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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判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3號聲 請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代 理 人 楊晉佳律師被 告 郭淑萍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7年度上聲議字第254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告訴人即聲請人(下稱聲請人公司)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媚登峰公司)以被告郭淑萍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於107年12月21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25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該駁回再議處分於107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8年1月7日委任楊晉佳律師提出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合於首揭法條規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緣被告郭淑萍自91年12月10日起,任職於聲請人公司旗下之美麗佳人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佳人公司)擔任美容師;嗣於94年4月15日,美麗佳人公司併入媚登峰公司中港店後,則分別擔任美容師、副理等職務,並於100年7月5日,升任為中港店經理,負責美容諮詢、推銷美容課程及督導店內工作人員與行政作業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本應配合聲請人整體行銷計畫進行商品銷售及開發客源等工作,並應依流程於業務招攬成功後,按公司制式契約與電腦系統規格向顧客確認課程、產品內容及付款方式等細節後,方得與顧客簽訂書面契約。詎其不思以正當手段從事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署押及背信等犯意,而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方式,擅自承諾顧客彭佳琳、曾麗玲、鄭雅鈴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內容,復以盜蓋聲請人公司發票章之方式,偽造承諾書予顧客彭佳琳、曾麗玲收執,並利用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彭佳琳、曾麗玲、鄭雅鈴之課程服務或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1431萬5705元。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0條第1項、第215條第1項、第216條、第217條偽造文書及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

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0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略以:

詢據被告郭淑萍堅詞否認涉有上揭偽造文書及背信等犯行,辯稱:告證2及告證6之分別對於顧客「彭佳琳」、「曾麗玲」承諾服務項目之單據共9張,都是伊在中港分公司內製作的,當時伊請會計沈惠敏幫伊打字,伊再將公司章蓋上去,並在上面寫伊姓名及日期後,將這些單據分別交給彭佳琳、曾麗玲;而告證8之表格2面,都是顧客「鄭雅鈴」自己做的,鄭雅鈴要求伊在表格上簽名蓋章,伊則是在公司上班時蓋上去並交給鄭雅玲;這10張單據有些是在伊接經理職務之前,由前經理同意而賣的,有些是在伊擔任經理期間賣的,而伊事後有寫白單,也就是關於店內違規銷售課程之名單給聲請人,讓聲請人了解是前幾任的經理都有這樣的違規銷售的情形,事後聲請人也有認可這些單據等語。經查:被告係自91年12月10日起,任職於聲請人公司,嗣於94年4月15日,擔任聲請人公司中港店美容師之職務,至99年8月14日,升為聲請人公司中港店副理,再於100年7月5日升遷為聲請人公司中港店經理等情,此為聲請人公司於107年5月22日所提出之刑事陳報㈡狀所是認,並有被告在聲請人公司任職之電腦人資訊系統截圖2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100年7月5日起,即擔任聲請人公司中港店經理乙節,堪以認定。而證人彭佳琳於偵查中到庭證稱:伊從80幾年起,一直參加聲請人公司的會員,陸續取得6張金卡,後來於101年間,又向被告買第7張金卡,當時被告承諾伊那張金卡可以1星期做1次1小時的經絡按摩,之後伊一直沒有拿到第7張金卡,但伊還是可以去中港店做經絡按摩,之後伊一直向被告催促趕緊把第7張金卡發給伊,被告約在102年10月左右,將第7張金卡交給伊;之後伊拿著第7張金卡去中港店使用,伊的美容師跟伊說,這張金卡電腦上沒有記載伊可以做經絡按摩的課程,伊就向被告詢問,被告說她說有就有,因為伊怕口說無憑,伊才請被告於102年12月10日簽這2張承諾服務單給伊,被告承諾第7張金卡服務的內容是身體按摩(經絡)1小時,承諾單第二項其他的服務包括一週2次,做全身儀器按摩(kms)、經絡按摩(cpp)、瘦身課程(MLP、G5)、臉部保養、胸部按摩等等,都是伊第1張到第6張金卡可以享受到的內容;而被告向伊推銷第6張金卡時,問伊可否從伊其他金卡的其他美容項目的堂數拿出來貼補送伊的LPG儀器按摩時數,伊回答可以,伊認為被告想推銷產品給伊,所以才推銷這麼多美容課程及服務給伊,以增加被告自己之業績等語;且證人鄭雅鈴亦於偵查中到庭證稱:聲請人公司於106年12月14日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內之告證8之被告郭淑萍對於「鄭雅鈴」之承諾服務單1紙,是伊整理給被告的,當時被告賣給伊的產品比較多,伊覺得很複雜,所以才整理伊所購買的商品及服務,伊在被告同意下製作這份表格,一式二份,伊要求被告在伊這份表格上蓋章以示負責;伊是從100年到106年2月9日,都向被告購買聲請人公司之商品及服務,前後大約花了4、500萬元,而被告向伊推銷產品,多數以包套式的方式販售產品給伊,比如說花1筆錢可以購買A產品,被告為了要成交,會說伊買的產品除了A產品之外還會得到B、C,以這種方式提高被告的銷售率;伊只是覺得被告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伊能接受,伊就買了;伊認為被告為了要成交而提供這些美容課程及服務給伊等語。堪認被告係因公司課程銷售情況,服務客戶,基於店長身份而簽署相關課程,而依市面上之一般美容課程或商品之銷售習慣,顧客購買美容課程或商品時,多半會向店長、業務代表或銷售人員要求額外贈品,且因民眾消費保障意識抬頭,要求店長、業務代表或銷售人員將雙方同意之贈品以書面方式記載以避免糾紛,亦屬常態,則被告與顧客所簽之承諾書上詳實記載贈送客戶之美容課程或商品,亦符常情,是以,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署押之犯意,實難以偽造文書罪責予以相繩。再依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可知,渠等均有支付一定之金額購買聲請人公司之美容課程、商品或加價進行升等,始獲被告贈送課程產品,則聲請人公司亦當然獲取一定之利潤,據此,則聲請人公司以被告所贈送課程產品之公定售價作為其受有損害之計算,豈非全無考慮其因此獲得之利潤?則被告為招攬上開客戶出錢購買聲請人公司之課程,而以贈送其他課程或產品之方式作為提高客戶購買意願之手段,縱有違反公司規定之處,然聲請人公司究係因此而受有損害或僅為獲取利潤之減少?實非無疑,自難僅憑此即遽論被告涉嫌背信。況法律上的「不法」,依其輕重程度有所謂「民事不法」、「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被告違反告訴人公司內部規定之行為,是否當然具備刑事不法,構成刑事犯罪?非無斟酌餘地,且仍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本件告訴意旨所指被告私自贈送美容課程或商品給客戶之情,顯均建立於客戶出錢購買聲請人公司美容課程或商品之前提下,業如前述,而被告身為聲請人公司之分店經理,為達成總公司規定之業績目標,以各種行銷手法,包括利用公司既有之資源向客戶進行推銷、兜售,實為業界常見之銷售型態,既上開客戶就購買美容課程、商品或進行升等所支付之費用,並無遭被告據為己有或挪為他用之情,而均由聲請人公司所收取,則被告此舉固因違反公司規定而有增加公司成本之疑慮,然是否能因此即當然認為其具有不法意圖?實乏充分的積極證據以資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犯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尚有未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四、臺中高分檢檢察長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2544號處分駁回聲請人再議之理由略以:

