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志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5546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志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志義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及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08 年4 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 │1日 │1日 │├────────┼───────────┼───────────┼───────────┤│犯 罪 日 期│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9465號 │29465號 │2946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063號 │107年度訴字第3063號 │107年度訴字第306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年01月16日 │108年01月16日 │108年01月16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063號 │107年度訴字第3063號 │107年度訴字第306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4月03日 │108年04月03日 │108年04月03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46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罪 名│搶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0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29465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後├──────┼───────────┼───────────┼───────────┤│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063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年01月16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定├──────┼───────────┼───────────┼───────────┤│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063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4月03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5547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