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汪恒善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汪恒善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汪恒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部分業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9至編號12所示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7年2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2年4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所處有期徒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志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汪恒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9日 │106年11月15日 │106年10月16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偵字第3││ │第4955號 │第5232號 │161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07年度中簡字第5│107年度上訴字第1││ │ │86號 │61號 │175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 │107年6月14日 │108年1月29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07年度中簡字第5│107年度上訴字第1││ │ │86號 │61號 │175號 ││ ├────┼────────┼────────┼────────┤│ │判 決│107年3月2日 │107年11月7日 │108年2月2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之案件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 註│署107年度執字第4│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3││ │303號 │8437號 │533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9日 │106年9月26日 │106年11月20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6年度偵字第3│署106年度偵字第3│署106年度偵字第3││ │1618號 │1618號 │1618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上訴字第1││ │ │175號 │175號 │175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 │108年1月29日 │108年1月29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上訴字第1││ │ │175號 │175號 │175號 ││ ├────┼────────┼────────┼────────┤│ │判 決│108年2月22日 │108年2月22日 │108年2月2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 註│署108年度執字第3│署108年度執字第3│署108年度執字第3││ │533號 │533號 │533號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月10月 │有期徒刑8月(併 ││ │ │ │科罰金新臺幣2萬 ││ │ │ │元)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3日 │106年9月29日 │106年10月上旬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6年度偵字第3│署106年度偵字第3│署106年度偵字第3││ │1618號 │1618號 │1220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分院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訴字第697││ │ │175號 │175號 │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 │108年1月29日 │108年4月16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分院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上訴字第1│107年度訴字第697││ │ │175號 │175號 │號 ││ ├────┼────────┼────────┼────────┤│ │判 決│108年2月22日 │108年2月22日 │108年7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 註│署108年度執字第3│署108年度執字第3│署108年度執字第1││ │533號 │533號 │0975號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偽造公印文 ││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併科罰金新臺幣5 │ │ ││ │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0日至11│106年11月15日 │106年11月間某日 ││ │月16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6年度偵字第3│署106年度偵字第3│署106年度偵字第3││ │1220號 │1220號 │1220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97│107年度訴字第697│107年度訴字第697││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97│107年度訴字第697│107年度訴字第697││ │ │號 │號 │號 ││ ├────┼────────┼────────┼────────┤│ │判 決│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 註│署108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1││ │0975號 │0975號 │097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