(一)本件依證人彭佳琳、鄭雅鈴等證述可知,其等均係聲請人公司之長期客戶,亦在聲請人公司消費頗大金額,依市面上之一般美容課程或商品銷售予老客戶之習慣,其等購買課程或商品時,多半會勇於向店長、業務代表或銷售人員表達額外贈品為條件,始願意進行購買,故店長等推銷人員提出相當優惠吸引顧客購買商品時,原意當然是在替公司創造利潤。依本件為例,倘無被告提出之優惠贈與或進行優惠證明行為,證人彭佳琳、鄭雅鈴等是否會繼續進行前開高額商品採購,聲請人公司是否得以有前開銷售收入?均屬答案未定。是被告前開優惠條件所為,是否是完全出於損害聲請人公司之意圖?已有疑義。況前開證人均有支付一定之金額購買聲請人公司之美容課程、商品或加價進行升等後,始獲被告贈送課程產品,則聲請人公司當然獲取一定之利潤,則被告為招攬上開客戶出錢購買課程,而以贈送其他課程或產品之方式作為提高客戶購買意願之手段,然聲請人公司究係因此而受有損害或僅為獲取利潤之減少?實非無疑,自難僅憑聲請人單方指訴即遽論被告涉有背信之嫌。

(二)依卷附聲請人公司所稱盜蓋公司發票章偽造承諾書查之,顯係之被告因公司課程銷售情況,服務客戶,而將雙方同意優惠以書面方式記載以避免糾紛之方法,且依前所述,被告之本意又係用以為增加總公司業績收入而為之行銷手法,用以增加上開客戶購買美容課程、商品或進行升等而支付費用之意願,被告復在上開承諾書上簽署其自己之姓名,顯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署押之主觀犯意。

(三)原檢察官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定被告並無刑法偽造文書、背信等罪嫌犯行等情,已於原不起訴處分書內詳載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核其證據調查、論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採證認事即無不合,聲請人請求顯無理由。

(四)綜上,聲請人公司聲請再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核係個人主觀意見之詞,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原處分本旨之認定,自難資為發回續行偵查之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五、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依證人彭佳琳及鄭雅鈴之證述,足證被告對於顧客承諾服務之內容,明知並非聲請人公司同意或授權之內容,其承諾之目的無非達成自己之業績目標,以獲取業績獎金,而非為聲請人公司創造利潤,而被告所為使聲請人公司僅能對顧客收取部分商品或課程之費用,而需提供其他商品或課程之服務,就其他商品或課程服務之提供而言,根本未能獲取任何利益,卻需提供服務,自屬對聲請人公司之損害,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將損害與利益合為計算,認為僅為聲請人公司利潤之減少,認難遽論背信罪嫌云云,顯與事理不符,違背經驗法則,亦與刑法背信罪之認定有違。

(二)按聲請人公司因被告所為,在未收取對價之情況下提供服務,受有營業利益損害致增加營業成本1,431萬5705元之損害,顯非僅為行銷手段而「略施小惠」之正常行銷手段,而係被告以顯不相當之行銷手段,使聲請人公司受有損害,其有損害聲請人公司利益之意圖甚明。

(三)依證人彭佳琳及鄭雅鈴之證述足見被告明知其私下簽署之承諾服務單,並非聲請人公司同意或授權簽署之私文書,其主觀上有以逾越聲請人公司授權之範圍,盜用聲請人公司請領發票專用章於承諾書行為之意圖甚明。

(四)被告辯稱其私下贈送消費者高額商品、課程等行為,具備聲請人公司授權,與證人黃宥柳、黃美娜、郭錦靜在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證詞並不相符,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就被告是否有權以聲請人公司名義製作承諾書之私文書隻字未提,有調查未竟之處;又逕以書面記載為消費方式之常態,進而率認被告主觀上並無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署押之犯意,與經驗及論理法則違背。

(五)依據聲請人公司規則,聲請人公司僅授權被告配合聲請人公司整體行銷計晝、依聲請人公司締約流程,於聲請人公司所建置之電腦系統上鍵入契約編碼、顧客基本資料、商品服務內容,對價及付款方式等欄位後,列印為紙本交由顧客確認並簽名,以締約店統一發票專用章用印,遵循上開正式締約流程以完成訂購契約之義務,且此一內部規則聲請人知之甚明,被告明知未依上開授權範圍內之正式締約流程,違背聲請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範圍,私下與顧客簽署承諾書並盜蓋聲請人公司請領發票專用印章,已該當逾越聲請人公司授權範圍而以聲請人公司名義製作承諾書之偽造私文書行為,實已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六)綜上所述,被告確有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339條詐欺罪、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印文罪以及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等不法行為,被告逾越聲請人公司授權依內部規範之締約流程以完成訂購契約之權限,私下以聲請人公司之名義製作承諾書之私文書,並加蓋有聲請人公司名稱之店章,核被告所為實已構成上開犯行甚為明確,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未予詳查,而有上述諸多認事用法、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之重大違誤,故請鈞院准予交付審判。

六、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合先敘明。

七、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之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案卷詳予審認核閱屬實。上揭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已於理由內詳細論列說明本件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背信罪嫌。本院經核前開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聲請人公司雖以上開理由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查:

