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7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庭旺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庭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庭旺與李文芯原為夫妻(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離婚),
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因吳庭旺先前曾對李文芯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李文芯向本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本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核發
106 年度家護字第334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吳庭旺不得對李文芯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騷擾行為,並經警於同年4 月3 日19時許,在吳庭旺當時仍居住的臺中市○○區○○街○○號的住處,送達予吳庭旺,吳庭旺因而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嗣2 人經本院於107 年2 月27日調解後,協議由李文芯行使負擔2 人未成年子女吳○○(000 年
0 月生,下稱甲男)之權利義務。詎吳庭旺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給李文芯,而以此方式對李文芯實施騷擾行為。因李文芯不勝其擾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文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被告吳庭旺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5至36、51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確實於上述時間收受本案保護令,且其與告訴人李文芯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亦經法院於107 年2 月27日調解由告訴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其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透過「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但矢口否認有何騷擾告訴人而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我是因為甲男的教養問題及欲與告訴人爭取甲男的探視權,並不是騷擾告訴人云云。經查: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因為遭被告毆打很多次,有一次被打到住院,才去向法院聲請本案保護令。我於107 年9 月20日向法院聲請改探視權,被告希望我撤銷聲請,過程中被告有入監執行,之後被告在12月的時候先是以我母親吳密虐待甲男為由主張家庭暴力,然後一直透過「LINE」表示要以他的時間為主去探視甲男,否則就要去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或探視權,又持續指我有卡債問題、精神問題,我母親、我哥哥的問題,希望我能認同他主張的探視時間。我有跟被告說如果要談探視時間的問題就到法院去談,但被告還是一直傳訊息給我。我先前的工作時間是從8 點到21時,回家後就要休息,但被告還是一直傳這些訊息給我。另外有關被告指控我母親家暴甲男的部分,我也有跟被告講讓警察、社會局等相關單位來處理,但被告就以提出家暴為由,說我們是嫌疑人,他要看甲男。我覺得他這樣一直用「LINE」傳訊息跟我爭執是騷擾,才對被告提出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52至66頁)可證,核與吳密於警詢時所為陳述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告訴人與被告間「LINE」對話內容、本案保護令、本院107 年度司家非調字第82號調解程序筆錄、本院108年度家護字第83、84號裁定、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件可佐,核與被告前述部分任意性自白相符,因此本院認定為真正。
(二)被告雖然以前詞置辯,但本院基於以下的理由,認為被告的辯解不足採信:
1.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騷擾行為,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此除係前揭法律明文規定之專業術語外,亦係對於人與人相處時互動狀態是否適當的行為描述,具一般智識之人,在理性思考的狀態下,應可自他人與自己間之親疏關係、交往狀態,或是對方之情緒、好惡等要素,自行判斷、拿捏彼此間互動往來之分際,以免所為造成他人困擾而構成騷擾,並不特別需要專業人士的協助。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內保護令制度所設之各種限制、禁止、命令規定,本係預防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將來可能之不法行為所作之前置性、概括性保護措施。是以,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明知有保護令所列之限制存在,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故予違反,則不問行為人違反之動機為何、有無造成實害等,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性質上屬於行為犯。
