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毛健隆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6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毛健隆(下稱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26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2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7月,均緩刑5年,並應給付被害人温孝仁新臺幣(下同)41萬元,而於107年8月2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依判決所示方式履行賠償金額,顯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而情節重大,已合於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遇有上開情形,法院即應依裁量其緩刑宣告得否撤銷。又上述規定,考其立法意旨,即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供作審認之標準(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立法理由參照)。則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是否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若屬可能,究否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堪認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26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2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7月,均緩刑5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所示內容之賠償義務(被告願給付被害人温孝仁41萬元,給付方法:自107年8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被害人設於中華郵政仁德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於107年8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聲請意旨雖以受刑人未依判決所示方式履行賠償金額,而認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且情節重大,惟本院審酌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後,自107年8月15日起至108年2月15日止均有按月給付緩刑條件所定之賠償金,108年3月、4月及5月,則分別延後1日至108年3月16日、108年4月16日始給付(5月則因受刑人為法律諮詢後,延至當月31日匯款),有被害人温孝仁之108年4月16日刑事聲請狀、温孝仁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受刑人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7紙等資料在卷可憑;參以受刑人表示係因工作以現金領取,有時老闆於領薪日外出,無法在15日領薪,會延後至16日始領薪,因而遲延給付款項等情,是認本件受刑人前雖有延遲付款之情,但並非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自不得僅以受刑人逾期未履行,即遽認其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綜上,受刑人雖確有遲延給付賠償金額之情形,但難認其係有意拖延及故意不為清償。從而,其違反緩刑宣告期間所定負擔之情節,尚難謂重大,無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薇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