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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32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20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泰忠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聲請檢閱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泰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㈠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㈡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㈢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㈣未為付與卷證影本之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判決,為明案情,具狀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㈦聲請日期;法院認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3 點第1 項、第6 點第2 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閱卷,其刑事聲請閱卷狀並未記載㈠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㈡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㈢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㈣未為付與卷證影本之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準此,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法 官 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素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