2.經查,被告為高中畢業,智識能力正常,年屆壯年、且具相當程度之社會經驗,而告訴人與被告已於104 年離婚,告訴人亦已於105 年12月2 日遭被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後即搬離與被告同居之處,兩人處於分居狀態,且告訴人於
107 年12月6 日透過「LINE」中向被告明確告知「探視問題,如果你有問題就記下來,下次開庭時提出,教養問題你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監護,其他不多說了」等文字,而以此方式制止被告繼續傳送訊息,但被告仍持續單方大量傳送訊息給告訴人,可見被告在明知告訴人不希望透過「LINE」討論小孩教養及監護之問題,卻仍自107 年12月
6 日23時9 分至次(7 )日1 時2 分之深夜時分不斷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訊息,過程中告訴人或多次跟被告表示去法院再說,偶爾會告知被告對於探視時間的誤認,絕大部分都是被告單方傳送訊息,直到告訴人於7 日清晨7 時1 分傳送「你就直接去法院處理就好,囉唆甚麼!」「這個賴(LINE)留著是要接送小孩(指甲男)的時間,不是讓你在這囉唆」等文字後,被告仍持續自7 時2分起至15時17分傳送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等有關爭執探視權、監護權之內容。而被告於107 年12月16日18時18分傳送之訊息給告訴人,也是在告訴人明確表示針對被告對於是否應暫停探視甲男之問題,可以請被告帶警察一同前來,不要繼續傳送訊息之後,被告卻仍傳送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內容之訊息給告訴人,過程中告訴人一再向被告表示「這點你可以問律師或警察」、「好請帶(警察或律師)來」、「拜託一定要帶(警察或律師)來」、「我的說法已經全部告訴社工了」、「反正我交給社會局」等文字,但被告仍就一直密集傳送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訊息給告訴人,其所為顯然已足以使一般人處於備受困擾難安而無法平靜之狀態,而已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不快不安。而本案被告既已收受本案保護令而知悉其內容,仍為上開行為,其主觀上違反保護令之故意甚明,縱使被告上開辯解屬實,亦僅係其犯罪之動機,尚難據此認其主觀上無違反保護令之故意,是被告所辯即不可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的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告訴人之前配偶,有前述告訴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據告訴人證述明確,且為被告所坦承在卷,故被告與告訴人彼此間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又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密集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顯已造成告訴人心理上的不快、不安,但尚難認已達到使告訴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因此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同此意旨)。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見解相同)。本件被告基於違反同一保護令之單一犯意,在密接的時間陸續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類之法益,客觀上自應以包括之一行為加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論處。
三、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 年6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案雖係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執行完畢後1 年餘又再犯本案犯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拘役刑部分,依刑法第68條規定,本僅加重其最高度刑,自屬當然)。
四、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一)身為告訴人之原配偶,不知以和平理性方式與被害人相處,且先前即曾以徒手毆打告訴人成傷、以「LINE」傳送「你沒來照顧小孩,如果小孩生病死掉,我不會放過你媽媽」等文字給告訴人等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核發本案保護令後,竟仍漠視保護令所為禁止對被害人禁止為騷擾行為之裁定,而以上述方式騷擾告訴人,其行為實無可取。
(二)犯後雖坦承客觀之行為,然否認有何違反本案保護令的犯行,且並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害或尋求告訴人諒解的犯罪後態度。
