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原 告 草爺工作室即郭世賢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尤亮智律師被 告 五路皆神工作室即陳慶華上列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之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加載原告住居所「住新北市○○區○○路○○巷○○號、居臺中市○區○○街○○號1樓、送達代收人蕭人瑋(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及被告住所「住臺中市○○區○○路○○○○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漏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