,你到凃○浤家樓下等他,他兒子凃○謙當天回到家樓下時,剛好被你遇到,你有上前與凃○謙討債等情,是否有此事?之後你甚至對凃○謙的臉上打過去,導致凃○謙的臉部有挫傷,是否有此事?請你說明。)我好像有去凃○浤公司過。沒有。我沒有遇到他過,我一直都是跟凃○浤來討債,並沒有向凃○謙要求還錢過,更沒有對他動手(見警卷一第189、190頁)。同日檢察官複訊亦表示警詢提示之借貸及收取利息部分均正確沒有意見(見偵卷三第16頁)。
⒊證人凃○浤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向里銨公
司借錢的是誰?)是我。對方是號稱李總丙○○。(問:總共借了多少錢?)800萬元。(問:有無房子或土地抵押?)2塊土地,一個是我女兒的,一個是我兒子的,我女兒那塊土地賣掉了,還給丙○○,現在還欠300萬元。(問:利息還有在繳嗎?)沒有在繳了,那塊土地已經進入法拍程序。(問:另一塊土地是凃○謙的?)是。(問:那塊地是你的,只是以凃○謙名字登記?)對,當時是用他名字買的。(問:你說借800萬元,實際拿到多少錢?)600多萬元,扣手續費9%(含設定費、地政士費、律師費等)及預扣3個月利息(一個月24萬元,共扣72萬元),錢是匯到我公司的戶頭。(問:全部被扣144萬元?)對。(問:之前知道扣這麼多錢嗎?)不知道。(問:第一次做民間借款?)是。(問:為何不向銀行借錢?)來不及,當時急著用錢,有跳票的情況,腦袋瓜也不清楚。(問:你借錢時,丙○○有無跟你說要扣手續費等費用?)他說行情4至5%,後來說8%,再加律師費,加起來總共9%,本來想說還款沒問題,結果還是沒辦法。
(問:契約多久?)3個月後,那3個月我們若沒辦法還,他說可以繼續,800萬元就繳了1年,銀行這邊要繳,後來被客戶跳票很多錢,我跟他說可否降息,他的利息也獲息不少,他就說不行,我就說沒辦法繳,他說你女兒住台中,我就找你女兒要,我就跟我女兒商量那塊土地賤賣還錢,我不想給我女兒製造麻煩,那塊地應該是在106年初或是105年底賣掉,2塊地都是有被他做設定及信託,不讓我們再做處分。(問:丙○○有無其他恐嚇話語?)我還完500萬元後,還剩300萬元還未還,再跟他協商,他在電話中不用再重簽契約,但是後來說合約還是要重簽,另外再計算手續費,我說哪有這回事,他就說交個朋友,算我便宜一點,再付1次9萬元,後來就收9萬元利息,他指定匯到他的戶頭。是約在我位於新店的民權路公司附近的7-11超商,他跟我說不用重簽,也不用收手續費,要多付9萬元,這是匯到他的私人帳戶,所以就付9萬元的利息,後來我自己猜想他應該是把這個錢自己私吞,不然怎麼沒有匯公司帳戶。(問:接下來剩下的300萬元再繳多久?)半年,利息一樣是月息3分,後來繳不下去,公司也營業不下去,丙○○打電話就國罵,他說要怎麼處理,我說我很有誠意還錢,後來找到一個買主,買主同意出240萬元的價錢,我說60萬元的部分我補給買主,買主是一個仲介找的,我們當時委託仲介賣,仲介是我自己找的,後來我們約在中和的一家麥當勞,那個代書住家附近,他說可以,因為我們被他信託,一定他要出面,他說之前的利息都要還,結果買賣就破局,大環境不好,農地不好賣,農地上有地上物,不好賣,後來在去年進入法拍程序。(問:你借了800萬元的時候,丙○○一開始收了72萬元手續費及72萬元的利息,這部分有無另外再還利息?)有繳了一年的利息,等於我有再繳了216萬元的利息。(問:剩下300萬元的時候,有繳了9萬元?)對,先支付了9萬元,都繳利息,又繳了6個月左右,約54萬元。(問:所以你總共繳了144萬元加上216萬元,再加上9萬元、54萬元,總共423萬元?)對。(問:里銨公司借款給你,你借款直接對丙○○,或是有其他人幫忙?)就2個仲介處理房屋販售的事情,我是去公司借錢。(問:有被打嗎?)我兒子凃○謙被打。(問:之前有無看到新聞?)我兒子說怎麼回事,事實上我們是屬於比較弱勢的,能承受的就承受。難怪最近都沒有打電話催,每次他打來都口氣很差,也打給我兒子,我兒子說不要接他電話,我對我兒子很對不起,就我來處理這件事。(偵卷五第323-327頁);本院審理時又具結:當時要蓋民宿資金周轉不靈,經朋友介紹用土地向里銨公司借款,當時急著用錢,農地無法再貸款,民宿工程款也還沒付,里銨公司已經是二胎借款了,是和被告丙○○借款,第一塊地借300萬元,第二塊地借500萬元,合計800萬元,丙○○說土地要信託,手續費比較高,要收9%,預扣3個月利息,只拿到656萬元,後來又繳了1年的利息,之前沒有跟民間借貸的經驗,後來才知道手續費怎麼收那麼高,丙○○說我的金額大手續費要多收一點,當時公司跳票,被錢逼到最後腦袋不清楚,後來丙○○說知道女兒在臺中,要去找他,我心生畏懼,所以便宜賣掉女兒的土地,但丙○○並沒有實際跟我女兒接觸,丙○○後來有打我兒子,但我當時不在場,我兒子有去亞東醫院驗傷,但沒提告,簽約時我兒子在場,我兒子認得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7-405頁)。
⒋證人凃○謙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問:何時被打?)106年11
月14日下午3點多左右時,我騎車載我女朋友回到住家樓下拿東西,當時剛好遇到在樓下門口被他堵著,他一個人很高壓要我還錢,我就跟他溝通,他當下持續對我出手,打中我下巴2拳,他說你知道你爸爸有跟我借錢,那天你有來簽本票,你知道嗎,因為土地是我的名字,做信託要我到場,我有簽本票及契約。(問:有無去驗傷?)有。(庭呈診斷證明單)我們有至警局詢問,警察說沒辦法先備案,6個月要完成一些事情,他說這些資料之後再影印。(問:除了被打的事,還有無其他部分?)沒有,但是那天後每天回家都蠻害怕(偵卷五第323-327頁);本院審理時又具結證述:簽約時有去里銨公司看過被告丙○○,以及106年11月14日再次於住處外見到丙○○,因為父親債務問題起口角遭丙○○毆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3-417頁)。
⒌被告丙○○先前於警詢時對於員警提示與凃○浤借貸之本金、利
息及手續費均表示正確,同日檢察官複訊亦為相同表示,本院審理時改口對借款本金及手續費予以爭執,顯屬避重就輕。證人凃○浤向被告丙○○借貸,實拿656萬元,手續費收72萬元,加計約定之利息合計共收取共423萬元,經換算年利率為64.48%,自屬顯不相當之重利。且證人凃○浤亦明確證述當時因投資民宿,因土地已經無法再向銀行借款,只能設定二胎向丙○○借款,知道民間借貸會收手續費但沒想到這麼高,然因為急於避免跳票等債務問題也只能達應被告丙○○之借貸條件。觀察被告丙○○與證人凃○浤約定之借貸內容,預扣之利息及手續費較之本金均屬高額,凃○浤若非陷於急迫、難以求助之處境,實難想像會答應被告丙○○所設計之不合理條件,可資認定被告丙○○係圖後續將收取顯不相當重利,趁告訴人急迫之際,方貸與金錢並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是此部分行為構成重利罪,已堪認定。
㈢、被告庚○○所犯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6、17、18之重利罪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16、17部分:此部分重利犯罪事實,以及借款內
容、收取之利息,業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319-323頁、偵卷三第57頁、本院卷一第378頁),核與證人林○杰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見107偵21499卷二【下稱偵卷二】)、證人廖○強偵查中經具結後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91-293頁)大致相符。依據證人林○杰、廖○強之證述,借款當下均係因急用才會向被告庚○○借貸,而依據2人借貸之本金及利息換算後,年利率均高達6
44.12%,自屬顯不相當之重利,且亦可認定證人林○杰、廖○強當下係出於急迫,別無其他管道,才不得不甘冒遭收取高額重利之風險向被告庚○○借貸。此部分重利犯行自堪認定。
⒉附表一編號18部分:此部分重利犯罪事實,以及借款內容、
收取之利息,業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319-323頁、偵卷三第57頁、本院卷一第378頁),核與證人施○凱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見偵卷三第75-78頁)及本院審理時之經具結之證述(見本院卷四第480-492頁)大致相符。依據證人施○凱之證述,當下因家人不肯幫忙、銀行也借不到,才選擇向被告庚○○借款,而依據證人施○凱借貸之本金及利息換算後,年利率均高達304.17%,自屬顯不相當之重利,且亦可認定證人施○凱當下係出於急迫,別無其他管道,才不得不甘冒遭收取高額重利之風險向被告庚○○借貸。此部分重利犯行自堪認定。
㈣、被告丙○○、庚○○、丑○○所犯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2之加重重利未遂罪部分(告訴人陳○娟、陳○蕊部分,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⒈訊據:⑴被告丙○○暨辯護人辯稱:手續費只有收33萬元,總共
只有收取99萬元之利息,並未否認變賣房產得到660萬元,坦承有當面說「如果不還款連你爸媽都會有事」,但是是指如果不還錢父母的不動產會被法拍,沒有說要讓他「在○○里住不下去」,106年2月14日因為陳○娟說有工程款會下來,有和庚○○、丑○○去陳○娟家等他,有傳起訴書所指簡訊給陳○娟,4月29日有請庚○○、丑○○去貼廣告單,只是找朋友幫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1-515頁、本院卷六第105-123頁)。
⑵被告庚○○暨辯護人辯稱:只有負責載被告丙○○和丑○○到陳○娟家,不知道是因為陳○娟要還錢,丙○○離開也跟著離開,坦承有去貼廣告紙,但貼廣告紙內容沒有恐嚇意思(見本院卷一第381頁、本院卷六第100-102頁)。⑶被告丑○○則辯稱:我是去幫被告丙○○的忙,他叫我去等陳○娟回來,回來之後通知他,我不知道他是去要錢,我也不知道被害人當天有跟他約好要還他錢,我純粹是去幫忙,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去貼廣告紙,我知道是因陳○娟欠錢不還。對於起訴書所載的客觀事實我承認,但我否認我是幫忙去討重利的錢(見本院卷一第380、381頁)。
⒉被告丙○○於偵查中供述:(問:你們借錢給陳○娟,他是以他
父親陳○義的名義借錢,為何去人家那裡貼紙條、噴漆?(提示卷附紙條翻拍照片)紙條是誰做的?噴漆是何人所為?)有貼紙條。紙條是我本人做的。噴漆就是我、庚○○、之前公司的員工丑○○去貼的。(問:為何要用這種手法?)因為陳○娟太會說謊了,我們會借他550萬元等於是被他騙,之前他向一間當舖借錢,他們現在住的房子也被過戶了,他們透過仲介找到我們說要借550萬元,我們一開始評估後不願意借款給他,他就騙我們說他在台中世貿有一個案已經驗收好了,他的部分是600多萬元可以撥下來,只是差時間,他有拿資料給我們看,我們就同意借款給他,並跟他說要趕快還款,結果也沒有,我問他是不是股東的問題,我請他帶我去談,他也不要,他就一騙再騙,我說你既然這樣,這麼厚臉皮,你爸媽也在那裡住那麼久了,我貼的用意是要讓他們沒面子,沒有恐嚇。(問:為何叫小弟去跟蹤陳○娟的媽媽,並叫他媽媽不要離開,若不還錢就要處理,要讓他們無法在村裡生存?)沒有。我不在現場。這件事很久了,有可能是去他家等陳○娟,當時他說的世貿的錢已經下來了,我問他錢呢,他說股東把錢領走了,我就說我們一起去找股東,他不同意,他要自己去,後來我們就去他家等,我有拜託明陞去他家等他回來。(問:何時決定要用噴漆、貼公告方式要人家還錢?)從頭至尾只有陳○娟而已。沒有其他,我們所有有借二胎的所有案件,獨獨只有陳○娟的這件案件而已。上次被查扣到的資料,那張只有寄去他家,沒有去貼。是客人都沒有還錢,完全找不到人,才會用這種方法,陳○娟這條是被他騙的,他說房子用好就要讓我們做設定,結果錢借給他了,他人就找不到(見偵卷二第135-142頁)...(問:
陳○娟的爸爸陳○義借錢的事是怎麼回事?)是公司借他的。
(問:本件小陳有無到現場貼公告或是噴漆?除了你與小陳還有誰?)有。還有丑○○,我沒有去,我是叫小陳與丑○○去(偵卷二第175-179頁);警詢時又供述:(問:陳○娟是否有向你們公司借貸?)有(問:借貸情形是否為約定簽立契約借貸550萬元,在105年12月19日時你跟陳○娟簽立的借貸協議書内提到要幫陳○娟償還445萬元。109年1月19日時,償還清單裡面内容表示445萬元是要償還陳○娟之前借貸的債務,然後要收取3個月的利息(每個月利息3%,換算後是16萬5千元)共49萬5千元,還收取了6%的手續費共33萬元,然後再收取代書設定費7萬9,808元,還有1%的律師費5萬5千元,等於陳○娟貸款550萬元,最後只給了9萬192元?之後利息每個月為16萬5千元?)6%的手續費共33萬元是退給中間人,我這邊沒有拿。我還有幫他去處理代書設定費及他之前貸款的塗銷設定的代書費用,以及這次貸款的設定費用,零零總總加起來就是這些。我第一次預扣3個月的利息49萬5000元後,陳○娟便沒有再還我錢了,所以我之後便跟她進入法定程序。(問:陳○娟償還利息的方式為何?繳交給何人?)她後續都沒有再償還利息。(問:你在106年2月14日,是否有到陳○娟住處,看見陳○娟母親陳○蕊就對她大小聲,然後說「為何生出這樣的女兒,為何不還錢等語」,陳○娟那時就跟你說「是我借錢的,不要針對我媽媽」,你表示「妳如果不還錢,連妳爸媽都會有事情,我要讓你們沒辦法在部子里住下去。」,是否有此事?請你說明。)我有去找過陳○娟,不過沒有跟他們說過上述這些話語。(問:在106年2月14日當天晚上,你是否有指使丑○○到陳○娟家,在顧著陳○蕊,不讓陳○蕊睡覺,然後丑○○要去外面買菸,還強制要陳○蕊上車,帶著陳○蕊去買菸,買完後再回到家裡?)不是。當天白天的時候我是自己先去找陳○娟,後來陳○娟說要去找他的合夥人拿錢,因為世貿的款項已經下來了,我要把她欠我的錢拿回來,一開始我本來要跟陳○娟一同前往找他的合夥人,確認陳○娟有沒有說謊,不過陳○娟說她自己去就好,所以我就留在陳○娟家等她。後來我還有再過去,因為我等不到陳○娟,所以我就找丑○○去陳○娟家等陳○娟回來,丑○○後來沒有等到人。我不知道丑○○做的這些行為,我沒有在場。
我沒有指示丑○○要做這些行為,我只有告訴丑○○在陳○娟家等她回來而已。(問:之後你是否還有帶著庚○○及丑○○前往陳○娟家,將她家的牆壁跟摩托車及住家潑漆,潑漆的内容寫著「欠錢還錢跟$的字樣」?)沒有。(問:警方現提示照片潑漆的内容寫著「欠錢還錢跟$的字樣」,這些潑漆内容是否為你或你指使其他人所為?)不是。這部分我可以確定的是,當時我還在幫陳○娟做貸款塗銷設定的期間,陳○娟曾自己打電話跟我說她家遭人潑漆,他說他已經去派出所報案,而且再跟你詢問前何時可以撥下來,潑漆這部分確實不是我所為。(問:在106年4月29日,你們是否前往陳○娟家住處附近,全部張貼陳○娟一家人不還款的A4紙,要逼迫陳○娟還錢?且在陳○娟住處附近向鄰居到處宣傳陳○娟等人借錢不還的事情?)這些是我請庚○○及丑○○找一天半夜前往去張貼,主要就是陳○娟他們還錢。我沒有特別去跟他們鄰居說陳○娟等人借錢不還等情事。(問:所以是你指示庚○○及丑○○,前往向債務人實施各種討債的行為,包含貼廣告、潑漆、及控制被害人親屬行動等等事情,是否是如此?請你說明。)我只有指示庚○○及丑○○去張貼公告單而已,其他我都沒有做。(問:有無補充意見?)只有陳○娟那件有預收律師費用,其他借貸都沒有收取這筆款項(見警卷一第183-192頁)。
⒊被告庚○○於偵查中供述:(問:(提示卷附被告至陳○娟的家
貼公告及噴漆之照片)你有無去貼及噴漆?)有貼公告,沒有噴漆。是丙○○叫我去貼公告的,噴漆的事我不知道。貼公告是我及丑○○一起去貼的,丙○○叫我們兩個人去。(問:為何要用這種手法討債?)我不知道(見偵卷二第187-191頁);警詢時又供述:(問:在106年陳○娟欠里銨公司款項時,丙○○是否有指使或帶同你及丑○○到陳○娟家,看見陳○娟母親陳○蕊就對她大小聲,然後說「為何生出這樣的女兒,為何不還錢等語」,陳○娟那時就跟你說「是我借錢的,不要針對我媽媽」,你表示「妳如果不還錢,連妳爸媽都會有事情,我要讓你們沒辦法在部子里住下去。」,是否有此事?請你說明。)有。當時是丙○○找我跟丑○○,我們走路前往陳○娟的家中,因為陳○娟他們一家人不在家,所以丙○○指示你跟丑○○來張貼陳○娟一家人欠錢不還的A4廣告紙。(問:在106年2月14日當天晚上,丙○○是否有指使丑○○到陳○娟家,顧著陳○蕊,不讓陳○蕊睡覺,然後丑○○要去外面買菸,還強制要陳○蕊上車,帶著陳○蕊去買菸,買完後再回到家裡?)我不清楚。(問:之後丙○○是否還有帶著你及丑○○前往陳○娟家,將她家的牆壁跟摩托車及住家潑漆,潑漆的內容寫著「欠錢還錢跟$的字樣」?)沒有。(問:警方現提示照片潑漆的內容寫著「欠錢還錢跟$的字樣」,這些潑漆內容是否為丙○○指使你們所為?)潑漆不是。(問:承上,在106年4月29日,你們是否前往陳○娟家住處附近,全部張貼陳○娟一家人不還款的A4紙,要逼迫陳○娟還錢?且在陳○娟住處附近向鄰居到處宣傳陳○娟等人借錢不還的事情?)這個我們有做。這部分沒有。(問:警方出示你們當初張貼的A4廣告紙內容,是否就是你們當初去張貼的廣告內容?)是的。(問:承上,所以上述這些行為及之前你們去向謝○玲討債的種種行為,是否皆是由丙○○所指使你們前往執行的?)是的。
(見警卷一第319-323頁);偵查中又自白:(問:對於你貼公告向人家討債,是否承認?)是(偵卷五第373-375頁)。
⒋被告丑○○於警詢供述:(問:你是否認識陳○娟?)我不認識
。...(問:在106年陳○娟欠里銨公司款項時,丙○○是否有指使或帶同你到陳○娟家,看見陳○娟母親陳○蕊就對她大小聲,然後說「為何生出這樣的女兒,為何不還錢等語」,陳○娟那時就跟你說「是我借錢的,不要針對我媽媽」,你表示「妳如果不還錢,連妳爸媽都會有事情,我要讓你們沒辦法在○○里住下去。」,是否有此事?請你說明。)我忘記了。(問:在106年2月14日當天晚上,丙○○是否有指使你到陳○娟家,在顧著陳○蕊,不讓陳○蕊睡覺,然後你要去外面買菸,還強制要陳○蕊上車,帶著陳○蕊去買菸,買完後再回到家裡?)我印象中丙○○開車帶我跟庚○○去一個老婆婆家,丙○○有打電話給她女兒,他講完電話就叫我們在那邊等她的女兒下班回家,再打電話跟丙○○聯絡,然後丙○○就先離開了,後來因為老婆婆說他要睡覺了,我跟庚○○就離開了,我不確定是不是這件事,(問:之後丙○○是否還有帶著你及庚○○前往陳○娟家,將她家的牆壁跟摩托車及住家潑漆,潑漆的內容寫著「欠錢還錢跟$的字樣」?)我沒有做這些事情。(問:警方現提示照片潑漆的內容寫著「欠錢還錢跟$的字樣」,這些潑漆內容是否為你或你指使其他人所為?)我不知道,我沒有看過這些字。(問:在106年4月29日,你跟庚○○是否有聽從丙○○的指示前往陳○娟家住處附近,全部張貼陳○娟一家人不還款的A4紙,要逼迫陳○娟還錢?且在陳○娟住處附近向鄰居到處宣傳陳○娟等人借錢不還的事情?)是,當時丙○○跟我們說陳○娟他們一家人跟他借錢不還,且丙○○跟她們討錢,對方都不理他,所以丙○○才會拿這些紙給我跟庚○○,要我們去陳○娟住處附近張貼不還款的A4紙,並告訴附近鄰居不要借她們錢。(問:以上是否為你自由意識下所為之陳述?)是的。(見警卷一第385-388頁)⒌證人陳○娟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問:是你或是你爸爸借錢?
