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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5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7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温偵君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8 年度執助字第989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請檢察官幫我其他案件合併定刑,判輕一點,因為我是低收入戶等語(見本院108 年6 月25日訊問筆錄)。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但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是受刑人茍非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指揮執行為不當者,即不得為執行異議之聲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62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照上開聲明異議意旨,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温偵君(下稱受刑人)係希望檢察官能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非針對檢察官刑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聲明異議。從而。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顯與上揭法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