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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31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1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候賜欽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林湘清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候賜欽犯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侯賜欽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號西側裝潢行(下稱本案裝潢行)之負責人,自民國104年間起,向不知情之第三人盧新彬承租上址,作為存放裝潢材料之倉庫使用。詎侯賜欽身為建築物之使用人,本應注意戶內使用蚊香之安全,以免未熄滅的微小火源繼續蓄熱引發造成火災發生,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在本案裝潢行之中段鋸台附近使用之蚊香尚未完全熄滅,且旁邊置有木屑、木材薄板等易燃物,即於107 年10月29日下午逕自離開本案裝潢行,任令蚊香悶燒。嗣於同年月30日上午

1 時7 分許,因蚊香蓄熱悶燒引燃旁邊易燃物等媒介物質,而自本案裝潢行開始起火燃燒引發火災,致本案裝潢行建物受有如附表編號1 「受損情形」欄所示之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火勢又延燒至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建築物及編號8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造成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建築物受有如附表編號2 至8 「受損情形」欄所示之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郭佩伶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書面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候賜欽、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9頁,卷證簡稱詳卷證簡稱表),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二、至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候賜欽固坦認為本案裝潢行之負責人,並自104 年間起,向證人盧新彬承租臺中市○○區○○里○○路○ 段○○○ 號作為存放裝潢材料之倉庫使用,而存放材薄板等物,其於107 年10月29日有於本案裝潢行工作並最後離去等節,惟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或現未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犯行,辯稱:我認為不是從本案裝潢行起火,我已經很久沒有點蚊香了,107 年10月29日那天也沒有點蚊香云云(本院卷第56-57 頁)。其辯護人並以:本案觀察火災初始照片,及依證人即汶德電腦事務所負責人王珍崚、證人即琦美鋁框五金行負責人呂益豐、證人即本案裝潢行屋主之子盧滄紳均證稱起火戶係本案裝潢行之西側等節,可認鑑定報告起火戶認定上有可疑;又鑑定報告僅研判火災係蚊香引燃木屑引起可能性較大,並未認定本件火災之確切起因,且被告亦有自行裁切木材以木屑點蚊香,並不能起火;縱認本案如鑑定報告係蚊香點燃木屑發生火災,亦應由點蚊香之人負責,火災鑑定報告無法認定被告為點蚊香之人,不能僅以被告為裝潢行承租戶就認定被告應為火災負責等語(本院卷第56-5

7 、179-185 、219-226 頁),為被告辯護。

二、經查:

(一)被告為本案裝潢行之負責人,並自104 年間起,向證人盧新彬承租臺中市○○區○○里○○路○ 段○○○ 號做為存放裝潢材料之倉庫使用,而存放材薄板等物,其於107 年10月29日下午有在本案裝潢行工作並最後離去,嗣如附表所示之建築物於107 年10月30日上午1 時7 分許發生火災,致上開未有人所在及現有人在內之建築物及其內物品受有如附表「受損情形」欄所示之損害,建築物並達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等節,為被告所坦認或不爭執(本院卷第59、

214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珍崚、證人即保全人員賴品睿、證人即東方風工程行之老闆娘郭佩伶、證人段孝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呂益豐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偵卷一第17-25 、147-149 、169-171 、185-189 頁、偵卷二第121-125 、143-145 、153-159 頁、本院卷第167-168 頁),復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7 年11月27日府授消調字第1070293050號函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鑑定書及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勤觀察紀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GOOGLE街景地圖、臺中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偵卷一第33-341頁),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本案起火戶、起火處之認定:

1、本件火災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前往救災後勘查現場而調查鑑定後,就起火戶研判如下:「

①、鳥瞰災戶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琦美鋁

框五金行】、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8 號西側【裝潢行】屋頂受燒燻黑以338 號西側【裝潢行】屋頂變色嚴重跡象,北側屋簷下方加蓋烤漆浪板屋頂、外牆建築物均為332 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承租,呈愈往西側塌陷嚴重;接續為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366 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366 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受燒塌陷5 現場由消防人員動用挖土機開挖搶救。

②、勘察火災現場外觀:⑴南側:環中路一段332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2 號西

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8 號西側【裝潢行】,雨遮上方烤漆浪板牆面及鐵捲大門開口均為消防人員搶救需要破壞所致,環中路一段338 號西側【裝潢行】鐵皮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嚴重跡象;環中路一段338 號西側【裝潢行】西側上方為烤漆浪板、下方為水泥板外牆與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有限公司】東側烤漆浪板外牆以約40公分小水溝間隔;環中路一段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烤漆浪板牆面雨遮以上受燒塌陷,鐵捲大門受燒變色、變形,鋼質側門開口為消防人員搶救破壞拆卸所致。

⑵環中路一段366 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環中路一

段366 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受燒塌陷,消防人員動用挖土機開挖西南側搶救情形。

⑶北側:均為烤漆浪板外牆,東側段屋簷下方加蓋部分為環

中路一段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承租呈愈往西側塌陷嚴重跡象,環中路一段332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牆面高處受燒燻黑,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受燒輕微,環中路一段338 號西側【裝潢行】外牆受燒嚴重因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辦公室塌陷致烤漆浪板牆面向外翻掀呈開口狀態;環中路一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及366 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外牆受燒變色、變形、塌陷;環中路一段338 號西側【裝潢行】西側上方為烤漆浪板、下方為水泥板外牆與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有限公司】東側烤漆浪板外牆以約40公分小水溝間隔。

⑷東側:環中路一段332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烤漆浪板外牆上半段受燒燻黑變色,下半段大致完好。

③、勘察災戶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琦美鋁

框五金行】:北側烤漆浪板外牆上半段受燒燻黑;下半段與環中路一段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倉庫1 、2 南側共用牆面包覆於內側;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燻黑,鋁門上方玻璃受燒破裂、部分掉落,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燒損、燒失,低處完好;雨遮受燒燻黑;西側烤漆浪板牆面、鐵質貨架及木質框條呈高處受燒燻黑跡象;西北側及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跡象;北側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夾層鐵架受燒變形,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殘餘物殘留地板面;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木質框條呈高處受燒碳化、燻黑,呈北側嚴重、南側輕微斜向火流跡象;雜物間、辦公室:木質裝潢、內部物品呈表層受燒燻黑、碳化燒熔,木質裝潢牆面呈高處受燒燒損;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程度事實分析:以西北側受燒、燒損嚴重,且為連棟人字樑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建築物近屋頂端橫樑空隙造成高溫煙流流竄,研判火煙流來自西側(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④、勘察災戶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⑴外觀北側倉庫1 、2 、水塔間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

色呈東側輕微、西側嚴重跡象,北側辦公室烤漆浪板牆面受燒呈東側受燒燻黑、變色,愈往西側變形塌陷嚴重;印刷部西側與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烤漆浪板牆面、鐵質置物架、機台受燒燻黑,近門口處雜物、紙張散落地面,呈表層受燒碳化、燒損跡象,西北側上半段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跡象,北側烤漆浪板牆面西側上半段受燒變形嚴重,東北側與332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嚴重,東南側輕微;辦公室東北側夾層下方烤漆浪板牆面、辦公桌、印表機、鐵質置物架受燒燻黑、變色,東側烤漆浪板牆面、鐵質門板受燒變色呈夾層下方嚴重、夾層上方輕微跡象,東南側與印刷部北側共用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變色,窗戶受燒掉落,鐵質置物架受燒變色、變形,西側段烤漆浪板屋頂、夾層受燒變色、變形、塌陷,拆卸後見南側與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北側烤漆浪板共用牆面受燒部分仍保持表漆原色,與338 號西側【裝潢行】北側烤漆浪板共用牆面下半段受燒變色、燒損嚴重跡象,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夾層塌陷擠壓,切除夾層及部分骨架後呈受燒變色、變形、燒損嚴重,西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部分保持原色等燃燒後火流跡象。

