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療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李胤亨上列受處分人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強制治療(108年度執聲字第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胤亨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李胤亨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日執行完畢。玆據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經接受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小組報告決議,認有再犯之危險,請求施以強制治療,核尚屬實。審酌該受處分人執行過程之輔導(教有)或(身心)矯正治療、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及應否施以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認有再犯之危險,自應施以強制治療,以預防再犯罪與社會防衛之目的,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規定,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
二、假釋。三、緩刑。四、免刑。五、赦免。六、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22條之1第3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加害人依第20條第1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亦有明文。另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另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雖規定,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規定業已規定加害人依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由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主管機關檢具之評估報告依法聲請強制治療,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關於管轄之規定應優先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李胤亨前因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1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案件嗣與受處分人所犯另案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5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6年6月2日執行完畢;而受處分人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23號裁定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再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於107年7月17日停止執行,然因仍有精神科治療需求及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考量,遂於受處分人出所後,送至臺中市陽光精神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判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保字第53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受處分人性侵害加害人個案匯總報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7年度第4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醫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節本等在卷可稽,足見本件受刑人目前在臺中市陽光精神科醫院所接受之輔導及治療,係延續其犯上開加重強制猥褻罪之保安處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規定,該管之地方法院應為本院,先予敘明。
㈡查受處分人於臺中市陽光精神科醫院實施身心治療、輔導教
育處遇期間,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08年度6月10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第9次委員會議評估「李員出現疑似強制性交(口交)本院男病友情形,並決議聲請強制治療及請治療師填寫報告」,復於108年6月21日經鑑定評估,結論略以「個案(即受處分人)為自閉症患者,其固著行為之治療成效不佳,其仍舊有著自閉症較以自我為中心之情形,致漠視法律規範,身心治療改善有限。個案因無法與異性建立較深層的關係,但在仍有親密需求下,其轉而侵害較為弱勢之病友。加以在過去在監獄時,即出現與獄友合意猥褻之情形,此行為已令個案超越性別滿足其慾望,因而在108年5月再次出現主動邀約男病友合意性交(疑似)之行為。未來精神科院內病友皆為其潛在之受害者,一但個案出院,加以案父對其約束力不強,其即有可如同其先前強制猥褻一案般,尋找較弱勢之人侵害。例如:幼童」,再經該評估小組於108年7月12日第11次委員會議評估決議聲請強制治療,並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治療等情,有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08年8月7日家防護字第1080013858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年8月5日中市衛心字第1080078824號函、108年度「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第9次、第11次委員會議會議紀錄、性侵害加害人個案匯總報告在卷足憑。玆本院核閱上開相關事證,認受刑人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後,經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確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諭知受刑人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