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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界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界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界鋐因犯竊盜、詐欺、脫逃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894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4月2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999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