⑵調閱臺中市○○區○○路○○○○號【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監視器顯示:標準時間10月30日1 時7 分15秒,台74號道路橋墩北側,見火光竄出。

⑶調閱自設連動捷揚保全公司差動式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火警

發報時間為107 年10月30日1 時9 分22秒以後火警感知發報等資訊,顯示上述(2 )火災出現火光時間明顯早於火警警報訊息。

⑷綜合上述⑴- ⑶燃燒後火流跡象、調閱監視器、火警自動

警報設備連動保全系統:以災戶印刷部西北側受燒、燒損嚴重,研判災戶印刷部係為與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人字樑連棟烤漆浪板屋頂、共用牆面建築物近屋頂端橫樑空隙造成高溫煙流流竄及辦公室、夾層連通開口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另災戶辦公室以夾層下層西南側與338 號西側【裝潢行』北側烤漆浪板共用牆面受燒燒損最為嚴重,研判災戶辦公室係受南側(338 號西側【裝潢行】)輻射及傳導熱延燒所致。

⑤、勘察災戶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

⑴外觀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室內鋁門受燒燒損、燒

失呈西側嚴重跡象;西側與338 號西側【裝潢行】共用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及鐵質置物架受燒變色,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燒失,中間段牆面受燒燻黑、變色,電源開關箱經查未連接電源無使用狀態,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燒失嚴重對應位置為裝潢行東側鋸台附近,向內數第4 支鐵質貨架對應位置為338 號西側【裝潢行】夾層南側端,以北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嚴重;北側、東側與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瓣公室、印刷部共用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變形,木質框條受燒燒損呈北側嚴重、南側輕微跡象;綜合上述燃燒火流跡象:以西側中間段與338 號西側【裝潢行】烤漆浪板共用牆面受燒燒損最為嚴重。

⑵查訪報案人捷揚保全公司保全人員賴品睿先生與第一談話

筆錄中陳述:「…我到報火災現場時,我看到環中路一段

338 號建築物西側屋頂有火光及冒出大量黑色濃煙,我立即打119 電話報案,當時站在建築物的正前方(南側),我沒辦法確定起火火勢的位置,也沒辦法看見建築物後側情形…。」;第二次談話筆錄中陳述:「…到達現場,發現環中路一段338 號西側【裝潢行】屋頂有火光跡象,在報案的同時,又發現裝潢行鐵捲門下方有約15-20 公分的開口,可看見裝潢行內部有橘紅色火舌,報案結束後就看見環中路一段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的鐵捲門也有上升動作(50-60 公分高)。」⑶消防人員到場搶救時拍攝延燒情形:臺中市○○區○○里

○○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鐵捲大門前火光竄出;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比對為雨遮上方小型窗戶泛出小火光亮點(紅圈處);環中路一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另環中路一段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外觀尚完好;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鐵捲大門前及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雨遮上方小型窗戶竄出火光;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鐵捲大門前及屋頂西側泛出大片火光,環中路一段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鋼質側門底部及環中路一段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泛出火光。⑷綜合上述⑴- ⑶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

實、報案人談話筆錄、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拍攝照片分析:研判災戶係受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火煙流來自西側(33

8 號西側【裝潢行】)。

⑥、勘察災戶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文玄企業有限公司】及環中路一段366 北側【東方風工程行】:

⑴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建築物受燒燒損嚴重,消防人員搶救動用重型機具拆除。

⑵消防人員到場搶救時拍攝延燒情形:臺中市○○區○○里

○○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鐵捲大門前火光竄出;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比對為雨遮上方小型窗戶泛出小火光亮點(紅圈處);環中路一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另環中路一段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外觀尚完好;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鐵捲大門前及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雨遮上方小型窗戶竄出火光;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鐵捲大門前及屋頂西側泛出大片火光,環中路一段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鋼質側門底部及環中路一段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泛出火光;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往西數第3 道鐵捲大門底部泛些微火光,環中路一段356 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鐵捲大門、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東側第一道鐵捲大門泛紅、第二、三鐵捲大門之側門底部及屋簷泛出火光;消防人員以圓盤切割器切割環中路一段366 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側鐵捲大門、射水搶救及火勢漫延情形。

⑶綜合上述⑴- ⑵燃燒後狀況、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拍攝照片

分析:研判災戶係受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火煙流來自東側(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

⑦、勘察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

⑴外觀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輕微變色、塌陷;西側與366

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366 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共用烤漆浪板牆面、連棟屋頂受燒燒損、塌陷,消防搶救人員動用重型機具開挖;南側雨遮上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塌陷,鐵捲大門受燒變色;東側中段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塌陷,未塌陷屋頂部分呈東北側較東南側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受燒變色輕微跡象;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及室內受燒燒損嚴重,開挖後基地裸露;東側以約40公分小水溝與338 西側【裝潢行】各自以烤漆浪板及水泥板牆面間隔,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塌陷,殘存鐵架骨架裸露,近東側牆面中間段地板面殘留紙類表面燃燒;綜合上述燃燒後跡象顯示:災戶南、北側烤漆浪板牆面、鐵捲大門、雨遮外觀及殘存東北側屋頂受燒輕微變色情形,以東側烤漆浪板牆面中間段受燒燒損嚴重。

⑵查訪報案人捷揚保全公司保全人員賴品睿先生與第一談話

筆錄中陳述:「…環中路一段338 號等建築物火災案,造成本公司客戶的保全系統發報火警異常訊號,我是到場巡視的保全人員也是報案人,…我到報火災現場時,我看到環中路一段338 號建築物西側屋頂有火光及冒出大量黑色濃煙,我立即打119 電話報案,當時站在建築物的正前方(南側),我沒辦法確定起火火勢的位置,也沒辦法看見建築物後側情形…。」;第二次談話筆錄中陳述:「…我10月29晚上22時30分至隔(30)日上午10時30分執行保全巡邏勤務,當時在審陽路與昌平路口接獲捷揚保全公司管制中心於上述火警地址有火警訊息發報,我立即前往查看狀況,約6 分鐘到達現場,發現環中路一段338 號西側(裝潢行)屋頂有火光跡象,在報案的同時,又發現裝潢行鐵捲門下方有約15-20 公分的開口,可看見裝潢行內部有橘紅色火舌,報案結束後就看見環中路一段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的鐵捲門也有上升動作(50-60 公分高)。…我們管制中心有2 個受理席及主螢幕,同一時間有2 位管制人員上線,盜警及火警都是在同一個螢幕連動顯示;盜警有分區警示,目前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火警警報為6 個差動式警報器,為同一迴路,只要有火警警報就會發報,但無法分辨出是哪一個警報器發出。…由受理席人員每天比對中原標準時間,以手動設定電腦時間,系統會同步校正。」⑶消防人員到場搶救時拍攝延燒情形:臺中市○○區○○里

○○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鐵捲大門前火光竄出;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比對為雨遮上方小型窗戶泛出小火光亮點(紅圈處);環中路一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另環中路一段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外觀尚完好;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鐵捲大門前及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雨遮上方小型窗戶竄出火光;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鐵捲大門前及屋頂西側泛出大片火光,環中路一段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鋼質側門底部及環中路一段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泛出火光。⑷綜合上述⑴- ⑶燃燒後狀況、報案人筆錄、消防人員抵達

