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4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詩晏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審理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王詩晏之妨害婚姻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3
9 條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23條保障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9 年
1 月20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擬具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9 年5 月29日,對上開規定作成釋字第791 號解釋,原據以停止審理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審理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奕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