(三)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9頁)、動機、前有多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而經法院判刑紀錄之品行(見本院卷第17至22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 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 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 年內分期繳納。遲延1 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罰金易服勞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2 年,刑法第41條第2 項、第42條第1 項、第42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是否分期繳納、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服勞役相同,皆屬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之指揮事項,並非法院裁判量刑事項。因此,如果被告無力繳交罰金,可以在本案確定後送執行時,向檢察官請求分期給付、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附帶說明之。
六、沒收部分被告雖係以透過「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之方式騷擾告訴人,然本案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所使用之工具為其所有,且依目前生活之常態,被告不外乎是使用電腦(含平板)或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而登入「LINE」,而電腦或行動電話應均非違禁物,又未扣案,將之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諭知其犯罪工具。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內,以「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給告訴人,而以此方式對告訴人實施騷擾行為,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觸犯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見解)。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雖坦承有在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的訊息給告訴人等情,然而,依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在107 年12月6 日23時9 分跟被告講說不要繼續在「LINE」講探視問題及教養問題,在那之前的並不是騷擾我等語(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參以如附表二編號
1 至5 所示之內容,或為被告傳送其與告訴人間未成年子女在運動會的照片及討論運動會內容;或為告訴人與被告討論小孩接送問題;或為被告因認子女運動會遭打擾而毆打他人,亦難認對告訴人造成何生理或心理上的不快、不安。
(二)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訊息,是被告當天聯繫告訴人接送小孩的事情;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訊息,是告訴人主動聯絡被告當天接送小孩的問題,亦均難謂被告有何騷擾告訴人之舉。
(三)證人即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另具結證稱:被告一直指責我母親吳密虐待甲男的事情,我有傳訊息要被告自己跟警察、社會局人員等相關單位說,我跟他說去找相關單位,或者是去法院處理,但被告就一直說我母親是嫌疑人,藉此說要去看甲男等語。然觀諸如附表二編號8 、9 所示之訊息,是因告訴人主動向被告表示要暫停被告探視甲男,被告質疑告訴人何以可單方暫停的依據,而告訴人雖多次表示「反正社會局調查會還我跟我媽一個清白」、「那就照你的說法堅持、其餘我交給社會局去調查」、「那你帶警察來我來向警察說明我為何不讓你帶走」等文字,但在告訴人於107 年12月16日18時17分傳送「那就帶(警察)來不要在那傳(LINE)」等文字前,並未明確要求被告不要繼續討論該問題,且過程當中告訴人亦有針對被告的問題回答,尚難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而對告訴人進行騷擾行為,進而造成告訴人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
