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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7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范增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91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增昌預納費用後,准付與本院一○八年度易字第八九一號案件卷內除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卷證範圍以外之卷證影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雖僅限於卷內筆錄之影本,並不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惟依司法院於民國107年03月09日公布之釋字第762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是前開規定至遲應於108年3月9日完成修正,惟迄未修正,為使無辯護人之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且經核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者,自應依上開解釋意旨及108年2月25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05585號函修正之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准許交付相關卷證影本。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范增昌(下稱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3號),由本院以108年度易字89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在審判中雖並未選任辯護人,惟其請求付與上開案件卷證影本,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為使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仍宜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處理。本院認除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部分之卷證範圍,因內容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又非被告行使訴訟防禦權上所必須,且為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適度隱匿及限制外,其餘部分准被告預納費用後,付與本院108年度易字891號案件之卷證影本。

四、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又前揭「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係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0條規定之授權所訂定。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開庭時,…。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前項錄音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0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規定,可知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係適用於「各級法院」開庭時之法庭錄音,並不及於各級檢察署偵訊時之錄音、錄影光碟(並參照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據此,被告雖具狀聲請交付附表二所示之偵查庭錄音光碟,惟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就附表二所示偵訊錄音、錄影光碟,非各級法院開庭時之法庭錄音,故被告聲請交付附表二所示偵訊錄音光碟部分,即屬無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附表一(應予隱匿部分資料之卷證影本):

┌──┬───────────────────────┐│編號│卷證名稱及範圍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見偵卷││ │第13-14、85-86頁),應予隱匿之部分資料:關係人││ │王升陽、陳昱燕等人之姓名、性別以外其他足資識別││ │第三人之資料。 │├──┼───────────────────────┤│2 │被害人王升陽107年11月29日之調查筆錄(見偵卷第 ││ │29-31頁),應予隱匿之部分資料:被害人王升陽之 ││ │姓名、性別以外其他足資識別第三人之資料。 │├──┼───────────────────────┤│3 │被害人陳昱燕107年11月22日之調查筆錄(見偵卷第 ││ │37-38頁),應予隱匿之部分資料:被害人陳昱燕之 ││ │姓名、性別以外其他足資識別第三人之資料。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見偵卷第91││ │頁),應予隱匿之部分資料:被害人王升陽與證人陳││ │昱燕之姓名、性別以外其他足資識別第三人之資料。│├──┼───────────────────────┤│5 │被害人王升陽108年1月17日之偵訊筆錄(見偵卷95- ││ │99頁),應予隱匿之部分資料:被害人王升陽之姓名││ │、性別以外其他足資識別第三人之資料。 │├──┼───────────────────────┤│6 │證人陳昱燕108年1月17日之偵訊筆錄(見偵卷95-99 ││ │頁),應予隱匿之部分資料:證人陳昱燕之姓名、性││ │別以外其他足資識別第三人之資料。 │├──┼───────────────────────┤│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見偵卷第 ││ │109頁),應予隱匿之部分資料:證人楊傑之姓名、 ││ │性別以外其他足資識別第三人之資料。 │├──┼───────────────────────┤│8 │證人楊傑108年2月1日之偵訊筆錄(見偵卷113-117頁││ │),應予隱匿之部分資料:證人楊傑之姓名、性別以││ │外其他足資識別第三人之資料。 │└──┴───────────────────────┘附表二:

┌───┬────────┬──────┐│編號 │卷證資料 │卷證出處 │├───┼────────┼──────┤│1 │108年1月17日偵訊│108年度偵字 ││ │錄音光碟 │第43號卷末之││ │ │光碟存放袋 │├───┼────────┼──────┤│2 │108年2月1日偵訊 │108年度偵字 ││ │錄音光碟 │第43號卷末之││ │ │光碟存放袋 │└───┴────────┴──────┘附件: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共3份

裁判日期: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