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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3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久香選任辯護人 張洛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108 年度簡上字第81號),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一號案件卷附之一○八年七月八日臺中市環保局監視器畫面錄影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洪久香毀損事件業經本院函調臺中市政府環保局107 年7 月8 日之監視錄影畫面,並已於108 年

3 月15日進行勘驗,為利攻防,請許可拷貝該影像光碟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予證物影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 號意旨參照。次按書記官收受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法官認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通知補正。前項聲請,法官認聲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得限制之。前二項不許可或限制,應以書面通知被告。另法官批示許可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指定付與卷證之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通知被告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並通知閱卷室。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第5 、6 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本案被告洪久香聲請複製本案案發時錄影光碟,揆諸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所拷貝之光碟,自應僅限於本案訴訟之正當防禦使用,不得作為訴訟外使用,或用以妨害他人之自由或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