(一)原不起訴處分認定被告在招攬客戶出錢購買聲請人公司之課程,而以贈送其他課程產品或優惠證明行為之方式提高客戶購買意願,目的在於達成總公司規定之業績目標,其主觀上不存有將上開課程或產品據為己有之不法意圖,或違背聲請人公司利益之不法意圖,係依證人彭佳琳、鄭雅鈴於偵訊中證稱,其等均有支付一定之金額購買聲請人公司之美容課程、商品或加價進行升等,始獲有被告贈送課程產品,且被告係為了要成交、增加銷售率而推銷這些美容課程或商品,從而認定客觀上聲請人公司因被告上開贈送其他課程或產品之銷售行為,而受有具體營業利益,聲請人公司僅憑被告所額外贈送課程之單價,遽認其因此受有損害,顯非合理;且被告上開贈送行為,縱因此使聲請人公司增加成本,然此較諸前揭其已具體而得之業績利益,及「會員因滿意被告服務而繼續留會,之後尚可能持續購買聲請人公司所推出其他課程」此長期、抽象之潛在營業利益,難謂聲請人公司因被告之行為客觀上受有損害。

(二)又被告上開贈送行為或簽署承諾服務單之行為縱有違反聲請人公司內部規則,是否當然具備刑事不法,非無斟酌餘地,其主觀上既係在於開拓聲請人公司之營業利益為念,並無何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故意損害聲請人公司利益之意圖甚明。再者,聲請人公司所稱盜蓋公司發票章偽造承諾服務單,顯係被告為服務客戶,而將雙方同意優惠以書面方式記載以避免糾紛之方法,其本意係用以增加總公司業績收入而為之行銷手法,用以增加上開客戶購買美容課程、商品或進行升等而支付費用之意願,被告復在上開承諾書上簽署其自己之姓名,顯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署押之主觀犯意。

(三)本院審酌全卷資料,亦認為被告以加贈課程或產品之銷售行為或簽署承諾服務單之行為,雖與聲請人公司內部規定不符,然被告上開銷售行為,客觀上確實有提高告訴人公司業績之情形,實難僅以被告銷售行為違反內部規定,即認定被告有背信、偽造文書犯行。另聲請人公司雖主張被告上開促銷行為,實際上是為個人業績獎金,而非圖公司業績,然聲請人公司既存在依業績發放獎金之制度,則被告任何促銷行為,不僅會提昇公司業績,同時也會為被告帶來業績獎金,聲請人公司亦無法確實證明被告有損害聲請人公司之意圖,聲請人公司遽認被告的銷售行為就是要侵害聲請人公司的權益,而有背信犯行,顯非有理。

(四)綜上,聲請人公司所為之指述,業經原偵查檢察官及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於處分書內審酌無誤,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刑法第210條第1項、第215條第1項、第216條、第217條偽造文書及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認被告罪嫌尚屬不足。

八、綜上所述,聲請人指訴被告涉有偽造文書、背信等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中高分檢駁回再議聲請,本院審核卷內證據資料,認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亦難認已達起訴門檻。從而,依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李秋娟法 官 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附表一:

┌───┬────┬──┬────┬─────┬─────────────┐│編號 │客戶 │時間│被告所銷│被告所銷售│聲請人公司認被告所為偽造文││ │ │ │售之商品│之商品或服│書及背信等犯行之方式,及因││ │ │ │名稱 │務之定價 │此所受損害之金額 │├───┼────┼──┼────┼─────┼─────────────┤│1 │彭佳琳 │102 │LPG 週週│238 萬 │被告明知聲請人公司於98年間││ │ │年 │享受卡 1│8000 元 │,販售予顧客彭佳琳之此部分││ │ │12 │次/週( │ │商品規格為「每週20分鐘、售││ │ │月 │120 分) │ │價39萬8000元」,且當時之收││ │ │10 │ │ │費方式,係以顧客彭佳琳先就││ │ │日 │ │ │其原有每月10次(即每年120 ││ │ │ │ │ │次)之終身胸部課程,以保留││ │ │ │ │ │每週2次(即每年保留104次,││ │ │ │ │ │回收16次)之條件抵充10萬元││ │ │ │ │ │,復加價現金12萬7500元,再││ │ │ │ │ │扣抵價值為17萬500元之「纖 ││ │ │ │ │ │活窈窕小女人珊瑚版三年年卡││ │ │ │ │ │」後,顧客彭佳琳最終以39萬││ │ │ │ │ │8000元之價格購買此部分商品││ │ │ │ │ │等情,竟未經聲請人公司之同││ │ │ │ │ │意而違反締約流程,擅自承諾││ │ │ │ │ │顧客彭佳琳:「1.身體按摩1 ││ │ │ │ │ │小時2.一周2次一次kms+C ││ │ │ │ │ │PP+MLP+G5+臉部+胸部一次 ││ │ │ │ │ │Kms+ANC+MLP+G5+臉部+胸部」││ │ │ │ │ │及「全身按摩(筋絡)一小時││ │ │ │ │ │」等課程內容,復以盜蓋聲請││ │ │ │ │ │人公司發票章之方式,偽造如││ │ │ │ │ │告證2之承諾書共2張予顧客彭││ │ │ │ │ │佳琳收執,並利用店內不知情││ │ │ │ │ │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曾││ │ │ │ │ │麗玲之課程服務或商品。被告││ │ │ │ │ │此舉顯然給予顧客彭佳琳就每││ │ │ │ │ │週100分鐘、相當於5堂LPG1之││ │ │ │ │ │美容課程毋庸付費即得使用之││ │ │ │ │ │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 ││ │ │ │ │ │199 萬元。 │├───┼────┼──┼────┼─────┼─────────────┤│2 │彭佳琳 │102 │典藏胸部│10萬元 │被告明知依聲請人公司規定,││ │ │年間│金卡( │ │於回收胸部課程充抵 LPG1 美││ │ │ │104 次/ │ │容課程部分價金時,僅得以回││ │ │ │年) │ │收每月4次胸部課程(即回收 ││ │ │ │ │ │每年48次,每年剩餘72次)之││ │ │ │ │ │方式抵充10萬元等情,竟違反││ │ │ │ │ │聲請人公司之規定,擅以每年││ │ │ │ │ │16次之回收方式(即每年仍有││ │ │ │ │ │剩餘104次)為之,而為違背 ││ │ │ │ │ │其任務之行為,造成聲請人公││ │ │ │ │ │司受有顧客彭佳琳原有胸部課││ │ │ │ │ │程應回收之部分短少每年32次││ │ │ │ │ │(計算式:104-72=32),相當 ││ │ │ │ │ │於6萬6667元之損害。 │├───┼────┼──┼────┼─────┼─────────────┤│3 │彭佳琳 │102 │CPT 美脊│138 萬 │被告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而違││ │ │年間│舒緩(1 │3200 元 │反締約流程,在未有收取任何││ │ │ │次/週) │ │費用下,逕自承諾顧客曾麗玲││ │ │ │ │ │提供此部分課程服務,並利用││ │ │ │ │ │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 │ │ │ │ │承諾顧客曾麗玲之課程服務或││ │ │ │ │ │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 ││ │ │ │ │ │138萬3200元。 │└───┴────┴──┴────┴─────┴─────────────┘附表二:

