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正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義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47號、100年度訴字第337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