現場拍攝照片;研判災戶建築樑柱為鐵架結構受燒後自然密東側338 號西側【裝潢行】鋼骨結構容易塌陷,且以與東側338 號西側【裝潢行】兩戶間各自均有烤漆浪板牆面且以約40公分小水溝間隔,延燒自需一定時間蓄熱、傳導、輻射,依338 號西側【裝潢行】大門前於保全人員到場後竄出火光,災戶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遲至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拍攝照片顯示陸續由高處延燒至南側烤漆浪板牆面、鐵捲大門並持續向西側延燒等時序分析:災戶系受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火煙流來自東側(338 號西側【裝潢行】)。

⑧、勘察環中路一段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貼紙部】外觀東側以約40公分小水溝與西側332 號西側【裝潢行】各自以烤漆浪板、水泥板牆面間隔,北側殘存磚塊處為北側後門位置,西側與356 號【思高樂有限公司】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燒損,搶救需要消防搶救人員動用重型機具拆卸不復存;烤漆浪板屋頂南側段受燒變色變形嚴重向西側傾斜;室內受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塌陷掩沒,紙材原料散落地面;綜合燃燒後狀況、報案人筆錄及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拍攝照片,研判災戶係受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火勢來自西側、北側(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

⑨、勘察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有相對較嚴重燒損情形。

⑩、依據轄區出動觀察紀錄:⑴到達時狀況㈡、㈢所述:…搶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現場為

連棟鐵皮,發現環中路一段338 號西側【裝潢行】雨遮前已冒出大量灰黑色濃煙及橘紅色火舌竄出,無特殊臭味也無爆炸等特殊狀況;環中路一段332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2 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8 西側【裝潢行】、356 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366 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鐵捲門為關閉狀態,366 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南側鐵捲門有開啟,室內電源處於通電使用狀態。

⑵搶救時狀況㈠、㈢所述:救災車組到達現場時,發現環中

路一段338 號西側建築物已有橘紅色火光竄出以及冒出大量黑色濃煙,四平分隊人員佈署水線至338 號西側【裝潢行】射水搶救,認定有快速延燒之虞,將水線延伸至366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側實施周界防護,支援單位潭子分隊則由環中路一段338 號東側佈署水線搶救,頭家厝分隊由338 號西側佈署水線進行射水搶救,陸續支援分隊佈署加入搶救;大隊組長柯俊榕獲332 號西側關係人杜政勳先生要求前往災戶北側察看及佈署,見火勢均已擴大,後指派潭子分隊佈線及破壞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北側倉庫1 、2 、辦公室後門及搶救;初期搶救時頭家厝分隊破壞環中路一段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及環中路一段338 西側【裝潢行】鐵捲門,潭子分隊依序由環中路一段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環中路一段332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使用砂輪切割器破壞鐵捲門進行搶救,搶救過程中進行殘火處理時,因環中路一段356 、366 號經高溫及長時間燃燒後塌陷,大隊人員調派重機具【侑金股份有限公司】至現場協助處理,重機具由環中路一段366 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往北側環中路一段366 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再往東側環中路一段356 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挖掘作業以利後續殘火處理,另重機具挖掘環中路一段

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332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正面烤漆浪板牆面近屋頂段進行排煙作業,未移動現場物品擺設。

⑪、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保

全火警警報、監視器畫面、消防人員到場拍攝照片、出動觀察紀錄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分析,認係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裝潢行】為起火戶。

」(偵卷一第40-48 頁)。

2、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前開調查鑑定,並就起火處研判如下:「

①、外觀北側與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辦

公室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辦公室塌陷牆面烤漆浪板撕裂造成開口,後門通道通往北側農路上方烤漆浪板輕微煙燻、受燒,西北側與356 號【思高樂有限公司】及西南側與

356 號【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以約40公分小水溝間隔烤漆浪板、水泥板牆面,呈北側段受燒燻黑、變形嚴重,另人字樑屋頂高處呈多處變形嚴重跡象,南側烤漆浪板牆面、雨遮、鐵捲門、東側與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西側以約40公分小水溝與356 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間隔;南側烤漆浪板牆面、雨遮、鐵捲大門受燒燻黑、變色嚴重,比較鐵捲門板呈室內端受燒變色嚴重跡象,研判火流來自內部。

②、室內燃燒後狀況:⑴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燻黑變色,東側與338 號【琦美

鋁框五金行】共用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西側輕微跡象,東側木板板材受燒碳化、燒損、燒失,殘餘物殘存地面;北側與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辦公室共用烤漆浪板牆面,牆面開口系受辦公室塌陷掀翻所致,北側夾層上物品受燒掉落不復存,地面殘存木板板材受燒碳化、燒損、燒失殘餘物。

⑵西側:西南側置放五金木質樑柱受燒向北側傾倒;烤漆浪

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呈南半段輕微、北半段嚴重,由鐵捲大門向北數第2 根鋼柱(鐵質鷹架旁)受燒輕微變色、變形,呈上半段輕微向西側變形跡象;由北向南數第2 根鋼柱(夾層南側端)受燒變色嚴重,呈上半段向東側(屋內)變形跡象,牆面上2 道窗戶受燒掉落;夾層下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夾層西南側受燒碎裂,水泥板牆面由北向南數第2 及3 道牆面呈向內拱起及受燒粗糙化跡象。

⑶北側:夾層鋼柱、橫樑上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輕微、

下方嚴重,東側C 型鋼立柱間原置放裁剪後大小不一木質板材、回收木門受燒燒失不復存,夾層東南側玻璃、矽酸鈣板受燒燒損、破裂殘存地面,北側後門為消防人員搶救開啟,地面殘留燒損殘餘物。

⑷東側:與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

燒變色呈夾層上方輕微、下方嚴重跡象,夾層下方中段牆面受燒變色嚴重,鋁窗受燒燒損、燒失、殘存部分鋁質窗框5 呈北側輕微、南側嚴重跡象;夾層南側端牆面受燒變色呈上半段輕微、下半段嚴重跡象;中間段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嚴重,夾層南側沿東側牆面通往夾層上層木質樓梯受燒燒失,下方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泛白;夾層下方南側第1 組2 根C 型鋼立柱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呈向南側彎曲跡象;中間段地板面近水泥牆側殘留大量碳化、燒損、燒失木材殘餘物,呈愈往北側燒失嚴重,東南側木板材料受燒倒伏,呈由北向南延燒火流跡象;由南向北數第2 組鋁窗受燒燒損、燒失,殘留窗框呈北側嚴重、南側輕微跡象;東南側木板材料受燒碳化、燒損倒伏,呈北側嚴重、南側輕微延燒火流跡象。

③、火災調查人員逐層勘察、清理、復原:⑴清理復原室內中間段燒失木質樓梯西側水泥地板面附近受

燒燒損殘餘物情形,見電風扇及鋸片散落地板面;發現鐵質蚊香器皿;背面受燒燻黑、變色跡象。

⑵清理復原室內中間段夾層東南側燒失木質樓梯下方燒損殘

餘物,水泥地面殘存木質角材呈受燒碳化、燒損、燒失跡象。

⑶清理復原室內中間段鋸台、木材板材受燒碳化、燒損、燒

失殘餘物情形;鐵質制動滾軸受燒變色,鋸台馬達、電源線、鏈條散落地面。

⑷清理復原室內中間段燒失鋸台東北側、電風扇、鐵質蚊香

器皿及燒失木質樓梯西側附近地板面,均有明顯受燒燻黑跡象,且地板面放置釘槍等工具;東側夾層南側端矽酸鈣板、玻璃層附近底部具受燒燒損情形。

⑸勘察夾層下方中段西側窗戶受燒燒損情形見鋁質窗框、玻璃燒損、燒破、熱熔掉落於地面。

⑹勘察電風扇馬達、電源延長線電源線、鋸台馬達、電源線、線圈,未見短路熔斷燒損跡象。

⑺復原蚊香器皿、電風扇、鋸片等物件情形,附近水泥地板面具受燒燻黑情形。

④、查訪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西側【裝潢行】負責

人侯賜欽先生與第一次談話筆錄中陳述:「…昨天我們3位工作人員上午8 時至15時在倉庫裡作一個木製的高約12

0 公分、寬100 公分、長180 公分的展示櫃,一個櫃子需要2 個工作天,我普通還會去跑外面的事務,所以昨天2位員工把櫃子做好,我們就一起將櫃子運送給客戶;送完後我就回到倉庫將工作後遺留木屑清理打掃並將電扇及木工切台的電源拔除後約17時離開工廠。」

