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8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清連
葉良福林俊諺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清連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良福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俊諺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清連於民國107 年7 月初某日,承攬林培立(所涉之公共危險罪嫌,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承租、使用位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 巷○○號之工廠(即阿立桌行,下稱26號建物)內部西北側廁所之夾層施作工程,並僱用葉良福、林俊諺於同年7 月9 日上午某時許,至上址施作電銲工作。劉清連、葉良福、林俊諺等3 人均明知其等均未具有合格之電銲類技術檢定證照,且施工中進行電銲等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應在周圍設置防護措施,並備妥相關防災工具,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葉良福、林俊諺於同日中午12時2 分前某時許,在上址建物西北側鐵柱施作三角鐵架之電銲施工時,因該處與毗鄰由魏水金所承租、使用位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 巷○○號之工廠(即祥明工業社,下稱28號建物)之集屑通道與集屑區之隔戶牆,由上而下有3 支C型鋼架貫穿,且貫穿處均有縫隙,葉良福、林俊諺操作電銲所產生之火花,因而自該縫隙處飛濺至毗鄰28號建物之集屑通道與集屑區,致該集屑通道與集屑區之鋁金屬粉塵起火燃燒,火勢隨即向周邊蔓延,並造成如附表所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屋內物品及周圍停放車輛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受損情形,致生公共危險,且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建築物達燒燬之程度。嗣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大里分隊於同日中午12時2 分許獲報趕往救災,並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火原因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及魏水金委由謝明智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經查,辯護人對證人施盈孜、吳俊緯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內容,並未釋明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其等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作證,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具結而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有檢察官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足憑(見偵26628 卷第45-47 、55、57頁),並無證據證明其等之證述係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之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況證人施盈孜、吳俊緯嗣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而經合法調查。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與說明,均應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3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3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辯護人109 年1 月3 日之刑事準備書狀雖曾有所爭執,惟於同年2 月11日審理程序時表示對其餘供述證據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3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被告3 人之被訴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訊據被告劉清連固坦承有承攬林培立上址之夾層施作工程,並僱用被告葉良福、林俊諺於上揭時、地施作電銲工作,而被告葉良福、林俊諺均坦承受被告劉清連指示於上揭時、地施作電銲工作,惟被告3 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犯行,均辯稱略以:當時是隔壁28號建物的排風扇在冒煙,起火點是在隔壁的28號建物,並非電銲施工所引起,且其等電銲施工處與起火點尚隔有一道牆面,並有數公尺距離,操作電銲所產生的火花不可能飛濺到28號建物等語(見本院卷第112 、321-322 頁)。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綜合相關證人證述內容,本案起火點應係在28號建物作業區A 研磨機〈9 〉之集屑區,與被告3 人電銲施工處隔有廁所磚牆,顯非電銲殘屑所能及之處,本案顯然存有合理之懷疑,罪疑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等語。經查:
㈠、被告劉清連於107 年7 月初某日,承攬林培立所承租、使用之26號建物西北側廁所之夾層施作工程,並僱用被告葉良福、林俊諺於上揭時、地施作三角鐵架之電銲施工,被告3 人均未具有合格之電銲類技術檢定證照,嗣因發生火災,造成附表所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屋內物品及周圍停放車輛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受損情形,致生公共危險之事實,均為被告
