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惠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25449 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7 年度緩字第4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襪子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惠旻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544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確定,108 年11月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襪子1 雙(詳107 年度保管字408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7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11月7 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2544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
8 年11月6 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卷無訛。扣案之仿冒襪子1 雙,為侵害美商史塔西公司之商標,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仿冒襪子1 雙,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奕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