⑤、綜合現場燃燒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與關係

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分析,研判室內中段鋸台附近為起火處。」(偵卷一第48-51 頁),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7年11月28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附卷可憑(偵卷一第35-341頁、偵卷二第3-55頁)。

3、另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人員李勇龍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從81年開始就從事消防工作,在火災調查科是作火場勘查是指火災調查,我們都是以小組方式作判定,(我們)會先看報案人敘述的狀況了解初步資訊,也了解搶救人員出動的觀察紀錄,並保全如周遭監視器、室內監視器等相關證據,再到現場勘查火流相關延燒狀況,並將相關資訊作成初步報告給給火災鑑定會。本案在10

7 年10月30日上午1 時30分許已經有我們的同仁初期到場;火災調查除初步蒐證外,要等到搶救到一個階段才有辦法勘查,本案依現場照片1 來看,雖然是左邊燒得比較嚴重,但判斷起火處需要各方面參考,起火處判定跟燒得嚴不嚴重沒有直接關係,本案除了監視器、報案人之敘述,也有火災搶救人員初期到場時所拍攝之照片可以佐證,從消防人員到場所拍攝之現場照片5 至12(鑑定書編號,偵卷一第229 頁以下)來看,照片5 可以看到在本案裝潢行的部分已經整個燒出來(門口)到外面堆置裝潢貨板的部分,照片上方(雖然)有一個亮點是「思高樂」的部分,但依照片5 中(停放在裝潢行門口旁邊「汶德」貼紙部前之)汽車還沒有移走也沒有被燒到,且「汶德」貼紙部門底下也還沒有火光,本案裝潢行跟「汶德」貼紙部前段是相接近的,跟「思高樂」後面整個鐵皮結構的建築物還有近40公分水溝的距離,如果是「思高樂」先燒起來,應該是往前燒及往「汶德」貼紙部燒,燒完之後應該整個是已經擴大的現象,才會燒到本案裝潢行,又照片5 顯示當時還沒有延燒到「琦美鋁框」的部分,但依序看照片7 ,「琦美鋁框」下面有火光了,比對照片5 至照片9 ,如果是「思高樂」第一時間先燒起來,以「思高樂」作玩具的,裡面是保麗龍、紙類包材,間隔空曠、沒有什麼間隔,應該他自己先燒起來,且燒得前面已經亮出來,並應該先燒到只有一道烤漆浪板之隔的「汶德」貼紙部,再來才是有隔40公分水溝的本案裝潢行,但以照片5 (顯示思高樂前面鐵門沒有火光,只有高處一亮點,裝潢行已經燒出來門口)依序至照片8 ,可以推斷是從本案裝潢行延燒過去,而不是「思高樂」部分延燒到本案裝潢行;本案火場是呈現前面較輕微,後面中段以後較為嚴重,我們判斷應該是從本案裝潢行後段夾層有開窗部分燒過去「思高樂」後方,才在燒到「思高樂」前面來;開口會變成火煙的流向,照片5 、6 顯示已延燒到「思高樂」上方,但本案裝潢行東側「琦美鋁框」裡面都還是暗的,就是因為(本案裝潢行)他有夾層、有窗戶(「思高樂」側),火煙就從出口這裡延燒到「思高樂」部分,且「思高樂」的部分是比較易燃的材質,所以造成「思高樂」燒起來;我們確定起火戶之後,再來釐清起火處,此部分在現場照片都有敘述及相關佐證的照片,本案起火處是在本案裝潢行中間段鋸台的附近,有燒損比較嚴重的跡象;本案是經過鑑定會委員到火災現場勘查後,經委員共同決議(完成鑑定書),沒有不同意見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34-149 頁)。

4、本院審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上開鑑定結果,係依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前往現場勘察採證後,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保全火警警報、監視器畫面內容、消防人員到場拍攝照片、出動觀察記錄等,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等主客觀跡證,從整體火災中比較每一棟建物外觀及內部之受燒情形,及對照監視器畫面、保全火警警報後,逐步分析火流方向,藉以判定本件火災之起火戶與起火處,而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出席委員同至現場勘查後,本於火災、消防專業知能與經驗共同決議,認定本案裝潢行為起火戶,起火戶中段鋸台附近為起火處之結論,具有相當之論據;此外,經本院比對卷附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及消防局人員現場勘察紀錄、火災現場照片、火警自動警報系統照片、監視器畫面、GOOGLE街景圖等火勢蔓延情形、房屋燒損狀況(偵卷一第215-341 頁、偵卷二第3-33頁),亦與鑑定書所載內容相符,堪認上開鑑定結果確係本於正確、客觀之證據研判本件火災之起火戶與起火處,堪可採信。

5、辯護人雖以火災發生初始,除該裝潢行有火光竄出外,現場照片5 (偵卷一第233 頁)顯示左上方即思高樂公司亦有小火光亮點,而明顯有同時受燒情形;且證人王珍崚於警詢時證稱:案發當晚我先生接到保全公司員工的電話,說隔壁的裝潢行發生火警了,叫我們趕快過去,我一到現場時,我看到366 號已經起火燃燒很大,消防車已經在灌救了,但尚未延燒到我們這邊,因為我在356 號有跟思高樂公司承租一小塊地(貼紙部),我心想應該還有救,我有拜託消防隊幫我搶救我的公司,我沒有注意到琦美鋁框五金行或裝潢行有沒有起火等語(偵卷一第19-20 頁);又證人呂益豐於警詢時證稱:我一到現場時,看到366 號及356 號已經熊熊大火,以338 號西側的裝潢行為分界點,尚未延燒到我們這邊,但是因為我們公司後面還有鐵皮屋,我有看到我公司後方有火光,我到達現場時,我們前面4 間尚未開始燃燒(辯護人認係指332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2 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所印刷部、338 號琦美鋁框五金行與本案裝潢行)、及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我人站在封鎖線外面看,當時我的貨車是在332 號,當時都斷電了,所以不能將車子開出來了,當時338 到332 整片都還沒有開始燒,我不是第一個到的,但是我到的時候看到的是侯賜欽的工廠前面還沒有火,後面有火,而思高樂、東方、文玄工廠是一片火,十幾分鐘後侯賜欽的工廠就整個燒起來了,還有爆炸等語(偵卷一第27-28 頁、偵卷二第155 頁);另證人即338 號建物屋主之子盧滄紳於偵查中證述:我當時就看到東方工程行那邊火就很大了,被告的部分都還沒有燒起來,我們請消防局快一點搶救,但是他們說火很大了,不能進去,當時看東方風就是火很大了,其他地方的火不大,我看得很清楚,那時候338 號西側真的還沒有燒等語(偵卷二第144 頁),認本案起火戶並非本案裝潢行,惟查:

①、辯護人雖指上開照片5 顯示照片左上方思高樂公司處亦有

火光,起火戶不可遽指為本案裝潢行云云,然依證人李勇龍於偵查時證稱:照片5 可以明確看到裝潢行的火流在我們到場時已經噴出來了,思高樂的部分,是左上面有一個小的窗戶(氣窗)有一點點小的亮點是有火光,這是最先的照片,再來是照片6 ,人員進駐了,思高樂上面的火光亮點就放大了,照片7 火光更明顯,所以火勢是擴大的,而在裝潢行西側汶德用品公司前面有一台車(左邊銀色的廂型車,汶德用品公司所有),也可以看到前面整個大門是完整的,汶德用品公司的底下是有一點點的紅光,照片