3 人所不爭執,並據證人即告訴人魏水金(28號建物承租人)、證人即被害人李竹松(附表編號3 所示建築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 巷○○號建物之承租人)、林大羽(附表編號4 所示建築物,即28號建物東側未登記門牌號碼建物之承租人)、林培立(26號建物之承租人)於警詢、消防局人員訪談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7-19 、25-35、179-189 、211-213 、219-229 頁、他卷第83-84 頁、偵26628 卷第50-51 、120-122 頁、偵27834 卷第17-18 、91-92 頁)、證人即附表所示建築物之所有人鄭茂正於警詢及消防局人員訪談之證述(見警卷第21-24 、215-217 頁)、證人即28號建物之員工魏江明、張德慶、陳中山於消防局人員訪談之證述(見警卷第137-153 、191-201 頁)、證人即26號建物之員工涂健恆、林語姍、洪瑋良於消防局人員訪談之證述(見警卷第167-177 頁)甚明,並有附表所示建築物
107 年房屋稅繳款書、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所有權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7 年8 月3 日檔案編號E18G09M1號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鑑定書、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警案現場物品配置圖、附近位置圖、照相位置圖、現場照片、消防車行車紀錄器錄影之截圖)、107 年度保管字第3619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9-45、51-415頁、偵26628 卷第37頁),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本件火災起火戶與起火處之認定:
1.本件火災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後,對於起火戶與起火處之研判如下:
⑴對於起火戶之研判:「
①鳥瞰火災現場臺中市○○區○○里○○街○○○ 巷○○號、
28號、30號及26號東側建築物,景庄街202 巷30號烤漆浪板屋頂僅屋脊處交接間隙及鄰接28號屋頂處間隙受燒燻黑,其餘大致保留原色;景庄街202 巷26號東側建築物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相對26號輕微變形;景庄街
202 巷28號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東側變形較西側嚴重,景庄街202 巷26號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變形塌陷,以西北惻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現金屬原色較嚴重,且西半側受燒變色較東半側嚴重。
②勘察景庄街202 巷30號,烤漆浪板外牆大致完好、保留
原色,內部辦公室、雜物間、卸貨區無明顯燒損跡象,作業區烤漆浪板屋頂及西側與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東側與景庄街202 巷28號共用烤漆浪板隔戶牆受燒變色、變形較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擺放機臺、材料及工具櫃等物品表層輕微受燒,顯示景庄街202 巷30號火流來自東側景庄街202 巷28號。
③勘察景庄街202 巷26號東側建築物,烤漆浪板屋頂受燒
變色、向西側變形,西側與景庄街202 巷26號共用烤漆浪板隔戶牆受燒變色變形較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西側靠牆擺放鐵架受燒變色,地面擺放木料受燒碳化,鐵捲門外東側停放1 輛普通重型機車,僅車身前側輕微受熱燒熔,研判係受景庄街202 巷26號東側建築物內部火流延燒;轄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大里分隊及支援單位救災車組到達現場時,景庄街202 巷26號及28號大門已竄出灰黑色濃煙、兩戶北側均有猛烈火勢,而26號東側建築物尚無受燒情形部署水線後進行搶救時,景庄街202巷26號及景庄街202 巷28號均竄出濃煙,景庄街202 巷26號東側建築物外觀尚仍完好、無明顯受燒跡象,顯示景庄街202 巷26號東側建築火流來自西側景庄街202 巷26號。
④勘察景庄街202 巷28號,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東側
變色,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輕微變形,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東側泛白,東側與景庄街202 巷26號共用烤漆浪板隔戶牆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西南側停放堆高機高處輕微受煙燻黑、大致仍保留原色,附近擺放拋光布麻輪表層受燒燻黑,堆高機北側擺放紙箱板表層受燒碳化、內部仍保留原色;東南側辦公室木質裝潢隔間受燒碳化、燒失,殘存木質骨架受燒碳化,呈現北側燒損燒失情形較嚴重跡象○○○區○○○○○道木質裝潢隔間嚴重受燒燒失;工廠內部吊掛於工作推車上之鋁合金椅背支撐架,呈現愈往東北側附近置放吊掛鋁合金椅背支撐架受燒燒熔、變形愈嚴重,作業區B研磨機〈1 〉與研磨機〈5 〉西側附近及西側成品與半成品置放區之鋁合金椅背支撐架表層受燒燒熔、大致保留原形。作業區A北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裸露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集屑區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北側及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高處泛白,集屑通道東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泛白變形○○○區○○○○道牆面及支撐牆面C型鋼架上表面、牆角附近均可見殘留燒損堆積粉塵,集屑通道北側開口穿過3 支C型鋼架(分別位於開口上緣、開口中間1/3 與2/3 處),部分穿過景庄街202 巷28號與26號共用烤漆浪板隔戶牆,穿過處均有開口縫隙,且集屑通道木質裝潢天花板固定角材六角壁釘高度位於集屑通道北側開口上緣C型鋼架之上緣,顯示集屑通道北側開口穿過3 支C型鋼架之開口縫隙均位於集屑通道天花板下方(均在集屑通道內)。⑤勘察景庄街202 巷26號,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塌陷