)房子是我的名字,土地是我爸爸的名字,借來的錢是我在用的。(問:你借多少?)我用土地先跟前手借445萬元,為了要把這個錢還掉並塗銷掉,賴彥豪就介紹我去找里銨公司借550萬元,他要求我要用我名下的房子及我爸爸名下的土地設定抵押。(問:你借550萬元到底是實際上拿到多少錢?)我只有拿到9萬192元。他有替我還445萬元,剩下的錢他說是手續費,我說借550萬元,怎麼只有這些錢,這樣我就不要清償,他說設定已經簽好了,看我要不要拿,我不拿也沒辦法。(問:利息怎麼算?)一開始沒說,賴彥豪一直跟我說會用正宗手續,他知道我還蠻拼命賺錢的,他認為我向他借比較容易,當時我一直問丙○○為何550萬元到手只有9萬多元,他就叫我去找賴彥豪,我打電話給賴彥豪,他就不接電話了。(問:除了做設定外,還有無簽本票?)有。我跟父母都有寫,他叫我媽媽要做連帶保證人,我及我爸爸都有簽本票,是簽一張本票金額550萬元,上面載明我與我父母的名字,等於我們簽3張本票,合約是一式3份。660萬元是因為他說抵押設定要加幾%,他就寫660萬元,後來拍賣正確金額我沒有記得那麼清楚,他後面還叫我要還他錢,他說不足,沒有那麼簡單,還一直討錢。(問:土地及房子後來是被丙○○拍賣掉?)對。(問:是因為你3個月沒還嗎?)沒有,我一開始就被他扣3個月了,105年12月12日他跟前手清償完,106年1月19日他才給我餘款9萬餘元。(問:
後來為何房子及土地被拍賣?)106年2月12日他說公司已經對我提告了,要我還他550萬元,他一直叫我補利息,4月7日我再補利息給他,後來我收到法院的通知,我知道要被執行了,我就沒再繳了,2月份他一直叫我繳利息,但我想我已經被扣3個月利息了,為什麼還要繳。他好像是從105年12月12日清償我的前手林品丞就開始算利息了。(問:這是你第一次跟民間借貸?)前手的部分是445萬元算是合法的當舖,他之前說1.5%的利息,我才想說那邊高,我就移到這邊,才知道越恐怖,之前的確定是合法的,之前拿回來的本票全部都有留根。(問:為何會去你家貼不還錢的公告以及噴漆?)我之前要還錢,他說時間還沒到,是先在我賣掉的那間房子那裡噴漆,4月7日他要我繳利息,106年2月他跟我說我們公司已經對你提告要法拍,我以為他只是講一講,4月7日我還是有繳利息,他有再跟我討利息,但我沒給他,我說你已經拍賣、貼單子,我為何還要繳利息,他就在我家前後都貼公告,我在他們軍功路的辦公室看到那張緊急公告及我父母的肖像,我問丙○○說已經跑法院了,為何還收利息,他說沒關係,你就不繳看看,後來他就去我家對我爸大小聲,我爸沒有辦法承載壓力就病倒,一直住院到現在,半身不遂,沒辦法講話。2月14日那天他有對我及我媽媽說若不還錢,連你父母都有事,讓你們在你們村裡無法生存。(問:你是先在他們公司看到這張,後來丙○○來貼公告,你才知道是丙○○貼的?)是。我媽媽說他可能是半夜來貼,因為我媽媽說晚上都沒有看到。(問:你如何判斷噴漆的人是丙○○那些人?)106年1月19的他叫我簽那張時,我說你的手續費這樣我不要借貸,他說地政那邊已經設定完成了,他說你要簽不簽都沒關係,我心裡就有底,完蛋了是借到不好的,我還是硬著頭皮先繳,他有對我媽他們大小聲,不然我們沒有其他債務的問題。(問:是否因為丙○○有傳訊息給你,你才認為是丙○○噴漆的?)不是,這是我拍下來再傳給丙○○,後來丙○○有傳訊息給我說他叫一個小弟去控制我媽媽的行動自由,叫我去籌錢,他說他沒有菸,叫我媽媽要跟他去買菸,他叫我媽上車。(問:對你本身有無恐嚇的情形?)因為我們村裡都有廟會,他就說我欠他錢沒還,還兇我爸爸說「不還錢,不止死你們,還會死你們全家」,我們鄰居也有聽到,我搬家之前有錄音。(問:你還這些利息是還去里銨公司或是丙○○個人帳戶?)丙○○個人帳戶,而且他本來叫我拿現金,我騙他說我沒有,我要用我爸爸名義匯給他,表示我有還錢,他就用罵的,但我很堅持(見偵卷五第143-146頁);本院審理時又具結證述:向丙○○借款445萬元來清償債務,後來才知道總借貸金額是550萬元,還有手續費,介紹人賴彥豪說丙○○的利息比較便宜,本來也以為他們是正常公司,簽約地點在里銨公司,簽約當下像是地號、445萬元有上去,沒有寫到550萬元,也不知道手續費這麼多,最高限額抵押權會設定金額660萬元,簽約當時就打好了。簽約當天丙○○都沒有提到手續費、律師費、利息的事情,1月9日當天才給我看,當時是說利息預扣3個月,1個月16萬5000元,當下我說沒有辦法借這筆錢。偵卷五第85頁的明細,是丙○○當時去拿煙灰缸我偷拍的,他說不可以拿走。借款當時,丙○○只有說利息,後來丙○○把9萬多現金放在信封袋,說拿走就對了,我說那麼高沒辦法借,他說不行,我想說奇怪怎麼事情沒處理反而負債更多。丙○○106年2月開始跟我要利息,4月7日給付的利息16萬5000元我堅持用轉帳的,丙○○當初一直叫我給現金,假設我給現金又沒有紀錄。106年2月14日丙○○就跑去押我媽媽,當天我不在家,他說要我讓我在○○里沒有辦法立足,我媽媽說2月14日丙○○有帶3個人,要押他去7-11,2月14日當天丙○○跟我討錢,就說要讓我爸媽無法生存。4月29日早上丙○○叫我先去里銨公司,比一堆廣告紙給我看,說一定要讓我身敗名裂,後來就發現除了我們家以外,電線桿、路口都被貼廣告紙,至今我也不知道丙○○要的到底是什麼,550萬元已經被他騙了,要跟他處理他也是說不夠,到最後連土地都沒有。106年2月間我還的前包含利息也有本金,丙○○認為他1月9日借我,2月他就是要賺到,要我還550萬元(本院卷二第122-161頁)。
⒍證人陳○蕊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問:誰向丙○○借錢?)我與
我先生是做擔保。(問:106年2月14日你說有人向你大小聲,當天陳○娟有無在家?)他不在家,是我與我先生在家,丙○○去我家就說叫陳○娟還他錢,我說他不是有繳利息了,丙○○說要陳○娟還錢,我就跟他說不然你在這裡坐,他來的時候就很兇,他說你們陳○娟要還我錢,不然就要讓你們在○○里住不下去,結果丙○○就離開了,後面一群他的屬下就坐我家沙發,就來來去去,都有一個固定坐在那裡,我想睡覺了,因為要做生意,他說不行,就在那邊一直顧到晚上11點多,那個少年說要抽菸,叫我要跟他去,他說他老闆叫他要顧著,我就必須陪他去7-11超商買菸。(問:丙○○及他的小弟從幾點到你家?幾點才離開?)差不多晚上7、8點,一直到晚上11點多離開,然後他叫我跟他去7-11超商買菸,然後到隔天凌晨1、2點,我隔天凌晨很早就起床了,結果門口都被噴漆,噴得亂七八糟,還有貼之前給我看過的要我們還錢的照片,實在很可惡。(問:他們只過去這次?)好幾次。(問:當天丙○○到你家一直到他的小弟到你家,這過程中,你會害怕嗎?)我家在那裡,總是不能讓他一個人在那裡,他也不讓我走。(問:對方有無限制你的自由?)他都沒有動手,我說我是老年人較早睡,我要睡了,他說不要,就是要在那裡陪他,他說他老闆說幾點能睡才能睡,我要去哪裡都不行,他就是叫我都不能走,所以他要買菸也要我陪他去,他怕我跑掉(偵卷二第299-301頁)。本院審理時又具結證述:有陪女兒去里銨公司簽約1次,只知道有借錢不知道內容,106年2月14日晚上丙○○等3人有來家裡,丙○○走了以後放一個年輕人在那裡,他說老大要我在這裡顧你,他說要去7-11買菸,叫我上車去7-11買菸,我就上車。丙○○當天只有問我女兒去哪裡、要還錢。後來有噴漆和貼紙,但沒看到是誰做的(見本院卷三第162-170頁)。
⒎依據陳○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里銨公司106年1月貸款明細
、臺中地區農會106年4月7日跨行匯出匯款回單、丙○○合庫存摺封面影本、丙○○里銨公司名片(見偵卷五第81-103頁),陳○娟曾拍攝右下角有「里銨不動產股份...(未完整拍攝)」之貸款明細1張,記載貸款人為陳○娟,貸款總金額550萬元,利息3%(165000X3=495000),手續費6%:330000,代書設定費:79808,代償部分:0000000,律師費1%:55000,合計:0000000,貸款人實收餘款90,129元等,日期則為106年1月(未完整拍攝)。以及於106年4月7日,透過臺中農會,以陳○娟父親名義匯款165,000元之款項至被告丙○○合庫帳戶之收據;又依據陳○娟提出之住家及機車遭潑漆、張貼公告之照片、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五第105-133頁),陳○娟住處附近,確實有遭張貼多張內容為「緊急公告:○○里居民注意不要被這三人騙了(載明陳○娟及其父母姓名、照片及住址)利用騙取行為詐騙他人錢財」之公告。106年2月14日、22日,丙○○又傳送「妳真的好樣的,妳媽跟我們一起打給你,你電話都不接,不管妳媽那麼晚了都沒睡,電話也不回,丟妳爸媽在家,沒關係妳再繼續這樣下去」、「你認為不足的部分.就會這麼算了嗎?你也太天真了吧!」、「垃圾」之LINE對話予陳○娟。
⒏綜合上開證據,本案被告丙○○與陳○娟之借貸內容,除有陳○
娟之證述外,亦經被告丙○○與警詢、偵查中確認表示正確,更有陳○娟所拍攝之貸款明細、里銨公司借貸協議書、丙○○合庫帳戶封面影本【被告丙○○與被害人陳○義、陳○娟簽訂】(見偵卷五第69-79頁)可以佐證,堪認2人間之借貸內容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則陳○娟僅得到454萬0,192元,卻被收取手續費95萬9808元、收1個月利息16萬5000元,變賣抵押之房產得到660萬元,縱從有利被告之認定,以約定之債權金額550萬元計算,亦額外遭被告丙○○剋扣110萬元,合計共收取2,224,808元,經換算年利率高達149.05%,自屬顯不相當之重利。且證人陳○娟亦明白證述,原先向他人借款,月息1.5%就已經覺得高,經人介紹向被告丙○○借貸,本來以為比較便宜,結果被告丙○○收更多,被告丙○○與陳○娟父親105年12月19日簽訂之借貸協議書中,原先也僅記載借貸金額550萬元,丙○○代為陳○娟清償445萬元之債務,其餘款項要交付給陳○娟父親,且將陳○娟家族所有房地設定6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關於利息及費用約定僅記載「另行約定」,直到106年1月間正式要領取貸款金額時,證人陳○娟方得知被告丙○○另外加上手續費等其他名目之費用,變賣房產後更將原先應歸還之差價予以剋扣,此種不合理借貸模式,足徵證人陳○娟當下係出於急迫,別無其他管道,處於難以求助之處境,才不得不甘冒遭收取高額重利之風險向被告丙○○借貸。此部分重利犯行自堪認定。
⒐陳○娟於無力清償債務後,被告丙○○曾向其稱「不還錢連你爸
媽也有事」等語,業經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明確,辯護人雖辯護稱此語只是提醒陳○娟不還錢父母房產會被法拍,但審酌被告丙○○、庚○○、丑○○亦均坦承有到陳○娟住處附近張貼恐嚇言語之公告,丙○○在與陳○娟之line對話紀錄內,更以「妳真的好樣的,妳媽跟我們一起打給你,你電話都不接,不管妳媽那麼晚了都沒睡,電話也不回,丟妳爸媽在家,沒關係妳再繼續這樣下去」、「你認為不足的部分.就會這麼算了嗎?你也太天真了吧!」、「垃圾」等語威脅陳○娟,綜合被告丙○○向陳○娟催討債務之方式,被告丙○○所言「不還錢連你爸媽也有事」應係出於脅迫意思,而非好意提醒之良善動機。則被告丙○○先基於重利犯意,借貸予陳○娟後,後續為追討債務,又以言語、line訊息、張貼公告等方式施以脅迫要求陳○娟還款,上開行為足以認定被告丙○○有以脅迫等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方法企圖取得重利,僅因陳○娟未因此交付利息而未遂。至於被告庚○○、丑○○均坦承有參與張貼公告,公告內容亦明確載明「騙錢」等語,2人更曾於106年2月14日陪同丙○○前往陳○娟住處,被告庚○○、丑○○對於此舉係參與脅迫陳○娟等人以取得重利,主觀上顯可預見,渠等審理時改口稱不知情等語,自無可採。本案被告丙○○、庚○○、丑○○既有張貼公告脅迫等加重重利未遂之情形,被告3人此部分犯行,即已堪認定。
㈤、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6、17、18部分,均與負責貸款收款之被告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癸○○、甲○○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4、8、10、11、16、17、18)及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2)之重利犯行部分,均與負責貸款、收款之被告丙○○、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⒈訊據:⑴被告丙○○暨辯護人辯稱:庚○○放貸部分是庚○○自己經
營和被告丙○○無關。⑵被告癸○○暨辯護人辯稱:癸○○對於里銨公司僅是居於金主地位,否認有重利,因為利率的決定都是由被告丙○○來決定,償還款項都是由被告丙○○負責,癸○○也不清楚。癸○○在105年間就退股了。⑶被告甲○○暨辯護人辯稱:借貸都是丙○○自行決定,對於放款細節及如何回收一無所知,其只是家庭主婦,並非里銨公司負責作帳及對帳之人,沒有領薪資報酬,與丙○○沒有犯意聯絡。
⒉被告丙○○於警詢時供述:(問:有關你表示施○凱欠你20萬元
1事,你是如何與他處理債務事宜?簽訂利息、簽立本票以及還款情形如何?)當時我帶上庚○○去施○凱經營的滷味攤簽20萬元本票,我當時以每個月8千元利息跟他計算(月息4%,年息48%),就只有簽立本票沒有其他的抵押,施○凱有給我3次利息之後就沒有了再還款。(問:你係如何向施○凱討取債務?)我會打電話給施○凱向他討債,他前3次都還會有給,後來就聯繫不上他了,後來我自己去施○凱開的滷味攤找人,但沒有找到人。(問:你有無指示他人向施○凱討取債務?)沒有,不曾。(問:據警方調查,為何於107年2月10日,庚○○曾向施○凱,詢問債款40萬元如何償還,施男因為尚在籌錢,庚○○遂告知對方不要「裝笑為」等語,並要脅對方盡快還錢,施男因沒錢還債,因而不敢返回家中居住,此事你做何解釋?)因為這條錢是庚○○介紹的,所以當施○凱跑了之後,我跟小辰(庚○○)說「你介紹的,看你要怎麼處理。」(問:根據警方調查,施○凱因畏懼庚○○追債,搬離其住處,且施○凱住處遭潑漆寫著「欠錢不還」1事,你做何解釋?)這我不知情,有關於庚○○後續怎麼去處理施○凱我就不知道了。(問:有關向施○凱討債一事尚有何人參與?如何分工?執行方式為何?)我只有一開始打電話叫施○凱還錢,後來因為施○凱跑了,我就指示庚○○自己去負責,至於他怎麼處理,就不關我的事。(問:承上,有無約定討取債務後酬庸計算,分得多少?)沒有約定,若庚○○有向施○凱拿到債款,他就會把錢交給我,因為那本來就是我的錢。(見警卷一第11-23頁);又於另次警詢供述稱:(問:
庚○○的本金誰提供?誰在處理借貸?在問這些帳冊都放在哪裡?為何你只有這一張?)全部的本金我不清楚,但他最後一筆20萬借給施○凱的本金是向我借的。都是庚○○在處理的。這部分我不清楚的,要問庚○○。因為我剛好從公司拿到要轉交給庚○○。(問:庚○○於第三次筆錄中供稱借貸本金共70萬元,全部是由你出資,是否是如此?)我只有借給他20萬元而已,但他之前也有跟我了約30至40萬元,但我不知道他借錢的用途。所以我總共約借給50至60萬元。(問:庚○○於第三次筆錄中供稱他每個月會將花園月報表(包含小額融資借貸資料)手寫本拿給你們公司的丁○○去對帳,之後再做成電子檔紀錄,是否是如此?)是的(見警卷一第83-90頁);偵查中又供述:(問:花園與公司是何關係?)花園只是一個朋友要聚會或是客戶、代書或是癸○○的球友要聚會、泡茶的地方。(問:花園也是庚○○的代稱嗎?)是。(問:里銨公司實際上出資經營的是你或是癸○○?)是我在經營,公司一切的事務都是我在發落,出錢的是我與癸○○,我一開始出250萬元,後來有案件錢不夠,就先從癸○○那邊出,利潤是我1分他2分。(問:你若是老闆,利潤應該歸你,為何你只拿5萬元月薪?)我每天要去上班,等於公司是我在發落,獎金歸獎金,帳是由甲○○那邊做,我要報給老闆看。(問:你的角色算是總經理、董事長算是癸○○,只是公司登記你的名字?)對。(問:庚○○是對你或是癸○○負責?)對。(問:為何庚○○的帳會交給甲○○?)花園的每月支出,庚○○負責這部分,我知道庚○○有在放款。(問:癸○○或是你有一些資金讓庚○○放款?)我沒有給庚○○資金讓他放款,他之前陸續向我借錢,有時候他說他要用或是身上沒有生活費。(問:為何庚○○把帳報去給甲○○?)這部分就要問庚○○。這部分的錢都沒有經過我,我處理里銨公司的部分而已。(問:里銨公司老闆是癸○○,公司的業務都是你負責,花園的部分是庚○○負責?)是。花園是庚○○處理,公司的業務都是我處理(見偵卷二第135-142頁);依據上開供述,被告丙○○坦承被告庚○○與施○凱借貸部分,有參與討債之行為,也有借本金給庚○○,庚○○也會每個月拿融資借貸資料到里銨公司與丁○○對帳,里銨公司都是由被告丙○○發落,其是擔任總經理,庚○○對其負責,其處理庚○○關於里銨公司的部分等語。⒊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則具結證述:其去高雄學做二胎,要
成立公司要放款,找癸○○當金主,成立後案件進來由其處理,我跟他說利息每月不超過3分,討債方式我跟癸○○說我們有設定抵押會給法院處理,都是合法的,癸○○不會介入借款和利息審核,都是我在決定,105年癸○○覺得沒我說的那麼好賺就退股了,退股後我有跟他說後面資金不夠要跟他調,退股後變我獨資,癸○○退股後我還是有領5萬元月薪。我叫癸○○老闆只是一個稱呼而已,因為對我有幫助的人我都叫老闆,貸款出去的資金都是癸○○提供的,癸○○還沒退股之前獲利分配是他2/3,我1/3。我會把借貸收支表和抵押權資料放在甲○○那邊,是為了要給他們一個保障,讓他們知道我不會把資料亂動手腳,收支表只是純粹給甲○○保管,我不知道癸○○有沒有去看。程○茵案件會把套房賣給癸○○是因為賣不出去,我就直接拿癸○○身分證,先登記他的名字,是借名登記,給他一個保障。癸○○都沒有參與暴力討債部分。借款過程甲○○都沒有參與討論,條件也都不知道,借款金額、利息都設定好用一整套我才給甲○○,利息最高就3%,後續討債處理甲○○不知道,里銨公司都是我在記帳,但甲○○可能也有作自己的帳。我有給庚○○薪水,但庚○○放貸的部分跟我沒關係,庚○○放款的資金有跟我借錢,他跟我借錢是不是去放款我不知道,陸陸續續借了70萬,借錢給庚○○沒收利息,因為是好朋友,後來我才知道庚○○有在做小額,我說真的假的,他說真的,他要讓我知道他也有在做,不是拿去賭博亂花,就做在帳冊上給我看,印好以後我把它跟里銨公司的帳一起給甲○○保管。我之前把庚○○的帳冊傳給癸○○只是傳錯了。庚○○的薪水都是我發給他的,103、104年左右。我之前會說癸○○事實際老闆,我要對他負責,里銨公司是甲○○作帳,是要表達錢會歸他們。癸○○退股前後資金來源都還是癸○○,他退股之後,我每個月要繳利息給他。(見本院卷五第235-271頁)。
⒋被告癸○○於警詢時供述:(問:你今天因何事至本大隊製作
