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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5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0號聲 請 人 楊天生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九號被告楊文欣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應發還楊天生。

其餘聲請駁回(即聲請發還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部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犯背信等罪嫌,經法務調查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持鈞院核發之10

5 年聲搜字第2435號搜索票至聲請人位於臺中市○○區○○○路○○○ 號住所及其附屬建物與相連通處所、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及其附屬建物與相連通之處所搜索扣押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聲請人涉犯背信等罪嫌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

3 月25日以中檢達穆106 他233 字第1089028788號函查無具體犯罪事證,已予結案,故上開扣案物品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日前向臺中地檢署聲請發扣押物,經該署函覆上開扣押物因偵查終結已隨案移送鈞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39 號案件審理中。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屬聲請人個日常生活物品,與犯罪無關,該扣押物並無留存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聲請人所有,因聲請人等人涉犯背信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105 年聲搜字第2435號搜索票至聲請人位於臺中市○○區○○○路○○○ 號住所及其附屬建物與相連通處所、臺中市○○區○○○道○ 段○○○ 號及其附屬建物與相連通之處所搜索扣押取得一情,有該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各1 份在卷可稽;而該案聲請人涉犯背信等罪嫌部分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查無具體犯罪事證,已予結案,有該署

108 年3 月25日中檢達穆106 他233 字第1089028788號函附卷可佐,另該案被告楊文欣等人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等罪嫌部分則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

108 年度重訴字第539 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惟檢察官並未將上開扣押物列為被告楊文欣等人所犯上述罪嫌之證據方法,亦未就該扣押物聲請宣告沒收,又該扣押物並非違禁物,且與被告楊文欣等人被訴之犯罪事實並無關聯,應非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上開扣押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業經本院於

108 年6 月26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292號裁定發還,編號4至12所示之物,業經臺中地檢署於偵查中發還,分別有本院裁定及臺中地檢署107 年2 月26日函在卷可憑,聲請人重複聲請發還,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蔡家瑜法 官 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動工作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 │ │ │編號 │物品清單編號 │├──┼─────────┼──┼───────────┼───────────┤│1 │文件資料 │6本 │1-1-1~1-1-6 │1 │├──┼─────────┼──┼───────────┼───────────┤│2 │富有公司股東會開會│2頁 │1-3 │3 ││ │通知書 │ │ │ │├──┼─────────┼──┼───────────┼───────────┤│3 │單元二抵費地資料 │1本 │1-4 │4 │├──┼─────────┼──┼───────────┼───────────┤│4 │營運企劃書 │1本 │1-5 │5 │├──┼─────────┼──┼───────────┼───────────┤│5 │名片 │7張 │1-8 │8 │├──┼─────────┼──┼───────────┼───────────┤│6 │長億公司資料 │2張 │1-9 │9 │├──┼─────────┼──┼───────────┼───────────┤│7 │富有公司103 年股東│1本 │1-10 │10 ││ │常會手冊 │ │ │ │├──┼─────────┼──┼───────────┼───────────┤│8 │文件資料 │5本 │1-11-1~1-11-5 │11 │├──┼─────────┼──┼───────────┼───────────┤│9 │碩士論文 │1本 │1-12 │12 │├──┼─────────┼──┼───────────┼───────────┤│10 │行事曆 │1本 │1-13 │13 │├──┼─────────┼──┼───────────┼───────────┤│11 │楊天生特助陳國權 │1支 │1-14 │14 ││ │ASUS手機 │ │ │ │├──┼─────────┼──┼───────────┼───────────┤│12 │楊天生IPHONE手機 │1支 │1-15 │15 │├──┼─────────┼──┼───────────┼───────────┤│13 │富有、富久土地開發│1份 │3-1 │31 ││ │相關討論議題 │ │ │ │├──┼─────────┼──┼───────────┼───────────┤│23 │支票存款送款簿及代│1袋 │3-11 │32 ││ │收紀錄簿 │ │ │ │└──┴─────────┴──┴───────────┴───────────┘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動工作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年度大型保字第41號扣押││ │ │ │編號 │物品清單編號 │├──┼─────────┼──┼───────────┼───────────┤│1 │優盛投資公司資料 │1本 │1-2 │2(已經本院裁定發還) │├──┼─────────┼──┼───────────┼───────────┤│2 │土地買賣文件 │2本 │1-6-1~1-6-2 │6 (已經本院裁定發還)│├──┼─────────┼──┼───────────┼───────────┤│3 │土地所有權狀 │1本 │1-7 │7 (已經本院裁定發還)│├──┼─────────┼──┼───────────┼───────────┤│4 │七期新市政中心鄰近│1件 │3-2 │已於偵查中發還 ││ │區域圖 │ │ │ │├──┼─────────┼──┼───────────┼───────────┤│5 │交六圖片轉運站設計│1件 │3-3 │已於偵查中發還 ││ │圖 │ │ │ │├──┼─────────┼──┼───────────┼───────────┤│6 │單元二未售抵費地及│1件 │3-4 │已於偵查中發還 ││ │暫未分配土地圖 │ │ │ │├──┼─────────┼──┼───────────┼───────────┤│7 │交六舊規劃圖 │1件 │3-5 │已於偵查中發還 │├──┼─────────┼──┼───────────┼───────────┤│8 │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1件 │3-6 │已於偵查中發還 ││ │交通用地重劃前地籍│ │ │ ││ │示意圖 │ │ │ │├──┼─────────┼──┼───────────┼───────────┤│9 │交六規劃配置圖 │1件 │3-7 │已於偵查中發還 │├──┼─────────┼──┼───────────┼───────────┤│10 │單元二抵費地位置與│1件 │3-8 │已於偵查中發還 ││ │面積示意圖 │ │ │ │├──┼─────────┼──┼───────────┼───────────┤│11 │單元二細部計畫示意│1件 │3-9 │已於偵查中發還 ││ │圖 │ │ │ │├──┼─────────┼──┼───────────┼───────────┤│12 │黎明溝支線原位置保│1件 │3-10 │已於偵查中發還 ││ │留案圖 │ │ │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