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宗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妨害秘密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妨害秘密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俞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秘密 │強制性交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104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少連偵 ││ │19430號 │19430號 │字第335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分院 │ ││後├──────┼────────┼────────┼────────┤│事│案 號│106年度侵上訴字 │106年度侵上訴字 │107年度訴字第259││實│ │第120號 │第120號 │7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7年12月18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 │ ││定├──────┼────────┼────────┼────────┤│判│案 號│106年度侵上訴字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259││決│ │第120號 │1922號 │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31日 │107年5月31日 │108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15649號(編號1至│9673號(編號1至2│4103號 ││ │2號應執行有期徒 │號應執行有期徒刑│ ││ │刑4年6月) │4年6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