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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8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9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雅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4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6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5分的錄音光碟,第一次開庭的錄音檔,準備程序,有鄭淑梅女士跟沈淑宜檢察官的錄音檔,爰請准予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為駁回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第5 點第3 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雅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惟其內容僅記載「106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5分的錄音光碟,第一次開庭的錄音檔,準備程序,有鄭淑梅女士跟沈淑宜檢察官的錄音檔」等語,並未敘述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本院因而於108 年7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聲請理由,該裁定正本業於108 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向本院陳明之臺中市○區○○路○○○ 巷○○○○ 號住所,此有本院命補正聲請理由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5 點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