┌───┬────┬──┬────┬─────┬─────────────┐│編號 │客戶 │時間│被告所銷│被告所銷售│聲請人公司認被告所為偽造文││ │ │ │售之商品│之商品或服│書及背信等犯行之方式,及因││ │ │ │名稱 │務之定價 │此所受損害之金額 │├───┼────┼──┼────┼─────┼─────────────┤│1 │曾麗玲 │104 │MBLF 激 │174 萬 │利用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 │ │年 3│活逆引緊│7200 元 │被告明知顧客曾麗玲僅於 104││ │ │月 │膚經典傳│ │年 3 月 6 日與聲請人公司締││ │ │16 │導CNY(作│ │結價值10萬元之「特殊按摩漫││ │ │日 │七年) │ │波保養(一年期)」、「激活逆││ │ │ │ │ │引緊膚經典傳導CNY」(一年期││ │ │ │ │ │)之課程,竟未經聲請人公司 ││ │ │ │ │ │同意而違反締約流程,擅自承││ │ │ │ │ │諾顧客曾麗玲:「曾麗玲課程││ │ │ │ │ │把之前的臉部380堂轉新的MLF││ │ │ │ │ │升等做七年」及「做ITG生等 ││ │ │ │ │ │,幫他做肚子」等課程內容,││ │ │ │ │ │復以盜蓋聲請人公司發票章之││ │ │ │ │ │方式,偽造如告證6之承諾書 ││ │ │ │ │ │予顧客曾麗玲收執,並利用店││ │ │ │ │ │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 │ │ │ │ │諾顧客曾麗玲之課程服務或商││ │ │ │ │ │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164 ││ │ │ │ │ │萬7200元。 │├───┼────┼──┼────┼─────┼─────────────┤│2 │曾麗玲 │103 │薰盆暖活│37 萬 5000│被告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而違││ │ │年間│盆腔御 │元 │反締約流程,在未有收取任何││ │ │ │SPA │ │費用下,逕自承諾顧客曾麗玲││ │ │ │ │ │提供此部分課程服務,並利用││ │ │ │ │ │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 │ │ │ │ │承諾顧客曾麗玲之課程服務或││ │ │ │ │ │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37││ │ │ │ │ │萬5000元。 │├───┼────┼──┼────┼─────┼─────────────┤│3 │曾麗玲 │103 │G5-1 高 │150萬元 │被告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而違││ │ │年間│頻震盪勻│ │反締約流程,在未有收取任何││ │ │ │動 CNY │ │費用下,逕自承諾顧客曾麗玲││ │ │ │(二年期│ │提供此部分課程服務,並利用││ │ │ │) │ │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 │ │ │ │ │承諾顧客曾麗玲之課程服務或││ │ │ │ │ │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 ││ │ │ │ │ │150萬元。 │├───┼────┼──┼────┼─────┼─────────────┤│4 │曾麗玲 │103 │TZBM1 櫸│62 萬 4000│被告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而違││ │ │年間│木鬆綁纖│元 │反締約流程,在未有收取任何││ │ │ │體下半身│ │費用下,逕自承諾顧客曾麗玲││ │ │ │CNY (二│ │提供此部分課程服務,並利用││ │ │ │年期) │ │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 │ │ │ │ │承諾顧客曾麗玲之課程服務或││ │ │ │ │ │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62││ │ │ │ │ │萬4000元。 │└───┴────┴──┴────┴─────┴─────────────┘附表三:

┌───┬────┬──┬────┬─────┬─────────────┐│編號 │客戶 │時間│被告所銷│被告所銷售│聲請人公司認被告所為偽造文││ │ │ │售之商品│之商品或服│書及背信等犯行,之方式,及││ │ │ │名稱 │務之定價 │因此所受損害之金額 │├───┼────┼──┼────┼─────┼─────────────┤│1 │鄭雅鈴 │100 │胸部+胸 │73 萬 1500│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於99年9 ││ │ │年至│膜(15 分│元 │月18日與聲請人公司締結10堂││ │ │104 │);胸部 │ │課價值共1萬3300元之「魔力 ││ │ │年間│15 分 │ │漫波保養(二年期)」之課程,││ │ │ │*450堂+ │ │且已將原本10堂課程中之6堂 ││ │ │ │胸膜*500│ │課價值共7980元轉出,故該課││ │ │ │堂 │ │程僅剩4堂,竟於100年間至 ││ │ │ │ │ │104年間,未經聲請人公司同 ││ │ │ │ │ │意而違反締約流程,逕自承諾││ │ │ │ │ │顧客鄭雅鈴可享有50堂及500 ││ │ │ │ │ │堂共計550堂之課程,並利用 ││ │ │ │ │ │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 │ │ │ │ │承諾顧客鄭雅鈴之課程服務或││ │ │ │ │ │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72││ │ │ │ │ │萬6180元。【計算式:(550 ││ │ │ │ │ │-4) *1330=726,180】 │├───┼────┼──┼────┼─────┼─────────────┤│2 │鄭雅鈴 │100 │海洋敷體│107 萬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於100年5││ │ │年至│; 海藻敷│6929 元 │月5日與聲請人公司僅締結135││ │ │104 │體 │ │堂課價值48萬4579元之「海洋││ │ │年間│ │ │回歸纖盈保養CNY(一年期)」 ││ │ │ │ │ │之課程乙情,竟於100年間至 ││ │ │ │ │ │104年間,未經聲請人公司同 ││ │ │ │ │ │意而違反締約流程,逕自承諾││ │ │ │ │ │顧客鄭雅鈴可享有300堂之課 ││ │ │ │ │ │程,並利用店內不知情之美容││ │ │ │ │ │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鄭雅鈴之││ │ │ │ │ │課程服務或商品,而為違背其││ │ │ │ │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 │ │ │ │ │人公司共59萬2350元。【計算││ │ │ │ │ │式:(000-000)*3590=592,350││ │ │ │ │ │】 │├───┼────┼──┼────┼─────┼─────────────┤│3 │鄭雅鈴 │100 │Q10 │16 萬 4340│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雖有於 ││ │ │年至│ │元 │100年5月25日與聲請人公司締││ │ │104 │ │ │結1組價值4980元之「Co Q10 ││ │ │年間│ │ │飲品」之商品,然嗣後鄭雅鈴││ │ │ │ │ │已經該部分價值轉出,故實際││ │ │ │ │ │上已無該商品可提領等情,竟││ │ │ │ │ │於100年間至104年間,未經告││ │ │ │ │ │訴人公司同意而違反締約流程││ │ │ │ │ │,逕自承諾顧客鄭雅鈴可享33││ │ │ │ │ │組之商品,並利用店內不知情││ │ │ │ │ │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鄭││ │ │ │ │ │雅鈴之課程服務或商品,而為││ │ │ │ │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 │ │ │ │於聲請人公司共16萬4340元。││ │ │ │ │ │【計算式:33*4980=164,340 ││ │ │ │ │ │】 │├───┼────┼──┼────┼─────┼─────────────┤│4 │鄭雅鈴 │100 │脈衝光 │12 萬 6000│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於100年 ││ │ │年至│ │元 │8月10日與聲請人公司僅締結 ││ │ │104 │ │ │價值10萬元之「美麗延續卡10││ │ │年間│ │ │萬」(用於抵扣服務或商品)乙││ │ │ │ │ │情,竟於100年間至104年間,││ │ │ │ │ │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逕自承││ │ │ │ │ │諾顧客鄭雅鈴可享有超過美麗││ │ │ │ │ │延續卡10萬價值之額度,即12││ │ │ │ │ │萬6千元之脈衝光課程服務, ││ │ │ │ │ │並利用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 │ │ │ │ │供渠所承諾顧客鄭雅鈴之課程││ │ │ │ │ │服務或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 │ │ │ │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 │ │ │ │ │司共2萬6000元。【計算式: ││ │ │ │ │ │126,000-100,000=26,000】 │├───┼────┼──┼────┼─────┼─────────────┤│5 │鄭雅鈴 │100 │淨膚雷射│2萬49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雖有於 ││ │ │年至│ │ │100年9月23日與聲請人公司締││ │ │104 │ │ │結1堂價值4980元之「淨膚雷 ││ │ │年間│ │ │射療程-全臉」之課程,然嗣 ││ │ │ │ │ │後鄭雅鈴已經該部分價值轉出││ │ │ │ │ │,故實際上已無該課程等情,││ │ │ │ │ │竟於100年間至104年間,未經││ │ │ │ │ │聲請人公司同意而違反締約流││ │ │ │ │ │程,逕自承諾顧客鄭雅鈴可享││ │ │ │ │ │5堂服務,並利用店內不知情 ││ │ │ │ │ │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鄭││ │ │ │ │ │雅鈴之課程服務或商品,而為││ │ │ │ │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 │ │ │ │於聲請人公司共2萬4900元。 ││ │ │ │ │ │【計算式:5*4980=24,900】 │├───┼────┼──┼────┼─────┼─────────────┤│6 │鄭雅鈴 │100 │抗敏針 │25萬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雖有於 ││ │ │年至│ │ │100年9月23日與聲請人公司締││ │ │104 │ │ │結10堂價值2萬5千元之「活力││ │ │年間│ │ │抗敏針(二年期)」之課程,然││ │ │ │ │ │嗣後鄭雅鈴已將該部分9堂課 ││ │ │ │ │ │程價值22,500轉出,故實際上││ │ │ │ │ │僅剩1堂課程等情,竟於100年││ │ │ │ │ │間至104年間,未經聲請人公 ││ │ │ │ │ │司同意而違反締約流程,逕自││ │ │ │ │ │承諾顧客鄭雅鈴可享100堂服 ││ │ │ │ │ │務,並利用店內不知情之美容││ │ │ │ │ │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鄭雅鈴之││ │ │ │ │ │課程服務或商品,而為違背其││ │ │ │ │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 │ │ │ │ │人公司共24萬7500元。【計算││ │ │ │ │ │式:(100-1)*2500=247,500】│├───┼────┼──┼────┼─────┼─────────────┤│7 │鄭雅鈴 │100 │私處薰蒸│87萬59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雖有於 ││ │ │年至│ │ │100年12月14日與聲請人公司 ││ │ │104 │ │ │締結89堂價值37萬2456元之「││ │ │年間│ │ │薰盆內醒御SPA(一年期)」之 ││ │ │ │ │ │課程乙情,竟於100年間至104││ │ │ │ │ │年間,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而││ │ │ │ │ │違反締約流程,逕自承諾顧客││ │ │ │ │ │鄭雅鈴可享208堂服務,並利 ││ │ │ │ │ │用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 │ │ │ │ │所承諾顧客鄭雅鈴之課程服務││ │ │ │ │ │或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 │ │ │ │ │為,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 │ │ │ │ │49萬8134元。【計算式:(208││ │ │ │ │ │-89)*4186=498,134】 │├───┼────┼──┼────┼─────┼─────────────┤│8 │鄭雅鈴 │100 │玻尿酸 │27萬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於100年 ││ │ │年至│1CC │ │12月21日與聲請人公司僅締結││ │ │104 │ │ │價值10萬元之「美麗智取卡10││ │ │年間│ │ │萬」(用於抵扣服務或商品)乙││ │ │ │ │ │情,竟於100年間至104年間,││ │ │ │ │ │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逕自承││ │ │ │ │ │諾顧客鄭雅鈴可享有超過美麗││ │ │ │ │ │智取卡10萬價值之額度,即27││ │ │ │ │ │萬元之玻尿酸1CC共計12堂之 ││ │ │ │ │ │課程服務,並利用店內不知情││ │ │ │ │ │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鄭││ │ │ │ │ │雅鈴之課程服務或商品,而為││ │ │ │ │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 │ │ │ │於聲請人公司共17萬元。【計││ │ │ │ │ │算式:270,000-100,000=170,││ │ │ │ │ │000】 │├───┼────┼──┼────┼─────┼─────────────┤│9 │鄭雅鈴 │101 │溫拓 │2萬548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於101年6││ │ │年至│ │ │月7日與聲請人公司締結1堂課││ │ │104 │ │ │價值980元之「溫拓傳導排毒 ││ │ │年間│ │ │CNY(一年期)」之課程,且嗣 ││ │ │ │ │ │已將原本1堂課價值980元轉出││ │ │ │ │ │,故已無該堂課程等情,竟於││ │ │ │ │ │101年間至104年間,未經聲請││ │ │ │ │ │人公司同意而違反締約流程,││ │ │ │ │ │逕自承諾顧客鄭雅鈴可享有26││ │ │ │ │ │堂之課程,並利用店內不知情││ │ │ │ │ │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鄭││ │ │ │ │ │雅鈴之課程服務或商品,而為││ │ │ │ │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 │ │ │ │於聲請人公司共2萬5480元。 ││ │ │ │ │ │【計算式:26*980=25,480】 │├───┼────┼──┼────┼─────┼─────────────┤│10 │鄭雅鈴 │101 │OE面膜 │1萬62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於101年 ││ │ │年至│ │ │10月26日僅與聲請人公司締結││ │ │104 │ │ │2組價值360元之「覆盆子水合││ │ │年間│ │ │單片包面膜」之商品乙情,竟││ │ │ │ │ │於101年間至104年間,未經聲││ │ │ │ │ │請人公司同意而違反締約流程││ │ │ │ │ │,逕自承諾顧客鄭雅鈴可享90││ │ │ │ │ │組之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 │ │ │ │ │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 │ │ │ │ │共1萬5840元之損害。【計算 ││ │ │ │ │ │式:(90-2)*180=15,840】 │├───┼────┼──┼────┼─────┼─────────────┤│11 │鄭雅鈴 │103 │膠原 QQ │17 萬 7310│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雖有於 ││ │ │年至│飲 │元 │103年7月4日與聲請人公司締 ││ │ │104 │ │ │結42組價值8萬9400元之「午 ││ │ │年間│ │ │安QQ極速飲」之商品,嗣轉出││ │ │ │ │ │價值22648元之10組商品,故 ││ │ │ │ │ │僅剩32組商品等情,竟於103 ││ │ │ │ │ │年間至104年間,未經聲請人 ││ │ │ │ │ │公司同意而違反締約流程,逕││ │ │ │ │ │自承諾顧客鄭雅鈴可享85組之││ │ │ │ │ │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11││ │ │ │ │ │萬558元。【計算式:(85-32)││ │ │ │ │ │*2086=110,558】 │├───┼────┼──┼────┼─────┼─────────────┤│12 │鄭雅鈴 │103 │SOD │51 萬 3792│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於103年7││ │ │年至│ │元 │月8日與聲請人公司僅締結2組││ │ │104 │ │ │價值7680元之「活麗奇蹟 ││ │ │年間│ │ │SOD-LIKE」之商品乙情,竟於││ │ │ │ │ │103年間至104年間,未經聲請││ │ │ │ │ │人公司同意而違反締約流程,││ │ │ │ │ │逕自承諾顧客鄭雅鈴可享 ││ │ │ │ │ │133.8 組之商品,而為違背其││ │ │ │ │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 │ │ │ │ │人公司共50萬6112元。【計算││ │ │ │ │ │式:(133.8-2)*3840=506,112││ │ │ │ │ │】 │├───┼────┼──┼────┼─────┼─────────────┤│13 │鄭雅鈴 │103 │肉毒 │9萬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於103年 ││ │ │年至│*500U │ │12月3日及同年12月30日陸續 ││ │ │104 │ │ │與聲請人公司締結103劑價值 ││ │ │年間│ │ │18540元及278劑價值50040元 ││ │ │ │ │ │之「肉毒桿菌1U」元課程,合││ │ │ │ │ │計僅有381劑價值68580元之肉││ │ │ │ │ │毒桿菌1U課程等情,竟於103 ││ │ │ │ │ │年間至104年間,未經聲請人 ││ │ │ │ │ │公司同意而違反締約流程,逕││ │ │ │ │ │自承諾顧客鄭雅鈴可享500劑 ││ │ │ │ │ │之「肉毒桿菌1U」課程,並利││ │ │ │ │ │用店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 │ │ │ │ │所承諾顧客鄭雅鈴之課程服務││ │ │ │ │ │或商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 │ │ │ │ │為,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 │ │ │ │ │2萬1420元。【計算式:(500 ││ │ │ │ │ │-381)*180=21,420】 │├───┼────┼──┼────┼─────┼─────────────┤│14 │鄭雅鈴 │105 │靚之泉膠│14 萬 1684│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僅有於 ││ │ │年至│原蛋白 │元 │105年2月25日與聲請人公司締││ │ │106 │ │ │結24組價值68000元之「靚之 ││ │ │年間│ │ │泉膠原飲品第三代升級版」商││ │ │ │ │ │品乙情,竟於105年間至106年││ │ │ │ │ │間,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而違││ │ │ │ │ │反締約流程,逕自承諾顧客鄭││ │ │ │ │ │雅鈴可享50組之「靚之泉膠原││ │ │ │ │ │飲品第三代升級版」商品,而││ │ │ │ │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 │ │ │ │害於聲請人公司共7萬3684元 ││ │ │ │ │ │。【計算式:(50-24)*2,834=││ │ │ │ │ │73,684】 │├───┼────┼──┼────┼─────┼─────────────┤│15 │鄭雅鈴 │106 │SOD │36 萬 9600│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僅有於 ││ │ │年間│ │元 │106年2月9日與聲請人公司締 ││ │ │ │ │ │結45組價值151200元之「活麗││ │ │ │ │ │契機飲料水(SOD-LIKE10ml*30││ │ │ │ │ │)」商品乙情,竟於106年間,││ │ │ │ │ │未經聲請人公司同意而違反締││ │ │ │ │ │約流程,逕自承諾顧客鄭雅鈴││ │ │ │ │ │可享110組之「活麗契機飲料 ││ │ │ │ │ │水( SOD-LIKE10ml*30)」商品││ │ │ │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 │ │ │ │ │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21萬 ││ │ │ │ │ │8400元。【計算式:(110-45)││ │ │ │ │ │*3,360=218,400】 │├───┼────┼──┼────┼─────┼─────────────┤│16 │鄭雅鈴 │100 │美胸: 機│39 萬 8000│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器(10 分│元 │請人公司締結「美胸:機器(10││ │ │106 │)+手技( │ │分)+手技(15分)+胸膜」即 ││ │ │年間│15 分)+ │ │M60B之課程乙情,竟於擔任店││ │ │ │胸膜;一│ │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 │ │ │次/週 │ │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 │ │ │ │ │雅鈴前述課程,並利用店內不││ │ │ │ │ │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 │ │ │ │ │客鄭雅鈴之課程服務或商品,││ │ │ │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 │ │ │ │ │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39萬8000││ │ │ │ │ │元。 │├───┼────┼──┼────┼─────┼─────────────┤│17 │鄭雅鈴 │100 │恆金卡 │79萬4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LPG*2升 │ │請人公司締結「恆金卡LPG*2 ││ │ │106 │級為 MBL│ │升級為MBL」之課程乙情,竟 ││ │ │年間│;保障次│ │於擔任店經理期間,在完全無││ │ │ │數 208 │ │締約之情況下,逕自承諾提供││ │ │ │次 │ │予顧客鄭雅鈴前述課程保障 ││ │ │ │ │ │208次,並利用店內不知情之 ││ │ │ │ │ │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鄭雅││ │ │ │ │ │鈴之課程服務或商品,而為違││ │ │ │ │ │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 │ │ │ │聲請人公司共79萬400元。【 ││ │ │ │ │ │計算式:208*3800=790400】 │├───┼────┼──┼────┼─────┼─────────────┤│18 │鄭雅鈴 │100 │NDZ 終身│18 萬 2400│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去角質及│元 │請人公司締結「NDZ終身去角 ││ │ │106 │粉刺升級│ │質及粉刺升級為MBL」之課程 ││ │ │年間│為 MBL;│ │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期間,││ │ │ │保障次數│ │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逕自││ │ │ │48 次 │ │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前述課││ │ │ │ │ │程保障48次,並利用店內不知││ │ │ │ │ │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 │ │ │ │ │鄭雅鈴之課程服務或商品,而││ │ │ │ │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 │ │ │ │害於聲請人公司共18萬2400元││ │ │ │ │ │【計算式:48*3800=182,400 ││ │ │ │ │ │】 │├───┼────┼──┼────┼─────┼─────────────┤│19 │鄭雅鈴 │100 │水療;終│54萬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生 │ │請人公司締結「終生水療」之││ │ │106 │ │ │課程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期││ │ │年間│ │ │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 │ │ │ │ │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前││ │ │ │ │ │述課程,並利用店內不知情之││ │ │ │ │ │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客鄭雅││ │ │ │ │ │鈴之課程服務或商品,而為違││ │ │ │ │ │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 │ │ │ │聲請人公司共54萬元。 │├───┼────┼──┼────┼─────┼─────────────┤│20 │鄭雅鈴 │100 │MBL( 20 │30 萬 4000│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分);80 │元 │請人公司締結「MBL(20分)」 ││ │ │106 │堂 │ │之課程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 │ │年間│ │ │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 │ │ │ │ │,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 │ │ │ │ │前述課程保障80堂,並利用店││ │ │ │ │ │內不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 │ │ │ │ │諾顧客鄭雅鈴之課程服務或商││ │ │ │ │ │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30萬││ │ │ │ │ │4000元【計算式:80*3800=30││ │ │ │ │ │4,000】 │├───┼────┼──┼────┼─────┼─────────────┤│21 │鄭雅鈴 │100 │膠原 B5 │596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2 組 │ │請人公司締結2組「膠原B5」 ││ │ │106 │ │ │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 │ │年間│ │ │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 │ │ │ │ │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前││ │ │ │ │ │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背其任││ │ │ │ │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人││ │ │ │ │ │公司共5960元。【計算式:2*││ │ │ │ │ │2980=5,960】 │├───┼────┼──┼────┼─────┼─────────────┤│22 │鄭雅鈴 │100 │減肥霜;│2萬25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15 組 │ │請人公司締結15組「減肥霜」││ │ │106 │ │ │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 │ │年間│ │ │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 │ │ │ │ │,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 │ │ │ │ │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背其││ │ │ │ │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 │ │ │ │ │人公司共2萬2500元。【計算 ││ │ │ │ │ │式:15*1500=22,500】 │├───┼────┼──┼────┼─────┼─────────────┤│23 │鄭雅鈴 │100 │海洋霜( │15萬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大);15 │ │請人公司締結15組「海洋霜( ││ │ │106 │組 │ │大) 霜」之商品乙情,竟於擔││ │ │年間│ │ │任店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 │ │ │ │ │之情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 │ │ │ │ │客鄭雅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 │ │ │ │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 │ │ │ │害於聲請人公司共15萬元。【││ │ │ │ │ │計算式:15*10,000=150,000 ││ │ │ │ │ │】 │├───┼────┼──┼────┼─────┼─────────────┤│24 │鄭雅鈴 │100 │胸部精華│5萬46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液(盒);│ │請人公司締結10組「胸部精華││ │ │106 │10 組 │ │液(盒)」之商品乙情,竟於擔││ │ │年間│ │ │任店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 │ │ │ │ │之情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 │ │ │ │ │客鄭雅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 │ │ │ │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 │ │ │ │害於聲請人公司共5萬4600元 ││ │ │ │ │ │。【計算式:10*5,460=54, ││ │ │ │ │ │600】 │├───┼────┼──┼────┼─────┼─────────────┤│25 │鄭雅鈴 │100 │健胸霜;│1萬584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6 組 │ │請人公司締結6組「健胸霜」 ││ │ │106 │ │ │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 │ │年間│ │ │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 │ │ │ │ │,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 │ │ │ │ │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背其││ │ │ │ │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 │ │ │ │ │人公司共1萬5840元。【計算 ││ │ │ │ │ │式:6*2,640=15,840】 │├───┼────┼──┼────┼─────┼─────────────┤│26 │鄭雅鈴 │100 │瘦身霜;│90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6 組 │ │請人公司締結6組「瘦身霜」 ││ │ │106 │ │ │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 │ │年間│ │ │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 │ │ │ │ │,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 │ │ │ │ │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背其││ │ │ │ │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 │ │ │ │ │人公司共9000元。【計算式:││ │ │ │ │ │6*1,500=9,000】 │├───┼────┼──┼────┼─────┼─────────────┤│27 │鄭雅鈴 │100 │瘦身精華│2萬70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液;60 │ │請人公司締結60支(6組)「瘦 ││ │ │106 │支(6 組)│ │身精華液」之商品乙情,竟於││ │ │年間│ │ │擔任店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 │ │ │ │ │約之情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 │ │ │ │ │顧客鄭雅鈴前述組數之商品,││ │ │ │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 │ │ │ │ │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2萬7000 ││ │ │ │ │ │元。【計算式:6*4,500=27, ││ │ │ │ │ │000】 │├───┼────┼──┼────┼─────┼─────────────┤│28 │鄭雅鈴 │100 │熟睡美人│396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禮盒;2 │ │請人公司締結2組「熟睡美人 ││ │ │106 │組 │ │禮盒」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 │ │年間│ │ │店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 │ │ │ │ │情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 │ │ │ │ │鄭雅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 │ │ │ │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 │ │ │ │於聲請人公司共3960元。【計││ │ │ │ │ │算式2*1,980=3,960】 │├───┼────┼──┼────┼─────┼─────────────┤│29 │鄭雅鈴 │100 │美白化妝│88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水;4 組│ │請人公司締結4組「美白化妝 ││ │ │106 │ │ │水」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 │ │年間│ │ │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 │ │ │ │ │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 │ │ │ │ │雅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 │ │ │ │ │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 │ │ │ │聲請人公司共8800元。