筆錄?)因為警方前往調查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一事,我要來說明我跟該公司的關係。(問:你跟該公司的關係為何?)我於民國98、99年間認識丙○○,我跟他是朋友關係,在民國100年間得知丙○○有前往高雄學習辦理二胎方面的貸款事宜,在103年間,丙○○來找我表示要共同開設經營專門申辦土地貸款及二胎貸款方面的公司,於是我跟丙○○各拿出25萬元,一共50萬元來開設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當時以賴佩德及張正裕從事公司外務工作,掛名為公司董事,丙○○為公司負責人,為董事長,我是擔任監察人,我負責該公司資金調度。(問:該公司除了這些人以外,還有哪些員工?從事何職務?)這部分要問丙○○,我都沒有介入。(問:既然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丙○○,那為何公司的帳冊、存金簿及貸款人借貸相關資料,近年來全都在甲○○之處所内保管?)甲○○是我妻子,丙○○有關每月營收的報表會交由甲○○,我也會請我太太甲○○幫我記帳,因為該公司的大部分資金都是由我調度,所以公司的帳冊及存金簿都由我來保管,以防丙○○捲款拿走。(問:帳冊、存金簿及貸款人借貸資料理論上都是由公司在處理的事物,且種種資料皆為公司機密及處理法務相關問題需要之資料,為何會都放在甲○○的住處?)丙○○將種種相關資料放在我這邊的原因,我並沒有想這麼多,也沒有覺得不妥。因為資金確實都是由我來調度的,所以資料放在我這邊,我覺得很正常。(問:所以說有關於里銨公司在向借款人辦理申貸資料時,是否需要經由你的審核?)不須經由我的審核,但是丙○○要貸款給借款人時,因為要用到資金,所以會由我來調度,我會叫甲○○去銀行處理錢的事情,我不會過問申貸資料内容。(問:里銨公司辦理借貸的相關資料,要辦到何種情況時,方才會將資料拿到你這邊?)公司向貸款人完成申辦案件,包含開立本票、借據、完成設定後,丙○○就會將資料交由甲○○,再由甲○○交給我保管。(問:里銨公司自103年迄今,該公司的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實際運作方式是否均如上所述?)是的。(見警卷一第3-7頁);偵查中又供述:(問:里銨公司由你出資的金額?)大部分都是我出的,丙○○只出25萬元,一開始是我們各出25萬元,不夠的部分,都是我先出,我向別人借的。(問:里銨公司的資本金額不止50萬元?)我知道,陸陸續續有人借,不夠錢都是我補的。(問:里銨公司成立公司的資金都是你出的?)對。(問:丙○○的出資金是跟你借錢或是你找來掛名的?)丙○○有出資,他出25萬元,其他的都是我出的。(問:丙○○說你算是里銨公司實際負責人,丙○○只是掛名,但他負責公司的經營,並由你授權給他做公司相關的經營,是否如此?)我認為我不是實際上的負責人,我有授權丙○○做公司的經營。(問:不管是每半年或是到年底,里銨公司所賺的錢如何做分配?)賺的錢,他都有報表,比如賺1千萬元,我若分300萬元,丙○○就分100萬元,其他是還向人借的錢,我只分過一次,其他都放在公司沒有分配。(問:你寄在公司是放在里銨公司或是丙○○的帳戶?)應該是里銨公司的帳戶。(問:你寄在里銨公司的現金有無登錄公司財報?)我不知道。(問:你不知道是指你不知道要登錄財報或是不知道丙○○沒有登錄財表?)我不知道丙○○有無登錄財報。我跟他說過2次,他說絕對不能逃漏稅,我說這個錢是從我太太的名義轉入公司帳戶,不能做違法的事。(問:你們成立這間公司,借錢給別人,為何不是以公司名義,而是以丙○○個人借錢?)這我很不瞭解。我沒有詳細看,若要我負責的,我就會負責。(問:為何公司借二胎錢出去,二胎的名義人不是里銨公司,而是丙○○個人?)我真的不知道,我是都全權給丙○○處理,等年底看賺多少錢。(問:所以不管他們用何方法賺錢,你只要管年底有無賺錢就好?)對。(問:但你每月會看他們給你的帳目?)我沒有注意看。(問:你們的帳目裡面的記載,一個是公司,一個花園,差別在哪裡?)我們打球都聯絡在花園,都會在那裡坐,花園當初丙○○叫一個小陳即庚○○去那裡,他都住在那裡。帳就是我每個月去麻煩小陳幫我買東西,還有請他幫我出錢,我跟他對帳。(問:這是你個人的支出,為何登在公司的帳?)應該那是分開的,沒有在里銨公司的帳。(問:但是你們的内帳是這樣寫的?)我們都沒在對那個,半年前我會感覺小陳多跟我請一次錢,我就叫丙○○拿給我看,出事前半個月或是一個月,我跟甲○○說你對這個帳,雜支都沒有寫,我有時候遇到小陳,就會拿3萬元或是2萬元給他,他怎麼又跟我請那筆錢。(問:你成立里銨公司,也是以里銨公司來借錢出去,但是相關的帳,都是用丙○○個人的名義來借錢出去,或是做抵押權的名義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公司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所或是如何?)不是,因為我不是很了解,若有是從我太太的錢匯給丙○○。(問:你的事業包括輕井澤等等都是以這樣方式處理,還有找人掛人頭、按摩店等等是否都以這種方法處理?)不是。那是別人的事業,我只是單純投資而已。(問:103年有程○茵小姐跟你們公司借50萬元,後來還不起,里銨公司把他設定的臺中市○區○○○○○街○號○樓之○的套房移轉給你,登記你的名義,並跟他說賣房子的錢不能先將所欠的50萬元還清,還倒欠你們89萬元,這是怎麼回事?)這我不知道,他拿去登記的。(問:他是你的經理人,怎麼隨便拿你的東西去登記?)他連豐原那間房子也說要登記他的名字,也是登記他的名字,錢也不是他的。(問:不管一胎二胎,這些錢都是先還本金,看還剩多少,若經法院就是債權憑證,若私人買賣,就是先將原來的本金還清,怎麼跟人家說還倒欠89萬元,是怎麼跟人家算的?)這我真的不知道。我不是要撇清,他怎麼跟他說的我不知道。若要我負責的,我就會負責。(問:你認為你要負什麼責任?)我真的不知道,若我有責任,我會負責。(問:你剛才說你有授權丙○○做公司的經營,丙○○在106年,陳○娟向你們借錢,你們去人家貼公告、噴漆說人家沒有還錢,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我是投資,他在外面做什麼我不知道。(問:為何公司的帳要交給甲○○?)我請他幫我看一下、對一下帳。(問:小陳即庚○○是否直接對你或你太太?)沒有,也不是對我太太。他是對丙○○。(問:利息要幾分是你或是丙○○決定?)都是丙○○決定。丙○○有跟我說要拿多少錢,要借給誰,我要匯錢給他。(問:為何將公司成立的資金、股款移走用來借錢給別人?)我就認為那大部分都是我的錢。...(問:公司的帳戶都在你那邊保管,為何丙○○的帳戶也在你那邊保管?)這就是要問我太太及丙○○,我真的不知道,我都在外面比較多。(問:丙○○的帳戶是放在你這裡,避免他亂拿錢?)他對我太太,你問他就知道。(問:丙○○的帳戶是否當作公司的帳戶在使用?)有或是沒有,丙○○、甲○○最清楚。(問:最後在對帳時,不也是要看這裡的資料嗎?)丙○○只有說沒有繳的再拍賣,正常的我就沒有在管。(問:所以包括丙○○及公司的帳戶,都是讓借款人還錢時匯款進來的帳戶?)他直接匯丙○○或是公司帳戶我不知道,應該是査就知道了。若有就是有,我真的不知道,流向查就知道了,我不敢亂說。(問:(提示刑事局筆錄)你說筆錄不正確是指哪裡?)辯護人答:最後一句話那1千萬元的部分。被告答:那是利息與我們出去的本金摻在一起,因為我們的錢都是出出入入,重重疊疊,我說有匯一筆1千萬元到我太太帳戶,是本金加利息。(問:為何利息匯入甲○○帳戶?)當時分一筆300萬元。(問:所以這個利息不是你們客戶匯入的利息錢?)不是,那都是入公司後,公司有一筆1千萬元入我太太帳戶。(問:你說這是指分配的金額?)那是本金及利息都在那裡。(問:你剛才說包括300萬元的部分是你所賺的部分,剩下的600萬元是什麼?)那是很多筆放在那裡的。(問:所以人家還本金,還繼續入到你太太的帳戶?)對。(問:你太太的帳戶也是公司在用?)他也有匯錢出去。(問:為何沒有將公司的錢用公司的帳戶出入,還用其他的帳戶出入公司的錢?)我對公司法不了解,我覺得大部分都是我的錢。(問:是為了要逃避稅金嗎?)沒有那個意思,若要我繳的,我就繳。(見偵卷二第207-213頁);依據上開供述,被告癸○○坦承其認識被告丙○○後,與被告丙○○共同出資成立里銨公司,其負責「資金調度」。被告丙○○會將里銨公司的營收報表交給妻子甲○○,由甲○○記帳,且里銨公司的帳冊及存金簿都由癸○○來保管,以防丙○○捲款拿走,丙○○貸款需要用到資金也是由其調度,再由甲○○處理錢的事,丙○○貸款案件的本票、借據、完成設定後,丙○○就會將資料交由甲○○,再由甲○○交給癸○○保管,103年至警詢時都是如此運作,不管丙○○用什麼方法,癸○○只管年底有沒有賺錢。另外亦證述庚○○是對丙○○負責等語。⒌被告甲○○偵查中供述:(問:丙○○本來供述里銨資產股份有
限公司的公司帳在律師那邊,後來才說明是放在你那邊,你請了一個小弟先把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送過來,後來自己到場來說明,同意提出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金庫帳戶,後來也同意警察前去你的住所進行搜索,對搜索過程有無意見?)沒有。(問:為何在搜索過程當中,你先帶警察到並非帳冊實際存放的處所,最後才把這些相關的資料予以告知是放在你與你先生癸○○的臥室裡面?)因為剛開始太緊張了,我保管那些資料,我不知道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就是因為丙○○要我保管那些資料。(問:你先生與你是實際上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不是。是丙○○。(問:為何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帳要你保管?)我們有投資。(問:你有保管丙○○的合庫帳戶嗎?)就是我們有投資,他才請我保管。(問:你除了保管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外,還有保管丙○○的合庫帳戶?)有。(問: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帳是你製作的嗎?)丙○○給我,我抄上去。(問:你是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者?或是你先生才是實際出資者?)不是。我們有投資,投資多少錢我不是很清楚,我想說簿子我們這邊,我比較安心一點。(問:為何連丙○○的簿子也在你那邊?)因為丙○○是公司的負責人,因為那本丙○○說是合法二胎的簿子,他說放我這裡。(問:丙○○是負責人自己收就好,為何帳戶要交給你保管?)因為我們有投資。(問;投資拿帳來看就好,為何要拿公司及丙○○的帳戶?)這我不知道,我只是保管而已。
(問: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分所謂的公司及花園?)就是只有公司。(問:是不是花園給庚○○管理,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給丙○○管?)這我不清楚。(問: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庫帳戶裡面有跟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人還利息及本金,是否如此?)我不大清楚,我只是負責保管這些東西。(問:庚○○也需要將相關的帳給你嗎?)沒有。那些東西我看不懂,我只是負責保管,放在我那邊我不知道。(問:所以庚○○會拿東西給你?)會拿來讓我放,其他我不知道。(問:丙○○與庚○○他們討公司的債,討不到都會向人家恐嚇,你知道這件事嗎?)這我不曉得。(問:這部分不是你負責?)沒有,他們怎麼樣我不曉得(見他字卷二第184-188頁);警詢時又供述:(問:警方今天命你提出的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1本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丙○○,此兩本存摺為何人所有?為何為你所持有?他在何時何地因何事交給你?)這兩本存摺是丙○○的,因為我是家庭主婦離銀行很近所以我會幫丙○○刷簿子,丙○○會LINE我,叫我去刷簿子,我不會跟丙○○回報,丙○○有時會跟我說有多少錢進來,但是我不需要跟丙○○回報也不需要將簿子拍照給丙○○看。丙○○的存摺交給我大約一年多了,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摺則是103年開戶後就放在我這邊了。這兩本存摺都是丙○○在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交給我的。(問:存摺既然都是你保管,存摺上面的螢光筆是你畫的嗎?)螢光筆是我畫的,我畫起來的是我個人出租套房的收入,為了不要跟丙○○的收入搞混,所以我會用螢光筆畫起來,但是我沒有丙○○的提款卡,所以是見面的時候丙○○會拿現金給我。(問:存摺上還有鉛筆字記載是你寫的嗎?)對,是我註記的。(問:你為何持有此存摺?你跟丙○○是甚麼關係?你跟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是甚麼關係?)因為我沒有工作又離銀行近可以幫忙刷簿子。我跟丙○○是朋友關係,我有投資里銨公司,讓里銨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丙○○拿去投資套房及透天,目前兩間房屋出租收益一個月兩萬七都是我先拿,我們有一間套房、一間透天,由公司收租金,我們再分收益,目前收益都是我拿。(問:你投資一間套房跟一間透天總價多少錢?)我個人投資套房投資兩百多萬,套房登記在我先生癸○○名下,透天則是里銨公司投資的,我們沒有出錢。(問:為何你只出錢投資套房,卻可以分享里銨公司透天住宅的租金?)因為我收取租金到現在都是保管而已,沒有挪用。(問:那錢現在在哪裡?)都在丙○○的簿子內。(問:你稱丙○○持有自己的提款卡,如果丙○○領用了你所說的保管租金收入呢?)我信任丙○○。(問:警方勘驗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內於105年7月11日有在一筆提款200萬旁註記老闆,這是誰註記的?這個註記是甚麼意思?老闆是誰?)是我註記的,老闆是丙○○,他領用兩百萬用途為何我不知道。(問:警方勘驗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內於105年12月29日有一筆匯款500萬甲○○,旁註記農會轉入,這是誰註記的?這個註記是甚麼意思?由哪個農會轉入?)我註記的,意思為何我不清楚,是丙○○叫我註記的,但我忘記是否從我的農會帳戶轉進來的。(問:承上,該筆500萬匯款旋即轉帳支出,旁註記轉公司新本,這是是甚麼意思?公司新本?)我只負責刷簿子,丙○○為何叫我註記公司新本我不知道(見他字卷二第199-200頁反面);另次警詢又供述:(問:警方於107年7月26日20時10分至21時05分,經你同意搜索後,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查扣之物品有編號11-1精○○○○街套房房屋資料袋、11-2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套房合約袋、11-3張○丸借貸合約資料1袋、11-4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約書1袋、11-5王○力房屋租賃契約書1袋、1-6張○鐘借貸合約資料1袋、11-7程○茵借貸合約資料1袋、11-8莊○臣票屆資料1袋、11-9莊○臣借貸合約資料1袋、11-10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收支簿(至105年7月)1本、11-11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1本、11-1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三份、11-13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1疊、11-14王秀珍合作金庫銀行存簿1本、11-15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繳款單1份,這些物品自何時起存放於該址?由誰將這些查扣物品放置於該處?)這些物品放在這個地址很久了,陸續一直放進去,大概105年開始,有3年的時間,由我放置的。(問:承上,上述物品係屬何人?做何使用?)是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東西,公司營運項目是合法二胎借貸,我有投資公司,我投資新臺幣200萬。
上述的物品是由我保管,做何用途我不曉得。(問:呈上,你投資該公司,你收取的營利比例為何?)我不知道。目前還沒有拆帳。(問:警方對你製作第一次關係人筆錄時,因你自陳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及丙○○之2本存摺係由你保管,為釐清相關案情,經徵詢你的同意,你表示願意帶同警方前往你的住所實施搜索,你為何自陳係居住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因為我很緊張,我不確定會不會有什麼事,所以我才謊報是隔壁。(問:經警方與你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你帶同警方進入該址,並一再表示自己居住於該處,說自己是住在2樓前側房間,然經警方檢視現場,毫無你居住樣態,調查發現係你兄嫂住所,你做何解釋?)因為我不知道上面查扣的資料放在我的住處會不會有什麼事情。(問:經警方調閱你配偶癸○○車籍資料發現登記住址係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你始承認隔壁的36號為你實際住所,你何以欺瞞警方你與配偶癸○○居處?)因為我怕這些資料會牽涉不法。(問: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何?營收來源為何?)我只知道是合法二胎借貸。借貸收息。...(問:警方對你製作之第一次關係人筆錄內,你表示丙○○是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老闆,為何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詳細帳冊均放在你與配偶癸○○兩人的臥室內?)因為丙○○叫我保管,他說不要放在公司。(問:依照常理,合法的公司帳務資料都會放公司所在處所,為何會放在你的臥室裡?)我不清楚。(問:經警方檢視上述所查扣物品整齊擺放於你與配偶癸○○臥室內之置物櫃中,顯見長期按期擺放,由臥室主人支配,依常理可見實際使用人及為臥室主人,你做何解釋?)我單純只是放進去而已。(問:經檢視帳冊資料,丙○○每月領取新臺幣5萬元做為薪資,與公司老闆職務顯不相當,你做何解釋?)我不知道。(問:你是否為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不是(見他字卷二第191-193頁反面);另次警詢時又供述:(問:你於第一次筆錄內表示是於105年開始,投資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里銨公司)新臺幣500萬元,你為何會投資該公司?該公司負責人為何?)不是我投資的,是我先生癸○○投資的。公司的負責人是丙○○。(問:承上,那為何你於第一次筆錄中陳述是你投資的?)當時是我講太快,我想說的是那是我先生癸○○投資的。(問:承上,你與公司負責人丙○○是何關係?如何認識?)具體時間我不清楚,大約是在里銨公司成立之前,我們在一次聚會中認識,他是我先生癸○○的朋友,我因為先生的關係與他認識。(問:承上,你先生癸○○投資的內容為何?獲利的部分如何分帳?)他實際投資的項目及內容我不清楚,因為這是他跟丙○○所談的。至於獲利的部分也要問我先生才知道,我也不清楚。(問:承上,該公司是否還有其他董事?員工?其姓名及工作性質為何?)還有丁○○,他是負責在公司內接電話。據我所知就只有丙○○、我先生癸○○及丁○○在經營這家公司。(問:據警方調查,里銨公司成立於103年4月,其董事為丙○○、張正裕、賴佩德及癸○○等4人,請問這4人你是否認識?與你是何關係?在公司工作職掌為何?)丙○○是我先生的朋友、癸○○是我先生、張正裕是我先生的姪子、賴佩德是我先生的朋友,我跟他不太熟。我只知道我先生跟丙○○在經營該公司,其他兩人我不清楚。(問:你於第一次筆錄內表示里銨公司有另外從事套房收租事業,套房每個月新臺幣9,000元,○○路透天厝每月租金1萬8,000元等情事,請問套房及透天詳細地址為何?各在誰的名下?)套房是在癸○○名下,至於透天在誰名下我不清楚,兩者實際的地址在哪我也不清楚。(問:據警方調查透天厝之實際地址為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係屬丙○○所有,為何收租金的錢會算在公司的帳內,請問你如何解釋?)我不曉得。(問:承上,上述透天承租的租金,是用什麼方式交租?交到哪個帳戶內?)是用匯款的方式,房客陳○萍每月固定匯款新臺幣1萬8千元至丙○○在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戶內。(問:承上,房客匯款後與丙○○確認後,丙○○是否會再與你對帳?如何對帳?)丙○○會告知我有租金匯入,丙○○每個月會彙整上個月有繳交的租金資料後,我會去銀行刷存摺,再確認錢有入帳。(問:承上,入帳的這些租金,你們做何使用?)這些錢如何使用我不清楚,目前錢都還是在帳戶裡面。(問:據警方調查套房之實際地址為臺中市○區○○○○○街○號○樓之○,係屬癸○○所有,租金的繳交方式為何?)一樣是用匯款的方式,租金是由房客周○發匯到里銨公司在合作金庫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戶內。