嚴重,烤漆浪板屋頂西北側受燒變色、呈現金屬原色,廁所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高處變形,廁所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失,廁所西南側、西北側及東北側支撐烤漆浪板鐵柱中間高度附近發現遺留支撐夾層三角鐵架,其中西北側鐵柱上之三角鐵架北側邊緣有電銲痕跡、南側邊緣尚未施工,並於廁所東南側附近地面發現電銲機,其地線電纜延伸至廁所西南側鐵柱下方,以地線電纜夾夾在鐵柱上;經查訪景庄街202 巷28號【祥明工業社】數名員工,案發當日早上8 時許即上班開始進行研磨作業,案發時作業拋光作業進行狀態,研磨機及其對應之排風扇均開啟,以將研磨拋光鋁合金零件所產生之粉塵排○○○區○○○○道,勘查現場○○○區○○○○道以集屑通道北側開口相連,其唯一對外開口部位於集屑區西側紗門處;調閱景庄街202 巷58-10 號(位於火災現場北側)監視器,26號員工涂健恆於監視器時間2018年7 月9 日11時45分16秒(校正後實際時間為12時02分11秒)騎乘機車至火場北側不斷朝28號北側查看,並於2018年7 月9 日11時45分46秒(校正後實際時間為12時02分41秒)下車趴在水溝邊矮牆朝28號西北側查看,監視器時間2018年7 月9 日11時47分32秒(校正後實際時間為12時04分27秒)可見28號集屑區外部飄出白煙且大部分由西往東側飄;查訪26號員工涂健恆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騎摩托車到工廠後方查看,發現28號工廠北側後門下方及綠色遮陽板附近有些許煙竄出…』,及查訪26號施工副手林俊諺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繞過景庄街202 巷30號到該工廠北側戶外平臺,往景庄街202 巷28號查看,看到景庄街
202 巷28號北側牆面窗戶竄出白色的煙且煙不斷變濃…』,及查訪28號員工魏江明先生及蔡俊庸於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均表示,查看作業區A內部無異狀後,站在作業區A外往北看到作業區A隔間天花板上方靠北側烤漆浪板牆面中間附近有灰黑色煙竄出,其中魏江明表示發現該處有煙後,跑到集屑通道位於北側的門探頭查看沒異狀,再繞到工廠北側後門出去,透過集屑區紗門查看發現集屑區內東側附近地面有橘紅色的火舌跟黑煙。⑥查訪景庄街202 巷26號施工人員葉良福先生與談話筆錄
供述內容表示:『…最後銲西北側鐵柱,要銲三角鐵架前我先從廁所東側過去的水槽旁水龍頭接水管,爬上廁所天花板到西北側鐵柱,將水由廁所天花板頂往下澆淋在西北側鐵柱中間的空隙,因為下方縫隙很深我怕看不到所以先在周遭淋水、把水管擺著讓水一直流到鐵柱下方縫隙,接著我開始將三角鐵架銲上鐵柱,差不多銲了10分鐘,期間有電銲火花落下,將三角鐵架北側邊緣銲好後,忽然發現西北側鐵柱下方開始有煙竄上來,我趕快把旁邊的水管拿起來用手壓扁管口加壓灑水到鐵柱下方(剛剛接的水管水一直開著)…』。勘察景庄街202巷28號集屑區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北側及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高處泛白,集屑通道東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泛白變形,牆面及支樓牆面C型鋼架上表面、牆角附近均可見殘留燒損堆積粉塵;復據上述監視器調閱情形及查訪26號員工涂健恆、26號施工副手林俊諺、28號員工魏江明及蔡俊庸等人所見竄煙情形,研判28號工廠冒煙情形係○○○區○○○○道唯一對外開口部附近竄出;藉由現場遺留三角鐵架施工中狀態、施工人員陳述,確知案發時有施工電焊火花產生之事實,以及勘察現場緊鄰電銲施工處之烤漆浪板隔戶牆面北側有C型鋼架穿過之開口縫隙,且開口縫隙位於景庄街
202 巷28號○○區○○○○道鄰接處附近,形成景庄街
202 巷28號工廠北側附近冒煙情形,再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燒損程度事實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分析,認臺中市○○區○○里○○街○○○ 巷○○號為起火戶。」⑵對於起火處之研判:「
①勘察景庄街202 巷26號,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塌陷
嚴重,烤漆浪板屋頂西北側受燒變色、呈現金屬原色,廁所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高處變形,廁所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失,廁所西南側、西北側及東北側支撐烤漆浪板鐵柱中間高度附近發現遺留支撐夾層三角鐵架,西南側鐵鈕上1 個三角鐵架及東北側鐵柱上2 個三角鐵架兩側邊緣均有電銲滿銲情形,西北側鐵柱上之三角鐵架北側邊緣有電銲痕跡、南側邊緣尚未施工,並於廁所東側附近地面發現遺留1 臺電銲機、數條銲條及銲接用電纜與地線電纜,地線電纜延伸至廁所西南側鐵柱下方,以地線電纜夾夾在鐵柱上,銲接用電纜垂掛於廁所南側牆面,電銲把遺留在廁所內蹲式馬桶旁地面。
②勘察景庄街202 巷26號廁所,西北側鐵柱上銲接之三角
鐵柱旁西側烤漆浪板牆面有C型鋼架穿過,穿過處有開口縫隙;對應該開口縫隙位置之景庄街202 巷28號,係集屑通道東北側,景庄街202 巷26號廁所西北側鐵柱上三角鐵柱旁開口縫隙為景庄街202 巷28號集屑通道北側開口上緣C型鋼架穿過烤漆浪板隔戶牆處,而集屑通道木質裝潢天花板角材六角壁釘高度位於集屑通道北側開口上緣C型鋼架之上緣,北側開口中間亦有2 支C型鋼架穿過,均部分穿過烤漆浪板隔戶牆而有開口縫隙,上述穿過隔戶牆之開口縫隙均位於集屑通道天花板下方(均在集屑通道內)。景庄街202 巷28號集屑通道東北側附近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緊鄰集屑區東側及北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燒變色、泛白嚴重○○○區○○○○道牆面及支撐牆面C型鋼架上表面、牆角附近、集屑區支撐烤漆浪板屋頂之C型鋼架溝槽內均可見殘留燒損堆積粉塵,且案發時工廠內研磨拋光作業進行中,研磨機對應之排風扇均開啟,將研磨拋光粉塵排入集屑通道○○○區○○○○○街○○○ 巷○○號員工蔡俊庸、魏江明等人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均表示聞到燒焦味後,遍尋火煙位置,一開始都未發現,後來看見工廠作業區A北側牆面中間附近有煙,其中魏江明表示:『…看到作業區A天花板上方與屋頂間的空間靠近北側牆面處竄出灰黑色濃煙…繞到廁所旁後門出去看,撥開3 層防塵網,透過集屑區紗門查看發現集屑區內東側附近地面有橘紅色的火舌跟黑煙,那時火舌約50公分高,有2-3 點在燃燒,每點約寬2-3 公分,其他地方沒有異狀…』。
③拆除景庄街202 巷26號西北側部分隔戶牆,勘察景庄街
202 巷26號廁所西北側鐵柱下方附近,廁所西北側磚造牆面輕微燒損,鐵柱受燒燻黑變色,支撐隔戶牆面C型鋼架上表面及鐵柱下方附近地面均遺留燒損堆積粉塵,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景庄街202 巷26號廁所西北側鐵柱下方附近燒損殘餘物,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鑑析結果主要含有氧(O )及鋁(A1)等成分。查訪景庄街20
2 巷26號施工人員葉良福先生表示案發時,其正於26號廁所西北側鐵柱上進行電銲施工,施工前先用水管往西北側鐵柱附近澆水,並將水管擺在鐵柱邊,讓水持續流出到鐵柱下方縫隙,施工期間有電銲火花落下,約10分鐘後發現鐵柱下方冒煙,便趕緊再用水管朝冒煙處加壓洗水。
④火災調查人員於景庄街202 巷26號西北側廁所上方施工
