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4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59號聲 請 人 楊銘全兼代 理 人 劉繼蔚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 年度聲判字第57號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評議簿閱覽聲請狀所載。

二、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楊銘全以被告盧詩璇、練秀月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196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楊銘全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1187號駁回再議,嗣聲請人楊銘全委任劉繼蔚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判字第57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誤。是以,本件聲請人楊銘全為上開被告盧詩璇、練秀月所涉案件之告訴人及聲請交付審判之聲請人,並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又本件另一聲請人劉繼蔚律師為上開聲請交付審判受委任之代理人,均非法院組織法第106 條所定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法 官 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9-12-26