(問:承上,房客匯款後與丙○○確認後,丙○○是否會再與你對帳?如何對帳?)與透天厝的方式相同,一樣的方式。(問:承上,入帳的這些租金,你們做何使用?)一樣里銨公司的帳戶內,沒有使用。(問:為何里銨公司的收入裡面會有收租金的金額?這是在公司營業項目內的嗎?)這我不清楚,我只是把他註記。(問:承上,請你註記這些資料的人是誰?為何他自己不註記即可,還需麻煩你註記?)丙○○,因為存簿都放在我這邊,所以都是由我來註記的。(問:據警方調查,透天原屬於張○鐘、套房屬於程○茵,兩人因為無法還款所以抵押品遭移轉到丙○○及癸○○名下,為何二人借貸資料不在公司帳裡面?)這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丙○○要我註記的收入資料而已。(問:既然這兩個物件都是里銨公司放款時因借貸人無法償還後所抵押之物件,為何卻都不在公司名下,反而分別在丙○○及癸○○名下?)我先生癸○○怎麼跟丙○○去談的,我不曉得。(問:警方於107年7月26日20時10分至21時05分,經你同意搜索後,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查扣之物品有編號11-1精○○○○街套房房屋資料袋、11-2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套房合約袋、11-3張○丸借貸合約資料1袋、11-4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約書1袋、11-5王○力房屋租賃契約書1袋、11-6張○鐘借貸合約資料1袋、11-7程○茵借貸合約資料1袋、11-8莊○臣票屆資料1袋、11-9莊○臣借貸合約資料1袋、11-10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收支簿(至105年7月)1本、11-11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1本、11-1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三份、11-13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1疊、11-14王秀珍合作金庫銀行存簿I本、11-15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繳款單1份,這些物品自何時起存放於該址?由誰將這些查扣物品放置於該處?)從103年底開始就開始放在我跟癸○○的房間內,這些都是我放的。(問:承上,上述物品係屬何人?做何用途?)我只知道是里銨公司的資料,做何用途我不知道。(問:這些資料是由何人提供給你保管?)丙○○會將這些資料交給我,再由我來保管。(問:為何丙○○要將所有公司的資料都交給你來保管?丙○○不是實際負責人嗎?)因為我先生癸○○有投資,所以把這些資料拿給我們保管,我們比較放心。他是實際的負責人。(問:現警方提示證物11-10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收支簿(至105年7月)1本、11-11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1本製作的影本,請問這些資料是否由你來謄寫?)這些筆記本內的資料確實是由我所登記的(問:依據資料內容顯示,里銨公司自103年12月開始,即有利息收入,且至107年4月止,都有收利息及本金的情形,這些利息及本金是否均為你們實際所收到的金額?)這些利息及本金的部分,都與我筆記本登載的金額相同,是我們實際收到的金額無誤。(問:承上,這些借貸償還利息及清償本金的資料,是由何人提供給你?如何計算?他如何提供給你?)是丙○○提供給我,他每個月初會將里銨公司每月的帳冊資料提供給我,然後由我將他登記在筆記本上,至於相關借貸資料的金額、利率及借貸的資料如何去處理,都要問丙○○,我只負責計算公司盈虧而已。(問:承上,你計算完公司的月報表後,會拿給誰觀看?如果公司有賺錢,有那些人會分紅?要如何分紅?如果虧損由誰來負責?月報表是否會再製作成電子檔表單?)我計算這些東西後,會再拿給丙○○觀看,本子還是由我保管。我只計算公司的盈虧,實際如何分紅我不曉得,公司虧損如何補足資金的部分我也不知道。丙○○會將這些月報表資料透過其他人來撰寫成電子檔表單,然後再拿來給我,我會保存在我的房間內。(問:承上,依據月報表的內容,裡面有記載薪資的部分,為何丙○○領有5萬元,丁○○領有2萬6750元?你知道他們關係為何?)老闆丙○○領薪水應該很正常,丁○○是負責接電話的小姐。他們2人是姊弟關係。(問:承上,既然你說你先生癸○○有投資里銨公司,為何他卻沒有領錢?還是他有案件抽成分紅或其他酬庸?)他有投資里銨公司沒錯,但是丙○○怎麼跟他談的我不清楚。這個我不清楚。(問:承上,依據月報表內容,裡面每一筆的借貸內容,有關借貸金額、利息收取及還款方式都是如何計算?)有關里銨公司的借貸資料部分,都是由丙○○自己去談的,我只是負責將這些資料做紀錄,實際談論內容如何我不清楚。(問:所以你幫里銨公司記帳及保管這些公司所有資料都是無償的,沒有任何支薪給你或你先生癸○○?)我跟我先生癸○○都未領有任何酬勞。
(問:承上,所以里銨公司自103年4月營業迄今,你與你先生癸○○均未收取任何酬勞?且仍有投資金額在里銨公司身上,是否如此?)投資的金額是否有撤除我不清楚,這要問我先生跟丙○○才會知道(見警卷二第277-286頁);偵查中又供述:(問:里銨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癸○○?)是。(問:
癸○○也是實際出資者?)我只知道他有投資,他有跟我說他投資500萬元,實際金額我不知道。(問:依照里銨公司的登記卷宗來看,投資的金額也是500萬元,你是否知道?)這個我不清楚。(問:你在里銨公司擔任老闆娘、會計?)丙○○會給我一些要登記在帳冊的東西。(問:公司產生報表的人是你或是你將資料交給會計師,再由會計師處理,你再交出去?)我是負責登錄每個月的收支,保管公司的存摺、印章。(問:定義上你屬於公司財務上的主管,你是否知道這部分的意義?)辯護人答:登記的負責人是丙○○,丙○○給他資料他要記,但可能不是動支款項的決定人。被告答:存摺及印章是我保管,丙○○跟我說要多少錢,會拜託我去提領,癸○○與丙○○會去討論,我負責幫他們。(問:錢的動支是癸○○這邊決定的嗎?)癸○○會跟丙○○討論,我不知道他們怎麼談的,丙○○會跟我說要動支多少,我去跑銀行,他們怎麼決定我不知道。(問:里銨公司的業務就是進行放貸?)對,我知道是這樣。(問:關於放貸的利潤如何計算,是否知道?)這我不清楚。(問:放貸這部分的決策權是誰?)都是丙○○去談的,他只要告訴我說提領金額多少,我會去幫他跑這樣子而已。(問:為何不交給他的姐姐跑就好?)因為公司的存摺及印章在我這裡。(問:庚○○為何要跟你對帳?)他只有對那一次帳,但是他對的我真的看不清楚。(問:庚○○每月的開銷是否跟你這邊報支?)沒有,我沒有干涉這一塊。(問:就帳冊的部分,為何庚○○手上的資料跟你手上的資料是一樣的?)不是跟我對帳,其他的我都沒有對,他跟我說的數字,我真的不知道(見偵卷二第55-59頁)。依據上開供述,被告甲○○坦承從103年開始里銨公司之帳冊、里銨公司和丙○○個人的存摺均由其保管,因為癸○○有投資里銨公司,里銨公司的帳有分公司和花園,公司是丙○○,花園是庚○○,丙○○附表一編號1拍賣的抵押物套房至今收租都是匯入里銨公司帳戶內。扣案的收支簿都是其登記的,利息、本金等等記載都是有實際收到的,是丙○○每月提供帳冊資料,然後其再登記在筆記本上,其會計算公司的盈虧等語。
⒍被告甲○○本院審理時又具結證述:扣案手寫帳是我寫的,沒
有單據,丙○○寫好一份資料,我再謄寫一次,因為癸○○有投資里銨公司,所以要讓我知道錢有沒有確實支出,每個月丙○○都會做好電子檔給我,也有手寫的,丙○○有領月薪5萬,也有抽成,帳冊都是丙○○給我,沒有對,我單純抄,我不知道內容是什麼錢。被告丙○○貸出去的錢有些是癸○○幫他調的不然他沒那麼多錢。從103年一開始里銨公司的存摺和印章都是我保管,只要借出去本金丙○○就可以抽成。我會大概跟癸○○講一下這個月貸出去多少錢。扣到的庚○○帳冊也是丙○○交給我的。我們都叫癸○○老闆,只是個稱呼(見本院卷五第213-235頁)。
⒎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里銨公司實際負責人是
丙○○,借款人有設定抵押,要不要借款、利息都是丙○○決定。我在里銨公司有幫忙收利息,庚○○有拜託我幫忙把手寫帳冊KEY到電腦,電腦打好交給庚○○,是庚○○拜託我的,我不知道這些帳最後為什麼會在甲○○那邊扣到,我沒有保管里銨公司大小章,也不知道誰保管(見本院卷四第492-499頁)。
⒏被告甲○○之住處,經警持搜索票或經同意搜索,扣得里銨公
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1本(見警卷二171頁)、精○○○○街套房房屋資料袋1袋、里銨資產公司套房合約書1袋、里銨公司套房租賃合約書1袋、程○茵借貸合約資料1袋、里銨公司收支簿(至105年7月)1本、里銨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1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31份、里銨公司財務報表1疊、甲○○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里銨公司繳款單等物(見逕扣卷第98-114頁)。遭查扣之被告甲○○手寫之收支簿,記載從103年12月開始至107年4月之里銨公司帳目,其中記載丙○○、丁○○均係逐月領取薪資,丙○○部分除薪資每月5萬元外尚有不固定記載「獎金」,丁○○則均記載每約薪資2萬多元及健保費,其中前開由丙○○負責借貸而成立重利罪之借款債務人彭○榕、林○馨、林○宏(名義人為母親廖○秀)、陳○娟(名義人為父親陳○義),均出現於上開甲○○之手寫帳目或電腦打字帳目(見逕扣卷第160-202頁、第202-237頁),里銨公司之存摺內,亦有多筆程○茵、凃○浤、凃○謙之匯款紀錄(見逕扣卷第152-155頁)。
⒐被告庚○○所在之大觀段地號(即丙○○讓庚○○居住之「花園」
)經搜索,則查扣與其借款成立重利罪之借款人廖○強、林○杰、施○凱之借款資料(見逕扣卷第53-57頁),亦有查扣以電腦打字之記帳資料,上開記帳資料亦有廖○強、林○杰、施○凱之借款、利息資料(見逕扣卷第77-80、83-86頁)。上開電腦打字之記帳資料,則在甲○○住處也查獲相同之資料(見逕扣卷第239-249頁)。
⒑被告庚○○之手機,於107年5月3日曾有與被告丁○○對話稱要去
結算上個月的帳等語(見偵卷一第105頁反面);被告丙○○與被告癸○○,亦曾以LINE傳送庚○○借貸之資料予癸○○(包含債務人林○杰借貸部分,見偵卷一第173頁),被告丙○○傳送後並無多加解釋或澄清傳錯等語。此外被告丙○○亦曾傳送里銨公司員工總薪支資料予被告甲○○(見偵卷一第175-180頁)。被告丙○○也曾傳送「感謝老闆給我舞台」予被告甲○○,被告甲○○則回覆「老闆感謝有你們真好」(見偵卷一第183頁)。
⒒綜合上開證據,本案里銨公司雖然是由被告丙○○登記為負責
人,對外是丙○○出面處理借款、利息(包含其他名目之費用)之約定、收取等事宜,多數債務人僅知道是向被告丙○○借款。然查,被告癸○○偵查中明確坦承,其為里銨公司實際上之出資金主,負責資金調度,為避免被告丙○○捲款,要求被告丙○○把里銨公司的帳目、本票、借據、設定資料交付給甲○○保管,103年至遭查獲止均為如此,不問丙○○用什麼方法,其只管年底有無賺錢。被告甲○○亦坦承,在其住處查扣之里銨公司存摺、帳冊等,都是丙○○提供資料後其手寫記載的,也有留存電腦打字版本,同時也實際上保管里銨公司存摺和「丙○○的存摺」。被告丁○○則證述,附表一編號16-18之電腦打字帳冊,都是庚○○到里銨公司與丁○○對帳後由丁○○登打。是以,丙○○雖然是對外出面放貸、借款、收款之人,但借貸資金來源都是被告癸○○,被告癸○○從被告丙○○放貸獲利中抽成,為求確保抽成及防止丙○○捲款,由妻子被告甲○○從103年至遭查獲止逐筆記帳,更實際上保管里銨公司及丙○○用來收取利息等費用之存摺。可證被告癸○○、甲○○夫妻才是里銨公司實際上之幕後操控者,共同負責出資及實際帳目控管,從中獲取最終利益,對於丙○○對外從事之重利犯行,自屬不可或缺之角色。且被告丙○○構成重利罪之犯行部分,習於拍賣債務人抵押之不動產後,巧立名目剋扣超出借貸範圍之金錢,其中附表一編號1之債務人程○茵之套房更是直接賣給金主癸○○,至遭查獲為止仍持續收租獲利,則以被告丙○○、癸○○、甲○○所供述之合作模式以觀,被告癸○○、甲○○必然知悉被告丙○○對外有以手續費或剋扣拍賣價差等方式收取顯不相當之重利,倘若沒有加以掌控,何必要求被告丙○○每個月都要對帳?甲○○又要如何計算公司的盈虧?且以被告癸○○、甲○○夫妻實際上是金主及管帳者之角色,也自承擔心丙○○捲款,被告丙○○對外收取之重利又有2/3都要回繳予被告癸○○,被告癸○○、甲○○豈有可能只知悉帳目上記載之月息2、3%之利息,而完全無視被告丙○○收取之其他費用?此外,被告庚○○所犯重利罪部分,相關借款帳目均在被告甲○○住處扣得相同帳目,被告庚○○更逐月至里銨公司委託被告丁○○登打帳目,被告庚○○也坦承對外放貸之款項來自被告丙○○,被告丙○○於本院證述時亦表示被告庚○○放貸資金有跟其「借錢」,被告丙○○更曾將被告庚○○借貸之帳冊傳送給被告癸○○,倘若丙○○只是單純借錢給庚○○放貸,與丙○○或里銨公司完全無關,庚○○何必循與丙○○相同模式,登打帳目後交付被告甲○○,更何況被告丙○○更自承附表一編號18之重利行為其亦有參與,可知被告庚○○所犯附表一編號16-18之重利罪部分,係透過里銨公司之資金對外放貸收取重利,是以,提供資金之丙○○及最終利益歸屬之癸○○、甲○○,均屬重利犯罪不可或缺之角色,而屬共同正犯。被告丙○○、癸○○、甲○○所辯稱對於重利犯行完全不知情等語,顯無可採。
㈥、犯罪事實四,被告丙○○、戊○○、庚○○、丑○○、乙○○、壬○○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被告辛○○所涉重利罪部分:
⒈訊據:
⑴被告辛○○辯稱:我承認有重利,起訴書所載的利率正確,我
陸陸續續借,因為謝○玲借款到期時,為了償還開給我的票款,所以又再跟我借錢,這樣陸陸續續總共8,033,100 元,謝○玲實際還款2,226,200 元,後來結算之後就是謝○玲還欠我146萬元。我否認有用強暴脅迫恐嚇的方式。我後來有拜託被告丙○○去跟謝○玲先生講,因他有承諾要用她先生的土地貸款還給我,但都沒有,我就想說必須要讓他先生知道這事,我沒有叫他用強暴脅迫恐嚇的方式。辯護人辯護略以:被告辛○○對於重利部分是認罪,但那是謝○玲主動開口說要付多少利息,但事實上不但她答應的利息被告沒有拿到,連本金也沒有拿回來;另本件起訴重利部份被告有犯罪所得21
6 萬元的部份,我們認為所謂重利犯罪所得,應該是不當利息的所得,本金不能算入,合法利息所得也不能算入,超過法定利率以外才是犯罪所得;關於被訴強脅重利未遂部分,被告有委託丙○○向債務人催討債務,但並未教唆或指使丙○○以強脅方式討債。
⑵被告丙○○辯稱:承認灑金紙構成單純恐嚇,否認強脅重利。
我有於106年9月13日、14日、29日去謝○玲的金紙店三次,第三次被告乙○○、壬○○有一起去,我們有灑金紙。我沒有說起訴書所載之恐嚇那些話,我只有說「現在用總金額186萬全部處理掉,利息不用再算」。那天就謝○玲她先生和兒子還有她兒子朋友在家,謝○玲不在家。辯護人辯護略以:謝○玲部份灑冥紙會構成恐嚇此部分被告認罪,但去的當下要的也只是本金,被告丙○○曾經跟謝○玲講總金額186萬,利息不用再算,這很清楚只是要本金,且謝○玲當日根本不在場,也沒有強脅重利的問題。
⑶被告戊○○辯稱:對於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我沒有意見,我確
實有去,但我沒有講什麼恐嚇的話,只有一次有灑金紙,我記得我去兩次,第一次有被告丙○○、被告丑○○、被告庚○○,最後一次灑金紙比較多人,被告乙○○、被告壬○○也有去。辯護人辯護略以:被告戊○○是承認有兩次去處理謝○玲的欠款,但無恐嚇行為,至於辛○○和謝○玲之間是否涉及重利,被告戊○○不知情也沒有涉及。
⑷被告庚○○辯稱:對於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我無意見,我並沒
有說什麼恐嚇的話,只有灑金紙而已。而且最後一次謝○玲確實不在現場。辯護人辯護略以:謝○玲金紙店的行為被告庚○○是承認的,但那是謝○玲先生找丙○○去的,結果去了才說他老婆跑掉了,覺得她老公的行為是非常不當的,灑金紙的行為只是發洩,並非用灑金紙去討債,當時也只是要她還本金,並沒有要利息,並沒有強脅重利的問題。當日被告等人灑金紙之行為認並不該當刑法以第305條恐嚇罪之要件。
且金紙被灑之後,只需要再撿拾整理即可復原,並無致令不堪用之情形,尚難認為該當毀損罪之要件。
⑸被告丑○○、壬○○、乙○○辯稱:否認犯罪。三次都有去,那天發生的事和其他被告所述一樣。
⒉被告辛○○於警詢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謝○玲及林○漳?
關係為何?)認識,認識大概十幾年的朋友。(問:你是否曾借貸金額給予謝○玲,借貸關係為何?)我有借錢給謝○玲,她一直跟我說她欠別人錢,日子很難過,希望我借她錢,她說等她用土地貸款出來,就會還給我。(問:承上,你前後共借貸多少金額給謝○玲,這之間利息如何計算?)前後借給她超過200萬,尚未還款的是新臺幣186萬。沒有計算利息。(問:承上,從借貸金額迄今,借貸本金還有多少?你如何與謝○玲處理?)尚未還款的是新臺幣186萬。她106年5月錢後,說等她用在竹山的土地跟農會貸款,她就會還款給我,據我所知,她已經有成功申請資款,但她卻一直騙我說沒有得到農會的貸款,迄今都沒有還款。(問:據警方調查,丙○○與3名男子於106年9月13日18時許至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要求謝○玲歸還積欠你的債款,是否有此事?)有。因為謝○玲一直沒有還款,我自己身上也有貸款需要償還,我需要這筆錢,所以我委由丙○○幫我去問謝○玲要如何償還。(問:承上,丙○○、戊○○、丑○○、庚○○及乙○○於106年9月14日15時許,由庚○○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再次前往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是否有此事?)我印象中丙○○只有去一次,我不確定是哪一天。(問:承上,丙○○到場後與謝○玲商討債務,告知需歸還欠辛○○的錢一共186萬元,因對方表示未能還錢,戊○○與丙○○便用三字經等語辱罵對方,並要脅謝○玲丈夫林○漳需交出土地所有權狀來抵債,是否有此事?)當初謝○玲還不出錢來時,有主動跟我說,叫我可以拿她老公林○漳的土地去設定,但我不知道設定土地的程序,也覺得很麻煩,我單純希望她還錢就好,所以我沒有這樣做。我有把這件事跟丙○○提起,所以丙○○才會當場問林○漳,拿土地出來貸款還錢的事,現場林○漳及丙○○當面打給集集農會確定,才發現那筆土地謝○玲早就去貸款出來了,是她騙我申請貸款沒有成功。(問:再於106年9月28日15時,丙○○、戊○○、丑○○、乙○○、壬○○及庚○○駕駛車號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至謝女住處及謝女兒子林○潭經營的金紙店,因未見到謝女,且沒收到債款,所以丙○○指使壬○○與庚○○及乙○○等3人將店內擺放販售之金紙取出並胡亂灑在店內,是否有此事?)這件事丙○○自己後來有跟我說,他去找謝○玲她不在家,丙○○說謝○玲的家屬不願意談論還款的問題,所以當場丙○○有拿謝○玲家所開設的金紙店的金紙起來撒,後來有警察到場,丙○○就用新臺幣1,000元將金紙買下來。我只知道這一次,我不知道確切的日期。(問:丙○○前往討債時說那些錢是他借給你辛○○的,自稱自己是擁有186萬債權的所有人謝○玲是欠丙○○,是否正確?)不是,謝○玲是跟我借錢,丙○○也沒有先借我錢,只是我先把本票交給丙○○去找謝○玲這樣而已,債權人是我本人。(問:現警方出示附件二金紙店監視器晝面,請問你認識何人?與你是何關係?)監視器裡有丙○○、庚○○、明陞、周家偉,我跟他們是朋友,我比較熟悉的是丙○○,其他人比較少來往。(問:承上,尚有何人參與?係由何人提議前往?由何人統籌指揮本事件?如何分工?執行方式為何?請詳述?)我只有跟丙○○講這件事,希望他幫我問一下謝○玲怎麼還款,至於他找誰去,我不曉得,他用什麼方式去問沒有先跟我講。(問:承上,債務後續處理情形?你是否有支付任何人酬佣?佣金為何?你支付多少?)都沒有(見他字卷二第14-18頁)。
⒊被告辛○○偵查中經具結後證述:(問: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
司負責人是誰?)我只知道丙○○在那裡上班而已。(問:丙○○是在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或是當老闆?)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那間公司叫里銨,廟裡有活動就會送花,我看他是寫里銨。(問:你是利用你男朋友的地位請丙○○幫你討這筆債?)我跟他在一起那麼久了,當然大家看的要巴結的就叫阿嫂,若沒跟他在一起,在外面見面也不會這樣叫我,我跟丙○○也認識很久了,我們私底下也會聊天,我請他幫我跑一趟,怕我男朋友知道會大小聲。(問:所以你委託丙○○幫你討這筆錢,也有拿支票及本票讓他做證明替你討這筆債?)我有把支票及本票交給他去討債。(問:他們去灑金紙的事你也知道?)他回來時有打電話告訴我。(問:他們去了幾個人?)我不知道。(問:反正你是找丙○○?)是。(問:一開始你是跟謝○玲收利息錢?)有。(問:謝○玲說利息是10萬元收7千元,後來是10萬元收1萬元?)我沒有,就6千元、7千元而已,是預先扣,我沒有收到1萬元,我剛開始跟他說我不借他,我隨便他說人家利息錢收很高,他說沒關係,我承認我前幾個月有跟他收利息,後來他說沒辦法了。(問: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講了你們又不會信,因為他自己都知道,他都沒財產了,他都以他的名義跟我拿錢,他女兒的房子被拍賣了,我還傻傻借他錢,他還反咬我怎麼樣,不是我拿著刀要他來跟我借錢,我是看在他有幫忙我的份上,他讓我寄戶籍,我上來台中時,他還拿8千元給我,我當時想說他很難過才借他錢,到後來導致他認為我是放高利貸的,要他還錢時,就亂講話(見他字卷二第5-12頁)。
⒋被告丙○○於警詢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謝○玲及林○漳?
