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禧鴻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柯姍妮)
柯姍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2543號、107年度緩字第2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偵字第九六七二號被告禧鴻企業有限公司、柯姍妮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扣案含藥化粧品「FU LUXURY GOLDEN CC CREAM 15ml」、「FU LUXURY GOLDEN
CC CREAM」、「A'PIEU WONDER TENSION」,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禧鴻企業有限公司、柯姍妮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672號為緩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藥化粧品「FULUXURY GOLDEN CC CREAM 15ml」、「FU LUXURY GOLDEN CCCREAM」、「A'PIEU WONDER TENSION」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沒收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關於沒收之規定,而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又此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復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為「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就此次刑法修正前,特別法關於沒收規定之法律競合,揭示「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至於此次刑法修正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予以適用(刑法第11條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修正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特別法有關沒收等規定雖將於此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失效;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亦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生效施行,且觀諸修正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之「沒收銷燬」規定,除自行為人或他人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沒收」效果外,尚及於妨害衛生之物品本身之存有而須「銷燬」,其效力與刑法所定「沒收」而單純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情狀並不完全相同,自屬修正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參酌上開所述,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67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7年6月12日確定,並於108年6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實質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扣案含藥化粧品「FU LUXURY GOLDEN CCCREAM 15ml」、「FU LUXURY GOLDEN CC CREAM」、「A'PIE
U WONDER TENSION」(詳如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屬被告等未經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逕行輸入之含藥化妝品,亦據被告柯姍妮供明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簽覆聯絡單影本、進口報單、蒐證相片、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憑,足見確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應予以沒收銷燬之妨害衛生之物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參照)。
四、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