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永承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永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謝永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