關係為何?)我不認識。(問:據警方調查,你與3名男子於106年9月13日18時許至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要求謝○玲歸還積欠辛○○的債款,是否有此事?你是否知道2人借貸關係及金額?另外3名男子為何人?)有此事。我當時帶庚○○、戊○○及丑○○去現場,我不知道謝○玲與辛○○有何債務關係。(問:那你為何帶人去現場?並且要求謝○玲歸還辛○○的債款?)我只知道謝○玲欠辛○○的錢,所以我是去幫她討債的,至於債務的詳細情形我沒有印象了。(問:承上,你與戊○○、庚○○、乙○○、丑○○及壬○○於106年9月14日15時許,由庚○○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再次前往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是否有此事?)有此事。(問:承上,你告訴謝○玲說:要歸還欠辛○○的錢一共186萬元,因對方表示未能還錢,你便用三字經等語辱罵對方,並要脅謝○玲丈夫林○漳需交出土地所有權狀來抵債,是否有此事?)我沒有罵他們三字經,是他們一開始願意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來抵債,但是我現場跟他們說「這個土地沒有價值」,我們雙方各持不同意見,決定要再釐清這筆土地可以帶出多少錢。(問:為何要帶上戊○○、庚○○、乙○○、丑○○及壬○○前往?)因為我在第一次去時,僅帶上庚○○、戊○○及丑○○,沒想到現場也有謝○玲、她兒子以及她兒子的朋友,所以我這次(106年9月14日)才會帶上戊○○、庚○○、乙○○、丑○○及壬○○一同前往,我怕他們對我不利。(問:再於106年9月29日15時,你率同戊○○、庚○○、乙○○、壬○○及丑○○駕駛車號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至謝女住處及謝女兒子林○潭經營的金紙店,因未見到謝女,且沒收到債款,所以指使庚○○、乙○○及壬○○等3人將店内擺放販售之金紙取出並胡亂灑在店内,是否有此事?)有這個事情,但我沒指示他們這樣做。(問:承上,那為何他們會在店内胡亂地撒金紙?)因為謝○玲講話很大聲。(問:106年9月29日謝○玲當時並未在場,要如何大聲講話?)我記錯了,是她兒子(林○潭)講話很大聲,所以庚○○、乙○○及壬○○才會撒金紙。(問:現警方出示附件二金紙店監視器畫面,請問你認識何人?與你是何關係?)我是穿黑白細條紋的人,著黑色上衣、戴口罩的男子是庚○○,穿著白色短褲的是乙○○,紅色上衣是戊○○,黑色上衣(未戴口罩)是丑○○。他們都是我的朋友。(問:承上,尚有何人參與?係由何人提議前往?由何人統籌指揮本事件?如何分工?執行方式為何?請詳述?)還有一個乙○○的朋友,我不是跟他很熟,是乙○○帶來的。是我約他們去的,我當時是跟他們說我要去幫我的嫂嫂收錢討債,所以叫上他們來參與,他們都知道我帶他們去找謝○玲的目的為何,但我們沒有約定如何執行。(問:謝○玲將金紙店關閉躲避你們追債,債務後續由誰來處理?你等後續有何人分得酬佣?佣金為何?你分得多少?)我們後來就沒有去了,至於這3次我帶上他們去幫忙討債是義務的,並沒有酬庸分配(見警卷一第11-23頁);偵查中又供述:(問:106年9月13、14、29日你有帶戊○○、庚○○、乙○○、壬○○、丑○○等人去向謝○玲討債,你討的這筆債是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或是辛○○的帳?)辛○○的帳。他說好像是他同學借的,拜託我走一下。(問:誰拜託你的?)我嫂子即辛○○。(問:討多少錢的帳?)180幾萬元,應該是快接近200萬元。(問:辛○○有無拿本票、支票或是借據給你?)支票。我也只是去走一下而已。第一次是我去,第二次是對方約我,一開始他不讓他先生知道,結果約在他家,他老婆的事就全曝光了,他先生不知道會欠那麼多錢,我就說讓他們夫妻看怎麼處理,我沒有對他們口氣不好,他先生知道就想出來處理,我問他先生怎麼處理,他說他家那塊地可以再借二胎,我有查,我說你老婆二胎也借了,他先生完全不知道,當場我就打給放款詢問他老婆的餘額還有多少,他先生就有聽到,本來他是借200萬元,結果聽到這樣,他先生也不知道怎麼處理,不知道怎麼面對,我就叫他想看看,多少還一點點,後面慢慢還沒關係,只要說還的過程就好了,不要說都不知道,第三次也是他們約我的,他們當時好像說還款的時間很長,第三次的時間是下午3點或4點,我們去的時候,剩他兒子、他兒子的朋友,他先生,他老婆不在場,我問他先生有無想怎麼處理,他說他也借不到錢,連他老婆也跑去躲,這也與我沒關係,後來是庚○○聽到他在講可能沒誠意,就把金紙拿起來灑,我就說這金紙我跟你買,後來警察就來了,警察來了以後,我們就沒再去了。(問:因為警察來了,就不敢再去嗎?)後來我就跟我嫂子說,看再好好跟對方說,我也不是專門處理債的。...(問:丑○○說灑金紙那次他沒有灑金紙,你回去就罵他,後來他就沒再跟你聯絡?)沒有,他有沒有灑金紙我不知道,因為他們有灑金紙,我沒在看。(問:雖然人家那裡是金紙店,去人家那裡灑金紙,人家不會害怕嗎?)我帶他們去的,但我沒叫他們灑金紙,是庚○○一開始就灑金紙,我也好意,他灑下去時,我想說我們要去討錢,我沒有阻擋他們是我的錯,但我也沒有交代他們灑金紙(見他字卷二第135-144頁)。
⒌被告戊○○警詢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謝○玲及林○漳?關
係為何?)不認識。但是有見過二次面,沒有任何關係。(問:據警方調查,你與3名男子於106年9月13日18時許至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要求謝○玲歸還積欠辛○○的債款,是否有此事?你是否知道2人借貸關係及金額?另外3名男子為何人?)有這件事,我有到場。我不清楚他們借款多少。有丙○○、丑○○及庚○○,是丙○○邀約我們一起去的。(問:承上,丙○○到場後與謝○玲商討債務,告知需歸還欠辛○○的錢一共186萬元,因對方表示未能還錢,你與丙○○便用三字經等語辱罵對方,並要脅謝○玲丈夫林○漳需交出土地所有權狀來抵債,是否有此事?)我沒有使用三字經辱罵對方,但我們二個就是講話比較大聲。我們是用協商,並沒有威脅,現場並未交出土地所有權狀,她老公(林○漳)有說願意與家中的土地的各持有人協商,但最後也都不了了之。(問:承上,你與丙○○、庚○○、乙○○、丑○○及壬○○於106年9月14日15時許,由庚○○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再次前往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是否有此事?)我不知道有這件事,當天我沒有到場。(問:再於106年9月29日16時,你與丙○○、庚○○、乙○○、壬○○及丑○○駕駛車號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至謝女住處及謝女兒子林○潭經營的金紙店,因未見到謝女,且沒收到債款,所以指使庚○○、乙○○及壬○○等3人將店内擺放販售之金紙取出並胡亂灑在店内,是否有此事?)沒有人指揮他們三人潑撒冥紙,撒冥紙後當地派出所有到場並登記我們的年籍資料,我們有在警察面前放現金當作購買金紙的錢。(問:現警方出示附件二金紙店監視器畫面,請問你認識何人?與你是何關係?)編號1照片圓圈處是丙○○、編號1照片戴口罩的是庚○○、編號7照片短褲橫條紋上衣的是乙○○、編號1照片搬金紙的黑衣人是丑○○、編號5照片後面圓圈是阿財(壬○○)、編號3照片圓圈的是我本人。(問:承上,尚有何人參與?係由何人提議前往?由何人統籌指揮本事件?如何分工?執行方式為何?請詳述?)只有上述這6人。是丙○○邀約我們共同前往。我們沒有事先分工,丙○○打電話要我們到公司集合,搭乘公司7人座車前彺。(問:承上,債務後續由誰來處理?你等後續有何人分得酬佣?佣金為何?你分得多少?)後面這件事就不了了之。我們並沒有分得任何酬佣,都是好朋友友情相挺(見警卷二第3-9頁);偵查中又供述:(問:106年9月13、14日、29日這3日你有無去南投竹山向謝○玲所欠的債務?)我去2次而已,頭一次是去他家,第二次是去他的金紙店,當時當地的管區有登記我們的名字,因有一張是照到車子,那次我應該沒有去,我記得我去2次而已,我2次去穿的衣服都不一樣,當時是一個丙○○的朋友,我叫他姐仔,跟丙○○在公司相等一起去,姐仔不算債主,他們關係我不了解,我們當初就是一起過去要了解一下,姐仔沒有去,是丙○○邀我過去的。(問:你還邀了誰?)乙○○、壬○○,他們去一次而已。我是單純去了解而已,第二次去也不了了之,後來警察就來了,後續我就不知道是什麼事情。(問:為何灑金紙?)我也不知道,當時誰開始灑我沒看到,後來我們有給對方錢賠償金紙的錢,我記得有人拿1千元時是2千元那邊算是買金紙(問:你有灑金紙?)我沒有。看監視器就知道了。(問:灑金紙那天,負責跟債主的先生、兒子講事情的是誰?)去那邊都是丙○○跟他們講的,他們態度也是不好,原本第一次是要跟他們協商,他老婆在那邊大小聲,他們說要還,說要用持有的土地,要跟兄弟姐妹討論,要把錢還給債主,當天去,他先生的態度就不好,要叫他老婆出來,他也說他把他老婆趕出去了。第一次是很有誠意要出來處理,說要把他家的土地怎麼樣,說要再給我們答案,後來去就沒有答案,態度不好,加減說話互相都有大小聲。我們第一次去有大小聲,我們是互相大小聲,他老婆更兇。(問:去現場罵人家「幹你娘、臭g八」是誰說的?)他先生在旁邊,他老婆還一直騙,他去貸款了還把錢用掉,他先生不知道,他騙東騙西,腦羞成怒,我記得我只有對他大聲而已。(問:到底是誰說若不還錢,就要把他老婆帶走,把土地權狀交出來?)我沒聽到,應該是沒有人說這種話,我們只是協商還錢的事而已。(問:你是否認識庚○○?)有。(問:是否庚○○開始灑金紙?)我坐前面,我沒有看到是誰灑的,我一回頭就看到金紙在飛了,當天下雨,也可能我在外面抽菸,我沒有看到誰起頭的(見他字卷二第55-61頁)。本院審理時又證述:其有去竹山2次,有找乙○○和壬○○去,當時在現場聽應該是在處理債務問題,沒有聽到有人罵三字經或說要把人押走,灑金紙那次,我在外面講電話,進去就地上都金紙,沒看到誰灑的(見本院卷四第244-248頁)⒍被告庚○○警詢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謝○玲及林○漳?關
係為何?)不認識。(問:據警方調查,你與3名男子於106年9月13日18時許至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要求謝○玲歸還積欠辛○○的債款,是否有此事?你是否知道2人借貸關係及金額?另外3名男子為何人?為何要撒金紙?)有,但不知道他們有借貸關係。現場有丙○○、戊○○、丑○○,還有我自己,另一個我不認識。因現場謝○玲及林○漳不說話,所以我們就在現場撒金紙,但我不認識他們倆個,也沒有債務關係。(問:為何你們會共同前往謝○玲及林○漳的金紙店?)因為丙○○說他們兩個欠錢,但詳細欠款我不清楚。所以大家便於107年9月13日北屯區大觀段408-1地號集合,由我開AGV-3177自小客車載他們前往南投縣竹山鎮叫他們還錢。(問:承上,你與丙○○、戊○○、乙○○、丑○○及壬○○於106年9月14日15時許,由你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再次前往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是否有此事?)有。因為106年9月13日當事人不在,丙○○再跟他們約定106年9月14日要再次討論如何還款。(問:承上,丙○○到場後與謝○玲商討債務,告知需歸還欠辛○○的錢一共186萬元,因對方表示未能還錢,戊○○與丙○○便用三字經等語辱罵對方,並要脅謝○玲丈夫林○漳需交出土地所有權狀來抵債,是否有此事?)不清楚。應該是沒有三字經辱罵對方,是當事人老公林○漳都不說話,我們才撒金紙。(問:再於106年9月28日15時,你與丙○○、戊○○、乙○○、壬○○及丑○○駕駛車號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至謝女住處及謝女兒子林○潭經營的金紙店,因未見到謝女,且沒收到債款,所以丙○○指使你與乙○○及壬○○等3人將店内擺放販售之金紙取出並胡亂灑在店内,是否有此事?)我們只有106年9月13日撒金紙,9月14跟28日並沒有撒金紙。(問:現警方出示附件二金紙店監視器晝面,請問你認識何人?與你是何關係?)白色上衣黑橫格男子為丙○○,黑色上衣為丑○○,粉紅色上衣戴帽子為戊○○,黑色上衣戴口罩是我。另一個短褲橫格上衣男子我不認識,應該是戊○○朋友。(問:承上,尚有何人參與?係由何人提議前往?由何人統籌指揮本事件?如何分工?執行方式為何?請詳述?)就我們幾個,是丙○○提議前往,沒有說明如何分工,當天都是由丙○○在說話。(問:承上,債務後續由誰來處理?你等後續有何人分得酬佣?佣金為何?你分得多少?)不清楚,沒有分到酬佣(見他字卷三第72-77頁);本院羈押訊問時又供述:確實有去竹山的金紙店灑冥紙的事情,但一開始去的時候我們不知道要做什麼,是丙○○找我及戊○○、丑○○去,到現場時,是謝○玲欠辛○○錢,我去那邊才知道是欠錢,後來有灑冥紙,目的就是要逼謝○玲還錢(見聲羈卷第9-12頁)。本院審理時又證述:丙○○約其去竹山協商債務,有聽到丙○○與林○漳協商債務,其有灑金紙,沒有聽到丙○○有出言恐嚇,乙○○有灑金紙,丑○○有丟金紙的紙箱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5-224頁)。
⒎被告丑○○警詢時供述:(問:據警方調查(犯罪事實清單2)
,你與3名男子於106年9月13日18時許至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鎖的住處,要求謝○玲歸還積欠辛○○的债款,是否有此事?你是否知道2人借資關係及金額?另外3名男子為何人?)有此事,但我不曉得要討債的對象就是謝○玲及林○璋。我只知道我是去助陣的,到現場什麼事都不用做,不曉得他們之間的借資關係跟金額。另外3名男子分別是丙○○、戊○○、庚○○還有我自己。(問:承上,你與丙○○、戊○○、乙○○、庚○○及壬○○於106年9月14日15時許,由庚○○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再次前往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是否有此事?)是。(問:承上,丙○○到場後與謝○玲商討債務,告知需歸還欠辛○○的錢一共186萬元,因對方表示未能還錢,戊○○與丙○○便用三字經等語辱罵對方,並要脅謝○玲丈夫林○漳需交出土地所有權狀來抵債,是否有此事?)有這件事,我不確定丙○○跟他們要多少錢,戊○○與丙○○有辱罵對方,基本上都是丙○○在主導,他們有要脅林○漳交出所有權狀。(問:再於106年9月28日15時,你與丙○○、戊○○、乙○○、壬○○及庚○○駕駛車號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至謝女住處及謝女兒子林○潭經營的金紙店,因未見到謝女,且沒收到債款,所以丙○○指使庚○○與乙○○及壬○○等3人將店內擺放販售之金紙取出並胡亂灑在店内,是否有此事?)有此事。是丙○○指使庚○○、乙○○及壬○○等3人將店內擺放販售之金紙取出並胡亂灑在店内。時間點我記不太起來了但是上述106年9月13日、14日及28日警方所述的内容我都有印象。
(問:現警方出示附件二金紙店監視器晝面,請問你認識何人?與你是何關係?)去金紙店的就是丙○○、戊○○、庚○○、乙○○、壬○○還有我本人。朋友關係。(問:承上,尚有何人參與?係由何人提議前往?由何人統籌指揮本事件?如何分工?執行方式為何?請詳述?)沒有其他人,由丙○○提議前往的。丙○○統籌指揮。丙○○叫我背包包站在旁邊,另外叫庚○○開車,然後其他人就只是跟著旁邊而已。丙○○跟我聯絡說要到南投找人,我們一夥人到現場後只有看到事主老公還有兒子,然後丙○○就一直在跟欠債的人談,戊○○不時會幫腔。
講什麼內容我沒有記,丙○○就是叫我背著裝有欠債者本票文件的包包在旁邊站著而已。我有去的最後一次,因為欠債者一直沒有出面,丙○○就生氣了,叫旁邊的小弟庚○○、乙○○及壬○○開始灑金紙。沒多久就有警察來把我們全部帶去做筆錄。(問:承上,債務後續由誰來處理?你等後續有何人分得酬佣?佣金為何?你分得多少?)我不知道。我沒有分到酬佣,但我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分到酬佣(見警卷一第335-342頁);偵查中又供述:(問:106年9月13日、14日、29日你為何會跟丙○○、戊○○、庚○○、乙○○、壬○○等人,一起去謝○玲、林○漳在南投竹山的住所?)那時候是他們打來跟我說要跟他們出門,他們只跟我說要去南投找人,沒有說要討債或是人家欠錢的事,只有下車叫我包包背好,我下車後,丙○○就先跟債主的丈夫及兒子理論,因為債主不在,後面才麻煩他們聯絡債主出來,第一次是他們在那邊講,我在外面,第二次我才知道,我只知道有講到什麼抵押的。(問:第一次有誰去?)我、庚○○、丙○○、戊○○。最後去的時候,人比較多。(問:第二次有誰去?)跟第一次一樣。(問:第三次有誰去?)有丙○○、我、戊○○、庚○○、乙○○、壬○○。我想說他們去我陪他們去,他們沒有說要帶東西,只是後面聯絡不到債主,丙○○才生氣,我是沒帶過東西,他們也沒給過我東西。(問:有誰身上有槍嗎?)那3次就沒有看到。(問:第1次丙○○不是有帶槍去?)沒有,我沒看到,第二次我才看到他們之間講話跟一些抵押之類的,第三次才是灑金紙,後面他們報警,警察有到場,後面比較少跟我聯絡,後面才發現正常工作才會有薪資轉帳,要貸款也比較方便,我已經半年沒跟他們聯絡。(問:你這3次過去時,有聽到丙○○跟債主說他總共欠他186萬元,若不還錢就要把他帶走,也要交出土地權狀來抵債?)我確實有聽到的是土地的部分,就是什麼抵押的,後面我聽到說不然不處理沒關係,後面拿票到法院處也可以。(問:為何叫他們交出土地所有權狀?)我不清楚,當時我都在外面,他們都在裡面講,第二次我只聽到他說你母親要不要出來處理,後面走的時候,丙○○說會繼續跟他兒子保持聯絡,好像他們約時間,隔了一段時間才突然要去,就這樣子。(問:第三次去灑金紙這件事,那天是誰開始灑的或是有人指揮要灑金紙?)這3次都是丙○○先主導的,後面第三次好像講到抓狂了,好像債主不出現,等了半小時,他們在那邊灑金紙,我在旁邊看而已,後面有警察來,最後要走的時候,印象丙○○有拿出幾千元賠償金紙,後來就不了了之就走掉了。(問:當天或是這3次都有帶相關的本票資料?)對。(問:都是叫你帶或是丙○○交給你?)他就是放在包包,第一次我不知道,第一次背著,後面他叫我進去,我才知道裡面有東西。(問:包包裡面有放槍嗎?)完全沒有,只有本票、印章、印泥。我印象中本票已經有寫了,只是我沒有詳細看,怕被打。(問:當天到底是追討欠丙○○的錢或是其他人的錢?)我不清楚,只知道3次確實都是丙○○找我們去的,我不知道是討誰的錢,過程中他沒有講到當天的目的或是誰委託的。(問:你們用這種灑金紙的方式來追討款項,會讓人家心生畏懼,是否了解?)是,我回去就被罵了,罵我站在旁邊都沒有幫忙,說載我來幹嘛的,後面就是因為這樣我才很少跟他們聯絡。(問:為何你們討債都要這麼多人在一起?)這我不是很了解,我只去那一次,其餘有什麼內容、活動,都不會跟我講,除非喝酒,就一通電話來叫我幫他開車。(問:他們利息怎麼算?)他們的金額、流程都不會跟我講,完全不會讓我碰到錢。同次訊問另具結證述:(問:你剛才所說在106年9月13日、14日、29日丙○○、戊○○、乙○○、庚○○、壬○○及你有一起去南投竹山討債,是否實在?)對。(問:過去就是要討債是確定的?)對(見他字卷一第214-221頁)。本院審理時又證述:被告丙○○找其去竹山,去了3次,有看到丙○○跟謝○玲老公、兒子講話,我沒有灑金紙,有丟箱子,因為看到大家都在灑金紙所以就翻紙箱,把金紙倒出來,庚○○、乙○○、壬○○有灑金紙(見本院卷四第224-243頁)。
⒏被告乙○○警詢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謝○玲及林○漳?關
係為何?)我都不認識。(問:據警方調查,你是否於106年9月13日18時許至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要求謝○玲歸還積欠辛○○的債款,是否有此事?你是否知道2人借貸關係及金額?)我當時沒有去。我不清楚。(問:你於106年9月28日15時,你與丙○○、戊○○、丑○○、壬○○及庚○○駕駛車號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至謝女住處及謝女兒子林○潭經營的金紙店,因未見到謝女,且沒收到債款,所以丙○○指使庚○○與你及壬○○等3人將店內擺放販售之金紙取岀並胡亂灑在店內,是否有此事?)有此事。(問:現警方出示附件二金紙店監視器畫面,請問你認識何人?與你是何關係?)編號1照片中有丙○○、丑○○、壬○○及我本人,戴口罩的應該是庚○○;編號2是丑○○、編號3有丙○○、庚○○、丑○○及戊○○:編號4照片中有丙○○、丑○○、庚○○、戊○○及我本人。都是朋友關係。(問:承上,尚有何人參與?係由何人提議前往?由何人統籌指揮本事件?如何分工?執行方式為何?請詳述?)沒有其他人參與。是戊○○約我一起前往討債的。是丙○○統籌指揮。沒有分工。我只是跟丙○○一起去該處,到現場都是丙○○和對方談債務問題,我就站在旁邊聽丙○○指揮。(問:承上,債務後續由誰來處理?你等後續有何人分得酬佣?佣金為何?你分得多少?)我不知道。我沒有拿到任何酬勞。(問:編號7照片中你有灑金紙的行為是何人只是你做的?)我是在現場看到丑○○有灑金紙,所以我也跟著拿被害人店內之金紙起來跟著灑。(問:丙○○於現場如何向謝○玲的兒子討債?期間無岀言恐嚇或其他暴力行為?)我有聽到丙○○跟謝○玲她兒子說他母親如果不出面解決債務,他要去法院申請設定他家附近的土地去設定抵債。就只有我和丑○○、庚○○及壬○○在現場灑金紙,沒有其他恐嚇言詞和暴力行為。(問:你與丑○○、庚○○及壬○○在被害人經營的店內現場灑金紙會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你是否知情?)我知道(見警卷二第71-85頁);偵查中又供述:(問:你是跟著戊○○?)對,那天他就約我,我知道29日那天是討債的事,是上車他們說要去南投。(問:為何找壬○○?)那陣子我們都有在一起,我就約他一起去。(問:你跟壬○○說要去討債?)對,我就照戊○○跟我講的跟他講。(問:所以你是事先知道要討債,才找壬○○?)對。(問:當天有帶本票、支票、借條嗎?)沒有,我就是跟著去而已,我沒有看到有沒有人帶。(問:那天帶頭的人?)丙○○。(問:庚○○是什麼角色?)他是開車,去對丙○○跟賣金紙的在講,我沒有注意聽他們在講什麼。(問:誰叫你灑金紙?)我看到丑○○弄倒,我就撿地上的跟他一起丟。(問:是誰說要丟這些東西,為何壬○○也跟著在丟金紙?)我不知道。沒有人叫我們這樣做。
我看到丑○○把金紙往地上推倒就有丟,我就把地上的金紙撿起來跟著丟;同日訊問時又具結供述:(問:你剛才講去年9月29日下午去南投竹山○○街○○號的金紙店灑金紙,是丙○○帶頭,戊○○邀你過去,你再邀壬○○,目的是要去討債?)正確。(問:灑金紙就是要讓對方心生畏懼,把款項償還?)是。(問:當天是丙○○負責講債務的事?)是。(問:你記得灑金紙的有誰?)我、壬○○、丑○○;戊○○在外面走動,那店面就是倉庫,路人走過就看到裡面在幹嘛了,一下子警察就來了,我不知道是誰報案。(問:你當天確實有聽到丙○○說要對方趕快還債或是把土地做抵押給他?)他意思是說叫他媽媽趕緊出來處理,不然就去法院,這蠻正常的,我們可以去告他欠錢,可能動產不動產,我不是很了解,就是走法律上的途徑,那幾天我後來也是走來走去(見他字卷一第180-185頁)。
⒐被告壬○○偵查中供述:(問:你為何與丙○○、戊○○、庚○○、
乙○○一起去南投竹山那邊謝○玲、林○漳所經營的金紙店?)我是跟乙○○是好友,他跟我有一起,他約我一起去,我們是坐一台黑色7人座的車,我不知道是誰的車,他們說陪他們去講錢的事收帳,我不知道是收誰的錢。(問:是誰叫你灑金紙?)沒有人,我就看到人家就跟著灑。(問:誰先開始灑金紙?)我沒有很注意看,我是站在外面這邊,那邊都有監視器,我看到裡面在灑,我就跟著灑,沒有人叫我跟著灑。(問:監視器看起來庚○○對被害人丟金紙,你就開始灑金紙?)就是有人開始丟了,我才跟著丟的。(問:為何叫金紙店的負責人的兒子回來?)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我是看到丙○○他們在跟對方談。(問:庚○○有負責談判嗎?)沒有。(問:是丙○○負責談判?)是丙○○跟他們在講。(問:你事後有分到錢嗎?)完全沒有。(問:你認識戊○○?)也有認識,但不是很熟。(問:小陳即庚○○你也認識?)那就更不熟了。(問:你只討這筆債?)就是乙○○找我,只去過那一次而已。(問:你有跟乙○○或是丙○○這些人有金錢往來嗎?)完全沒有(見他字卷一第153-155頁)。警詢時又供述:(問:你是否認識謝○玲及林○漳?關係為何?)不認識。
(問:據警方調查,你與3名男子於106年9月13日18時許至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要求謝○玲歸還積欠辛○○的債款,是否有此事?你是否知道2人借貸關係及金額?另外3名男子為何人?)我不知道那是欠誰,我不知道債權人是誰,106年9月13日我沒有去,我是106年9月29日去的。我不知道2人借貸關係也不知道金額。(問:承上,你與丙○○、戊○○、丑○○、庚○○及乙○○於106年9月14日15時許,由庚○○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再次前往謝○玲及林○漳位於南投縣竹山鎮的住處,是否有此事?)106年9月14日我沒有去,我是106年9月29日去的。(問:再於106年9月29日15時,你與丙○○、戊○○、丑○○、乙○○及庚○○駕駛車號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至謝女住處及謝女兒子林○潭經營的金紙店,因未見到謝女,且沒收到債款,所以丙○○指使你與林都辰及乙○○等3人將店內擺放販售之金紙取出並胡亂灑在店內,是否有此事?)是,106年9月29日,那天是乙○○約我去的,是當天我跟乙○○見面的時候乙○○說要去收帳約我一起去,我想說我去湊人數的就跟著去了。當天是乙○○先開我的車AMB-0709載我去跟其他人會合,會合後改搭他們的車,開車的人好像是庚○○或丑○○,我跟乙○○坐在最後一排,丙○○好像坐在第二排。那天去有看到債務人的兒子跟她老公,沒有看到債務人,由丙○○負責跟他們談判。當天沒有收到帳款。沒有人教唆我撒金紙,是我自動自發拿起來撒的,因為我看到其他人開始撒金紙了所以就跟著撒了。有撒金紙的是我、乙○○、庚○○及丑○○。(問:討債之後你們去了哪裡?)回到原本的集合點聊聊天之後就離開了。(問:乙○○日常收入為何?乙○○是否以收帳為業?)無業,乙○○跟我說他們那天剛好要去討債。(問:承上,丙○○到場後有無用三字經等語辱罵對方?並要脅謝○玲丈夫林○漳需交出土地所有權狀來抵債,是否有此事?)現場由丙○○負責跟債務人的丈夫跟兒子談判,丙○○等其他人有用三字經辱罵對方。土地的事我不清楚。(問:現警方出示附件二金紙店監視器畫面,請問你認識何人?與你是何關係?)由左而右是乙○○、我、綽號阿宗(丙○○)、綽號小陳(庚○○)、綽號民聲(丑○○)、紅色衣服的是綽號嘉偉(戊○○)。乙○○跟我是朋友。綽號阿宗(丙○○)、綽號小陳(庚○○)、綽號民聲(丑○○)、紅色衣服的是綽號嘉偉(戊○○)都是透過乙○○認識的朋友、(問:承上,尚有何人參與?係由何人提議前往?由何人統籌指揮本事件?如何分工?執行方式為何?請詳述?)當天是乙○○約我提議前往的,由丙○○統籌指揮談判。沒有事前分工。撒冥紙是我看有人撒就跟著撒的。(問:承上,債務後續由誰來處理?你等後續有何人分得酬佣?佣金為何?你分得多少?)我不知道,我只是義氣相挺,沒有分到錢(見他字卷一第157-161頁)。本院審理時又證述:有和戊○○、乙○○去金紙店,戊○○找我去的,去了才知道是謝○玲欠錢的事情,我有灑金紙,看到別人灑就跟著灑,還有人丟紙箱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48-258頁)。
⒑證人即告訴人謝○玲偵查中具結證述:(問:一開始是誰借錢
?)是我(問:是誰借你錢?)我都是叫他小薇,後來他說他有改名字,我不知道。(問:如何認識小薇?)我認識他快20幾年了,我是從105年開始借錢,一開始我是開公司票給他,我有背書,可是後來他叫我寄空白的支票給他寫,就是都是他寫的。前後陸續有向他借100萬元,後續都變成只繳息而已,我都把錢匯去辛○○大里仁化郵局0000000號帳戶,有時候我用無摺存款,有時候是辛○○二哥二嫂來跟我拿比較多,辛○○就是小薇。(問:你是以哪個帳戶匯到辛○○的帳戶?)好幾個。(問:你說的公司票是你兒子的金紙店的公司票?)對。(問:綽號阿宗的人何時拿槍來恐嚇你們?)後來我有回來店裡,阿宗跟我說要怎麼處理,我說我沒錢,他說利息十分,我就嚇到,他說你不知道嗎,我說我剛開始跟小薇借錢不是這金額的利息,我問他十分怎麼算,他就不敢講了,我是後來才回來的,我沒看到槍。(問:為何找小薇借錢?為何不找當舖或是銀行借錢?)我一開始有找銀行借錢,但是我的條件不符,是後來聊天講到,小薇就說好心幫我問,他說他朋友開地下錢莊的,我是第一次跟地下錢莊借錢,因為我開金紙店,已經開了,資金又不足,一定要補資金下去,我才剛開始約一年而已,再沒有補下去的話,就會關了。(問:有一個人說若再不還錢就要把你抓走,說要來你家噴漆、拉布條,看你什麼時候要還,這是何時說的?)他還把我恐嚇、罵得很難聴,叫我們把○○街的那筆水地的土地所有權狀交出來,若不交出來要把我抓走。(問:agb-3177是他們開來的車?)是。我們有看到,監視器有拍到。
(問:(提示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提示指認犯嫌紀錄表)灑金紙是第一次去做的嗎?)我們10月初就搬到山上跟朋友借住,幫忙種菜,現在搬到○○,錢沒辦法還了,就趕快離開了。(問:現在你們金紙店已經關了嗎?)自從他們灑金紙我們就搬了(見他字卷一第75-76頁反面)。亦具結證述警詢時所供述係與辛○○以犯罪事實所示之條件借款,所述均正確等語(見警卷三第213-217頁、他卷一第75頁)。⒒證人林○璋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問:如何認識小薇?)我沒
有向他借錢。(問:綽號阿宗的人何時拿槍來恐嚇你們?)106年9月13日直接先來○○街○○號的店裡,然後跑到我○○號的住處,當時有4個人,是阿宗帶頭,另一個不知道的人有拿槍出來,沒有對著我,是嚇我一下,後來就說我太太向他借錢跳票,我本來也不知道,他說借了186萬元,然後他就叫我打電話叫我太太回來,後來又叫我兒子打給我太太,叫我不能亂跑,我就走到對面的點叫我兒子打電話給我太太。(問:agb-3177是他們開來的車?)是。我們有看到,監視器有拍到。(問:到底是幾個人進到你家?)第一天4個,第二天是6個,我不知道後面那2個人長什麼樣子。(問:灑金紙的是誰?)那已經是去第三次了。(問:(提示監視錄影翻拍晝面、提示指認犯嫌紀錄表)灑金紙是第一次去做的嗎?)這是第三次。這些人我只知道固定有4個人是同樣的,阿宗帶頭的,指認犯嫌紀錄表裡阿宗是編號1,還有編號2、
4、5是固定的那4個人。(問:現在你們金紙店已經關了嗎?)自從他們灑金紙就沒有人敢來買了(見他字卷一第75-76頁反面)。
