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汪道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汪道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道廣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