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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08號聲 請 人 林惠新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

羅婉秦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重訴字第2407號),不服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之108 年度聲字第4608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就第 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1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是抗告人林惠新係對於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所為之108 年度聲字第4608號駁回聲請準抗告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所述,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然不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震岳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菘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準抗告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