9 及10合在一起觀察,思高樂是火光是大門比較亮、低,汶德用品公司的火光比較暗,所以火是從思高樂又延燒回到汶德用品公司,這是從照片的亮度及延燒順序可以判斷的,後續火就一直向西側延燒了(東方工程行等)。再來照片1 ,可以看到燒塌的情形思高樂跟裝潢行連接的北側屋角是亮的(靠近田的地方),還保留原來的顏色,所以研判是從裝潢行開始就起火,呈V 型的火流,這一個角燒的時間比較短,如果火是西側(從思高樂開始起火)向東燒,那這個屋角被燒的比較久,也會有一致的變色,不會像照片中的屋頂有一部分保留下來;從照片5 來看,如果是思高樂先起火,會先引燃汶德用品公司,再來是思高樂、裝潢行中間有一道40公分的排水溝,而且各自有各自的的牆面,如果是思高樂先燒,汶德用品公司跟思高樂是共用屋頂,而且只有一個牆面,應該是汶德用品公司先被燒。這樣就跟照片五的部分不符合,裝潢行的部分火勢先噴出來了,是裝潢行跟思高樂先有火光,但汶德用品公司是暗的等語(偵卷二第182-183 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之前開所證,可知證人李勇龍及鑑定報告已綜合現場勘查結果及現場照片等客觀物證,合理解釋分析火災蔓延經過,並據此認定起火戶。且經本院比對照片5 至12後(偵卷一第233-237 頁),確實有依照片順序呈現火勢愈來愈來劇烈之情形,而依前開辯護人所指照片5 以觀,並可知火災發生初期,本案裝潢行內部已有明顯火勢,火勢並已燒出大門,而可輕易由外部觀察內部燃燒情形,反觀本案裝潢行之左右兩側大門則均無火光,左上方亦僅有一點火光,且無延燒趨勢,嗣至照片6 時,上方火光始有明顯延燒趨勢等節(偵卷一第233 頁);另本案裝潢行與西側思高樂公司間,尚有水溝間隔等節,亦有前所引火災現場平面圖、現場物品配置圖可參(偵卷一第218-219 頁),核均與證人李勇龍及鑑定報告所述情節相符。依此,倘火勢係由思高樂公司延燒至本案裝潢行,衡情應先行延燒至相連之汶德電腦事務所貼紙部,而非本案裝潢行;參以火勢向上延燒後,火星落及周邊屋頂或氣窗等節,並非難以想像,則尚難以上開照片5 左上方單一火點,遽指證人李勇龍所證及鑑定報告之內容不可信。從而,辯護人前開所指,實非可採。

②、至辯護人雖提出上開證人之證述,然前開證人均無人實際

目睹本案火災實際起火原因及位置,僅係在事後經他人告知火災發生後始前往現場,並均係消防人員已在現場救災而封鎖人員進出時,在封鎖線外查看火勢,則其等或因目擊位置距離火災現場較遠,或因趕到現場之時間較晚,無法觀察初期火災狀況,已不足據其等證詞,即認定本案裝潢行並非起火戶;況其等雖有證稱至現場時,並未看到或注意本案裝潢行已起火燃燒,然此與客觀火災初期之照片

5 (偵卷一第233 頁),顯示本案裝潢行內部已有明顯火勢,火勢並已燒出大門,而其左右兩側大門則均無火光,左上方亦僅有一點火光,且無延燒趨勢等情,顯然不符,更無可作為推翻前開證人李勇龍之證述或鑑定報告認定本案裝潢行係本件火災起火戶之依據,是辯護人此部分所陳,亦不可採。

6、綜上所述,前開鑑定結果應屬可採,本件火災之起火戶為本案裝潢行,起火處為該戶中段鋸台附近,應可認定。

(三)本案起火原因

1、本件火災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後,對於起火原因之研判如下:「

①、經查起火處無烹煮器具,及查訪負責人侯賜欽先生與第二

次談話筆錄中陳述:「……沒有煮食。」,員工蔡明道先生與談話筆錄中陳述:「…公司內部平時沒時有煮食,也沒有炊具。」,員工黃水來先生談話筆錄中陳述:「…我們沒有在倉庫內煮食,中午吃飯是老闆娘幫我們送飯過來。」,故爐火烹調引燃火災之可能性可排除。

②、經查起火處無設置神龕,且未發現祭祀用品,及查訪負責

人賜欽先生與第二次談話筆錄中陳述:「…今年重陽節後就沒有拜拜了,一年當中只有祭拜地基主的時候會燒金紙,燒金紙也不會在屋內燒。」,故敬神祭主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③、經查起火戶無投保火災保險,且經查災戶門窗無遭人破壞

侵入現象,並證物2 經本府消防局鑑析未檢出易燃液體成分,故縱火引燃火災之可能性可排除。

④、查訪負責人侯賜欽先生與第一次談話筆錄中陳述:「…我

及員工黃水來、蔡明道等3 人都沒有抽煙習慣。」,及員工黃水來先生談話筆錄中陳述:「…我及同事蔡明道、老闆等3 人都沒有抽煙習慣,我個人已經戒菸20年了。」,現場未發現任何菸蒂、菸灰缸等殘跡,故菸蒂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小。

⑤、經查起火處附近1 台電風扇及鋸台馬達電源線,初步未發

現疑似短路熔斷燒損跡象,採證後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結果為:⑴電線證物中發現之實心線標示熔痕A-2 及花線A-

3 依巨觀或微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燒熔固化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⑵馬達B 、C 、D 線圈皆未發現層間短路痕;及查訪負責人侯賜欽先生與第一次談話筆錄中陳述:「…下班總開關沒有關閉,我下班有去將鋸台、電風扇的插頭拔除;沒有異常情形,」,員工蔡明道先生與談話筆錄中陳述:「…平時公司用電情形正常,電源開關無跳脫情形。」,故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小。

⑥、查訪負責人侯賜欽先生與第一次談話筆錄中陳述:「…昨

天我們3 位工作人員上午8 時至15時在倉庫裡作一個木製的高約120 公分、寬100 公分、長180 公分的展示櫃,一個櫃子需要2 個工作天,我普通還會去跑外面的事務,所以昨天2 位員工把櫃子做好,我們就一起將櫃子運送給客戶;送完後我就回到倉庫將工作後遺留木屑清理打掃並將電扇及木工切台的電源拔除後約17時離開工廠。」,經查室內中間段燒失鋸台東北側、電風扇、鐵質蚊香器皿及燒失木質樓梯西側附近地板面,均有明顯受燒燻黑跡象,且地板面放置釘槍等工具,研判火災前室內中段鋸台附近施工工具並未收納及地板面遺留有具受燒燻黑物料以致災後地板面遺留受燒燻黑跡象,及起火處附近地面發現有蚊香器皿正面及背面均有受燒燻黑跡象,又該蚊香器皿位於鋸台附近,易有木屑殘留,研判蚊香引燃木屑造成火災之可能性無法排除。

⑦、結論: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

實、保全火警警報、監視器畫面、消防人員搶救時拍攝照片、蒐證採樣物證鑑定鑑析結果、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綜合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認係臺中市○○區○○里○○路○段○○○ 號西側- 裝潢行為起火戶,起火戶中段鋸台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無法排除蚊香引燃木屑造成火災之可能性。」(偵卷一第51-53 頁)。