【計算││ │ │ │ │ │式4*2,200=8,800】 │├───┼────┼──┼────┼─────┼─────────────┤│30 │鄭雅鈴 │100 │美白精華│1萬92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液;4 組│ │請人公司締結4組「美白精華 ││ │ │106 │ │ │液」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 │ │年間│ │ │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 │ │ │ │ │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 │ │ │ │ │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背││ │ │ │ │ │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 │ │ │ │ │請人公司共1萬9200元。【計 ││ │ │ │ │ │算式4*4,800=19,200】 │├───┼────┼──┼────┼─────┼─────────────┤│31 │鄭雅鈴 │100 │美白乳液│1萬92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4 組 │ │請人公司締結4組「美白乳液 ││ │ │106 │ │ │」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經││ │ │年間│ │ │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 │ │ │ │ │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 │ │ │ │ │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背││ │ │ │ │ │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 │ │ │ │ │請人公司共1萬9200元。【計 ││ │ │ │ │ │算式4*4,800=19,200】 │├───┼────┼──┼────┼─────┼─────────────┤│32 │鄭雅鈴 │100 │青蘋果保│6萬96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養組;3 │ │請人公司締結3組「青蘋果保 ││ │ │106 │組 │ │養組」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 │ │年間│ │ │店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 │ │ │ │ │情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 │ │ │ │ │鄭雅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 │ │ │ │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 │ │ │ │於聲請人公司共6萬9600元。 ││ │ │ │ │ │【計算式3*23,200=69,600】 │├───┼────┼──┼────┼─────┼─────────────┤│33 │鄭雅鈴 │100 │南瓜保養│4萬44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組;3 組│ │請人公司締結3組「南瓜保養 ││ │ │106 │ │ │組」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 │ │年間│ │ │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 │ │ │ │ │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 │ │ │ │ │雅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 │ │ │ │ │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 │ │ │ │聲請人公司共4萬4400元。【 ││ │ │ │ │ │計算式3*14,800=44,400】 │├───┼────┼──┼────┼─────┼─────────────┤│34 │鄭雅鈴 │100 │緊緻乳霜│85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臉);1 │ │請人公司締結1組「緊緻乳霜(││ │ │106 │組 │ │臉)」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 ││ │ │年間│ │ │店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 │ │ │ │ │情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 │ │ │ │ │鄭雅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 │ │ │ │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 │ │ │ │於聲請人公司共8500元。【計││ │ │ │ │ │算式1*8,500=8,500】 │├───┼────┼──┼────┼─────┼─────────────┤│35 │鄭雅鈴 │100 │膠原 B5 │1萬192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4 組 │ │請人公司締結4組「膠原B5」 ││ │ │106 │ │ │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 │ │年間│ │ │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 │ │ │ │ │,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 │ │ │ │ │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背其││ │ │ │ │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 │ │ │ │ │人公司共1萬1920元。【計算 ││ │ │ │ │ │式4*2,980=11,920】 │├───┼────┼──┼────┼─────┼─────────────┤│36 │鄭雅鈴 │100 │膠原面膜│9萬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50 組 │ │請人公司締結50組「膠原面膜││ │ │106 │ │ │」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經││ │ │年間│ │ │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 │ │ │ │ │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 │ │ │ │ │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背││ │ │ │ │ │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 │ │ │ │ │請人公司共9萬元。【計算式 ││ │ │ │ │ │50*1,800=90,000】 │├───┼────┼──┼────┼─────┼─────────────┤│37 │鄭雅鈴 │100 │不老泉( │9萬786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大);7 │ │請人公司締結7組「不老泉(大││ │ │106 │組 │ │)」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 ││ │ │年間│ │ │經理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 │ │ │ │ │況下,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 │ │ │ │ │雅鈴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 │ │ │ │ │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 │ │ │ │聲請人公司共9萬7860元。【 ││ │ │ │ │ │計算式7*13,980=97,860】 │├───┼────┼──┼────┼─────┼─────────────┤│38 │鄭雅鈴 │100 │精胺酸;│1萬7600元 │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2 組 │ │請人公司締結2組「精胺酸」 ││ │ │106 │ │ │之商品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 │ │年間│ │ │期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 │ │ │ │ │,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 │ │ │ │ │前述組數之商品,而為違背其││ │ │ │ │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 │ │ │ │ │人公司共1萬7600元。【計算 ││ │ │ │ │ │式2*8,800=17,600】 │├───┼────┼──┼────┼─────┼─────────────┤│39 │鄭雅鈴 │100 │MBL;110│41 萬 8000│被告明知顧客鄭雅鈴並無與聲││ │ │年至│堂 │元 │請人公司締結「MBL」110堂之││ │ │106 │ │ │課程乙情,竟於擔任店經理期││ │ │年間│ │ │間,在完全無締約之情況下,││ │ │ │ │ │逕自承諾提供予顧客鄭雅鈴前││ │ │ │ │ │述堂數之課程,並利用店內不││ │ │ │ │ │知情之美容師提供渠所承諾顧││ │ │ │ │ │客曾麗玲之課程服務或商品,││ │ │ │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 │ │ │ │ │損害於聲請人公司共41萬8000││ │ │ │ │ │元。【計算式110*3,800=418,││ │ │ │ │ │000】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