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47號
108年度聲字第2635號聲 請 人 楊環如被 告 楊文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繫屬案號:108 年度重訴字第539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九號被告楊文欣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發還楊環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欣等人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聲請人楊環如個人私人文書及財物,並非被告楊文欣所有,且與本案無任何關聯,該扣押物並無留存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編號25至30所示之物),均係聲請人所有,因被告楊文欣等人涉嫌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6 時0 分起至10時50分止,持本院核發之105 年聲搜字第2425號搜索票至聲請人位於臺中市○○區○○○路○○○ 號住所及其附屬建物與相連通處所搜索扣押取得乙情,有該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各1 份在卷可稽;而該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楊文欣等人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等罪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539 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惟檢察官並未將上開扣押物列為被告楊文欣等人所犯上述罪嫌之證據方法,亦未就該扣押物聲請宣告沒收,又該扣押物並非違禁物,且與被告楊文欣等人被訴之犯罪事實並無關聯,應非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法 官 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動工作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 │ │ │編號 │物品清單編號 │├──┼─────────┼──┼───────────┼───────────┤│1 │4樓光碟片 │1片 │2-10 │25 │├──┼─────────┼──┼───────────┼───────────┤│2 │富有公司出讓人紀玉│1本 │2-11 │26 ││ │枝資料 │ │ │ │├──┼─────────┼──┼───────────┼───────────┤│3 │優盛投資公司資料 │1袋 │2-12 │27 ││ │ │ │ │ │├──┼─────────┼──┼───────────┼───────────┤│4 │區段徵收說明會資料│1袋 │2-13 │28 ││ │ │ │ │ │├──┼─────────┼──┼───────────┼───────────┤│5 │單元二自辦市地重劃│1袋 │2-14 │29 ││ │區個人清冊(莊世昌│ │ │ ││ │)資料 │ │ │ │├──┼─────────┼──┼───────────┼───────────┤│6 │會員大會會議資料 │1袋 │2-15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