2、另證人李勇龍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們就起火原因之研判事先由戶來釐清,戶的部分釐清之後,再來做處的釐清,我們定起火處是在本案裝潢行中段鋸台附近,這是有燒損比較嚴重的跡象,再來逐步探討所有有可能的原因,就是逐一把是原因做釐清來排除,包含有無短路的痕跡,包含電風扇、電的部分、鋸台的部分、有無助燃劑殘存的部分,都有逐一送驗,到最後是只有一個蚊香的器皿在現場裡面,這部份我們無法排除;我們是清理起火處即中部部分作整理,不是針對一點,把所有原因都羅列出來後逐一檢視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49-154頁)。

3、此外,復有上所引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現場勘查採證照片,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針對電氣熔痕種類為鑑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物鑑定報告(鑑定是否含有易燃液體)等件附卷可佐(偵卷一第208-213 頁)。綜合上情,可知鑑定單位依現場勘查採證結果,及關係人訪談內容,業已就排除爐火烹調不慎、人為縱火、菸蒂、電氣等因素,詳細說明判斷之依據,而本案現場勘查人員在起火處附近地面,發現有蚊香器皿正面及背面均有受燒燻黑跡象,並因蚊香器皿位於鋸台附近,合理分析易有木屑殘留等節,亦有本案裝潢行之勘查照片在卷可佐(偵卷一第333-341 頁、偵卷二第3-27頁),因而就留存之蚊香引燃木屑造成火災之可能性認定為最有可能之結論,尚無有相當證據可認上開判斷有何違誤之處,足認蚊香引燃木屑造成火災,應可認定為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辯護人雖認火災鑑定書僅研判蚊香引燃木屑造成火災可能性較大,但無法認定本件火災確切起火原因云云(本院卷第223頁),然火災原因之鑑定,常因火災現場燒燬、燒失,無法取得確切之證據用以確定火災發生之因素,是火災鑑定方式通常以排除法為之,於排除其他可能發生火災之原因後,所留存之因素即可判斷為最具可能之結論,應為火災鑑定之特色,本案鑑定報告業已詳細說明其他可能因素排除之原因,且尚無可認有違誤情形(被告及辯護人亦未說明排除之其他因素何以不可信),而應可據此判定無法排除之蚊香引燃木屑因素,係造成本案火災之原因,已如前述,辯護人上開所指,自難認有據。

4、至被告雖另辯稱其工作上裁切建材遺留之木屑並非可燃物,並提出影片截圖主張其自行裁切木材後,以遺留之木屑灑至蚊香上及以噴火槍炙燒木屑均不會隱然成為明火火焰等語(本院卷第63-93 頁),惟蚊香經點燃後確實有微小火源,實無疑義,於適當環境條件下(或係合適之可燃物、或因悶燒時間較長),當然有引起明火進而釀成火災之可能;而木質物品依一般通念本係可燃物,又木屑依其裁切木頭之性質、裁切之細緻度,本可能形成粗細大小不同之木屑,亦難據認並非可燃物,自難僅以被告事後自行製作、尚無可認與案發當天環境相同之影片,即認鑑定報告不可採。

(四)過失與因果關係之認定:

1、按刑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所謂法律上之防止義務,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亦應包括在內。倘消極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並能防止而疏未防止者,仍應就犯罪結果之發生負過失之責(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00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係指行為人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足當之。故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實現,係以結果可避免性為前提。因此,倘行為人踐行被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不致發生,或僅生較輕微之結果者,亦即該法律上之防止義務,客觀上具有安全之相當可能性者,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堪認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1283、3778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雖辯稱其沒有點燃蚊香,且離開現場時沒有發現有點燃蚊香(偵卷二第122 頁),另辯護人固以:蚊香自行點燃機會甚小,燒完僅留灰燼,一般家庭點燃蚊香後外出亦非少見,縱認被告點燃蚊香,亦係依循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而合理使用蚊香,不能推測認被告就本案失火有遇見可能性而有過失;又建築法第77條第1 項之規定僅限於建築物本身之構造或使用之電源、電路等不安全因素所引起之危害,方有歸責實際管領使用人未盡維護義務之可能,本案蚊香使用安全並非建築物使用人規範目的之保護範圍,縱認蚊香係本案起火原因,亦難認被告有負擔檢視屋內是否留有火種之義務等語(本院卷第184- 185、224-226 頁),為被告辯護。惟查:本案係因蚊香點燃木屑造成火災,已認定如前,另本案固無相當證據可認定係何人點燃蚊香,然觀諸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們今年9 月過後就沒有點過蚊香了(偵卷一第13頁),於偵查中陳稱:因為當時天氣也比較冷了,也不會用蚊香(偵卷二第122 頁),或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火災現場的蚊香盒是我買的,因為夏天蚊子比較多會使用,冬天沒有用等語(本院卷第272 頁),可知被告就本案裝潢行使用蚊香之時點,或陳稱夏天不會使用,或陳稱9 月過後(可見秋天仍有使用)沒有使用,或當時天氣冷不會使用(天氣較熱仍可能使用)等語,可知被告實無可確定本案裝潢行使用蚊香時點,且以其前後所述尚有反覆之情,除難認被告陳稱案發當時並未使用蚊香等語可信,且依此可知,被告本可預見本案裝潢行於案發當時,仍有使用蚊香之可能;又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裝潢行我是負責人,鐵捲門鑰匙也是我保管的,別人沒有鑰匙,案發當天我跟師傅送貨後,我一個人回去裝潢行,因為有垃圾要打掃,順便巡視電源有沒有拔掉,師傅會去裝潢行是因為我有工作請他們來幫忙,平常師傅都在外面工地現場施作,師傅一般都會關閉電源,我比較謹慎我會巡視,而且地方是我的;蚊香通常是師傅點的,我很少在現場沒有點過,但有點的話,我最後離開現場前會巡看看蚊香有沒有熄滅,師傅在現場的話最後也是我去鎖門等語(本院卷第57、272- 273頁),可見被告僅於有工作時,始偶然聘請師傅至本案裝潢行施作,最後場所均係由被告巡視、確認現場等節,則關於本案裝潢行之電器、火源等危險源,自應由場所負責人即可支配本案裝潢行場所之被告負責監督等情,應可認定;是被告提供上開場所施作木質物品,本應知悉內部有可燃物,且已可預見有使用蚊香之可能,而蚊香之火星如點燃可燃物,可能引發火災,應屬具備通常智識及生活經驗之人均可預見,自為危險源,如有點燃蚊香,應監督火星、避免火星意外擴散,且使用完畢後,應確保蚊香確實熄滅;此乃一般人之社會常識,而被告於案發當時為年逾52歲且智識正常之成年男性,以其生活經驗而言對於上開常識應具有認知,然於案發當日,未確實確認有無遺留火星,亦無具要求師傅確保蚊香熄滅始得離開之事證(依被告上開所述,師傅亦認知係由場所負責人被告熄滅),終致本案火災發生,因而延燒至相鄰房屋,本案火災之發生,若被告能善盡其注意義務,當不致如此,自可認被告有違反基於保證人地位所應負擔之作為義務而有過失;且本案火災之發生與其過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為灼然。是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與經蚊香引燃木屑造成火災之認定相悖,且亦非合理使用蚊香之舉,亦忽略被告實有對於危險源監督之保證人地位,自均不足採。

(五)按刑法第173 條、第174 條規定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火力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如支柱、牆壁結構、屋頂已燒燬,並致房屋之全部或一部達無法正常使用之程度而言。經查,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建築物於本案火災發生時,係供證人段孝宗居住之建築物,另如編號1至7所示之建築物則係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已認定如前,而觀諸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建築物因本件火災事故,受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受損情形,可見各該建物或呈現屋頂及牆面已嚴重塌陷及變形,或與相鄰建物之間隔牆已因受燒變色、變形,堪認各該建築物之主結構已嚴重受損,難以供正常使用,應均已達燒燬之程度,並已生公共危險,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辯護人雖聲請就本案火災發生原因再請其他鑑定機關鑑定(本院卷第169 、26