⒓依據被告辛○○與告訴人謝○玲之對話紀錄(見警卷二第257-26
1頁),辛○○在被告丙○○等人前往尋找謝○玲前,即已告知會找朋友去處理債務等語,隨後被告丙○○等人即前往謝○玲住處、金紙店等處,可知辛○○確實有要求被告丙○○前去處理謝○玲債務。被告丙○○、戊○○、庚○○、丑○○、乙○○、壬○○等6人於106年9月29日下午3時許進入金紙店,庚○○、丑○○、乙○○、壬○○均有潑灑金紙或翻倒紙箱等情,則有店內監視器畫面可以佐證(見警卷三第229-237、249-256頁)。
⒔綜合上開證據,被告辛○○就其與謝○玲之間借貸關係成立重利
犯行,業已於偵查中及本院坦承,並有證人謝○玲偵查中具結後證述互核一致,已堪認定。被告丙○○、戊○○、庚○○、丑○○、乙○○、壬○○亦均坦承知悉目的就是要去討債等語,是渠等前往尋找謝○玲討債多次,最終在謝○玲之子之金紙店灑金紙,自屬基於討債動機,因討債未果藉此威脅在場之謝○玲家人所為,被告丙○○等6人既基於共同犯罪之決議前往現場,無論是否有在現場灑金紙,均應就此行為造成他人威脅負責,而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告等人暨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現場就是金紙店,灑金紙不會造成渠等恐懼,謝○玲家人看起來不害怕等語,但查,縱然謝○玲家人係經營金紙店,將他人店面內之物品恣意亂灑、推倒之行為,形同砸店鬧事,當然會造成他人恐懼,與被害人是否是經營金紙店無關,此種多人前往砸店鬧事之舉動,客觀上會使他人產生恐懼,甚為明確,亦不以被害人當下有何明確恐懼之反應為必要,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被告辛○○重利之犯行即被告丙○○等6人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均堪認定。
㈦、犯罪事實五,被告癸○○、丙○○、甲○○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⒈訊據:
⑴被告丙○○辯稱:都是用我的名義放貸,所以都是記載我個人
所得下,綜所稅都是我在報,放款部分我也沒有記在公司的帳上,因為錢不是公司的。退股後我就沒有再拿5 萬元,我們跟被害人收的利息就由被告癸○○收2/3,我收1/3。辯護人辯護略以:被告丙○○係借用里銨公司帳戶或使用自己帳戶收取還款本金及利息,而未將收取之金額計入里銨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中,並無使里銨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自不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罪責。
⑵被告甲○○辯稱:我沒有在里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我單純只
是幫被告癸○○保管里銨的存摺和印章,因我先生是金主需要入出帳,被告丙○○會跟我說借款人要借多少錢要我去提領出來,我就去提里銨公司帳戶裡面的錢,里銨公司裡面的錢是我先生去跟人家調,匯入里銨公司的帳戶,我再把這些資金提出來交給被告丙○○去放款。有一本被告丙○○個人帳戶,因借款人也會匯錢進去。辯護人辯護略以:被告甲○○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借款都是由被告丙○○和借款人討論之後,被告丙○○認為可以借才跟被告癸○○調錢,被告甲○○只是針對被告癸○○和被告丙○○之間的借貸記帳,去銀行匯款,並非公司的會計。
⑶被告癸○○辯稱:我不是負責人,我曾經有入股里銨公司,是
民國103 年間,但我於105 年左右退股,被告丙○○在我退股後還是會跟我借錢,剛開始我入股前一兩年資金沒有辦法回來,做得很辛苦,我就跟被告丙○○說不要做了,但他還是要繼續做,所以有時候會跟我調錢,因大部分的錢都是我去借的,所以帳冊要放我在這邊,我才能瞭解公司的營運狀況,我是希望可以不要虧錢,我只是請被告甲○○幫我保管帳冊,被告甲○○多多少少會看帳冊,她才知道匯的錢有無進去確認資金的流向。我有時候資金都出去時會跟被告丙○○說不要放貸那麼多,我沒有跟他說利息要多少,他跟我調錢,我和他之間都沒有算利息,入股時本來我們是約定利潤我2/3 ,被告丙○○1/3 ,被告丙○○壹個月再多拿五萬元,因業務都是由被告丙○○負責,我104 年底退股之後的借款,利息我也不知道怎麼說。辯護人辯護略以:商業會計法借貸出去的資金都是丙○○去調錢,不是公司的錢,所以才會記載被告丙○○名下,營收都不會記載公司名下,檢察官應誤會此部分有違反商會法的問題。
⒉被告丙○○偵查中供述:(問: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
做放款的營業項目?)是。只有二胎而已,房子及土地設定。(問:所以利息就是你們主要的營業收入?)對。(問:為何你們報給國稅局的營業收入,裡面沒有利息的收入?)所有的案件都是以我的名字設定,案件的獲利變成是我自己私人的,公司的支出會虧損是因為獲利沒在公司裡面,公司的虧損都出一些有的沒的,所以就是虧損的狀態。(問:但明明可以設定在公司,為何設定在你的個人名義?)我問會計師,會計師說會卡到公司法,就變成設定我個人。(問:你可以透過用股東同意解決這個問題,有何意見?)因為公司都是我在發落的,包括審核案件,都是我。(問:就是故意不讓營業收入入到公司帳戶?)是,算是閃稅。(問:是要逃稅,不是要閃稅?)對。(問:所以營業收入都沒記入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這我知道。(問:是否故意要這樣做?)對。...(問:根據在甲○○住○○○○000巷00號所扣到的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帳,裡面的資料來看,104年利息收入有379萬6800元,105年息收有55萬8000元,106年息收57萬2千元,這是否為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的利息收入?)對。(問:所以這些錢最後都是歸癸○○這邊?)對。(問:是癸○○指示這些利息錢不入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收入?)是我說的,因為就如剛才檢察官說的逃漏稅。因為設定也都設定我的名字,我若報入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稅金較重,我個人的稅金較省。(問:為何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收入都是零?)對。就是為了逃漏稅,我想說就是為了閃稅,用我的綜所稅報比較省。(見他字卷二第135-144頁)。依據上開供述,被告丙○○坦承其為了逃漏稅,故意不將里銨公司之營業收入(利息)記入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⒊依據里銨公司帳務資料(包含月報表、日記帳)(見他卷三
第1-23頁)、里銨公司103年12月至107年1月份之各月份及年度報表(見他卷三第25-64頁、第83-108頁),里銨公司分為「公司」帳目及「花園」帳目,「公司」部分為丙○○負責,「花園」部分為庚○○負責(各月份帳目如附表二、附表三)。惟依據里銨公司向國稅局申報之營業收入,103年度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之營業總額為22萬2095元,104年度為24萬3333元,105年度為17萬8572元,106年度為175萬238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2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08765號函暨檢送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103年4月至106年12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103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103至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品明細表等資料可稽(見他卷一第110-120頁,光碟附於第246頁證物袋內)。
⒋綜合上開證據,被告丙○○偵查中已明確坦承其為了逃漏稅,
刻意不將里銨公司之營業收入(利息)記入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而依照上開報稅資料及卷附里銨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里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丙○○,被告丙○○上開不實登載之行為,自屬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行為。
⒌又被告癸○○、甲○○雖非里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被告癸○○
係里銨公司實際出資人,且由被告甲○○逐月記帳,甚至實際持有里銨公司及丙○○存摺、印章之方式,實際在幕後控制里銨公司,藉此牟利,被告癸○○、甲○○2人此部分與被告丙○○之共犯關係,業已說明如前。2人縱非里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非商業會計法所定義之商業負責人,然既與被告丙○○就里銨公司放貸利息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即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被告丙○○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辯稱均為被告丙○○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等語,尚無可採。
㈧、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癸○○、丙○○、戊○○、庚○○、丑○○、乙○○、壬○○、辛○○、甲○○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4、8、10、11部分:⒈核被告癸○○、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一般重利罪。
⒉被告癸○○、丙○○、甲○○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㈡、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6、17、18部分:⒈核被告癸○○、丙○○、甲○○、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一般重利罪。
⒉被告癸○○、丙○○、甲○○、庚○○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2部分:⒈核被告丙○○、庚○○、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2項
、第1項加重重利未遂罪。被告丙○○前階段一般重利既遂之低度行為,為後階段加重重利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加重重利罪本質即係重利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結合犯罪,自無庸再另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⒉被告癸○○、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一般重利罪。
⒊被告癸○○、甲○○,與被告丙○○前階段一般重利既遂之犯行;
被告庚○○、丑○○與被告丙○○後階段加重重利未遂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丙○○、庚○○、丑○○以脅迫等方式欲取得重利而不遂,為
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㈣、犯罪事實四部分:⒈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一般重利罪。⒉被告丙○○、戊○○、庚○○、丑○○、乙○○、壬○○所為,係犯刑法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公訴意旨就106年9月29日被告6人前往灑金紙部分行為,認屬加重重利未遂,然卷內既無被告6人此部分行為係基於取得重利之目的所為(亦即對於辛○○與謝○玲之間借貸關係已達重利罪程度有所認識)之積極證據,自難論以加重重利未遂罪,然起訴之基本事實究屬同一,且被告及辯護人亦均於辯論時主張此部分犯行僅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對被告之防禦權並不生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丙○○、戊○○、庚○○、丑○○、乙○○、壬○○就恐嚇危害安全
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㈤、犯罪事實五部分:⒈核被告癸○○、丙○○、甲○○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使財報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所犯之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屬於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論處,無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餘地。
⒉被告癸○○、甲○○,係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丙○○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犯此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參照)。經查,本案檢察官起訴書均未對被告等人是否構成累犯具體指明,且科刑辯論時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被告等人構成累犯(見本院卷五第480頁),依上開大法庭裁定意旨,尚無從認定被告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㈦、罪數:⒈「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商
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 個半月。」、「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6條前段、第65條、第6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則財務報表之編製,應係次年度之2月底之前,是被告編製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或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行為時間,應係於每年之1、2月間為之,自應依各年度而分別論罪。是以,就被告癸○○、丙○○、甲○○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均應以每一年度論以一罪,方為適當,公訴意旨就103年度至106年度共4年度之行為,論以一罪,尚有未恰。
⒉被告丙○○所犯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4、8、10、11、16
、17、18之一般重利罪(共8罪)、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2加重重利未遂罪、犯罪事實四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事實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共4年度,4罪)。以上共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⒊被告癸○○、甲○○所犯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4、8、10、
11、12、16、17、18之一般重利罪(共9罪)、犯罪事實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共4年度,4罪),以上共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⒋被告庚○○所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6、17、18之一般重利
罪(共3罪)、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2部分加重重利未遂罪、犯罪事實四恐嚇危害安全罪,以上共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⒌被告丑○○所犯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2加重重利未遂罪、犯
罪事實四恐嚇危害安全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量刑:⒈被告丙○○部分:丙○○自103年間開始經營里銨公司,擔任登記
負責人,且實際執行附表一編號1、4、8、10、11、12重利犯行之借貸條件決定及重利收取,並從收取之重利中獲取1/3之不法利益,另以提供資金予庚○○之方式,犯附表一編號16-18之重利犯行,就所犯重利犯行部分,參與程度甚高。且被告丙○○所犯附表一編號1、11、12重利犯行,非但以利息、手續費等名目收取重利,更趁被害人無力償還重利之際,拍賣被害人設定抵押之不動產後,再巧立名目剋扣本應屬於被害人之拍賣差額牟取重利,附表一編號12更主導以言語恐嚇、四處張貼公告方式脅迫被害人陳○娟及其家人,此種為牟取重利,不惜牽累無辜他人之犯罪手段,甚為惡質。其於擔任里銨公司負責人期間,為求逃稅又為隱匿實際收入為不實財務報告,另受辛○○所託,率眾至謝○玲住處、店面滋事恐嚇,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丙○○除恐嚇危害安全部份坦承外,其餘均否認犯行,與有罪部分之被害人程○茵成立和解(妨害自由等部分)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妨害自由等前科紀錄,素行不良。並分別審酌各別被害人所取得之重利金額、所使用手段等情狀。暨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48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⒉被告癸○○、甲○○部分:被告癸○○、甲○○自103年12月,實際出
資並負責里銨公司之資金調度,被告癸○○可從放貸獲取之重利獲得2/3之不法利益,被告甲○○則從里銨公司成立起至遭查獲止,逐月逐筆記帳,更實際保管里銨公司及丙○○收取利息所用之存摺,控制里銨公司之資金流動,足認被告癸○○、甲○○夫妻為里銨公司不法重利行為之最大獲利者及幕後操控者,參與程度甚高。此外亦藉由被告丙○○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方式,以實際負責人之角色共同參與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2人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癸○○前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前科紀錄之素行,甲○○則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並分別審酌各別被害人所取得之重利金額等情狀。暨審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48
2、48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⒊被告庚○○部分:被告庚○○以里銨公司之資金,對外從事重利
行為,另受丙○○所指示,參與附表一編號12之加重重利未遂及犯罪事實四之恐嚇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坦承重利部分及恐嚇部分犯行,與被害人施○凱已經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並分別審酌各別被害人所取得之重利金額等情狀。暨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48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⒋被告辛○○部分:被告辛○○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藉謝○玲
需款孔急之際,約定顯不相當之重利牟取利益,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就重利部分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48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⒌被告戊○○、丑○○、乙○○、壬○○部分:被告丑○○參與對被害人
陳○娟以張貼公告方式脅迫取得重利未遂犯行。被告戊○○、丑○○、乙○○、壬○○則另參與106年9月29日對謝○玲家人恐嚇之犯行,丑○○、乙○○、壬○○等三人均有實際動手灑金紙之行為,所為應予非難。然審酌被告4人本案所為均係受被告丙○○之指示下所為,參與程度較低,戊○○就灑金紙部分則僅單純在場而未實際灑金紙或翻紙箱,參與程度不高。又審酌被告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戊○○本案行為前有公共危險、詐欺、賭博前科紀錄、被告乙○○本案行為前有妨害兵役前科紀錄,其餘被告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48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㈨、定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法定範圍,以免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致刑責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罰之社會功能。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參照)。審酌被告癸○○、丙○○、庚○○、甲○○所犯數罪,除丙○○、庚○○另犯之犯罪事實四部分外,其餘均係於經營里銨公司期間內從事重利犯罪所為以及衍生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被告庚○○所涉重利部分,合計收取16萬1,000元之重利。被告癸○○、丙○○、甲○○所涉重利罪部分,合計收取1157萬0810元之重利,以及本案重利部分犯行,犯罪時間自103年9月起至106年12月止,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則從103年度至106年度止,均長達約3年餘,犯罪持續時間甚長。至於被告丙○○、庚○○另犯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則與里銨公司並無關聯性,共犯組成亦不相同,與里銨公司相關案件關聯性甚低等情。另被告丑○○所犯2罪,均為受丙○○指示前往討債下所犯等情。定應執行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縱行為係於105年7月1日以前,仍應適用現行沒收法律之規定。
㈡、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⒈被告丙○○遭查扣之公司章1個、公司發票章1個、隨身碟1個、
公司電腦2組,依被告供述均為里銨公司業務相關所用(見逕扣卷第4、24頁),爰於被告丙○○所犯重利犯行下宣告沒收。遭查扣之宜蘭民宿(凃○謙借貸資料)1批、陳○義借貸資料1批則分別為附表一編號8、12所用之物,亦應於各別行為下宣告沒收。
⒉被告庚○○遭查扣之林○杰借款資料(內含身分證影本)1封、
廖○強借款資料(內含身分證及買賣合約)1封、施○凱借款資料(內含證件影本、身分證、駕照等)1封,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6-18所用之物,亦應於各別行為下宣告沒收。⒊被告甲○○遭查扣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
存摺各1本、為被告甲○○參與里銨公司重利犯行所用之物,爰於全部重利行為項下宣告沒收。扣案之里銨公司收支簿(至105年7月)1本,記載附表一編號1、4、10部分被害人之重利款項,里銨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1本則記載附表一編號10、11、12、16、17、18部分被害人之重利款項。精○○○○街套房房屋資料袋1袋、里銨資產公司套房合約書1袋、程○茵借貸合約資料1袋為附表一編號1重利行為所用之物,則於該次行為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旨在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於事實審法院對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拘束,得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估算推計之依據即已足,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再者,參照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所載稱:「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新修正刑法之立法意旨明顯不採淨利原則,於犯罪所得之計算,自不應扣除成本。另被告所犯重利罪,其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借款予被害人,則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予被害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毋庸扣除當舖業者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經查:
⒈公訴意旨聲請沒收被告辛○○重利犯罪所得216萬元,然查,證
人謝○玲警詢時證稱(偵查中訊問時具結此部分證述實在):一開始我們是約定利息以1個月為一期,每10萬元利息7仟元,但到後來辛○○說要改為每10萬元利息1萬元(一個月爲一期),但這是從何時變更的,我已經忘記了。而我還款時,我是以匯款方式匯入辛○○給我的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局號0000000),也有以無摺存款匯入辛○○的郵局帳戶,另外有時辛○○也會叫她二哥或二嫂來我住處拿。亦證稱印象中大概借了100萬元,不知確定金額,又證稱所還的錢都只是利息部分,還錢是用無摺存款匯入辛○○郵局帳戶等語(見警卷三第213-217頁)。被告辛○○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具狀稱總共自謝○玲處透過無摺存款收取856,200元(見本院卷一第475頁)。可知本案被告辛○○、謝○玲之間借貸關係,均僅有兩造說詞,供述亦不一致,而無從明確認定辛○○實際收受之還款部分,究竟有多少係屬本金或利息。爰以估算方式,從有利被告之認定,依被告所供述實際已經收取謝○玲還款856,200元,認定856,200元當中包含本金及利息,並以年息91.58%計算,以謝○玲105年7月開始向被告辛○○借款,至106年7月間無力償還(依辯護人所陳報,謝○玲最後一次還款為106年7月15日,見本院卷一第475頁),約有1年時間,是其中約409,284元為利息(計算式:856200*【91.58/(
91.58+100)】*100%),446,916元為本金。並就估算所得之利息,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其中187,000元已遭查扣(見他卷二第26-28頁),逕予沒收。其餘222,284元則另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借款人於貸款時簽發之本票、支票及所提供借據等,既係用
以供擔保,則借款人於償還借款時,被告本應將借款人供擔保之票據、借據等歸還予借款人,此等供擔保用之票據、借據等自非屬被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經查,被告辛○○遭查扣之臺灣中小企銀支票6張、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含本票6件),依被告辛○○之供述,為謝○玲為還款所提供之物(見逕扣卷第116頁),謝○玲亦具結證稱有開支票供作擔保(見他卷一第76頁)。另被告庚○○遭查扣之廖○強、林○杰、施○凱所簽立之本票,依庚○○供述,亦為借款擔保之用(見他卷三第73頁)依據前開說明,非屬被告被告之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
