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邵尉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9498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2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邵尉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尉城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邵尉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邵尉城108 年7 月11日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核屬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罪 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罪日期 │107年9月1日 │107年9月1日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30939 號 │年度偵字第30939 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108 年度交訴字第37號 │108 年度交訴字第37號 │ ││實├───┼───────────┼───────────┼──────────┤│審│判決日│108年5月13日 │108年5月13日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108 年度交訴字第37號 │108 年度交訴字第37號 │ ││決├───┼───────────┼───────────┼──────────┤│ │判 決│108年6月10日 │108年6月10日 │ ││ │確定日│ │ │ │├─┴───┼───────────┼───────────┼──────────┤│是否為得易│是 │否 │ ││科罰金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 │年度執字第9497號 │年度執字第9498號 │ │└─────┴───────────┴───────────┴──────────┘

裁判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