9 頁),惟本院衡酌本案火災前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明確,且該鑑定書之內容亦無何違誤或不符一般經驗法則之處,已如前述,自無另行鑑定之必要。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後,刑法第173 條第2 項業於108 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正僅係將原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文化,並未變更此一犯罪類型之應刑罰性及其法律效果,而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

(二)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牆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失火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前2 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建築物,然其僅有一失火行為,依上開說明,核被告所為,應僅論刑法第173 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之單純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174 條3 項失火燒燬現未有所在之他人建築物罪,並應與前開論罪部分想像競合,容有誤會,併予說明。

(三)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建築物內之火源是否完全熄滅而逕行離去,肇致本件火災事故發生,並造成附表所示建築物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受損情形,除造成大範圍公共危險外,並已對他人財產造成實際損害;並考量被告否認之態度,及迄今未賠償各該被害人之損害;惟念被告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且本案被告係過失犯罪,惡性尚非重大,兼衡被告自陳為國小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已婚、子女均已成年、目前從事健身教練、經濟小康、因本案亦造成其失眠及有焦慮障礙症等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婉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 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位置 │受損情形 ││ ├───────┤ ││ │所有人 │ ││ ├───────┤ ││ │用途 │ │├─────┼───────┼────────────────────┤│1 │臺中市北屯區仁│1、外觀北側與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 │美里環中路1段 │ 有限公司」辦公室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 ││ │338號西側裝潢 │ 辦公室塌陷牆面烤漆浪板撕裂造成開口, ││ │行(本案裝潢行│ 後門通道通往北側農路上方烤漆浪板輕微 ││ │) │ 煙燻、受燒;西北側與356號「思高樂有限││ │ │ 公司」及西南側與356號「汶德電腦事務用││ │ │ 品有限公司貼紙部」以約40公分小水溝間 ││ │ │ 隔烤漆浪板、水泥板牆面,呈北側段受燒 ││ │ │ 燻黑、變形嚴重,另人字樑屋頂高處呈多 ││ ├───────┤ 處變形嚴重跡象;南側烤漆浪板牆面、雨 ││ │所有人:盧新彬│ 遮、鐵捲門、東側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 │ │ 行」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 ││ │ │ 西側以約40公分小水溝與356號東側「汶德││ │ │ 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間隔;南 ││ │ │ 側烤漆浪板牆面、雨遮、鐵捲大門受燒燻 ││ │ │ 黑、變色嚴重。 ││ │ │2、室內燃燒後狀況: ││ │ │(1)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燻黑變色,東 ││ │ │ 側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牆面││ │ │ 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西側輕微跡象, ││ │ │ 東側木板板材受燒碳化、燒損、燒失, ││ │ │ 殘餘物殘存地面;北側與332號西側「汶││ ├───────┤ 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辦公室共用 ││ │盧新彬出租予侯│ 烤漆浪板牆面,牆面開口係受辦公室塌 ││ │賜欽作為存放裝│ 陷掀翻所致,北側夾層上物品受燒掉落 ││ │潢材料之倉庫使│ 不復存,地面殘存木板板材受燒碳化、 ││ │用。 │ 燒損、燒失殘餘物。 ││ │ │(2)西側:西南側置放五金木質樑柱受燒向 ││ │ │ 北側傾倒;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 ││ │ │ 色呈南半段輕微、北半段嚴重,由鐵捲 ││ │ │ 大門向北數第2根鋼柱(鐵質鷹架旁)受││ │ │ 燒輕微變色、變形,呈上半段輕微向西 ││ │ │ 側變形跡象;由北向南數第2根鋼柱(夾││ │ │ 層南側端)受燒變色嚴重,呈上半段向 ││ │ │ 東側(屋內)變形跡象,牆面上2道窗戶││ │ │ 受燒掉落;夾層下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 ││ │ │ 變色、呈夾層西南側受燒碎裂,水泥板 ││ │ │ 牆面由北向南數第2及3道牆面呈向內拱 ││ │ │ 起及受燒粗糙化跡象。 ││ │ │(3)北側:夾層鋼柱、橫樑上方烤漆浪板牆 ││ │ │ 面受燒變色輕微、下方嚴重,東側C型鋼││ │ │ 立柱間原置放裁剪後大小不一木質板材 ││ │ │ 、回收木門受燒燒失不復存,夾層東南 ││ │ │ 側玻璃、矽酸鈣板受燒燒損、破裂殘存 ││ │ │ 地面,北側後門為消防人員搶救開啟, ││ │ │ 地面殘留燒損殘餘物。 ││ │ │(4)東側: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 │ │ 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夾層上方輕微 ││ │ │ 、下方嚴重跡象,夾層下方中段牆面受 ││ │ │ 燒變色嚴重,鋁窗受燒燒損、燒失、殘 ││ │ │ 存部分鋁質窗框,呈北側輕微、南側嚴 ││ │ │ 重跡象;夾層南側端牆面受燒變色呈上 ││ │ │ 半段輕微、下半段嚴重跡象;中間段牆 ││ │ │ 面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嚴重,夾層南 ││ │ │ 側沿東側牆面通往夾層上層木質樓梯受 ││ │ │ 燒燒失,下方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 ││ │ │ 、泛白;夾層下方南側第1組2根C型鋼立││ │ │ 柱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呈向南側彎 ││ │ │ 曲跡象;中間段地板面近水泥牆側殘留 ││ │ │ 大量碳化、燒損、燒失木材殘餘物,呈 ││ │ │ 愈往北側燒失嚴重,東南側木板材料受 ││ │ │ 燒倒伏,呈由北向南延燒火流跡象;由 ││ │ │ 南向北數第2組鋁窗受燒燒損、燒失,殘││ │ │ 留窗框呈北側嚴重、南側輕微跡象;東 ││ │ │ 南側木板材料受燒碳化、燒損倒伏,呈 ││ │ │ 北側嚴重、南側輕微延燒火流跡象。 │├─────┼───────┼────────────────────┤│2 │臺中市北屯區仁│ 1.外觀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室內鋁 ││ │美里環中路1段 │ 門受燒燒損、燒失呈西側嚴重跡象; ││ │338 號「琦美鋁│ 2.西側與系爭裝潢行共用烤漆浪板、水泥被 ││ │框五金行」 │ 覆層牆面及鐵質置物架受燒變色,木質框 ││ │ │ 條受燒碳化、燒損、燒失,中間段牆面受 ││ ├───────┤ 燒燻黑、變色,電源開關箱經查未連接電 ││ │所有人:盧新彬│ 源無使用狀態,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 ││ │ │ 、燒失嚴重對應位置為裝潢行東側鋸台附 ││ │ │ 近,向內數第4支鐵質貨架對應位置為系爭││ │ │ 裝潢行夾層南側端,以北烤漆浪板牆面受 ││ │ │ 燒燻黑,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嚴重。 ││ ├───────┤ 3.