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丞富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丞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丞富前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4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