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原 告 艾須特貝克載維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原 告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暨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複 代理人 陳引奕被 告 施憲淵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中智簡字第6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8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計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其餘之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7385 號聲請簡易書所載之侵害商標權之犯行,本件損害賠償零售價格之計算,係以上開108 年度偵字第1738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極刑事卷證資料為準,被告並應登報回復名譽,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為請求等語。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新臺幣(下同)24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共計12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前二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4.被告應將侵害原告等商標權情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主文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10號細明體字體,分別登載於含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等四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1 日。
二、被告答辯:我沒有那麼多錢賠給原告等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明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該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該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種類之一切商品上,迄今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又各該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指定使用商標商品,在國內外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詎其竟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起,在其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街○○○○ 號之「桔子精品童裝」店內,先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進貨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再以每銷售1 件仿冒商標商品抽成2 成利潤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公開陳列展示在其上開店內向不特定人販賣。嗣於警先以蒐證方式購買如附表編號1 、2 之衣褲各1 件,經送鑑定後發現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再於於108 年3 月6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店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事實,業據本院以108 年度中智簡字第60號判決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且判處拘役55日,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1 份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主張上開侵害商標權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21
6 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 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 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被告既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原告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據。
又所謂「零售單價」係指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實際出售之單價,並非指商標權人自己商品之零售價或批發價(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 號裁判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本件非法販賣侵害原告商標權商品之期間、商品數量、獲利情況等情節,影響商標權人即原告商譽及收益之程度,兼衡原告之市場經濟地位、被告之年齡、身分地位、智識程度及其經濟狀況,及被告所販賣侵害原告阿迪達斯公司及艾須特貝克載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數量不一等各種情形,認就原告阿迪達斯公司部分,以零售單價400 倍計算賠償額,就原告艾須特貝克載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部分,則以零售價格100 倍計算賠償金額,應屬允當。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童裝一套販售價格200 元等語,故原告主張以零售價格200 元計算損害賠償,自屬有據,本院爰依該商品之零售價格200 元作為計算損害賠償之基礎。是以,原告阿迪達斯公司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共計8 萬元(計算式:200 元×400 =80,000 元),原告艾須特貝克載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共計2 萬元(計算式:200 元×100=20,000元),應屬有理。
(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3 人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以將判決書登報之方式回復原告名譽,然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之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經本院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原告3 人商標圖樣商品之時間將近1 個月左右,商品種類及扣案之數量尚非龐大,零售價格並不高,難認該仿冒商標商品流入廣大消費市場,即足造成原告3 人之業務上信譽已遭受全國性之損害,而有藉由刊登判決主文內容於4 大報之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1 日予以回復之必要;且本件被告雖非法販賣如前所述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有侵害原告3 人商標權之情事,惟原告3 人所產銷之服飾商品在市場上有一定之評價,而被告所販售者係低價劣質之仿冒商品,與原告3 人之真品本有區隔,消費者亦不致誤認之,原告3 人於社會上之評價並不因此受有貶損,故原告3 人因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應僅及於財產上之損害,尚難認原告3 人之名譽受有損害。再者,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可資參照),原告
3 人復未舉證證明其等名譽因被告上開行為如何受有侵害,是其等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全文內容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自屬無據。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無以原告3 人主張之方式登報之必要,其等此部分請求,均應予駁回。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3 人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然被告既經原告3 人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依上開說明,自應從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2月3 日起,以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對原告3 人負法定遲延責任,是原告3 人就此所為遲延利息之主張,應予准許。
五、從而,本件原告3 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侵害其等商標權之賠償請求權均成立,原告3 人基於商標法第69條第
3 項、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8 萬元、原告艾須特貝克載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2 萬元,及均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原告3 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均未逾50萬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3 人雖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均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至原告3 人敗訴部分,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訴訟費用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且參以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第505條第2項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案件均免繳納裁判費,足徵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當事人應無需負擔訴訟費用,是本件自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