處附近,及施工處緊鄰隔戶牆對應位置景庄街202 巷28號集屑區東側與集屑通道東北側附近,均以磁鐵棒採證到電銲銲渣;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燒損程度事實、蒐證採樣物證鑑定鑑析結果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分析,研判起火戶西北側鐵柱上三角鐵架施工處及其西側緊隔戶牆開口縫隙處連接處連接之景庄街202 巷28號集屑通道與集屑區電銲銲渣採樣處附近為起火處。」,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7 年8 月3 日檔案編號E18G09M1號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參(見警卷第100-105 頁)。
2.本件火災經本院囑託內政部消防署對於起火戶與起火處再鑑定後,經該署綜合分析全卷資料後,研判如下:「⑴依據鑑定書內附監視器晝面資料分析:
①景庄街202 巷58-10 號門外監視器,時間107 年7 月9日11時45分46秒(校正後實際時間為12時2 分41秒):
26號員工涂健恆趴在水溝邊矯牆朝28號西北側查看。
②景庄街202 巷58-10 號門外監視器,時間107 年7 月9日11時47分32秒(校正後實際時間為12時4 分27秒):
28號集屑區外部飄出白煙且大部分由西往東側飄。
③上述情形係火災初期,26號內施工人員已發現有異常情形,故於28號附近尋找起火處之情形。
⑵依據關係人陳述資料分析:
①26號內施工之關係人葉良福先生陳述:『進行廁所西北
側鐵柱上方三角鐵架電銲施工時,發現鐵柱下方冒煙上來』、『差不多銲了十分鐘,期間有電銲火花落下,……,忽然發現西北側鐵柱下方開始有煙竄上來』、『往鐵柱下澆水的同時,煙雖然沒有再竄出但有聽到類似電線短路霹霹啪啪的聲音。』。
②26號內施工副手林俊諺先生陳述:『跑到景庄街202 巷
30號北側戶外平臺,看到景庄街202 巷28號北側牆面窗戶附近竄出白煙』。
③26號員工涂健恒先生陳述:『往景庄街202 巷28號北側查看,發現該戶北側後門下方附近有些許煙竄出』。
④28號員工魏江明先生陳述:『聞到燒焦味後四處找尋,
發現作業區A隔間天花板上方靠近北側烤漆浪板牆面處竄出灰黑色濃煙』。
⑤28號員工王憲得先生陳述:『站在工廠北側後門附近,
透過烤漆浪板牆面縫隙,看到作業區A北側裝潢牆面與烤漆浪板外牆中間縫隙東側有橘紅色火舌』。
⑥28號員工魏江明先生陳述:『跑到集屑區西側紗門外,
看到集屑區東側附近地面有2 、3 撮橘紅色火舌,並比劃出其高度與寬度』。
⑦28號員工魏江明先生陳述起火處附近集屑通道裝潢隔間
天花板高度,係位於烤漆浪板隔戶牆上有固定角材之六角壁釘處,係以木質三合板裝潢。
⑧綜合上述陳述,相關目擊者等陳述發現火災初期之燃燒情形與位置,尚無疑義。
⑶起火處之研判係以火災受燒各戶之燃燒痕跡分析火流方向
,並參考出動觀察紀錄、關係人報案紀錄和訪談筆錄等內容,綜合研判起火戶及起火處,……消防局研判之起火戶及起火處並無疑義。」,有內政部消防署109 年8 月7 日消署調字第1090900289號函覆其鑑定意見可憑(見本院卷第265-267 頁)。
3.本院審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內政部消防署上開鑑定結果,係依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前往現場勘察採證後,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燒損程度之事實、監視器錄影畫面內容、蒐證採樣物證鑑析結果,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等主客觀跡證,從整體火災中比較每一棟建物、房間及物品之燃燒強弱,判定起火源及蔓延方向,藉以判定本件火災之起火戶與起火處,並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出席委員本於火災、消防專業知能與經驗共同決議,認定26號建物為起火戶,起火戶西北側鐵柱上三角鐵架施工處及其西側緊隔戶牆開口縫隙處連接處連接之28號建物集屑通道與集屑區電銲銲渣採樣處附近為起火處之結論,具有相當之論據,並經本院比對卷附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及消防局人員現場勘察本件火災房屋、屋內燒損狀況之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內容(見警卷第241-397 頁),與鑑定書所載內容相符,堪認上開鑑定結果確係本於正確、客觀之證據研判本件火災之起火戶與起火處,堪可採信。
4.辯護人雖以下列證人之證述內容,抗辯本件火災之起火處應係在28號建物作業區A 研磨機〈9 〉之集屑區:
①證人蔡俊庸於消防局人員訪談證稱:中午大約11時58分
,我在28號建物作業區A 操作研磨機〈9 〉,忽然聞到燒焦味,便開始尋找味道來源,但在作業區A 隔間內巡視都沒有發現異狀,便往南側作業區B ,問在作業區B的員工有沒有聞到臭臭的味道,接著大家都開始在找味道來源,我先跑回作業區A 再次查看是否著火,但也沒有發現,便將當時正在運轉中的研磨機〈9 〉及作業區
A 北側牆面東側數來第一個及第二個排風扇電源關閉,再次走出作業區A 面向大門處抬頭一看,發現烤漆浪板屋頂附近有灰白色稀薄的煙層,同時魏江明面向我指著北側說有煙竄出,我轉頭發現作業區A 隔間天花板上方與烤漆浪板屋頂中間的空間靠近工廠北側烤漆浪板牆面有灰黑色煙竄出,我趕快尋找滅火器,同時聽到王憲得大喊「火在這邊」,我拿著滅火器跑到工廠北側走道出去外面查看,從烤漆浪板牆面的縫隙間,看到作業區A北側裝潢牆面與烤漆浪板外牆中間縫隙東側附近,有橘紅色火舌,接著再跑回作業區A 裡面拿滅火器朝排風扇噴灑乾粉,將滅火器噴完,發現無法控制火勢,就跑出工廠避難,也將其他員工們都叫出來避難,跑出去問已經有人撥打119 報案等語(見警卷第155-157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王憲得發現火災的地方如平面圖我標示的地方(如附圖,即本院卷第191 頁筆錄附件),出去是洗手區,洗手區進來有個鐵門剛好這邊有一個隔間的縫,大概是洗手區與作業區A 中間那邊那個隔間小縫隙那邊著火,也不是在洗手區或是集屑區,就是在那個縫,出去是洗手區,這邊是集屑排風的地方,我們這邊是一個波浪板,這邊是個隔間,所以我只能從這個作業區A 小小的門往裡面看到那邊,起火點是在縫中,是王憲得說火在那邊,我才跑過去探頭看過去,我看到火的位置,我人是在洗手區,我是在通風口的裡面跟我的隔間的細縫有看到紅紅的火,是從下面剛起火等語(見本院卷第175 、177-178 頁)。
②證人王憲得於消防局人員訪談證稱:火災發生時,我和
其他員工在作業區B 工作,約11時50分先聞到燒焦味,我轉頭看到作業區A 隔間東北側天花板上方,靠近工廠北側烤漆浪板外牆處竄出灰黑色的濃煙,我和工廠員工們一起去找是哪裡發生火災,我在廁所東側走道,透過烤漆浪板牆面縫隙,看到作業區A 北側裝潢牆面與烤漆浪板外牆中間縫隙東側有橘紅色火舌,隨後我就從工廠後面拉洗手台水管從間隙向著火處灑水,但沒辦法撲滅,後來同事拿2 支滅火器給我,我就進入作業區A 站在研磨機〈9 〉與研磨機〈10〉中間朝北側裝潢牆面與外牆中間縫隙噴灑乾粉,前後噴了6 支滅火器,同時有同事以室內消防栓實施滅火,發現無法控制火勢,就撤出來了等語(見警卷第163-165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大喊「火在這邊」,是我發覺火在作業區A 的〈9 〉研磨機的排風口,在地板處視線距離地面大約20、30公分,是從下面燒上來,第一次看小小火,是從地上,不是從電線,從下面燒起來到很高的時候去燒到電線,那邊剛好是一個縫隙,人沒辦法進去,差不多有2張桌子的距離,剛好在排風口地面,不是電線走火,是從地面燒起來燒到電線,那個洞黑漆漆的,看到的時候是一個火光慢慢地燒上來,燒上來之後燒到電線,中間沒辦法進去,縫裡面沒有東西,就只有浪板跟鐵柱等語(見本院卷第181-185 頁)。
