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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25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5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幸君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裁定本件進行簡易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幸君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1日當庭諭知裁定改為簡易程序,茲因告訴人李坤霖、官宏來業就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前揭簡易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