四、根據上述說明,本院認為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尚無從證明被告亦有此部分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論證屬實之部分為事實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附表一】┌─┬──────┬────────────────┐│編│被告傳送訊息│被告傳送訊息內容(【】內為告訴人││號│時間 │傳送給被告之內容) │├─┼──────┼────────────────┤│1│107 年12月6 │【23時9 分→告訴人:探視問題你有││ │日23時9 分至│問題《請記下來,下次法院開庭時提││ │23時59分 │出來》教養問題你有疑慮也請自行《││ │ │法院改定監護》其餘我不多說】 ││ │ │被告:我就住ㄋ(你,以下均同)家││ │ │後面而已 ││ │ │【告訴人:還有你當我認識你一天二││ │ │天而已嗎】 ││ │ │被告:好啊 ││ │ │被告:照你說ㄉ(的,以下均同) ││ │ │【告訴人:你自己都打理不好了如何││ │ │打理小孩】 ││ │ │被告:都走到這理(裡)了 ││ │ │【告訴人:嗯】 ││ │ │被告:走法院 ││ │ │【告訴人:嗯】 ││ │ │【告訴人:明天晚上9 點半謝謝】 ││ │ │被告:監視權我也要要回來 ││ │ │被告:你家服嚴重精神自殺紀錄 ││ │ │被告:卡奴 老闆請ㄋ沒報稅 ││ │ │【告訴人:社工人員沒告訴你法院接││ │ │受證據的時間是《二年內》】 ││ │ │被告:在法律你是沒工作的 ││ │ │被告:那是法官都會參考 ││ │ │被告:陪伴小孩時間少 ││ │ │被告:教養是隔代教養 ││ │ │【告訴人:有問題就去做,不要每次││ │ │不順你的意思走就搬這些話題出來】││ │ │被告:小孩意願是我贏的 ││ │ │被告:是ㄋ太自私 ││ │ │被告:下課先來我這會怎樣 ││ │ │被告:我照顧不好你在(再)帶回去││ │ │ ㄚ ││ │ │被告:連嘗試ㄉ機會都不給我 ││ │ │被告:你媽還有家暴她 ││ │ │被告:你以為我都不知道嗎? ││ │ │被告:讓ㄊ吃樂垃圾桶的食物 ││ │ │被告:他是狗嗎? ││ │ │【告訴人:請問他有吃嗎?】 ││ │ │被告:上法院還有很多可以說的 ││ │ │【告訴人:請問你知道他做了甚麼事││ │ │嗎?】 ││ │ │被告:知道 ││ │ │被告:飯吃不下怕被罵 ││ │ │被告:丟垃圾桶 ││ │ │【告訴人:重點他有吃嗎?】 ││ │ │被告:重點這教育方式就是精神虐待││ │ │被告:就讓我嘗試會怎麼樣 ││ │ │被告:我帶不好 ││ │ │被告:在就不要讓我帶 ││ │ │被告:嘗試ㄉ機會都不給我 ││ │ │【告訴人:那好吧~我這張嘴說不贏││ │ │你那張唬爛嘴,去法院說吧,就算法││ │ │院最後判給你,那我也認了】 ││ │ │被告:那你就給我一個機會照顧看看││ │ │被告:不用走到法院 ││ │ │【告訴人:去法院謝謝】 ││ │ │被告:到時候ㄋ會拖累很多人 ││ │ │被告:我知道ㄋㄉ個性 ││ │ │被告:ㄋ輸了 ││ │ │【告訴人:沒關係,我這一年跑法院││ │ │習慣了,沒差這一次】 ││ │ │被告:ㄋ小孩就連看都不會看了 ││ │ │被告:我認識你幾年了 ││ │ │【告訴人:與其在這跟你盧這些,就││ │ │甘(乾)脆一點法院處理,】 ││ │ │被告:你這倔強個性我不是不知道 ││ │ │被告:一旦上法院打監護權 ││ │ │被告:你輸了 ││ │ │被告:你以後小孩你連看都不會看了││ │ │被告:我就是不想走到這一步 ││ │ │被告:你就讓我嘗試照顧她看看 ││ │ │被告:照顧不好 ││ │ │被告:你就帶回去給你媽帶 ││ │ │被告:你媽根本不認識字能教她什麼││ │ │被告:又隔代教養 ││ │ │被告:讓我嘗試看看會怎麼樣。 ││ │ │被告:下課在ㄋ家ㄉ時間你媽又不能││ │ │教她什麼 ││ │ │被告:我能教 ││ │ │被告:假如你連嘗試機會都不給我 ││ │ │被告:那在探視權跟(更)改上我會││ │ │ 先跟(更)改 ││ │ │被告:明年我上公務之後 ││ │ │被告:抱歉我要撫養權 ││ │ │被告:就這樣 ││ │ │被告:上法院做ㄉ要敢說 ││ │ │被告:你媽打她 叫他吃垃圾桶的食││ │ │ 物 ││ │ │被告:也麻煩敢做敢當 ││ │ │被告:還有你哥服刑快期滿了 ││ │ │被告:你爸身體又不好 ││ │ │被告:ㄋ媽教育程度低 ││ │ │被告:隔代教養 ││ │ │被告:還有一堆我懶ㄉ打了 ││ │ │被告:你卡奴ㄉ問題 ││ │ │被告:你老闆雇用你逃漏稅的問題 ││ │ │被告:你在家服中心自殺紀錄 ││ │ │被告:還有我懶ㄉ打ㄌ ││ │ │被告:經濟上教育上 小孩意願上 ││ │ │被告:你全輸我 ││ │ │被告:我只要求讓我嘗試看看 ││ │ │被告:不要上法院 ││ │ │被告:不然到時候律師的問題會更犀││ │ │ 利 ││ │ │被告:我只要求讓我嘗試看看 ││ │ │被告:不行你以後就在(再)接回去││ │ │被告:就那麼簡單 ││ │ │被告:ㄋ還是擁有你的監護權 ││ │ │被告:我不會跟你搶 ││ │ │被告:我現在是跟你協商 ││ │ │被告:就讓我嘗試看看 ││ │ │被告:好嗎? ││ │ │被告:隔代教養在法律上是一個問題││ │ │被告:太多例子是因為隔代教養的問││ │ │ 題衍生的 ││ │ │【告訴人:上法院說吧】 ││ │ │被告:你連嘗試ㄉ機會都不給我 ││ │ │被告:是嗎? ││ │ │【告訴人:上法院說吧】 ││ │ │被告:是嗎? ││ │ │被告:那就是了 ││ │ │【告訴人:你上面那段話我看了二年││ │ │,也聽了二年】 ││ │ │【告訴人:上法院說吧】 ││ │ │被告:不想跟你上法院 ││ │ │【告訴人:上法院說吧】 ││ │ │被告:是為了小孩 ││ │ │被告:你連嘗試機會都不給我 ││ │ │被告:那探視權的開庭我交給律師了││ │ │【告訴人:好】 ││ │ │被告:上法院吧 ││ │ │【告訴人:嗯】 ││ │ │【告訴人:上法院說】 ││ │ │被告:我不用說 ││ │ │被告:律師那資料很多 ││ │ │被告:尤其你媽精神虐待這點 ││ │ │被告:上法院敢做就敢認 ││ │ │被告:我敢做的我一定認 ││ │ │被告:一直不想跟你上法院 ││ │ │被告:這步是你自己走絕的。 │├─┼──────┼────────────────┤│2│107 年12月7 │被告:明天下午四點我會去載 ││ │日0 時3 分至│被告:這是條文當初協商的規定 ││ │1 時2 分 │被告:到禮拜日的四點半 ││ │ │被告:所以我明天四點我會去接 ││ │ │【告訴人:那你來 看我會不會報 ││ │ │警】 ││ │ │被告:起(贅字)請你準備好 ││ │ │被告:明天下午四點我會去載 這是││ │ │條文當初協商的規定(譯文似誤載為││ │ │告訴人所傳) ││ │ │【告訴人:從頭到尾都沒這條】 ││ │ │【告訴人:星期五晚上9 點過後】 ││ │ │被告:我拍給你看 ││ │ │被告:你報警啊 ││ │ │【告訴人:探視內容與時間都不知道││ │ │還那麼大聲】 ││ │ │【告訴人:拍來吖】 ││ │ │被告:(傳送照片) ││ │ │被告:自己看清楚 ││ │ │被告:(傳送照片) ││ │ │被告:(傳送照片) ││ │ │被告:(傳送照片) ││ │ │被告:是你不懂還是我不懂 ││ │ │【告訴人:請問你拿給律師看了嗎?││ │ │那是我提改探視時間的單子】 ││ │ │被告:下午四點我是我去學校接送子││ │ │ 女的時間 ││ │ │被告:到禮拜天四點 ││ │ │【告訴人:那你明天過來我們一起拿││ │ │給警察看 看是你的公文正確還是我││ │ │的公文正確】 ││ │ │被告:你要跟(更)改的法官還沒通││ │ │過 ││ │ │被告:都還沒開庭 ││ │ │【告訴人:然後呢】 ││ │ │被告:你自己說改幾法律就同意你改││ │ │ 喔 ││ │ │被告:那是你要改ㄉ內容 ││ │ │【告訴人:改甚麼內容】 ││ │ │被告:探視庭還沒開你那張只是你自││ │ │ 己ㄉ主張 ││ │ │被告:這是我們二月份協商好ㄉ ││ │ │【告訴人:星期五晚上9 點是第一次││ │ │調解的時間】 ││ │ │被告:以這份為主 ││ │ │【告訴人:所以你到底再說甚麼?】││ │ │被告:第一那我這張是什麼 ││ │ │被告:改第二次了嗎? ││ │ │被告:我這張是今年十月四號的 ││ │ │被告:算了 ││ │ │被告:懶的跟你爭 ││ │ │被告:我一樣九點載 ││ │ │被告:反正凱探視庭的時候 ││ │ │被告:我會爭取我要的 ││ │ │被告:到時候我不一定會出庭 ││ │ │被告:律師會拿你厚厚的資料詢問你││ │ │被告:你老闆逃漏稅也跑不到(掉)││ │ │了 ││ │ │被告:要被罰錢了 ││ │ │【告訴人:嗯】 ││ │ │被告:不談情理 ││ │ │被告:要談法律 ││ │ │【告訴人:嗯】 ││ │ │被告:我陪你 ││ │ │被告:還有你哥的案子 ││ │ │被告:你哥快出來了 ││ │ │被告:叫你媽在法庭敢做要敢當 ││ │ │被告:叫小孩吃垃圾桶的食物 ││ │ │被告:探視權打完之後 ││ │ │被告:明年我會繼續打監護權 ││ │ │被告:法院見吧 ││ │ │被告:真心誠意的建議你 ││ │ │被告:談感情溝通就好 ││ │ │被告:不然你會輸的一蹋(塌)糊塗││ │ │被告:我只是要跟協商小孩安親班之││ │ │ 後有我照顧 下班你接回去假││ │ │ 如我照顧ㄉ不行 那就恢復本││ │ │ 來ㄉ模式 ││ │ │被告:你自己好好考慮清(楚)思考││ │ │ 一下 ││ │ │被告:法官的判決只有四個重點 ││ │ │被告:經濟 教育 陪伴 小孩意願││ │ │被告:你沒有一點贏我 ││ │ │被告:所以我真的不想跟你上法庭 ││ │ │被告:你自己好好考慮一下 ││ │ │被告:我話已經點到這了 ││ │ │被告:還有我知道你會提撫養費ㄉ問││ │ │ 題放心當庭我會一次付清 ││ │ │被告:剛好可以證明我經濟ㄉ財力 ││ │ │被告:當撫養權到我手上麻煩你付同││ │ │ 樣ㄉ撫養費 ││ │ │被告:你母親教育程度不足又是隔代││ │ │ 教養 ││ │ │被告:你又沒時間陪伴他 ││ │ │被告:我只是單純跟你協商讓她安親││ │ │ 班之後來我這 ││ │ │被告:我下班會去接她他 ││ │ │被告:等你下班在接回去就好 ││ │ │被告:就那麼簡單單純 ││ │ │被告:最後一次跟你說我只是單純的││ │ │ 想小孩下課後能來我這 我搬││ │ │ 來大雅就是擔心神經病打擾你││ │ │被告:你自己好好考慮利害關係 ││ │ │被告:好好想想 ││ │ │被告:怎樣對小孩比較好。 ││ │ │被告:是一個父親教育程度比較高又││ │ │ 下班有時間陪伴他比較好 ││ │ │被告:還是一個教育程度低的前岳母││ │ │ 還是隔代教養陪伴他比較好 ││ │ │被告:你是法官的話你會怎麼判 ││ │ │被告:你好好考慮想清楚 ││ │ │被告:我不怕跟你走法院 ││ │ │被告:我是為了小孩不想走到最壞的││ │ │ 一步 │├─┼──────┼────────────────┤│3│107 年12月7 │【告訴人:你就直接去法院處理就好││ │日7 時1 分至│,囉唆甚麼!】 ││ │7 時12分 │【告訴人:這個賴留著是要接送小孩││ │ │的時間,不是讓你在這囉唆】 ││ │ │被告:好 ││ │ │被告:那昨晚打ㄉ ││ │ │被告:我怕失去小孩的母親 ││ │ │被告:不要口口聲聲在那裡說法院啦││ │ │ 我又不是你家開的姊我當出來││ │ │ 讓你 ││ │ │被告:今天開始不會再讓你的扶養權││ │ │被告:監護權 ││ │ │被告:探視權 ││ │ │被告:全部都要得到。 │├─┼──────┼────────────────┤│4│107 年12月7 │被告:你割腕自殺藥物自殺 ││ │日15時4 分至│被告:跟你在一起十年你自殺紀錄好││ │15時17分 │ 多喔 ││ │ │被告:剛律師調卷才看到 ││ │ │【告訴人:你去法院提了嗎】 ││ │ │被告:這屬於精神家暴耶 ││ │ │【告訴人:我來做一個動作讓你更快││ │ │提】 ││ │ │被告:好ㄚ ││ │ │【告訴人:嗯】 ││ │ │被告:什麼動作 ││ │ │被告:可惜我不能提耶 ││ │ │被告:你也不要恐嚇我 ││ │ │被告:你現在ㄉ這句話我可以。