③證人張德慶於消防局人員訪談證稱:火災發生時,我在
作業區B 的研磨機〈5 〉工作有其他員工說聞到煙味,要大家幫忙看哪裡出問題,結果有人說在作業區A 北側排風扇跟集塵區附近有火,當時僅有作業區A 有煙,其他地方都是好的等語(見警卷第191 頁)。
④證人洪瑋良於消防局人員訪談證稱:火災發生時,我在
26號建物南側大門口的冰箱旁邊吃麵,聽到公司的同事呼喊說發生火災,我馬上跑到26號建物的北側廁所旁邊查看,看到26號跟28號的隔戶牆跟屋頂板的北側縫隙冒出很多黑煙,然後我跑到28號的北側去查看,看到28號的北側作業區A 裡面冒出青綠色火焰,火勢大約3 公尺高等語(見警卷第175 頁)。
⑤證人林語姍於消防局人員訪談證稱:火災發生時,我在
26號建物的工廠內上班,工廠北側工作的員工大喊說有煙味,要大家趕緊四處看一下,但是大家在工廠內都未發現異樣,所以大家就都跑出廠房往外找,就聽到隔壁28號有人喊失火了,我先跑去28號查看,看到28號北側有橘紅色的火舌竄出等語(見警卷第171 頁)。
5.惟查:①辯護人提出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均無人實際目睹本件
火災實際起火原因及位置,均僅係在工作時因聞到燃燒物品之異味、或看到起火後之濃煙竄出、甚至是因聽到他人叫喊後才開始尋找起火處,則其等所為之前揭證述內容,已不足據以認定28號建物作業區A 研磨機〈9 〉之集屑區為起火處。
②又上開證人於尋找起火處之過程,均因該建物內部空間
阻隔之物理因素,並未實際進入28號建物北側之集屑區或東側集屑通道(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內政部消防署鑑定結果所認定之起火處),而證人蔡俊庸、王憲得均證稱看到在作業區A 北側裝潢牆面與烤漆浪板外牆中間縫隙之東側有火舌,及證人洪瑋良證稱26號與28號建物之隔戶牆跟屋頂板之北側縫隙冒出大量黑煙,28號建物北側冒出青綠色火焰等語,反足見本件火災之火勢確實係由28號建物之東側、北側(即毗鄰26號建物處)延燒而來,與前述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內政部消防署鑑定所認定之起火處較為相符。
③至於辯護人雖辯稱依火災調查與鑑識實務,對於起火點
之判斷,應以目擊者及出動搶救者之觀察所述最為真確,認依證人蔡俊庸、王憲得之證述,28號建物作業區A研磨機〈9 〉之集屑區為起火處云云。惟所謂目擊者及出動搶救者之觀察,係指初期火災狀況之觀察,倘遇有相關人員責任糾紛、發覺較遲,或火災現場距離消防隊較遠,無法觀察初期火災狀況時,即必須依燃燒後現場所遺留之燃燒痕跡、證物等,作為起火點之研判,始最為真確公正,即使目擊者供述無誤,亦應以燃燒現象為輔證較無瑕疵(參見廖茂為著,火災調查與鑑識實務,
5 版,第68頁,本院卷第241 頁)。而查辯護人所提出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均未實際目睹本件火災實際起火原因及位置,而係聞到燃燒異味或看到濃煙竄出後,始開始尋找起火處,已如前述,非初期火災狀況之目擊者,是其等證述內容,僅能作為火災延燒順序研判之參考,仍應如前述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之鑑定方式,依燃燒後現場所遺留之燃燒痕跡、採集之證物等,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相互勾稽後,據以研判確切起火位置,始較為客觀公允。
④更何況,就一般火災現場而言,對於燃燒難易程度相近
之物品,起火點燃燒時間最久,受火焰影響時間最長,燃燒程度最嚴重,而愈接近起火點,燃燒時間愈久,受熱影響愈深,燃燒程度亦愈嚴重。依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現場勘察採證照片,同位於28號建物北側作業區A之研磨機〈8 〉及研磨機〈9 〉,其材質、形狀、狀態等燃燒難易程度相近,雖研磨機〈8 〉及研磨機〈9 〉所對應之排風扇扇葉與馬達、錐形金屬排風管均因受燒變色,惟研磨機〈8 〉之排風扇錐形金屬排風管因受燒變色較嚴重,而研磨機〈8 〉及研磨機〈9 〉雖均受燒變色,惟其所對應之排風扇組,亦以研磨機〈8 〉之排風扇組受燒氧化變色情形較嚴重,有現場勘察照片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33-337 頁,照片編號96-99 號)。是倘如辯護人所辯起火處應係在作業區A 研磨機〈9 〉之集屑區,研磨機〈8 〉之排風扇及錐形金屬排風管豈有受燒變色較為嚴重之理?此實與一般火災現場燃燒程度之常情不符。反之,觀諸附圖即火災現場配置圖所示,該研磨機〈8 〉較研磨機〈9 〉更接近前述本院所認定之起火處(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所認定之起火處),與前述一般火災現場勘察研判起火處之常情相符,並足見證人蔡俊庸所指出其與證人王憲得發現火災之處,應係自起火處延燒至該處後始被發現,而非本件火災真正之起火處。是辯護人徒以上開證人於火勢延燒後所見聞之火災狀況,據以推斷起火處並指摘前述鑑定內容不當,洵不足採。
㈢、本件火災起火原因之認定:
1.本件火災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後,對於起火原因之研判如下:「①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景庄街202 巷26號廁所西北側鐵
柱上三角鐵架施工處旁西側烤漆浪板隔戶牆面之C型鋼架穿過處開口縫隙附近,沿C型鋼架內配置室內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熔、裸露銅線無短路懷斷燒損跡象,施工處下方、廁所天花板上方附近烤漆浪板隔戶牆面之C型鋼架穿過處開口縫隙(該C型鋼架係位於景庄街202 巷28號集屑通道北側開口由上往下1/3 處),附近發現電源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亦無短路熔斷燒損跡象;景庄街202 巷28號集屑通道東北側附近與集屑區內,均未發現電源配電線路經過,故研判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②經查案發時,景庄街202 巷26號及景庄街202 巷28號均
有員工在廠內工作,且經火災調查人員探訪詢問,本案相關關係人均無結怨糾紛情事,案發前工廠附近亦無聽聞異常人、事、物,故研判縱火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③本案起火處位於研磨粉塵集屑區域附近,經查景庄街20
2 巷28號案發時係研磨作業中,排風扇持續將研磨粉塵排○○○區○○○○道,惟臺灣屬高溫多濕氣候,不易於浮游粉塵間產生靜電,查訪景庄街202 巷28號作業區
A 員工蔡俊庸先生表示,在【祥明工業社】工作4 年多來,並沒有發生過與鋁合金粉塵有關之火災,故研判靜電引燃粉塵造成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④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菸蒂殘跡;景庄街202 巷