北側、東側與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 │盧新彬出租予呂│ 品有限公司」辦公室、印刷部共用烤漆浪 ││ │益豐作為經營「│ 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變 ││ │琦美鋁框五金行│ 形,木質框條受燒燒損呈北側嚴重、南側 ││ │」儲存木質框材│ 輕微跡象。 ││ │倉庫之用。 │ │├─────┼───────┼────────────────────┤│3 │臺中市北屯區仁│ 1.外觀北側倉庫1、2、水塔間烤漆浪板牆面 ││ │美里環中路1段 │ 受燒燻黑、變色呈東側輕微、西側嚴重跡 ││ │332號西側「汶 │ 象,北側辦公室烤漆浪板牆面受燒呈東側 ││ │德電腦事務用品│ 受燒燻黑、變色,愈往西側變形塌陷嚴重 ││ │有限公司」 │ 2.印刷部西側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 │ │ 用烤漆浪板牆面、鐵質置物架、機台受燒 ││ │ │ 燻黑,近門口處雜物、紙張散落地面,呈 ││ │ │ 表層受燒碳化、燒損跡象,西北側上半段 ││ ├───────┤ 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跡象,北側烤漆浪板 ││ │所有人:盧新彬│ 牆面西側上半段受燒變形嚴重,東北側與 ││ │ │ 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烤漆浪板牆││ │ │ 面受燒變色、變形嚴重,東南側輕微; ││ │ │ 3.辦公室東北側夾層下方烤漆浪板牆面、辦 ││ │ │ 公桌、印表機、鐵質置物架受燒燻黑、變 ││ │ │ 色,東側烤漆浪板牆面、鐵質門板受燒變 ││ │ │ 色呈夾層下方嚴重、夾層上方輕微跡象, ││ │ │ 東南側與印刷部北側共用烤漆浪板、水泥 ││ ├───────┤ 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變色,窗戶受燒掉 ││ │盧新彬出租予王│ 落,鐵質置物架受燒變色、變形,西側段 ││ │珍崚經營「汶德│ 烤漆浪板屋頂、夾層受燒變色、變形、塌 ││ │電腦事務用品有│ 陷,拆卸後見南側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 │限公司」作為印│ 行」北側烤漆浪板共用牆面受燒部分仍保 ││ │刷工廠之用。 │ 持表漆原色,與系爭裝潢行北側烤漆浪板 ││ │ │ 共用牆面下半段受燒變色、燒損嚴重跡象 ││ │ │ ,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夾層塌陷擠壓,切 ││ │ │ 除夾層及部分骨架後呈受燒變色、變形、 ││ │ │ 燒損嚴重,西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 ││ │ │ 、變色、部分保持原色等燃燒後火流跡象 ││ │ │ 。 │├─────┼───────┼────────────────────┤│4 │臺中市北屯區仁│ 1.北側烤漆浪板外牆上半段受燒燻黑;下半 ││ │美里環中路1段 │ 段與環中路1段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 ││ │332號「琦美鋁 │ 用品有限公司」倉庫1、2南側共用牆面包 ││ │框五金行」 │ 覆於內側。 ││ │ │ 2.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燻黑,鋁門上方玻 ││ │ │ 璃受燒破裂、部分掉落,木質裝潢牆面高 ││ ├───────┤ 處受燒燒損、燒失,低處完好。 ││ │所有人:盧新彬│ 3.雨遮受燒燻黑。 ││ │ │ 4.西側烤漆浪板牆面、鐵質貨架及木質框條 ││ │ │ 呈高處受燒燻黑跡象。 ││ │ │ 5.西北側及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 ││ │ │ 形嚴重跡象。 ││ │ │ 6.北側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 ││ │ │ ,夾層鐵架受燒變形,木質框條受燒碳化 ││ │ │ 、燒損殘餘物殘留地板面。 ││ ├───────┤ 7.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木質框條呈 ││ │盧新彬出租予呂│ 高處受燒碳化、燻黑,呈北側嚴重、南側 ││ │益豐作為經營「│ 輕微斜向火流跡象。 ││ │琦美鋁框五金行│ 8.雜物間、辦公室:木質裝潢、內部物品呈 ││ │」為儲存木質框│ 表層受燒燻黑、碳化燒熔,木質裝潢牆面 ││ │材倉庫之用。 │ 呈高處受燒燒損。 │├─────┼───────┼────────────────────┤│5 │臺中市北屯區仁│ 1.外觀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輕微變色、塌 ││ │美里環中路1段 │ 陷。 ││ │356號「思高樂 │ ││ │股份有限公司」│ 2.西側與366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 │ 366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共用烤漆浪板││ │ │ 牆面、連棟屋頂受燒燒損、塌陷,消防搶 ││ │ │ 救人員動用重型機具開挖。 ││ ├───────┤ 3.南側雨遮上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塌陷,鐵 ││ │所有人:陳耀倫│ 捲大門受燒變色。 ││ │負責人:陳琪揮│ 4.東側中段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塌陷, ││ │ │ 未塌陷屋頂部分呈東北側較東南側356號東││ │ │ 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 ││ │ │ 受燒變色輕微跡象。 ││ ├───────┤ 5.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及室內受燒燒損嚴重 ││ │陳琪揮出租予楊│ 開挖後基地裸露。 ││ │名堂作為經營「│ 6.東側以約40公分小水溝與系爭裝潢行各自 ││ │思高樂股份有限│ 烤漆浪板及水泥板牆面間隔,烤漆浪板屋 ││ │公司」為保麗龍│ 、牆面受燒塌陷,殘存鐵架骨架裸露,近 ││ │、珍板、玩具飛│ 東側牆面中間段地板面殘留紙類表面燃燒 ││ │機成品、半成品│ 。 ││ │及包裝紙箱儲存│ ││ │倉庫之用。 │ │├─────┼───────┼────────────────────┤│6 │臺中市北屯區仁│ 1.外觀東側以約40公分小水溝與系爭裝潢行││ │美里環中路1段 │ 各自以烤漆浪板、水泥板牆面間隔,北側││ │356號東側「汶 │ 殘存磚塊處為北側後門位置,西側與356 ││ │德電腦事務用品│ 號「思高樂有限公司」共用烤漆浪板牆面││ │有限公司貼紙部│ 受燒燒損,搶救需要消防搶救人員動用重││ │」 │ 型機具拆卸不復存。 ││ ├───────┤ 2.烤漆浪板屋頂南側段受燒變色變形嚴重向││ │所有人:陳耀倫│ 西側傾斜。 ││ │負責人:陳琪揮│ ││ ├───────┤ 3.室內受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塌陷掩沒,紙││ │陳琪揮出租予思│ 材原料散落地面。 ││ │高樂股份有限公│ ││ │司後,思高樂股│ ││ │份有限公司無償│ ││ │提供予「汶德電│ ││ │腦事務用品有限│ ││ │公司」為代工貼│ ││ │紙製造之用。 │ │├─────┼───────┼────────────────────┤│7 │臺中市北屯區仁│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建築物受燒燒損嚴重,消││ │美里環中路1段 │防人員搶救動用重型機具拆除。 ││ │366號「文玄企 │ ││ │業有限公司」 │ ││ ├───────┤ ││ │所有人:陳耀倫│ ││ │負責人:陳琪揮│ ││ ├───────┤ ││ │陳琪揮出租予張│ ││ │煥鄉作為經營「│ ││ │文玄企業股份有│ ││ │限公司」為佛具│ ││ │用品買賣加工工│ ││ │廠之用。 │ │├─────┼───────┼────────────────────┤│8 │臺中市北屯區仁│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建築物受燒燒損嚴重,其││ │美里環中路1段 │內居住之員工段孝宗及時逃出而倖免於難。 ││ │366 號北側「東│ ││ │方風工程行」 │ ││ ├───────┤ ││ │所有人:陳耀倫│ ││ │負責人:陳琪揮│ ││ ├───────┤ ││ │陳琪揮出租予高│ ││ │清水作為經營「│ ││ │東方風工程行」│ ││ │為木材地板倉庫│ ││ │之用。 │ ││ │ │ │└─────┴───────┴────────────────────┘卷證簡稱表:

┌──────────────┬─────┐│ 卷證全稱 │ 卷證簡稱 │├──────────────┼─────┤│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728號卷一 │偵卷一 │├──────────────┼─────┤│中檢108年度偵字第3728號卷二 │偵卷二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115號卷 │本院卷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