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榮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執聲字第2689號、
107 年度緩字第3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文榮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763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確定,108 年7 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如附表所示之物(參偵17634 卷第14頁之107 年度貴保字第6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 款,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 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 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同法第5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7634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7 年7 月23日確定,迄108 年7 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象牙雕刻品及底座4 個,係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40條第1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自承在卷,復經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結果,該象牙橫切面史垂格線交叉角度大於90度,故為現生象(亞洲象或非洲象),屬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一情,有該院校中心之物種鑑定書1 紙在卷為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象牙確係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無訛。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怜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附表:
┌──┬────────┬──┐│編號│品名 │數量│├──┼────────┼──┤│1 │象牙雕刻品及底座│4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