⒊被告丙○○、癸○○、甲○○所犯重利罪部分,其中所收取如附表
一編號1、4、8、10、11、12之重利,不問名目為何,均為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依據被告丙○○、癸○○之供述,2人係約定丙○○取得1/3,癸○○取得2/3。爰依此比例,就所收取之重利,宣告沒收(未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另癸○○亦自承里銨公司之帳冊、存金簿雖由被告甲○○保管,但最終資金調度均由其負責,此外附表五編號1丙○○之帳戶雖係由丙○○名義申辦,但實際上亦係甲○○保管,可知附表五之丙○○、里銨公司之銀行帳戶內金錢,均屬被告癸○○所有,是被告癸○○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均自業遭查扣如附表五編號1至4之帳戶內沒收之。被告丙○○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則另行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丙○○雖於警詢時稱部分以手續費名義收取之重利會給中間人云云,然此部分供述是否屬實,亦有疑義,且縱然手續費有交付中間人,此亦屬被告丙○○等人犯重利罪之犯罪成本,於計算犯罪所得沒收時自無庸扣除。
⒋被告庚○○、丙○○、癸○○、甲○○所犯重利罪部分,雖可證明其
放貸資金來自里銨公司,但被告庚○○供稱並無與丙○○、癸○○拆帳(見偵卷二第187-191頁),被告丙○○、癸○○亦均否認有從庚○○放貸部分收取利益。爰認定被告庚○○放貸所收取之重利,均屬於庚○○個人之犯罪所得。另被告庚○○所有之自小客車已遭拍賣變價821,0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就變價後遭查扣之部分逕予沒收。
㈣、至於本案其餘扣案物,雖經檢察官聲請沒收,然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與本案有罪部分犯行相關,自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癸○○、丙○○、甲○○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於取得重利後,又基於加重重利之犯意聯絡,於106年間,由丙○○撥打電話給凃○浤,恫以「你女兒人在臺中,要找你女兒來討債」等語,又於106年11月14日下午3時許,前往凃○謙住處樓下,待凃○謙返家後,徒手毆打凃○謙,使其受有下唇挫傷並擦傷、顎挫傷之傷害,逼迫凃○浤還款,凃○浤因而心生畏懼,將其女兒名下之土地變賣還清債務後,始再無恐嚇之事。因認被告癸○○、丙○○、甲○○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2項、第1項加重重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癸○○、丙○○、甲○○就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丙○○另有向林○馨以違約金之名義,收取240萬元,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
㈢、被告癸○○、丙○○、庚○○、丑○○、甲○○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於取得重利後,又基於加重重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丙○○先對陳○娟恫以「我要讓你們沒有辦法在○○里住下去」,隨即於106年2月14日晚間7、8時許,與被告庚○○、丑○○抵達陳○娟住所,因陳○娟不在家中,竟對陳○娟之母陳○蕊恫以「為何生出這樣的女兒?為何不還錢?」等語,隨後被告丙○○離去,被告庚○○、丑○○則以「陪伴」陳○蕊為名義,進入其住家內,不讓陳○蕊就寢,且強制陳○蕊與渠2人前往便利商店買煙後再返回上址住處,被告庚○○及丑○○2人直至同日11時許始離開,致陳○娟、陳○蕊心生畏懼,陳○娟因而搬離戶籍地居住,而未取得重利。因認被告癸○○、丙○○、庚○○、丑○○、甲○○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2項、第1項加重重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辛○○得知謝○玲因新設金紙店,有資金缺口,於105年7月間,乘謝○玲急需款項填補資金缺口而有急迫情形之際,在南投縣竹山鎮某處,約定由被告辛○○借款予謝○玲20萬元,利息計算以每30天為1期,每期收取14,000元之利息換算年息為(計算式:14000元/200,000元x365/30x100% =85.1%),交付借款時,先預扣30天的利息,而以付現方式交付,本金部分,謝○玲簽立1張面額30萬元本票交付給辛○○以供擔保,故謝○玲收訖借款200,000元(實拿186,000元),辛○○即以此方式收取高額利息,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謝○玲仍有資金缺口,再透過被告辛○○借款,因謝○玲已經上鉤,被告辛○○改口稱利息計算以每30天為1期,每10萬元借款,每期收取10,000元之利息換算年息為(計算式:10,000元/100,000元x365/30x100% =121.6%),謝○玲因此陸續借得192萬元,並簽立金額共192萬元之本票、146萬元之支票以供擔保,然高額利息使謝○玲於106年7、8月間已無力償還債務,辛○○遂於106年間委託被告丙○○追討謝○玲之欠款,並交付謝○玲借款用以擔保之本票及支票給被告丙○○。被告丙○○招徠被告戊○○、庚○○、丑○○、乙○○、壬○○,共同基於強暴、脅迫、恐嚇以取得重利之犯意聯絡,指揮被告戊○○、庚○○、丑○○、乙○○、壬○○,於106年9月13日下午6時15分許,前往謝○玲及其夫林○漳位在南投縣○○鎮○○街○○號金紙店,由丙○○率領戊○○、庚○○、丑○○進入其內,對謝○玲、林○漳恫以:盡快還錢,否則將對其等不利等語,復於隔日下午3時48分許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率領被告戊○○、庚○○、丑○○、乙○○、壬○○等人,前往上開金紙店,被告丙○○、戊○○、庚○○、丑○○進入上開金紙店,被告乙○○、壬○○在外把風,對謝○玲、林○漳恫以:「現在用總金額186萬全部處理掉,利息不用再算,你是什麼時候要還錢,你要怎麼還,再不還錢,就要把你擄走,還要來你家潑油漆,拉布條,還會請廣告車來廣播,如果不把土地權狀拿出來,我們就把謝○玲押走」等語,使謝○玲、林○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於同月29日下午3時許,由被告丙○○率領被告戊○○、庚○○、丑○○進入上開金紙店,被告乙○○、壬○○在外把風,被告丙○○、戊○○、庚○○、丑○○進入其內後,拿金紙毆打謝○玲的臉,質問何時要還錢,嗣因謝○玲尋找機會撥打110,丙○○等人始離開現場。嗣後謝○玲、林○漳迅速搬走,不敢再居住在南投竹山,暫厝友人家中,而未取得重利。因認被告丙○○、戊○○、庚○○、丑○○、乙○○、壬○○、辛○○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2項、第1項加重重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庚○○於於106年12月11日,將里銨公司之款項借與施○凱(詳如附表編號18所示),牟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施○○無力還款,被告庚○○與被告癸○○、丙○○、甲○○基於強暴、脅迫、恐嚇以取得重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庚○○於107年2月10日以後某時,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號○樓施○○住處,在門上噴上「欠錢不還」之紅漆,致令其不堪用。因認被告癸○○、丙○○、庚○○、甲○○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2項、第1項加重重利未遂罪嫌。
㈥、被告癸○○、丙○○、甲○○均明知應據實製作里銨公司帳冊及會計憑證,竟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故意將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犯意聯絡,利用非公開發行公司變動登記負責人之便利性、資訊揭露之不透明性,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稽查上之漏洞,將里銨公司從事放貸業務之收入予以隱匿,未將103年至106年間借款人匯入甲○○保管之里銨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之本金款項,約48,046,800元,記入資產負債表之營業收入項下,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認被告癸○○、丙○○、甲○○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使財報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㈦、被告癸○○因貪圖不法利益,於103年起某日發起並操縱以合法公司掩護非法重利放貸及暴力討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其犯行持續至106年4月21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生效日後),擔任出資金主,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設立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里銨公司),自認實際負責人,委由被告丙○○(綽號:阿宗)擔任登記負責人,均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人,與被告丙○○、庚○○(綽號:小辰)均負責從事放貸業務,被告癸○○之妻被告甲○○擔任里銨公司會計,為商業會計法第5條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收受被告丙○○、庚○○以里銨公司名義對外放款之相關資料,負責將里銨公司帳冊及會計憑證之製作記入帳冊。被告丙○○、庚○○、甲○○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犯罪組織(其參與犯行持續至106年4月21日之後)。因認被告等人涉犯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4月21日起生效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被告癸○○部分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犯罪組織罪嫌,被告丙○○、庚○○、甲○○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二、經查:
㈠、公訴意旨一、㈠,附表一編號8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丙○○另有以言語恐嚇凃○浤,以及毆打凃○浤之子凃○謙,該當加重重利罪之要件等語。然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對凃○浤、凃○謙施強暴、脅迫或毆打等情,僅有證人凃○浤、凃○謙之單一指述,或轉述聽聞對方遭恐嚇或毆打,凃○謙部分雖另提出診斷證明書等證據,然上開傷勢如何造成,仍無從明瞭,是並無任何補強證據可證明被告丙○○有為此部分之加重重利行為,屬不能證明被告丙○○該當此一重利罪加重要件。同理,亦無法證明屬於幕後出資等角色之被告癸○○、甲○○有參與此部分加重重利犯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與前開被告3人成立之一般重利罪部分,屬對於同一被害人犯重利行為之接續犯行,與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一、㈡,附表一編號10部分:公訴意旨就林○馨所稱遭收取違約金240萬元部分,除林○馨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證明,無從認定被告丙○○確有收取此部分違約金。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與前開被告3人成立之一般重利罪部分,屬對於同一被害人犯重利行為之接續犯行,與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一、㈢,附表一編號12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稱「要讓你在○○里住不下去」,以及被告庚○○、丑○○不讓陳○蕊就寢,強制陳○蕊陪同買菸等加重重利情形,均僅有證人陳○娟或陳○蕊之單一指述,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尚無從認定。此外,本案既有事證,僅足以證明被告癸○○、甲○○以出資金主、實際控制帳務等方式,從被告丙○○之重利行為牟利,也因被告癸○○會從丙○○取得之重利分得2/3,被告甲○○則逐月逐筆記帳、保管里銨公司及丙○○之存摺控制資金,而可資認定被告癸○○、甲○○與被告丙○○之重利犯行有共同正犯關係,但有關被告丙○○因催討重利而使用脅迫等不法手段部分,從卷內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癸○○、甲○○有何指示或參與,自難以論以被告癸○○、甲○○加重重利未遂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與前開被告丙○○、庚○○、丑○○3人成立之加重重利未遂部分,以及被告癸○○、甲○○成立之一般重利罪部分,屬對於同一被害人犯重利行為之接續犯行,與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公訴意旨一、㈣部分:公訴意旨雖指,被告辛○○、丙○○、戊○○、庚○○、丑○○、乙○○、壬○○另有加重重利未遂犯行等語。然查,卷內事證僅足以證明被告辛○○有與謝○玲間成立重利關係,且辛○○委託被告丙○○處理債務,但被告丙○○是否確實瞭解被告辛○○與謝○玲之間之債務關係已達重利程度,以及被告辛○○是否知悉後續丙○○等人會以灑金紙砸店鬧事方式討債,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則被告丙○○另尋他人共同前往討債,依卷內事證僅後續灑金紙等行為足生他人畏懼,而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尚難認定前往討債之丙○○等人知悉所催討係屬重利,以及辛○○係指示丙○○等人以暴力方式催討重利,自無法論以加重重利罪。至於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丙○○等人於106年9月13日、14日前往討債時有出言恐嚇,此部分均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並無任何補強證據,自屬無法證明。是以,卷內證據僅足以證明被告丙○○等6人於106年9月13日開始先後前往討債,並於106年9月29日該次有灑金紙等砸店鬧事舉動,而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其餘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均屬無法證明,此部分本應為無罪判決,然與被告辛○○所犯一般重利罪及被告丙○○、戊○○、庚○○、丑○○、乙○○、壬○○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均屬對同一被害人接續犯罪,而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公訴意旨一、㈤,附表一編號18部分: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庚○○以在施○凱住處噴漆「欠錢不還」等方式,以強暴、脅迫、恐嚇以取得重利,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之加重重利罪等語。然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噴漆等強暴、脅迫、恐嚇之行為(見本院卷一第378頁),證人施○凱亦證稱:我不知道是誰去噴漆,當時除了庚○○也有其他人在討債等語(見偵卷三第76頁、本院卷四第485頁),是以本案對證人施○凱住處噴漆之人,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為被告庚○○所為,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構成加重重利罪,屬不能證明被告庚○○該當此一重利罪加重要件,僅能論以一般重利罪。同理,亦無法證明屬於幕後出資等角色之被告丙○○、癸○○、甲○○有參與此部分加重重利犯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與前開被告4人成立之一般重利罪部分,屬對於同一被害人犯重利行為之接續犯行,與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㈥、公訴意旨一、㈥部分:公訴意旨就被告丙○○、癸○○、甲○○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係指明被告3人「將里銨公司從事放貸業務之收入予以隱匿」此一部份犯行,依里銨公司從事放貸業務之模式以觀,收入僅包含利息部分,而不包含本金,然公訴意旨卻將103年至106年間借款人匯入甲○○保管之里銨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之利息與本金款項,約6,207萬2,600元,均全數列入,即有所矛盾,就公訴意旨所指103年度至106年度本金部分(詳如附表二、附表三),既非放貸業務之收入,即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情事。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與前開被告3人成立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部分,屬同一年度反覆實行之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㈦、公訴意旨一、㈦,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⒈106年4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
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⒉公訴意旨認被告癸○○、丙○○、庚○○、甲○○有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無非係以被告等人以里銨公司名義,以公司化經營,持續性的對民眾施以暴利、脅迫等危害社會甚鉅之持續性組織犯罪行為。而認定「里銨公司」係犯罪組織等語。
⒊然查,本案依據卷內事證,僅足以證明被告丙○○、癸○○、甲○
○、庚○○有犯附表一編號1、4、8、10、11、12、16、17、18之一般重利行為(丙○○、庚○○編號12部分成立加重重利未遂,庚○○僅成立編號16-18部分),一般重利罪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亦非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之犯罪型態。縱然被告丙○○、癸○○、甲○○有持續性以里銨公司名義從事重利行為,仍非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犯罪組織」。
⒋本案被告癸○○、丙○○、庚○○、甲○○有罪部分犯行,亦僅被告
丙○○、庚○○附表一編號12部分,有積極證據可證明有以脅迫等方式取得重利未遂犯行,其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附表一編號8、18加重重利未遂犯行,卷內證據均僅能證明成立一般重利罪,無法證明有以脅迫等方式取得重利未遂。則卷內事證僅足以證明里銨公司有1次脅迫等方式取得重利未遂犯行,亦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犯罪組織需具備「持續性」之要件不該當。
⒌綜上,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癸○○、丙○○、庚○○、甲○○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與構成要件不符,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此部分與被告癸○○、丙○○、庚○○、甲○○所犯首次重利罪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丙○○、庚○○、甲○○與癸○○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丙○○、庚○○以里銨公司之資金,乘如附表一編號2、3、
5、6、7、9、13、14、15之人急需款項有急迫、輕率情形之際,在里銨公司,約定由里銨公司借款予如附表一編號2、3、5、6、7、9、13、14、15之人款項,並約定如附表一編號
2、3、5、6、7、9、13、14、15所示之利息並預扣之,而以付現方式交付,本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3、5、6、7、9、13、14、15之人應與被告丙○○或庚○○簽立契約或設定抵押權給被告丙○○以供擔保,丁○○負責借款之相關文書作業,甲○○則依丙○○、庚○○、丁○○所提供之資料,載入內帳,渠等即以此方式收取高額利息,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認被告癸○○、丙○○、甲○○、庚○○附表一編號2、3、5、6、7、9、13、14、15部分,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一般重利罪嫌。
㈡、被告庚○○與被告丙○○、甲○○與癸○○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為附表一編號1、4、8、10、11重利犯行之共同正犯。因認被告庚○○附表一編號1、4、8、10、11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一般重利罪嫌。
㈢、被告丁○○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以合法公司掩護非法重利放貸及暴力討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里銨公司(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以及共同基於重利或加重重利之犯意聯絡,與被告丙○○、庚○○、甲○○與癸○○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至18之重利或加重重利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四、六)。因認被告丁○○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44條第1項一般重利罪嫌、刑法第344條之1第2項、第1項加重重利未遂罪嫌。
二、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至於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訊據:
㈠、被告丙○○暨辯護人堅詞否認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2、3、5、6、7、9、13、14之部分,借款人並無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情形,或主張借貸內容非顯不相當之重利。附表一編號15部分則辯稱係庚○○之個人行為等語。
㈡、被告癸○○、甲○○暨辯護人堅詞否認犯行,亦辯稱附表一編號2、3、5、6、7、9、13、14、15之部分,借款人並無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情形,或主張借貸內容非顯不相當之重利。以及與被告丙○○、庚○○沒有犯意聯絡等語。
㈢、被告庚○○暨辯護人堅詞否認犯行,亦辯稱附表一編號2、3、5、6、7、9、13、14、15之部分,借款人並無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情形,或主張借貸內容非顯不相當之重利。以及與被告丙○○等人沒有犯意聯絡等語。
㈣、被告丁○○堅詞否認犯行,辯稱:我是在里銨公司擔任房屋和土地的審核員,還有接電話和打掃,有借款人要借款會拿土地所有權狀來找我們,我就負責先調謄本再看土地座向再查使用分區,評估看房子的價值給被告丙○○參考,再由被告丙○○決定要放貸多少,之後的收款我並不負責,收款是由丙○○負責,每月到期前我會通知借款人要繳息,沒有繳息就通知被告丙○○,由他去處理,他如何處理我並不清楚。要走訴訟程序也是由被告丙○○和律師聯絡。借款前的協議書是由我繕打,我不負責記帳,我要向誰通知繳息都是被告丙○○跟我說的。辯護人辯護略以:被告丁○○否認犯罪,借貸成立時,被告丙○○與客戶洽談貸款之金額、利率、還款期限、擔保種類等,均由被告丙○○決定,再填載於借款協議書,被告丁○○無權過問,亦無從知悉,無共犯重利之犯意聯絡。被告丁○○係受僱於里銨公司,而非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只是針對借款人不動產予以審核,提供資料給被告丙○○參考,至於被告丙○○事後如何處理均非被告丁○○所能過問,被告丁○○均是聽從被告丙○○指示辦事而已等語。
四、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7、13、15之借貸部分,均難認有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情形:
⒈附表一編號7之借款債務人楊○杰、附表一編號13之借款債務
人張○任、編號15之借款債務人陳○睿,於警詢、偵查中均明確證述有與被告丙○○(楊○杰、張○任部分)或庚○○(陳○睿部分)約定如附表一編號7、13、15「借款內容」欄之借貸條件(見警卷三第107-110頁、警卷三第369-372頁、偵卷五第337-339頁、警卷三第379-383頁)。
⒉然縱依3人所證述之借款內容,並以實拿金額計算本金,經換
算後,附表一編號7年利率為37.98%,附表一編號13年利率為35.91%,附表一編號16年利率為37.63%,與一般民間常見月息3%,年利率36%之借貸條件,並無明顯差距,自難認定有何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情形。
⒊是以,附表一編號7、13、15,此部分行為均與重利罪構成要件不合,自應為被告丙○○、庚○○、癸○○、甲○○無罪之諭知。
㈡、附表一編號2、3、5、6、9、13、14之借貸部分,均難認有何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而貸以金錢之情形:
⒈附表一編號2之借款人廖○仁於警詢時,雖明確證述有以附表
一編號2之借款內容與被告丙○○借款(見偵卷四第198、199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雖然利息1個月3萬元,但其可以接受,外面民間也差不多,找親友很麻煩,利息高一點也沒關係就借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7-106頁)。
⒉附表一編號3之借款人林○成警詢時,雖明確證述有以附表一
編號3之借款內容與被告丙○○借款(見警卷三第53-56頁),然其於警詢時即稱,丙○○收取的手續費和借貸費用,一般民間借貸都是如此等語。本院審理時又證述稱:其從事建設、代書已經40幾年,對於民間借貸利息、手續費行情都清楚,跟丙○○借款時自己評估過,認為符合自己所瞭解之借貸慣例,因為有資金需求,短期的話可以接受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3-330頁)。
⒊附表一編號5之借款人林○寬警詢時,雖明確證述有以附表一
編號5之借款內容與被告丙○○借款(見警卷三第67-70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借貸的條件其簽約時都瞭解,覺得短期還好,之前有跟民間借貸之經驗,利息覺得可以,手續費、違約金那些比較不合理,其他民間借貸沒辦法借到那麼多,因為丙○○願意借其那麼多,所以收多一點也借,丙○○與其談的利息手續費條件其都知道,評估後認為借款投資股票賺得錢可以高過這些利息、手續費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50-370頁)。
⒋附表一編號6之借款人何○達警詢時,雖明確證述有以附表一
