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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6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明信上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明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明信前犯偽造藝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鈞院有期徒刑3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44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薇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