28號案發時係研磨作業中,排風扇持續將研磨粉塵排○○○區○○○○道,人員不會進○○○區○○○○道;查訪景庄街202 巷26號施工人員葉良福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我那天跟我的副手(林俊諺)一起工作,我們兩個人都有抽菸的習慣…但是於26號廁所附近進行電銲工作時我一手拿銲條,並用另一支手做固定的動作,沒有辦法抽菸…』,查訪景庄街202 巷26號施工副手林俊諺先生與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我跟葉良福都有抽菸習慣,我沒有固定抽菸的地方,抽完菸後都是丟在地上用腳踩熄…在協助葉良福電銲施工期間我並沒有抽菸,因為工作時都是用雙手在拿工具,不方便抽菸…』,故研判菸蒂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⑤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景庄街202 巷28號○○區○○○
○道有鋁合金研磨粉塵存在,○○○區○○○○道牆面及支撐牆面屋頂C型鋼架上表面與溝槽內、牆角附近均可見殘留燒損堆積粉塵,案發時工廠內研磨拋光作業進行中,研磨機對應之排風扇均開啟,將研磨拋光粉塵排入集屑通道與集屑區;依據祥明工業社提供之鋁合金椅背支撐架成分表,其成分為84.9% 鋁、10.9% 矽及其他金屬成分,顯見研磨粉塵之主要成分為鋁;復參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官方網站『鋁(A1uminum) 安全資料表』,鋁金屬粉末自燃溫度為攝氏760 度,堆積的鋁粉潮濕時會自熱產生氫氣;起火處景庄街202 巷26號西北側鐵柱上三角鐵架發現北側邊緣滿銲及南側邊緣未進行電焊之鮮接半完成品痕跡,廁所附近地面亦發現遺留電銲機及其地線電纜夾、銲接用電纜與電銲把,顯見當時正進行電銲作業,又查訪26號施工人員葉良福表示案發時,其正於26號廁所西北側鐵柱上進行電銲施工,施工前先用水管往西北側鐵柱附近澆水,施工約10分鐘發現鐵柱下方冒煙,便趕緊再用水管朝冒煙處澆水;火災調查人員於景庄街202 巷26號西北側廁所上方施工處附近,及施工處緊鄰隔戶牆對應位置景庄街202 巷28號○○區○○○○道東北側附近,均以磁鐵棒採證到電銲銲渣;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燒損程度事實、蒐證採樣物證鑑定鑑析結果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分析,經排除電氣因素、縱火、靜電、菸蒂等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研判本案起火原因無法排除景庄街202 巷26號施工電銲火花引燃火災之可能性。」,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7 年8 月3 日檔案編號E18G09M1號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參(見警卷第105-107 頁)。
2.本件火災經本院囑託內政部消防署對於起火原因再鑑定,經該署綜合分析全卷資料後,研判結果略以:
①28號與26號建物相鄰處之結構,26號建物廁所西北側鐵
柱上銲接之三角鐵柱旁西側烤漆浪板牆面,有C型鋼架貫穿且有縫隙,而對應側之28號建物該處則係集屑通道東北側;而穿過隔戶牆之開口縫隙均位於集屑通道木質天花板之下方;消防局分別於28號及26號建物2 側(電銲施工處)採集到銲渣,係符合電銲施工時銲渣散落分布之情形。
②28號建物之起火處係銘合金研磨粉塵○○○區○○○○
道,依金屬粉塵燃燒特質,佐以當時正係研磨拋光作業時,金屬粉塵係排入該區域內部,電銲高溫之銲渣(約1100℃-2000 ℃)係有可能造成該處堆積之金屬粉塵起火燃燒。
③綜上所述,消防局於起火處經排除電氣因素、縱火、靜
電、菸蒂等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進而研判本案起火原因「無法排除景庄街202 巷26號施工電銲火花引燃火災之可能性」,並無疑義。
3.又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科員施盈孜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施工的鐵柱包在牆壁內,事後我們有請人拆除,進行採證,發現內有粉塵殘餘物,經送鑑定,裡面有鋁、氧的成分,都是在被告電焊施工的範圍,被告施工處的烤漆浪板隔戶牆,經檢視C型鋼橫樑剛好有穿過隔戶牆,在28號建物開口附近用磁鐵去搜尋,確實有採到銲渣,經送消防署鑑定結果,有鋁跟氧的成分等語(見偵26628 卷第47頁、本院卷第162 、169-170 頁)。而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技士吳俊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們在26號、28號建物都有採到銲渣,有送到內政部消防署鑑析,由消防署回覆給我們,這個結果是由中央鑑析結果跟我們回覆的,等於是說我們現場採樣一個東西,必須要有一個公正的機關並不是說我們採我們自己直接研判等語(見偵26628 卷第47頁、本院卷第173-
174 頁)。
4.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現場勘查採證過程照片、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
000 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官方網站「鋁(A1uminum) 安全資料表」可佐(見警卷第239 、345-379 、409-413 頁)。是綜合上情,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內政部消防署依現場勘察結果,及關係人之訪談內容,業已排除電氣因素、人為縱火因素、靜電引燃、靜電引燃粉塵因素、菸蒂因素,僅有26號建物施工電銲火花引燃火災之可能性無法排除;參以28號建物內之集屑通道與集屑區,其主要成分為鋁金屬粉塵,堆積的鋁粉塵潮濕時會自熱產生氫氣,被告葉良福於案發時,正於26號建物廁所西北側鐵柱上進行電銲施工,施工前先用水管往西北側鐵柱附近澆水,施工約10分鐘發現鐵柱下方冒煙,又26號與28號建物間之C型鋼橫樑剛好穿過建物間隔戶牆,並有開口縫隙,且被告葉良福進行電銲之位置緊鄰對應至28號建物○○○區○○○○道,並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在該處採集到電銲銲渣等情,足認本件火災確實係因被告葉良福、林俊諺依被告劉清連之指示,在26號建物之西北側施作工程時,因操作電銲所產生之火花,自26號與28號建物間之C型鋼橫樑穿過隔戶牆之開口縫隙處,飛濺至毗鄰28號建物所引起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辯稱電銲施工處隔有磚牆,非電銲殘屑所能及之處云云,委不足取。