編號6之借款內容與被告丙○○借款(見警卷三第77-81頁),然其於偵查中證述:自己是有衡量過才做金額借貸,有跟工作上領的錢衡量過,即便知道利息這麼重,我還是會想辦法還等語(見偵卷二第70頁)。本院審理時又證述:因為丙○○那邊借貸審核比較快,就跟他借。跟銀行借也會收類似費用,丙○○費用比較高,當時急需用錢,覺得可以負擔,就跟丙○○借款,第二次借款也是家裡急需用錢,只能再回去找丙○○。借款前也有去瞭解民間借貸的手續、條件,只是里銨公司剛好來放廣告就跟丙○○借錢,條件我也可以接受等語(見本院卷五第62-68頁)。
⒌附表一編號9之借款人莊○臣警詢時,雖明確證述有以附表一
編號9之借款內容與被告丙○○借款(見偵卷四第133-134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跟丙○○借錢以前有和當鋪借款的經驗,因為要投資旅館才跟丙○○借錢,另一個股東缺資金幫他借錢,當時談的條件我可以接受等語(見本院卷五第88-95頁)。
⒍附表一編號14之借款人李○文偵查中,雖明確證述有以附表一
編號14之借款內容與被告丙○○借款(見偵卷四第133-134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里長介紹其和丙○○借貸,因為公司要周轉,親戚本來可以幫忙,突然不能幫忙,只好和丙○○借,之前沒有民間借貸之經驗,很謝謝丙○○幫忙,要不然信用會不好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77-493頁)。
⒎綜上,附表一編號2、3、5、6、9、13、14之借款人,與丙○○
借貸約定之借款內容,經換算年利率雖均有顯不相當重利之情形,然上開借款人均證述,當時向丙○○借款時已經有所評估,對於與丙○○借貸之條件可以接受等語。則上開借款人既係自行評估後,願意接受較高之利息、手續費等費用,始向丙○○借貸,自難認定有何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應為被告丙○○、庚○○、癸○○、甲○○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庚○○就被告丙○○借貸之附表一編號1、4、8、10、11部分,無法證明與被告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非共同正犯:
⒈被告丙○○本院審理時證述:里銨公司分為花園和公司兩個部
分,庚○○負責花園部分,公司部分是我自己做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49、250頁)。
⒉附表一編號1、4、8、10、11之借款人,亦均證述借貸之對象
為丙○○,條件也是與丙○○洽談,均未證述有與被告庚○○接洽(詳前開有罪部分之論述)。
⒊依卷內事證,可證明里銨公司有分為「公司」、「花園」之
帳冊,公司為丙○○放貸之資料,花園則為庚○○放貸之資料,此觀自被告甲○○住處扣得之帳冊即可得知。可知丙○○和庚○○之放貸業務,實際上有所區別,並非全部均為2人共同為之。
⒋綜上,被告庚○○固然亦有以里銨公司及丙○○之資金,對外放
貸,但被告庚○○除了附表一編號12曾受丙○○之邀前往張貼脅迫公告外,其餘由被告丙○○放貸部分,均未見被告庚○○有參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庚○○可以如同被告癸○○、甲○○一般,從被告丙○○借貸部分獲取利益或實際控制資金帳務。是以,卷內事證均無從證明被告庚○○就被告丙○○放貸之附表一編號1、4、8、10、11部分,與被告丙○○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非共同正犯。此部分既然無法證明被告庚○○犯罪,自應為被告庚○○無罪之諭知。
㈤、被告丁○○部分:⒈被告丙○○於警詢時證述:目前我們公司只剩下一個員工,她
叫丁○○,她身兼調資料、打掃、記帳,我負責審核案件,我主要透過網路及Line群組尋找客源。公司月報表會拿給甲○○,會叫丁○○打成電子檔報表。丁○○是處理文書上的事情跟打掃,調閱謄本等工作。合約我會叫丁○○處理文書的部分,我請丁○○做好合約後,跟債務人簽立合約的部分都是我在處理的。我還有在弄代償的部分。我會請丁○○提前跟客戶提醒期限內要繳納利息。我沒有請丁○○來收取利息及本金,收取利息大部分都是用匯款的。向各債務人收取的手續費、設定費、律師費及種種超收之違約金及設定金等等丁○○都不知情(見警卷一第14、86、191、192頁)。
⒉被告庚○○警詢時則證述:我大約於105年初開始放貸,之後我
固定每個月會前往里銨公司對上個月的帳。由丁○○輸入化為電子檔(見警卷一第310頁)。
⒊依據自被告甲○○住處查扣之里銨公司帳冊,自103年12月起,
丁○○均僅每月領取2萬多元之薪資和健保費,與被告丙○○除了每月領取薪資外,尚有「獎金」之記載有明顯差異。
⒋綜上,依據被告丁○○之供述以及實際負責放貸之丙○○、庚○○
之供述,被告丁○○對於被告丙○○、庚○○放貸部分,關於借貸金額、利息、手續費或抵押設定等,均無決定權,僅係依被告丙○○、庚○○與借款人約定之條件進行文書或不動產抵押等制式作業。從里銨公司之帳冊以觀,被告丁○○係逐月領取薪資,亦非如被告丙○○一般,可以從所放貸之部分抽取獎金。
里銨公司之帳冊、存摺等財物重要資料,最終亦均係由被告甲○○、癸○○保管。可知被告丁○○就被告丙○○、庚○○所放貸成立重利罪或加重重利未遂罪之附表一編號1、4、8、10、11、12、16、17、18部分,均僅依已經約定之借貸條件,從事相關制式文書工作,並未就重利之條件參與決策,亦非如同被告癸○○、甲○○一般從重利行為獲取最終利益或實際管控帳務,自難認屬重利犯行不可或缺之角色,尚難認屬於共同正犯。至於附表一編號2、3、5、6、7、9、13、14、15部分之重利犯行,因借款人與被告丙○○、庚○○借款條件不成立重利罪,僅負責文書作業之被告丁○○亦不成立重利罪。另被告丁○○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因里銨公司尚與「犯罪組織」之要件不符(詳前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說明),被告丁○○自亦不成立此罪。是以,本案被告丁○○部分尚無從證明有構成犯罪,自應為被告丁○○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之1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1項之重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編號 借款名義人 債務人 借款內容 貸款金額(本金) 年利率(小數點第二位後四捨五入) 收受利息 備註 1 丙○○ 程○茵 103年9月借50萬元,實拿42萬0,020元。手續費7萬9980元,轉賣房產本應給26萬5022元,卻再加收89萬元,直至104年7月共10個月,共收123萬5002元。(計算式:0000000÷420020÷300×365×100%=357.74%) 42萬0,020元 357.74% 123萬5002元 2 丙○○ 廖○仁 103年12月2日借100萬元,實拿88萬元。手續費3萬元,繳一年利息36萬元,共收39萬元。(計算式:390000÷880000÷365×365×100%=44.32%) 88萬元 44.32% 39萬元 難認有急迫、輕率、無經驗 3 丙○○ 林○成 104年3月5日借300萬元,實拿256萬元。手續費15萬元,設定費2萬元,6個月的利息共54萬元,全部收取71萬元。(計算式:710000÷0000000÷180×365×100%=56.24%) 256萬元 56.24% 71萬元 難認有急迫、輕率、無經驗 4 丙○○ 彭○榕 104年5月7日借200萬元,實拿120萬元。手續費32萬元,利息18萬元,共50萬元。(計算式:500000÷0000000÷90×365×100%=168.98%) 120萬元 168.98% 50萬元 5 丙○○ 林○寬 104年6月10日借150萬元,實拿135萬4,500元。手續加利息3萬7500元,支付15個月利息54萬元,遲繳違約金7萬5000元,共65萬2500元。(計算式:652500÷0000000÷450×365×100%=39.07%) 135萬4,500元 39.07% 65萬2500元 難認有急迫、輕率、無經驗 6 丙○○ 何○達 104年9月2日借140萬元,實拿119萬8,000元。手續費9萬8000元,設定費2萬元,每個月利息2萬8000元,至105年8月,共收45萬4000元。(計算式:454000÷0000000÷365×365×100%=37.90%) 119萬8,000元 37.90% 45萬4000元 難認有急迫、輕率、無經驗 105年9月借60萬元,實拿42萬4,000元。手續費12萬元,設定費2萬元,每個月利息1萬2000元,至107年9月繳2年的利息,共收42萬8000元。(計算式:428000÷424000÷730×365×100%=50.47%) 42萬4,000元 50.47% 42萬8000元 難認有急迫、輕率、無經驗 7 丙○○ 楊○杰 104年9月11日借150萬元,實拿130萬元。手續費8萬7500元,加兩年的利息,每月3萬7500元,為90萬,共98萬7500元。(計算式:987500÷0000000÷730×365×100%=37.98%) 130萬元 37.98% 98萬7500元 難認有顯不相當重利 8 丙○○ 凃○浤(名義借款人為其子凃○謙) 凃○浤以其子名義於104年間借800萬元,實拿656萬元。手續費收72萬元,繳了一年利息共288萬元。還款500萬元部分後,再繳300萬元部分的利息每月9萬元,7個月共63萬元,共423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65×365×100%=64.48%) 656萬元 64.48% 423萬元 9 丙○○ 莊○臣 105年5月18日借300萬元,實拿252萬元。手續收18萬元、設定費2萬元、105年5月至106年2月每月繳9萬元利息共90萬元、106年3月至9月每月繳6萬元利息共48萬元、106年11月繳3萬元利息、106年12月至107年8月每月繳1萬5000元利息共13萬5000元,總計利息為175萬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00×365×100%=53.11%,僅計算本金為252萬時的利息) 252萬元 53.11% 175萬5000元 難認有急迫、輕率、無經驗 10 丙○○ 林○馨 105年7月7日借600萬元,實拿485萬(包含丙○○代為清償原債務380萬元,及另實拿105萬元)。手續費61萬元,利息繳了半年108萬元,共169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180×365×100%=70.66%) 485萬元 70.66% 169萬元 11 丙○○ 林○宏 105年12月17日借300萬,實拿207萬元。手續費66萬元,繳了3個月利息27萬元,要還本金207萬元時,又從拍賣抵押物部分多收60萬元,直至106年2月共3個月,被收取153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90×365×100%=299.76%) 207萬元 299.76% 153萬元 12 丙○○ 陳○娟(借款名義人為陳○娟之父陳○義) 105年12月借貸550萬,實拿454萬0,192元(包含丙○○代為清償原債務445萬元,及另實拿90,192元)。手續費收95萬9808元、收1個月利息16萬5000元、抵押房產遭變賣660萬,又多收與債務之差額110萬元,直至106年2月共4個月,被收取222萬480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120×365×100%=149.05%】 454萬0,192元 149.05% 222萬4808元 13 丙○○ 張○任 105年12月28日借1000萬元,實拿960萬元。手續費40萬元,利息45萬元,共85萬元。(計算式:850000÷0000000÷90×365×100%=35.91%) 960萬元 35.91% 85萬元 難認有顯不相當重利 14 丙○○ 李○文、楊○鎔 104、105年間,借款50萬元,實拿32萬元。預扣3個月利息共18萬元。(計算式:60000÷320000÷30×365×100%=228.13%) 32萬元 228.13% 18萬元 難認有急迫、輕率、無經驗 15 庚○○ 陳○睿 105年7月借20萬元,實拿19萬4,000元。利息計算以每月為1期,交付借款時,先預扣一個月的利息6,000元,全部共繳6000元。(計算式:6000÷194000÷30×365×100%=37.63%) 19萬4,000元 37.63% 6000元 難認有顯不相當重利 16 庚○○ 廖○強 105年8月10日借2萬元,實拿1萬7,000元。利息計算以每10天為1期,交付借款時,先預扣10天的利息3,000元,全部共繳1萬8000元。(計算式:3000÷17000÷10×365×100%=644.12%) 1萬7,000元 644.12% 1萬8000元 17 庚○○ 林○杰 105年11月借2萬元,實拿1萬7,000元。利息計算以每10天為1期,交付借款時,先預扣10天的利息3,000元,全部共繳6萬3000元。(計算式:3000÷17000÷10×365×100%=644.12%) 1萬7,000元 644.12% 6萬3000元 18 庚○○ 施○凱 106年12月11日借20萬元,實拿16萬元。利息計算以30天為1期,每期4萬元,交付借款時,先預扣30天的利息,全繳交8萬元。(計算式:40000÷160000÷30×365×100%=304.17%) 16萬元 304.17% 8萬元附表二里銨公司各年度所得一覽表 (該公司分為兩地點運作,代號為「花園」及「公司」) 公司 利息 本金 103年12月 75,000 104年1月 75,000 104年2月 110,000 104年3月 306,600 104年4月 231,600 104年5月 284,600 3,000,000 104年6月 315,600 104年7月 334,000 900,000 104年8月 334,000 104年9月 383,500 104年10月 357,300 1,400,000 104年11月 394,800 104年12月 519,800 105年1月 519,800 5,000,000 105年2月 419,800 5,000,000 105年3月 237,300 2,250,000 105年4月 327,300 105年5月 384,300 600,000 105年6月 384,000 105年7月 559,300 105年8月 533,300 105年9月 523,300 1,500,000 105年10月 348,300 7,000,000 105年11月 273,300 3,000,000 105年12月 687,000 106年1月 702,000 106年2月 694,500 106年3月 992,000 1,600,000 106年4月 819,500 3,000,000 106年5月 662,000 11,500,000 106年6月 582,000 106年7月 106年8月 106年9月 106年10月 106年11月 106年12月 107年1月 107年2月 107年3月 181,000 107年4月 166,000 600,000 總計 13,717,800元 (103年度75,000元、104年度3,700,800元、105年度5,730,300元,106年度4,452,000元) 46,350,000元附表三里銨公司各年度所得一覽表 (該公司分為兩地點運作,代號為「花園」及「公司」) 花園 利息 本金 103年12月 104年1月 104年2月 104年3月 104年4月 104年5月 104年6月 104年7月 104年8月 104年9月 104年10月 104年11月 104年12月 105年1月 105年2月 105年3月 105年4月 2,000 105年5月 19,000 105年6月 29,000 105年7月 99,000 60,000 105年8月 107,500 30,000 105年9月 94,000 30,000 105年10月 69,000 105年11月 83,000 35,000 105年12月 57,000 10,000 106年1月 34,000 110,000 106年2月 106年3月 106年4月 106年5月 106年6月 106年7月 106年8月 106年9月 106年10月 106年11月 106年12月 61,500 107年1月 40,000 50,000 107年2月 107年3月 107年4月 總計 655,000元 (105年度559,500元、106年度95,500元) 325,000附表四:本案有罪部分主文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 一、癸○○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沒收。 二、丙○○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章壹個、公司發票章壹個、隨身碟壹個、公司電腦貳組,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甲○○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壹本、里銨公司收支簿(至105年7月)壹本、精○○○○街套房房屋資料袋壹袋、里銨資產公司套房合約書壹袋、程○茵借貸合約資料壹袋,均沒收。 2 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4 一、癸○○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 二、丙○○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章壹個、公司發票章壹個、隨身碟壹個、公司電腦貳組,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甲○○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壹本、里銨公司收支簿(至105年7月)壹本,均沒收。 3 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8 一、癸○○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元沒收。 二、丙○○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章壹個、公司發票章壹個、隨身碟壹個、公司電腦貳組、宜蘭民宿(凃○謙借貸資料)壹批,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甲○○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壹本,均沒收。 4 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0 一、癸○○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 二、丙○○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章壹個、公司發票章壹個、隨身碟壹個、公司電腦貳組,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甲○○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壹本、里銨公司收支簿(至105年7月)壹本、里銨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壹本,均沒收。 5 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1 一、癸○○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沒收。 二、丙○○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章壹個、公司發票章壹個、隨身碟壹個、公司電腦貳組,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甲○○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壹本、里銨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壹本,均沒收。 6 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6 一、癸○○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丙○○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章壹個、公司發票章壹個、隨身碟壹個、公司電腦貳組,均沒收。 三、甲○○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壹本、里銨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壹本,均沒收。 四、庚○○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廖○強借款資料(內含身分證及買賣合約)壹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均沒收。 7 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7 一、癸○○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丙○○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章壹個、公司發票章壹個、隨身碟壹個、公司電腦貳組,均沒收。 三、甲○○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壹本、里銨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壹本,均沒收。 四、庚○○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林○杰借款資料(內含身分證影本)壹封、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均沒收。 8 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8 一、癸○○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丙○○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章壹個、公司發票章壹個、隨身碟壹個、公司電腦貳組,均沒收。 三、甲○○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壹本、里銨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壹本,均沒收。 四、庚○○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施○凱借款資料(內含證件影本、身分證、駕照等)壹封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9 犯罪事實三,附表一編號12 一、癸○○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參仟貳佰零伍元沒收。 二、丙○○共同犯加重重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章壹個、公司發票章壹個、隨身碟壹個、公司電腦貳組、陳○義借貸資料壹批,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陸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甲○○共同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里銨公司及丙○○之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摺各壹本、里銨公司收支簿(105年8月至107年7月)壹本,均沒收。 四、庚○○共同犯加重重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丑○○共同犯加重重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四 一、辛○○犯一般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柒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戊○○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庚○○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丑○○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壬○○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五,103年度部分 一、癸○○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五,104年度部分 一、癸○○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犯罪事實五,105年度部分 一、癸○○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三、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 犯罪事實五,106年度部分 一、癸○○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五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金額 1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 0000000000000 丙○○ 376,756元 2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 0000000000000 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502,864元 3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 0000000000000 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元 4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 0000000000000 里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15,227,980元附表六:卷宗簡稱對照表卷宗名稱 簡稱 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卷一 本院卷一 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卷二 本院卷二 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卷三 本院卷三 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卷四 本院卷四 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卷五 本院卷五 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卷六 本院卷六 本院107年度偵聲字第494號卷 偵聲卷一 本院107年度偵聲字第558號卷 偵聲卷二 本院107年度偵聲字第537號卷 偵聲卷三 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634號卷 聲羈卷 臺中地檢106年度他字第9098號卷一 他卷一 臺中地檢106年度他字第9098號卷二 他卷二 臺中地檢106年度他字第9098號卷三 他卷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99號卷一 偵卷一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99號卷二 偵卷二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99號卷三 偵卷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813號卷一 偵卷四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813號卷二 偵卷五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31號卷 偵卷六 臺中高分院107年度偵抗字第693號卷 偵抗卷 臺中地檢107年度聲他字第1383號卷 聲他卷 臺中地檢106年度聲同調字第1747號卷 聲同調卷一 臺中地檢107年度聲同調字第234號卷 聲同調卷二 臺中地檢107年度聲同調字第255號卷 聲同調卷三 臺中地檢107年度聲同調字第894號卷 聲同調卷四 臺中地檢107年度聲拘字第789號卷 聲拘卷 臺中地檢107年度警聲搜字第1402號卷 警聲搜卷 臺中地檢107年度變價字第37號卷 變價卷 臺中地檢107年度逕扣字第3號卷 逕扣卷 內政部警政署刑偵六(5)字第1083501586號卷一 警卷一 內政部警政署刑偵六(5)字第1083501586號卷二 警卷二 內政部警政署刑偵六(5)字第1083501586號卷三 警卷三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案卷 里銨公司設立登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