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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3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景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7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景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景星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9 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34號、101 年度易字第10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