㈣、被告劉清連承攬26號建物內部西北側廁所之夾層施作工程,並僱用被告葉良福、林俊諺至上址施作電銲,則被告3 人對於施工處之安全自負有相當之注意義務,尤其在施工中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即應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而在周圍設置防護措施,並備妥相關防災工具(例如以不燃材料或防焰帆布披覆或區劃,並於地板鋪撒濕砂等措施),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電銲所產生之火花,飛濺至毗鄰之28號建物,並導致前述起火處之鋁金屬粉塵起火燃燒。準此,被告3 人對本件火災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並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㈤、按刑法第173 條規定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火力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並致房屋之全部或一部達無法正常使用之程度而言。經查,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建築物分別因本件火災事故,受有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受損情形,各該建物之屋頂嚴重塌陷或變形,與相鄰建物之隔戶牆亦因受燒嚴重變色、變形,其房屋主結構已嚴重受損,難以供正常使用,應已達燒燬之程度。至於附表編號3 所示建築物及各編號所示建築物內其餘物品(包含內部裝潢、隔間),雖亦有受燒,然並未達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嚴重受損而喪失效用之程度,而僅屬於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 條、第174 條以外物品之情形,併此敘明。
㈥、綜上,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前揭所辯,均無足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3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第173 條第2 項業於108 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正僅係將原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文化,並未變更此一犯罪類型之應刑罰性及其法律效果,而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是核被告3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又起訴書雖未敘及26號建物(即附表編號1 所示建築物)之受損情形,惟此與被告3 人已起訴之犯行間,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㈡、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不另成立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前2 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參照)。又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倘行為人以一失火行為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自應以刑法第173 條第2 項處斷,毋庸另適用同法第174 條第3 項論科(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3 人上開失火行為,雖同時合於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同法第175 條第3 項之要件,然因公共危險犯罪之直接被害法益係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即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成立單純一罪,故本件被告3 人之失火行為經整體觀察後,應論以較重之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公訴意旨認被告3 人所犯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與同法第175 第3 項之失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罪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 人均未具有合格之電銲類技術檢定證照,卻承攬、施作包含電焊技術之工作,並於操作電銲過程中,疏未注意採取防護措施,肇致本件火災事故發生,並造成附表所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受損情形,損害情況嚴重,除造成大範圍公共危險外,並已對他人財產造成實際損害,且被告3 人迄今仍對於本件失火責任推諉卸責,未見悔意,復未賠償各該被害人之損害;惟本案被告3 人係過失犯罪,惡性尚非重大,兼衡以被告劉清連自陳為國中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從事鐵工,被告葉良福、林俊諺均自陳為國小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從事臨時工,被告3 人家庭經濟狀況均非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73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建築物│建│建│用途 │受損情形 ││號│(門號│築│築│ │ ││ │號碼)│物│物│ │ ││ │ │簡│管│ │ ││ │ │稱│理│ │ ││ │ │ │人│ │ │├─┼───┼─┼─┼────┼──────────────────────┤│1 │臺中市│26│林│外燴桌椅│1.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塌陷嚴重,以西半側受││ │大里區│號│培│、器皿、│ 燒變色較東半側嚴重,西北側烤漆浪板屋頂受燒││ │景庄街│建│立│設備儲放│ 變色嚴重、呈現金屬原色,南側大門東側擺放冰││ │26號 │物│ │倉庫【阿│ 箱外殼受燒變色(內部尚仍保留原色),東南側││ │ │ │ │立桌行】│ 碗盤鐵架受燒變色,東南側支撐夾層鋼架受燒變││ │ │ │ │ │ 色、彎曲變形,夾層木質裝潢地板受燒燒失,外││ │ │ │ │ │ 燴器皿受燒破裂,東北側附近擺放爐具金屬底座││ │ │ │ │ │ 受燒變色,西南側辦公室木質裝潢隔間受燒燒失││ │ │ │ │ │ ,西南側支撐夾層工字鋼樑與鋼架受燒變色、向││ │ │ │ │ │ 北側變形,夾層上堆疊摺疊鐵椅受燒變色。 ││ │ │ │ │ │2.北側走道上方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變形塌陷││ │ │ │ │ │ ,擺放洗手槽、推車、桌腳等物品受燒變色,桌││ │ │ │ │ │ 板間烤漆浪板屋頂及牆面受燒變色,擺放鐵桌受││ │ │ │ │ │ 燒變色、塑質桌板受燒燒熔,餐具間烤漆浪板屋││ │ │ │ │ │ 頂及牆面受燒變色,擺放餐具受燒燒損,烘碗間││ │ │ │ │ │ 烤漆浪板屋頂及牆面受燒燻黑變色,擺放烘碗機││ │ │ │ │ │ 金屬外殼受燒變色,西側堆疊金屬摺疊桌腳受燒││ │ │ │ │ │ 變色。 ││ │ │ │ │ │3.廁所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高處變形,廁││ │ │ │ │ │ 所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失,擺放塑膠盆受燒燒││ │ │ │ │ │ 熔,雙槽洗衣機塑質上蓋與塑質筒槽燒失、金屬││ │ │ │ │ │ 外殼與金屬筒槽受燒變色,廠房東北側電源開關││ │ │ │ │ │ 箱嚴重燒損。 │├─┼───┼─┼─┼────┼──────────────────────┤│2 │臺中市│28│魏│零件研磨│1.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東側變色變形,廠內南││ │大里區│號│水│拋光工廠│ 側停放堆高機及堆放紙箱板、辦公室西側牆面外││ │景庄街│建│金│,主要加│ 擺放鐵架、飲水機等物品均呈表層燒損燒熔、部││ │28號 │物│ │工產品為│ 分仍保留原色。 ││ │ │ │ │鋁合金椅│2.西側與30號建物共用烤漆浪板隔戶牆面受燒變色││ │ │ │ │背支撐架│ 、輕微變形,西南側停放堆高機高處輕微受煙燻││ │ │ │ │【祥明工│ 黑,附近擺放拋光布麻輪表層受燒燻黑,堆高機││ │ │ │ │業社】 │ 北側擺放紙箱板表層受燒碳化,西側成品與半成││ │ │ │ │ │ 品置放區之鋁合金椅背支撐架表層受燒燒熔。西││ │ │ │ │ │ 北側擺放拋光布麻輪表層受燒燻黑,廁所水泥被││ │ │ │ │ │ 覆層隔間外牆面受燒泛白,內部牆面磁磚、面盆││ │ │ │ │ │ 受燒燻黑。 ││ │ │ │ │ │3.東側與26號建物共用烤漆浪板隔戶牆面受燒變色││ │ │ │ │ │ 、變形嚴重,辦公室木質裝潢隔間受燒碳化燒失││ │ │ │ │ │ 、僅殘存南側部分木質骨架,裸露東側烤漆浪板││ │ │ │ │ │ 牆面受燒變色、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內││ │ │ │ │ │ 部擺放木椅受燒碳化、鐵質辦公桌受燒變色,辦││ │ │ │ │ │ 公室西側牆面外擺放鐵架及架上放置物物品、飲││ │ │ │ │ │ 水機等均呈表層燒損燒熔、部分仍保留原色,廠││ │ │ ○ ○ ○ 區○○○○○道木質裝潢隔間天花板及西側牆面││ │ │ │ │ │ 嚴重受燒燒失,研磨機〈1 〉西側推車吊掛鋁合││ │ │ │ │ │ 金椅背支撐架表層受燒燒熔、大致保留原形,研││ │ │ │ │ │ 磨機〈5 〉西側推車吊掛鋁合金椅背支撐架表層││ │ │ │ │ │ 受燒燒熔、輕微變形,研磨機〈7 〉西側推車吊││ │ │ │ │ │ 掛鋁合金椅背支撐架嚴重受燒燒熔、變形黏附於││ │ │ │ │ │ 地面,作業區B擺放7 臺研磨機均受燒變色。 ││ │ │ │ │ │○○○區○○○○○道木質裝潢隔間天花板及西側牆││ │ │ │ │ │ 面嚴重受燒燒失,北側作業區A木質裝潢隔間天││ │ │ │ │ │ 花板與牆面嚴重受燒燒失,裸露北側烤漆浪板牆││ │ │ │ │ │ 面受燒變色,擺放研磨機〈8 〉、研磨機〈9 〉││ │ │ │ │ │ 、研磨機〈10〉及其排風風道系統均受燒變色,││ │ │ │ │ │ 研磨機〈8 〉、研磨機〈9 〉之附近地板面燒損││ │ │ │ │ │ 變色,所對應之排風扇扇葉與馬達、錐形金屬排││ │ │ │ │ │ 風管均受燒變色,研磨機〈9 〉北側支撐烤漆浪││ │ │ │ │ │ 板牆面鐵柱受燒變色,北側固定兩座排風扇之木││ │ │ │ │ │ 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2 座排風扇及其錐形排風││ │ │ │ │ │ 管受燒掉落於地面,南側附近地面1 支電風扇受││ │ │ │ │ │ 燒變色 ││ │ │ │ │ │5.洗手區北側烤漆浪板擋板受燒變色,南側沿烤漆││ │ │ │ │ │ 浪板牆面設置水管受燒燒熔,集屑區紗門外設置││ │ │ │ │ │ 三層防塵網受燒燒熔、燒失,集屑區烤漆浪板屋││ │ │ │ │ │ 頂受燒變色,北側及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 │ │ │ │ │ 、高處泛白,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裸露││ │ │ │ │ │ 底漆,支撐烤漆浪板屋頂之C型鋼架溝槽內及東││ │ │ │ │ │ 側支撐烤漆浪板牆面C型鋼架溝槽內與上表面均││ │ │ │ │ │ 殘留燒損堆積粉塵,地面及牆邊亦殘留燒損堆積││ │ │ │ │ │ 粉塵。集屑通道東北側與集屑區鄰接處附近烤漆││ │ │ │ │ │ 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 ││ │ │ │ │ │6.集屑通道北側開口3 支C型鋼架穿過28號與26號││ │ │ │ │ │ 建物隔戶牆,沿C型鋼架內配置室內電源配線絕││ │ │ │ │ │ 緣被覆燒熔、裸露銅線則無短路熔斷燒損跡象。│├─┼───┼─┼─┼────┼──────────────────────┤│3 │臺中市│30│李│鐘錶零件│1.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西側與北側烤漆浪││ │大里區│號│竹│沖壓工廠│ 板牆面受燒燻黑,東側與28號建物共用烤漆浪板││ │景庄街│建│松│【台正精│ 隔戶牆受燒變色、變形較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 │30號 │物│ │工社】 │ ,擺放機臺、材料及工具櫃等物品表層均有輕微││ │ │ │ │ │ 受燒。 ││ │ │ │ │ │2.卸貨區西側及北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無明顯受燒││ │ │ │ │ │ 跡象,東側與28號建物共用烤漆浪板隔戶牆面受││ │ │ │ │ │ 燒變色。 │├─┼───┼─┼─┼────┼──────────────────────┤│4 │臺中市│26│林│木工倉庫│1.南側鐵捲門外東側停放1 輛普通重型機車(牌照││ │大里區│號│大│ │ 號碼:MED-3807),後照鏡、龍頭、前大燈罩、││ │景庄街│東│羽│ │ 前輪擋泥板等車身前側塑質 外殼均受熱燒熔。││ │26號東│側│ │ │2.建築物內部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向西側變形││ │側之建│建│ │ │ ,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西側與26號建物││ │築物(│物│ │ │ 共用烤漆浪板隔戶牆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西側靠││ │未登記│ │ │ │ 牆擺放鐵架受燒變色,地面擺放機器、機檯、鐵││ │門牌號│ │ │ │ 籠等物品受燒變色,木工材料受燒碳化,雜物間││ │碼) │ │ │ │ 烤漆浪板牆面及擺放鐵籠等物品受燒變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