像你││ │ │ 提恐嚇 ││ │ │被告:我來做一個動作讓你更快提 ││ │ │被告:這句話 ││ │ │被告:大家好聚好散 ││ │ │被告:不要做無謂ㄉ動作 ││ │ │被告:等開探視權的廳(庭)在(再││ │ │ )來說 ││ │ │被告:你放心我沒像你那麼卑鄙 ││ │ │被告:我這些資料準備探視廳(庭)││ │ │ 用的 ││ │ │被告:你提了ㄋ恐嚇就能成立ㄌ喔 ││ │ │被告:大家好來好去就好 ││ │ │被告:最後一次跟你說我只是單純的││ │ │ 想小孩下課後能來我這 我搬││ │ │ 來大雅就是擔心神經病打擾你││ │ │ 我只是要跟協商小孩安親班之││ │ │ 後有我照顧 下班你接回去假││ │ │ 如我照顧ㄉ不行那就恢復本來││ │ │ ㄉ模式 ││ │ │被告:就那麼單純 ││ │ │被告:你自己好好的想想。 │├─┼──────┼────────────────┤│5│107 年12月16│【告訴人:那就帶來不要在那傳】 ││ │日18時17分至│被告:好 ││ │20時1 分 │被告:下禮拜九點 ││ │ │被告:我的探視時間 ││ │ │【告訴人:星期六他要補課】 ││ │ │被告:我根本沒傳送什麼小孩錯誤的││ │ │ 觀念 ││ │ │被告:我帶去補課 ││ │ │【告訴人:沒辦法】 ││ │ │【告訴人:探視權的地點是我家】 ││ │ │【告訴人:接去送回】 ││ │ │被告:那是我探視時間 ││ │ │被告:我禮拜五帶去 ││ │ │【告訴人:不需要】 ││ │ │被告:六我送她上課 ││ │ │被告:沒關係啊 ││ │ │【告訴人:這點你可以問律師或警察││ │ │】 ││ │ │被告:禮拜五晚上我帶律師跟警察 ││ │ │【告訴人:好請帶來】 ││ │ │【告訴人:拜託一定要帶來】 ││ │ │被告:還有你已經違反我這禮拜的探││ │ │ 視時間 ││ │ │被告:我會也去跟(更)改 ││ │ │【告訴人:違反、是影響我自己的權││ │ │益、這點不用你擔心、我也一直跟你││ │ │強調你要改就去改、不要跟我說】 ││ │ │被告:還有ㄋ明明知道他被ㄋ母親餵││ │ │ 食垃圾桶的東西 ││ │ │【告訴人:是你自己認為小孩吃垃圾││ │ │桶的飯】 ││ │ │【告訴人:你不用一直跟我說】 ││ │ │被告:你自己有承認 ││ │ │被告:我有證據 ││ │ │【告訴人:你說我們打電話我親口回││ │ │你喔】 ││ │ │被告:只是你不承認她有吃 ││ │ │被告:小孩說有吃一小碗 ││ │ │被告:反正不是小孩說謊就是你媽說││ │ │ 謊 ││ │ │【告訴人:我的說法只需要對社會局││ │ │陳述、至於你…你說小孩告訴你我們││ │ │叫他吃垃圾桶的飯…請問有誰會在教││ │ │導糾正小孩的觀念時《還會告訴小孩││ │ │我是騙你的》】 ││ │ │【告訴人:喔…那你兒子說警察局是││ │ │爸爸說的】 ││ │ │【告訴人:我問他那你在幹嘛《我在││ │ │旁邊睡覺》】 ││ │ │被告:假如是教導我不會生氣 ││ │ │被告:是你兒子說有吃一小碗 ││ │ │【告訴人:你今天的行為等於是告訴││ │ │小孩《我今天把飯倒掉的這個行為是││ │ │對的》】 ││ │ │被告:還有警察那裡有做筆錄的錄影││ │ │ 檔案 ││ │ │被告:假如是教導我不會生氣 ││ │ │被告:你打她罵她我不會生氣 ││ │ │被告:叫她吃 ││ │ │被告:他還真的吃一小碗 ││ │ │被告:你不要以為去做口供都是我在││ │ │ 說 ││ │ │被告:他們有錄影 ││ │ │【告訴人:你自己鬼擋(打)牆一直││ │ │堅持說他有吃、那就照你自己說的就││ │ │好、不用再跟我說謝謝】 ││ │ │被告:他真的她有吃啦 ││ │ │被告:警察錄影就看她是誰說的 ││ │ │被告:而且你根本當時也沒在場 ││ │ │被告:是你母親說ㄉ ││ │ │被告:反正不是你母親說謊就是兒子││ │ │被告:還有橡皮筋丟玩具 ││ │ │【告訴人:請問有誰會在教導糾正小││ │ │孩的觀念時《還會告訴小孩我跟你說││ │ │飯是垃圾桶內的飯是騙你的》】 ││ │ │【告訴人:玩具……】 ││ │ │【告訴人:有空請全部來載走】 ││ │ │【告訴人:還好沒丟……不然又多了││ │ │一條莫須有的罪名】 ││ │ │被告:所以是有吃囉 ││ │ │被告:謝謝 ││ │ │【告訴人:我的說法已經全部告訴社││ │ │工了】 ││ │ │被告:代表你一開始就說謊 ││ │ │【告訴人:你哪段文字看到我叫他吃││ │ │】 ││ │ │【告訴人:反正我交給社會局】 ││ │ │被告:你有承認你知道垃圾桶的食物││ │ │ 要給兒子吃的事 ││ │ │被告:然後跟我說沒吃 ││ │ │被告:現在又改口那是騙他的 ││ │ │【告訴人:這些社工人員那有完整的││ │ │紀錄、所以你不用費心思在套我的話││ │ │】 ││ │ │被告:不是垃圾桶的食物 ││ │ │【告訴人:我不吃你們這一套】 ││ │ │被告:我沒套你的話啊 ││ │ │被告:是你自己說的 ││ │ │被告:而且沒做幹嘛怕人套話 ││ │ │被告:心虛喔 ││ │ │【告訴人:隨你怎麼凹我無所謂,我││ │ │跟社會局都把問題放在小孩目前的身││ │ │心發展上《只有你一直執著這些》】││ │ │被告:我也放在小孩身心啦 ││ │ │【告訴人:喔】 ││ │ │被告:被你們餵垃圾桶的食物她是狗││ │ │ 喔 ││ │ │被告:身心發展 ││ │ │被告:你們餵她吃垃圾桶的食物 ││ │ │被告:還叫注意身心發展 ││ │ │被告:你們做了傷害他們身心的事 ││ │ │被告:還擔心她的身心發展 ││ │ │被告:口供的露(錄)影檔拿出來就││ │ │ 知道了 │└─┴──────┴────────────────┘【附表二】┌─┬──────┬────────────────┐│編│被告傳送訊息│被告傳送訊息內容(【】內為告訴人││號│時間 │傳送給被告之內容) │├─┼──────┼────────────────┤│1│107 年12月1 │(被告傳送照片) ││ │日11時16分至│(被告傳送照片) ││ │12時6 分 │被告:你拍的交換 ││ │ │【告訴人傳送照片】(共21張) ││ │ │【告訴人傳送影片】 ││ │ │被告:腰力那麼強以後女朋友交不完││ │ │【告訴人傳送影片】 ││ │ │(被告傳送貼圖) ││ │ │被告:兒子運動細胞很好 讓他多運││ │ │ 動 肺活量強了 氣喘自然就││ │ │ 好了 ││ │ │被告:我老婆好漂亮 ││ │ │(被告傳送照片) │├─┼──────┼────────────────┤│2│107 年12月2 │被告:兒子呢 ││ │日18時7 分至│【被告與告訴人語音通話12分23秒】││ │18時27分 │ │├─┼──────┼────────────────┤│3│107 年12月3 │被告:我房子會租在大雅 ││ │日15時31分至│被告:我希望以後可以的話我下班可││ │21時18分 │ 以去安親班把 小孩接回我的││ │ │ 租屋處 ││ │ │被告:我來教他功課 ││ │ │被告:你 下班在(再)來接他 ││ │ │被告:畢竟你母親是隔代教養 還是││ │ │ 自己的雙親交畢竟(教比較)││ │ │ 好 ││ │ │被告:而且你母親也可以去做她的工││ │ │ 作不需要在照顧小孩 ││ │ │被告:大家都經濟上都好 ││ │ │被告:我會去朋友冷藏食品送貨 ││ │ │被告:到時候明年三四月會去當清潔││ │ │ 隊或校工 ││ │ │被告:慢慢的穩定下來 ││ │ │被告:一步一步讓你看到我的轉變 ││ │ │被告:把你跟小孩接回來一家團圓 ││ │ │被告:而且搬離豐原就不會再受到神││ │ │ 經病的騷擾了 ││ │ │被告:我會好好保護你們母子倆 ││ │ │(被告傳送貼圖)。 │├─┼──────┼────────────────┤│4│107 年12月5 │(被告傳送照片) ││ │日17時23分至│被告:我打了徐老師 ││ │17時27分 │【告訴人:喔】 ││ │ │被告:敢打擾我兒子的運動會 ││ │ │被告:讓我老婆誤會我 ││ │ │被告:又讓我老婆不高興。 │├─┼──────┼────────────────┤│5│107 年12月6 │【告訴人:你打徐賢唐那是你的事,││ │日22時37分至│不要牽扯我跟小孩】 ││ │23時8 分 │【告訴人:明天晚上9 點半 上次帶││ │ │去的衣服你沒帶回來,所以這次我沒││ │ │準備】 ││ │ │【告訴人:還有如果你要去安親班看││ │ │小孩麻煩報備一下,你這樣突然去老││ │ │師們會擔心,畢竟你跟安親班第一次││ │ │見面的過程並不是很娛(愉)快】 ││ │ │【告訴人:你如果跟我報備過,像昨││ │ │天那樣真的是去看小孩,我都不會說││ │ │甚麼】 ││ │ │【告訴人:還有你說要去安親班接小││ │ │孩下課這點我沒辦法答應你】 ││ │ │【告訴人:因為他的生活習慣已經穩││ │ │定下來,沒錯~他很愛你也會很開心││ │ │去你那…你說9 點我下班去載,對他││ │ │來說太晚了】 ││ │ │【告訴人:他每天下課回來洗澡,然││ │ │後吃飯,再來玩跟看電視,約7-8 點││ │ │他就睡了】 ││ │ │【告訴人:功課方面其實不用擔心,││ │ │安親班老師說他功課都會自己寫完,││ │ │英文現在一年級學校只教KK音標跟字││ │ │母,安親班教的速度是比較快的已經││ │ │在教單字跟句子】 ││ │ │【告訴人:他睡飽隔天起床,話會很││ │ │多,精神好去學校學東西對他幫助很││ │ │大】 ││ │ │被告:我搬來大雅就是要多陪他 ││ │ │被告:ㄋ媽不識字又隔代教養 ││ │ │被告:就算ㄋ下班九點了 ││ │ │被告:ㄊ先睡著 ││ │ │【告訴人:我媽的工作是幫他洗澡用││ │ │飯給他吃而已,我媽不會教養他】 ││ │ │【告訴人:我們互動的時間都是早上││ │ │】 ││ │ │被告:在我會教養ㄊ ││ │ │被告:ㄊ先睡著又如何 ││ │ │【告訴人:教養是我的問題不是我媽││ │ │的責任】 ││ │ │被告:我搬的地方離ㄋ家不用三分鐘││ │ │被告:問題ㄋ都那麼晚下班 ││ │ │被告:怎麼教養 ││ │ │被告:先來我這我檢查她功課 ││ │ │被告:幫ㄊ洗澡 ││ │ │被告:ㄋ下班過來帶 ││ │ │(下接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內容,非││ │ │此處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範圍) │├─┼──────┼────────────────┤│6│107 年12月7 │被告:我九點準時到接小孩 ││ │日19時34分至│【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21時7 分 │被告:我要過去接小孩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告訴人:是9 點了嗎?一直打】 ││ │ │【告訴人:9:10到】 ││ │ │被告:恩恩 ││ │ │被告:出來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7│107 年12月9 │【告訴人:14:20】 ││ │日12時37分至│【告訴人:謝謝】 ││ │16時52分 │【告訴人:14:20 到直接按門鈴】 ││ │ │【告訴人:?】 ││ │ │【告訴人傳送貼圖】 ││ │ │【告訴人:不是說離我家不到3 分鐘││ │ │】 ││ │ │【告訴人:2 點改2:20…現在是要幾││ │ │點?我都不用出門的嗎?】 ││ │ │【告訴人傳送貼圖】 ││ │ │【告訴人傳送貼圖】 ││ │ │【告訴人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告訴人撥打通訊軟體電話,通話1:││ │ │38】 ││ │ │【告訴人:最晚幾點回來】 ││ │ │【告訴人:最晚幾點回來】 ││ │ │【告訴人:你在警察局應該不影響你││ │ │傳個幾點回來的時間吧?】 ││ │ │【告訴人:還是要我直接去警察局帶││ │ │回小孩比較快】 ││ │ │被告:五分到 ││ │ │【告訴人:嗯】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通話0:06││ │ │】 │├─┼──────┼────────────────┤│8│107 年12月14│被告:九點半 ││ │日20時23分至│【告訴人:很抱歉近期探視暫停,社││ │21時37分 │會局調查與你們的說法有出入,為了││ │ │安全起件(見)暫停,月底前探視的││ │ │庭應該就下來了,謝謝】 ││ │ │被告:誰說暫停ㄉ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被告:誰說暫停的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被告:誰說ㄉ ││ │ │被告:我明天找社工 ││ │ │被告:我報警 ││ │ │【告訴人:嗯】 ││ │ │被告:誰說暫停的 ││ │ │【告訴人:律師】 ││ │ │被告:憑什麼 ││ │ │【告訴人:是你提的家暴,社工目前││ │ │調查也有出入,萬一你帶走真的給他││ │ │家暴誣賴我們這邊說是我們家暴的,││ │ │再來你因毒品剛出獄我當然擔心小孩││ │ │安全】 ││ │ │【告訴人:還有】 ││ │ │被告:是你騙我 ││ │ │【告訴人:請問我騙你甚麼?】 ││ │ │被告:你兒子說他把垃圾桶的東西你││ │ │ 媽逼她吃下去 ││ │ │被告:你說沒吃 ││ │ │被告:你兒子說有吃一小碗 ││ │ │被告:他是狗嗎? ││ │ │被告:你爸媽以前有這樣對你媽嗎?││ │ │被告:她是我兒子耶 ││ │ │被告:你知道不知道我聽他說都哭了││ │ │被告:憑什麼可以這樣對他。 ││ │ │被告:打她罵她我還不會怎麼樣 ││ │ │【告訴人:你在警察局說法是《怕外││ │ │婆罵,把飯倒掉,外婆從垃圾桶把飯││ │ │撿起來叫他吃,不吃就用橡皮筋射他││ │ │,用棍子打他,甩他八(巴)掌持續││ │ │3 個月】 ││ │ │【告訴人:反正社會局調查會還我跟││ │ │我媽一個清白】 ││ │ │被告:不是我說的 ││ │ │【告訴人:你兒子說是你說的】 ││ │ │被告:她說她太大碗都吃不下碗 ││ │ │被告:他偷偷掉很多次 ││ │ │【告訴人:你不用跟我說,跟社會局││ │ │說】 ││ │ │被告:一次你媽被你媽發現ㄋ媽從垃││ │ │ 圾桶拿出來給她吃 ││ │ │被告:三個月不是虐待ㄊ(他,下同││ │ │ )三個月牽(前) ││ │ │被告:是三個月發生的事 ││ │ │被告:不是虐待她(他)三個月 ││ │ │被告:有時她(他)皮會用橡皮筋談││ │ │ (彈)ㄊ ││ │ │被告:還是用棍子打他 ││ │ │被告:不然就玩具沒收好會丟ㄊ玩具│├─┼──────┼────────────────┤│9│107 年12月16│被告:你媽是家暴ㄉ嫌疑人 ││ │日17時24分至│被告:哪個律師說我到開庭前不能行││ │18時15分 │ 使探視權 ││ │ │被告:用哪個法條不讓我看 ││ │ │被告:家暴嫌疑人可以把小孩留在家││ │ │ 裡 ││ │ │被告:而受害者的確不能看他 ││ │ │被告:而受害者的不能不能看他 ││ │ │被告:假如律師已經拿出法條或法官││ │ │ 和社工的公文給你 ││ │ │被告:麻煩傳給我看 ││ │ │被告:還是你自己怕小孩給我看 他││ │ │ 又跟我說什麼 ││ │ │被告:假如沒公文還是法條 ││ │ │被告:我今晚要帶回來 ││ │ │被告:假如沒法條或法院公文 ││ │ │被告:你這樣影響見小孩ㄉ權力(利││ │ │ )以外 還涉嫌跟你母親串共││ │ │ (供)和詐欺以及偽造文書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被告:要看 ││ │ │被告:要看不然吃虧是媽你 ││ │ │【告訴人:串供甚麼?詐欺甚麼?偽││ │ │造甚麼?社會局和學校和我們見面訪││ │ │談都結束了 何來以上那些罪名?】││ │ │【告訴人:再來你誘導傳送小孩小孩││ │ │錯誤的觀念這點你在探視權監護權上││ │ │就是最大的致命傷】 ││ │ │【告訴人:你確定小孩說法和你是一││ │ │致的?我們在這件事情上完全沒跟小││ │ │孩多問、因為太了解你們那邊的手段││ │ │、還好社會局親自到學校尋(詢)問││ │ │小孩的結果確實與你在警局方面的說││ │ │法有出入,】 ││ │ │【告訴人:小孩回來一直說《我爸爸││ │ │說我們會贏》你到底灌輸他甚麼樣的││ │ │觀念?】 ││ │ │被告:哪個律師說我到開庭前不能行││ │ │ 使探視權 ││ │ │被告:ㄋ去學校問 ││ │ │【告訴人:你等著看在探視權的開庭││ │ │我會拿出甚麼證據及陳述甚麼?】 ││ │ │【告訴人:事情不是用說的就會贏、││ │ │證據才是最重要】 ││ │ │被告:她在學校被ㄋ媽媽哪(拿)垃││ │ │ 圾桶的東西吃嗎? ││ │ │【告訴人:這點從頭到尾都是你主張││ │ │的】 ││ │ │被告:這我問過了 ││ │ │被告:社工我問過ㄌ ││ │ │【告訴人:你自己認定我們給他吃垃││ │ │圾桶的飯】 ││ │ │被告:我兒子被ㄋ媽拿垃圾桶ㄉ東西││ │ │ 吃 ││ │ │【告訴人:那就照你的說法堅持、其││ │ │餘我交給社會局去調查】 ││ │ │被告:從垃圾桶的裡面東西吃 ││ │ │【告訴人:你不用一直跟我強調這個││ │ │】 ││ │ │被告:你有承認喔 ││ │ │被告:我有證據喔 ││ │ │【告訴人:我沒給他吃是你自己認定││ │ │的】 ││ │ │【告訴人:那你就交給社會局】 ││ │ │被告:你兒子說有吃ㄉ ││ │ │【告訴人:不用跟我報備】 ││ │ │被告:我現在要帶小孩 ││ │ │被告:不能看的公文跟法條拿給我看││ │ │【被告撥打通訊軟體電話】 ││ │ │被告:不能看的公文跟法條拿給我看││ │ │被告:沒有現在是我探視時間 ││ │ │【告訴人傳送照片】 ││ │ │【告訴人:請看一下7-8條】 ││ │ │【告訴人:還有5-6】 ││ │ │被告:這不是 ││ │ │被告:這是有做了法院也確定有才算││ │ │被告:我這裡也有一份啦 ││ │ │被告:你們是家暴嫌疑人 ││ │ │【告訴人:那你帶警察來帶小孩我來││ │ │向警察說明我為何不讓你帶走】 ││ │ │被告:我本來就打算這樣啊 ││ │ │被告:找警察要說我有吸毒才出獄對││ │ │ 不對 ││ │ │(下接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內容,非││ │ │此處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